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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假定”和公平审判,正是为了保护一个普通人能够拥有有洗刷自己的不白之冤的自由和权利。 美国人并不认为被告就已经等于是半个罪犯了。相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嫌疑犯或者说被告,是意味着一个公民正处于一个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地位。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寻找罪犯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保护一个普通美国人在处于这种不利地位的时候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面临的检查官与警察,往往是代表着美国的地方政府、甚至是联邦政府的力量,他们有着巨大的财力物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而一个普通人处于这样一个特殊地位上,如果还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的话,那幺,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执法人员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十条宪法修正案之中,有五条涉及保护涉嫌案犯的美国公民的权利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们都经历和目睹过不同历史阶段对于“正义”的不同社会理解和不同个人理解。如果律师的责任是伸张“正义”的话,那幺你指望他伸张的是哪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正义”,他本人又倾向于哪一类社会群体的“正义”理解呢?如果律师都被要求去“伸张正义”的话,大量的个人就会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们的合法公民权利,他们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风靡一时的所谓“正义”一口吞掉。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你必须理解这一点,在美国这样一个把公民自由看得高于一切的国家,是没有一个人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的。一个无辜的人失去自由,是美国人认为最不可容忍的事情了 不管大家怎样取笑这场审判,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到最后还是确定不了辛普森是否有罪,那幺,就会有两种错判的可能:一是他真的杀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没杀人而被判了无期陡刑、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宁可他是杀了人而被放掉了,也不愿意香到他是有可能被冤任的,却待在牢里。对于这一点,所有在场的人都表示同意。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从来不持有完全“不冤任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乐观态度。他们相信会发生一些情况使大家都难以判别,在这种情况下,我惊讶地发现,他们的原则很简单,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所以,看到了美国的自由之后,我们常常说,自由实在不是什幺罗曼蒂克的东西,这只不过是一个选择,是一个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义,清醒地知道必须付出多少代价,测试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后,作出的一个选择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人并不认为被告就已经等于是半个罪犯了。相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嫌疑犯或者说被告,是意味着一个公民正处于一个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地位。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寻找罪犯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保护一个普通美国人在处于这种不利地位的时候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面临的检察官与警察,往往是代表着美国的地方政府甚至是联邦政府的力量,他们有着巨大的财力物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而一个普通人处于这样一个特殊地位上,如果还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的话,那幺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执法人员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十条宪法修正案之中,有五条涉及保护涉嫌案犯的美国公民的权利。”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它的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都有涉及陪审团制度的内容。它的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宪法修正案的第六条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第七条是这样的:“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十美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在美国,一般来说,没有非常确定的理由(猜测、推理和怀疑都根本不是理由),警察是根本拿不到搜捕状的。许多案子,警察都因此而束手无策。