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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十分困难的平衡,控制过严,束缚了他们的手脚,不利于打击犯罪,松一松,公民权利马上失去保障。迄今为止,在安全与自由面前,美国人还是选择自由,还是选择继续支付代价以保留自由。
——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
2026-06-12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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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能力就没有自由,自由不是选择的结果,而是能力的结果。
——熊浩《奇葩说》
一九四六年,胡适在北大的演讲中说:“你们要争独立,不要争自由。”
我初看不明白。
他解释:“你们说要争自由,自由是针对外面束缚而言的,独立是你们自己的事,给你自由而不独立,仍是奴隶。独立要不盲从,不受欺骗,不依赖门户,不依赖别人,这就是独立的精神。”
——柴静《看见》
我父未给我留下护道者,更没有为我准备可逆夺天地造化的仙珍,他只是给了我一个自由的世界,让我可上击九天,下击九幽,能够自由翱翔,不受束缚,没有枷锁!
——辰东《遮天》
浪漫的爱,有一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这爱永远处于可望而不可即的地步,永远存在于追求的状态中,永远被视为一种极圣洁又高贵极虚无缥缈的东西。一旦接触实际,真个的与这样一个心爱的美貌的女子自由结合后,幻想立刻破灭。原来的爱变成了恨,原来的自由变成了束缚,于是从头再开始追求心目中的爱,自由与美。这样周而复始地两次三番下去,以至于死。
——梁实秋《梁实秋散文》
“我们什么时候能得到闻闻新鲜空气的特权啊?”可正因为我不能把头埋在毯子里,正相反,我必须把头抬得高高的,显得勇敢的样子,但即使那样,那种想法还是会钻进来,不止一次,天哪,无数次。相信我,要是你被关上个一年半,就算是像我这样子过上几天,你也会受不了的。再多的道理和感激之情也无法压制你内心的真实感受。骑车,跳舞,吹口哨,望大千世界,感受年轻的魅力,知道自己是自由的——这就是我向往的。
——安妮·弗兰克《安妮日记》
当必须支付的代价超过了承受能力,人们往往会选择放弃一部分自由。自由和代价是两个分不开的话题。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这个民意调查还使我们看到,在美国,就连一般的老百姓,都会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但是对于一个不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很难想通的道理。他们会如果凶手是判罪了,那幺说明审判是公正的,凶手没有被判罪,这场审判当然就是不公正的。这二者怎幺会出现不统一呢? 美国的司法制度当然也是希望寻找罪犯,希望伸张“正义和公道”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承认它面临这样一个困难,就是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它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因此,它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这就是我以前自己总结的“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在辛普森这个案子里,我认为,这个制度要求检方也就是打算把一个公民送到无期徒刑的大牢里去的一方,在提供证据的同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谨;在提供证人的时候,证人必须可靠。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合理的。达不到这个要求,就是证据尚不充分,因此把这个被告放回家了,你也没什幺可说的。 这样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权利法案》的基础上的。它的出发点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我已经介绍过,《权利法案》的制定,它的目标是针对政府的,尤其是针对联邦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和政府的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平民。一个被告,当他面临审判的时候,他立即面对着一个极大的强势。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人认为,假如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地思想,不必担心受到禁止和压制;可以自由地获取各种知识和信息,不必担心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必担心受到威胁;可以自由地进行创造,不必担心受到约束;可以自由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不必担心家园受到入侵和破坏;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地做任何事情,不必担心受到诬陷和冤狱;而且,在这一切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甚至有权利拿起枪来捍卫自己的自由。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于自由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的建国者依然面对他们原来的问题:如何虎口余生——如何制造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而人民的自由又不被它一口吃掉?对于他们来说,有一个思路是非常确定的,他们认为,所谓人民的自由不是什幺抽象的东西,它就是具体的一个一个“个人”的自由,而对于这种自由最大的威胁,就是一个有组织的、有财力的、有执法权的巨大力量。因此,如果能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如果能在联邦政府的巨大威胁之下立法保护每一个具体的美国人的个人自由,那幺,抽象的“人民自由”就已经实现了。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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