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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诗人荷尔德林说,往往是那些善良的愿望把人带向了人间地狱。是的,人类的终极发展规律不可能被尘世中有限的人类全然知晓,我们不能宣称自己掌握了某种绝对真理而不择手段地要求人们为了这种貌似崇高而且善良的目的去行动。
——罗翔《法律的悖论》
如果刑法只强调惩罚犯罪,那么“刑法”迟早会沦为办案人员的“想法”。
——罗翔《法律的悖论》
24岁的杭州女孩郑某华,拿着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向病床前的爷爷报喜,没想到照片流出后,她因染粉色头发而遭遇大规模网暴。人造谣“老少恋”,咒骂爷爷的健康状况;有营销号照搬图片,编酱“专升本”的故事卖课坑钱;有人“发色鉴人”,抛出“一个研究矩头发染得跟酒吧陪酒的一样”的荒谬言论…网暴事件后,郑某华患上了抑郁症。
——罗翔《法律的悖论》
但是,人生不可能没有意义,当你认为没有“意义”时,一定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意义”。
——罗翔《法律的悖论》
我们活在不断流逝的瞬间之中,但每一个瞬间又都是永恒的一个刹那。就在你刚刚阅读那本书的几分钟内,我们思考了一些作为人类才会思考的问题,短暂的瞬间已逝去,但它却汇入了时间的长河,成为永恒的一部分,我们的短暂也仍然可以触摸到永恒的脉搏。
——罗翔《法律的悖论》
法律问题非常复杂,任何一种立场都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不宜陷入独断论2的恶性循环。作为一种智识上的鸦片,独断论往往需要更多的独断来证明自己的正确。现实问题并不是非黑即白,非此即彼,折中立场有一定合理性,在将来修改刑法时可以予以考虑。 一种用片面的、孤立的、绝对的观点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形而上学观点。
——罗翔《法律的悖论》
其次,大部分自由主义都接受法律对人身自损行为的限制,得到他人同意的杀人、重伤,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被法律禁止的。
——罗翔《法律的悖论》
人类社会存在很多剥削,但并非所有的剥削都应该以犯罪论处,中老年男性利用自已的年龄优势和年轻女孩谈恋爱,好像也有剥削的成分。
——罗翔《法律的悖论》
事实上,禁止剥削才是组织实淫应以犯罪论处的一个重要理由。
——罗翔《法律的悖论》
比如得到妻子同意的重婚行为也构成重婚罪,因为重婚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罗翔《法律的悖论》
我个人的思考是,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本质不是生命权,也不是生存利益,而是对禁止杀人这个最基本的道德命令的违反。
——罗翔《法律的悖论》
我们这一生必然经历许多痛苦,但是如果没有痛苦作为参照系,幸福也就不再成为幸福。
——罗翔《法律的悖论》
心理学家津巴杜做过一个实验,他将车停在斯坦福大学校园内,好几周过去了,车都没出什么问题。后来津巴杜用锤子把车的挡风玻璃砸了,此后,很多人都自发地加人砸车行列,车最后几平报废。从这个实验中,津巴杜得出结论,一辆置于公众场合的被题车辆,会将人们毁坏财物的犯罪倾向释放出来。
——罗翔《法律的悖论》
我的直觉告诉我这不可能构成犯罪,让他别担心,同时建议他孩子报考政法大学,至少这所学校不会因为父母有污点而拒绝录取孩子。
——罗翔《法律的悖论》
因此,我们必须坚守形式逻辑,“违反国家规定”的语义范围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语义范围要广,司法机关不能放任立法机关的错误,而应该进行相应的补正解释,弥补立法机关的错误。
——罗翔《法律的悖论》
并不是所有的道德义务都是法律义务,比如,父母抚养幼儿,最初只是道德义务。一百年前,父母遗弃孩子最多只是受到道德谴责,谈不上违法犯罪。如果生了女孩,溺婴也司空见惯。在那个时候,父母并无法定义务去抚养幼儿,幼儿自然也没有法律上的权利要求父母抚养。随着时代变迁,法律将这种父母自愿承担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孩子也就拥有了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如果父母拒绝抚养就侵犯了孩子的人身权利,可能构成遗弃罪。
——罗翔《法律的悖论》
二战前就有大量的刑法学者为国家主义背书有人就认为法益是国家所保护的利益,国家是最高位阶的法价值,只要是国家规定的犯罪,那它都是合理的,因为背后都有国家所需要保护的利益。刑法也就成为一种单纯维护社会稳定的控制手段,法治限制刑罚权的诫命被彻底放弃。
——罗翔《法律的悖论》
孔德一生的绝大多数时光,都在提倡一种清洁大脑的方法,拒绝阅读其他哲学家的著作,也拒绝阅读新闻杂志,以便让自己的思想没有污点。
——罗翔《法律的悖论》
如果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视为一种形式上的社会契约,公共意志的形式保证了法律形式上的正义,那么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则是论证了法律实质上的正义。无论如何,法律都不能剥夺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因此现代社会不再允许酷刑,不允许游街示众,要把犯罪人当人。
——罗翔《法律的悖论》
两次世界大战让人们从对社会契约公共意志的乐观假设中惊醒,利维坦式的国家权力滥用也许比无政府状态下的自然战争状态更为可怖。
——罗翔《法律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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