那幺,如果警察违规作业,在无搜捕状的情况下私闯民宅进行搜查,并且成功地如愿拿到了证据,这时怎幺办呢?铁证如山之下,罪犯是否就可以得到惩罚,警察的违规在成功破案的事实面前是否就可以忽略不计了呢?这在美国是绝对行不通的。我以前的信中曾经提到过,《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防止美国政府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如果以“成败论英雄”,岂不是鼓励警察违反宪法。如果出现制造借口为非作歹的警察,老百姓还有什幺力量可以把他们抵挡在门外呢?所以,如果警察未持有搜捕状进行搜查和逮捕,那就是违宪,即使拿到天大的证据,也只有一个结果:证据作废,放案犯回家。”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早在193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写过这样一段话:“有人会煽动以暴力推翻我们的制度,我们是应该把社会从这样的煽动中安全引导出来。但是,我们越是认识到这样做的重要性,越是应该坚持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集会自由这样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坚持这样做,正是为了使我们能够通过和平的手段完成所要求的社会变化。几个世纪以来,共和制度就是建立在这一点上的,这也恰是一个依靠宪法建立起来的政府的真正基础。”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事实上,奴隶制是一个社会制度的罪恶,而不是种族的罪恶,只是在美国,在一个历史阶段,它恰与种族相连。当时,奴隶主基本上都是白人,奴隶基本上都是黑人。但是,在今天,把这种制度的罪恶过度地和种族相连,并不是合理的事情,哪怕是在有这种历史负担的美国。一些善良的美国白人年轻人中,很多人至今还有对印第安人和黑人的负罪感,和他们谈起来,他们比我还要不愿意提到黑人的“问题”,他们在潜意识里总觉得黑人的一切“问题”,都是包括自己在内的白人造成的,我的朋友劳拉就是一个典型。也有一些人感到十分冤枉。比如我的朋友杰米,他就一肚子委屈地对我说过:“凭什幺一说白人就说是奴隶主,我的祖先移民来的时候也是穷人,最穷的爱尔兰人(爱尔兰移民在美国确实曾经是出了名的穷),他们也是奴隶。“再说,那些白人怎幺买到的黑人,是他们的黑人奴隶主卖了他们!”他说的确实都是事实。我听了一名黑人主持人的谈论节目才知道,实际上,在美国历史上,还出现过自由身份的黑人蓄奴者。由此,你可以看到,这是一种制度的罪恶,而不是特定与某一种族相连的罪恶,但是,美国的历史却使得黑白双方都负担沉重。”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你一定记得前面的那些信里,每当我在一个方面回答了你的问题,介绍了美国人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利,我就要同时告诉你,他们为此支付了什幺样的代价。让你对这些代价有清楚的了解,是我写这些信的真正出发点。我们在世界各地,在不同的时代,都看到过这样的情况,总有一些人在不同的情况下,向那些对于各种需求饥肠辘辘的民众,描绘不同食谱的美味午餐。于是这些人有了众多的追随者,甚至在他们的帮助下成就了自己的事业。这时候,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往往会不幸地冒出来。一种情况是,这是一份虚假的许诺,人们被土豆加牛肉的食谱所吸引,得到的午餐却是树皮加草根,令人大失所望。另一种更普遍的情况是,这是一份真实的午餐,可是,当人们被引到餐桌前,才发现一个早该想到的简单真理,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他们还未享受到,已经先被昂贵的代价所吓倒,不知那个当初引他们走向餐桌的家伙是有意还是无意,他竟然从来没有提起过这样的代价。这是不公平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在其特殊的移民背景所造成的复杂社会现状下,让它的人民享有这样的自由,这等于把这个国家变成一个风险巨大的世界自由实验室,走进去作一番观察,确实很长见识。但是如果只从一个角度去欣赏它的成功,或者只从另一个角度去嘲笑它的失败,都意义不大。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当老板的是不是就非常自由呢?我举一个例子: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试,雇主问你的年龄,是违法的;问你是不是有什幺残疾,是违法的;问你的婚姻状况,是违法的;问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况,是违法的;问你有没有孩子,是违法的;问你是否被逮捕过,是违法的……等等。也就是说,我们在中国进一个工作单位所填的正常表格,上面总是有年龄,籍贯,性别,民族,本人成份,家庭成份,何时入团,何时入党,何年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等等条款,如果,在美国一个雇主给你递上这幺一张表格,你拿着就可以对他说 “咱们法庭上见”了。这是怎幺回事呢? 这些首先是源于1964年的民权法。六十年代是一个全世界都在那里骚动不安的年代。对于美国,六十年代几乎是一个历史分界线。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后的美国,非常非常不同。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结果不仅仅是立法取消了种族隔离,它还使得自由派思潮广为流行。在六十年代之前,美国大致是雇主说了算的。但是,此后,保护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利的观念浮到了表层上,尤其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比如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等等,他们的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民权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1964年的民权法中有关雇主的规定,涵盖了所有25名以上雇员的企业,该法禁止因雇员的种族,宗教,肤色,性别,以及他的移民背景(母国),而在雇用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歧视。因此,如果雇主问了这些问题的话,他拒绝雇你的真正原因就有可能是“移民歧视”,“种族歧视”,担心妇女有孩子要影响工作……等等,而以这些原因剥夺一个人工作的权利,都是违法的。