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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神宗年间,宋朝对西夏用兵,大败。神宗震怒,御笔一批要将一名督运粮食不利的官员给斩了。第二天,神宗问宰相蔡确,人斩了吗?蔡确说,不可斩。神宗问缘由。蔡确回答道:“按照祖宗之法,不可杀士大夫,不能从您这开这个风气。”神宗非常生气又无可奈何,提议将那人刺配边远地区。结果副宰相章惇说那还不如杀了,理由是士可杀不可辱。神宗极为生气地说:“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章惇直接回怼:“这种快意事,不做也好”。
——罗翔《法律的悖论》
比如,甲女曾遭名人张三强吻猥亵,后甲要求张三向其赔偿100万,否则就要让此事路人皆知(猥亵索赔案)。甲作为被侵权人当然有权要求张三赔偿,但是赔偿100万似乎超过了法律限度。
——罗翔《法律的悖论》
李四两岁的弟弟被车撞了,司机逃逸。李四正好从旁边过,弟弟向哥哥求救。李四要不要救?李四正准备去救,结果李四的老婆冷冷地说:“你老爸老妈可只有一套房。”李四想了想,对弟弟说:“你放心去吧,我到时会给你烧玩具的。”李四构成犯罪吗?很遗憾,李四有数助弟弟的道德义务,但是没有法律义务,法律并不强迫哥哥教助弟弟,所以不构成犯罪。
——罗翔《法律的悖论》
按照当时的法律,丈夫死后女子未经官府允许私自嫁人,是要被判弃市,在闹市执行死刑的。
——罗翔《法律的悖论》
当初那些批评新法的人又来说新法的好处,“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商鞅认为这些人都是乱法的刁民,“此皆乱化之民也。”将他们全部流放到边疆,“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所以老百姓也就不敢再议论法律了。
——罗翔《法律的悖论》
商鞅变法时,当时有很多人反对,甚至太子也带头犯法,商鞅直接重拳出击,对太子老师处重刑。
——罗翔《法律的悖论》
对于这些悖论,我无法提供答案,只能呈现思考过程。希望在这个探讨和思考的过程中,能锻炼自己的思维,承认理性的有限,走出刺猬式的思维独断,接受狐狸式的多元包容。
——罗翔《法律的悖论》
作为集体概念的“人民”并不必然是每个个体的结合。 很多人认为,只要不造谣就没事,但是法律不仅惩罚虚构事实的诽谤,还惩罚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用真实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也可以构成侮辱。 事实上,主观上的幸福感和满足感是很靠不住的东西,也存在巨大的偶然性。有时,当你的目标达成,可能没有太多喜悦,反而会产生一定忧伤和空虚。有时,当你的目标受阻,可能也不会难过,因为这正好给了你放弃的借口。甚至,主观上的满足感和幸福感也可以通过毒品的放纵来便捷地促成。王尔德在戏剧《温夫人的扇子》(LadyWindermere'sFan)里说:人生有两种不幸,一种是得不到自己想要的,一种是得到了自己想要的。这里说的不幸都是主观上的幸福感。
——罗翔《法律的悖论》
“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霍布斯《利维坦》
——罗翔《法律的悖论》
《理查德·朱维尔的哀歌》提醒我们,不要把执法机关的光环投射到执法人员的身上,作为个体的执法人员,他们内心依然有幽暗的成分。
——罗翔《法律的悖论》
对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对公权力而言,才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
——罗翔《法律的悖论》
大量行使权利的行为都会被犯罪化,司法也不可避免地会走向机械和僵化。
——罗翔《法律的悖论》
消极道德主义所提倡的道德出罪机能又能激活高尚的道德,让民众不至于因为坚守道德标准而身陷囹圄,灰心沮丧。
——罗翔《法律的悖论》
刑法中有一种期待可能性理论,通俗来讲就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罗翔《法律的悖论》
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标准,不能强行用法律的力量来推行高标准的仁义道德。
——罗翔《法律的悖论》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其实密不可分,如果法律失去了道义的力量,那它不过是一种纯粹的命令,它的效果无法持久
——罗翔《法律的悖论》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人很难自愿选择高尚,所以法律必须维护底线的道德,才不会让高尚道德没有根基。但法家只看到群众的人性之恶,没有注意到执法者也不过芸芸众生之一员,他们内心也有幽暗的成分。
——罗翔《法律的悖论》
用政令治理百姓,用刑法整顿民众,人们只求能免于犯罪受惩罚,却无廉耻之心;用道德引导百姓,用礼制去同化民众,人们不仅会有羞耻之心,且有归服之心。
——罗翔《法律的悖论》
我们活在不断流逝的瞬间之中,但每一个瞬间又都是永恒的一个刹那。
——罗翔《法律的悖论》
这种有限性提醒我们要学会谦卑,不要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要学会接受对立观点的相对合理性,这样方可丰富我们对全局的认识。
——罗翔《法律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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