所以,干脆法律规定,这些问题都不准问。1967年的“雇员年龄歧视法”,又规定了不得对年龄40岁以上的公民在雇用上歧视,从此,雇主就连年龄也不能打听了。 到了1972年,美国又制定了著名的“平权法案”,更规定了所有的政府机构和超过15名雇员的私人企业,...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接受了三K党法律委托的斯蒂芬·潘弗所说的一段话,颇能代表今天一般美国人的看法:“自由言论就是自由言论,对于流行观点和非流行观点都是一样的。我们不可能一边宣称这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一边又把言论划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两部分。如果有一种检查制度可以把三K党从电视里剔出去,那幺,同样的制度也许早就把马丁·路德·金的讲话从亚拉巴马州剔出去了。”必须听那些听不下去的话,“这正是我们必须为自由支付的代价”。你也许会问:有一些人,他们一旦掌权了就会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对于这种人,也要给他们言论自由吗?比如那个三K党的马昂,他就宣称要成立一个纯白人的国家,并且公然表示:在他理想中的这个白人国家里,只有和政府一致的言论才是被允许的。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斯蒂芬·潘弗回答得很聪明,他说:“如果你因为害怕一个不自由的时代,因此就不给他们言论自由的话,那幺,这个不自由的时代已经开始了。是你自己给它开了头。”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在这个成分复杂的世界里,永远会有一部分人滥用自由。整个社会也就不得不为这种滥用自由的情况承担后果。而枪支和武装一旦被滥用的话,是非常惊心动魄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在上述案件中你可以看到,真正能够对新闻自由构成威胁,真正有可能迫使新闻让步的,就是国家利益。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终有一日,在理论和现实上,都无法阻挡一个或数个权威在手的人物,或是一群所谓的“大多数”,出来把自己宣布为“真理”,而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自由和安全,自由和代价,这是一个没有终极的选择。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如何制造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而人民的自由又不被它一口吃掉?我们常常说,自由实在不是什幺罗曼蒂克的东西,这只不过是一个选择,是一个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义,清醒地知道必须付出多少代价,测试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后,作出的一个选择。自由除了质的定义,还有量的测度。在不同的时代,自由所经受的冲击和支付的代价是不同的。人们的认识程度和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当必须支付的代价超过了承受能力,人们往往会选择放弃一部分自由。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的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关键就是:言论自由与真理完全无关。 其实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有言论自由这一条,并不是什幺稀罕玩意儿。那幺,美国的权利法案有什幺特殊的地方呢?它的特点就是规定了政府不得立法剥夺这种自由。也就是说,政府不能借口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其他任何非常状态,去剥夺或限制人民的宗教,言论及出版自由。为什幺呢?就因为美国人对于这些权利的理解与我们当初的理解大相径庭。 他们认为,这些自由是基本人权,即,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天赋权利。如言论自由,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跟发表言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和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哪怕他的思想是彻头彻尾的谬误,哪怕假设有一种方法,可以鉴定出他的思想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绝对是谬误,他作为一个人,还是有权利说出他的想法来。说出来,是合法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什幺是美国的自由。我最想告诉你的总是:什幺是美国自由的代价。在新闻自由这个问题上,如果忽略一些次要的问题和争执,将会对新闻自由形成最大威胁的,就是国家利益。因为在上述案件中你可以看到,真正能够对新闻自由构成威胁,真正有可能迫使新闻自由让步的,就是国家利益。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新闻自由和国家利益是互为代价的。美国人始终站在两难之间,安全与自由。在真正紧迫和严重的关口,比如说,在这个《进步》杂志案子里,我想,美国政府也是相信国家利益真的有可能受到伤害,发急了才出此下策,因为政府官员是最不便去向新闻界挑战的。几个部长也知道,这很有可能就是在拿自己的政治前途下赌注。他们也是没办法。这个案子的结果,美国人民在捍卫新闻自由的同时,很可能确实支付了国家利益的代价。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他们当然应该知道,所支付的国家利益并不是政府的,而是整个国家,也就是整体美国人民的。那幺,他们为什幺要做这样的选择呢?”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因为,在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自由就会被逼得让步。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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