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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对于当时混乱的局面感到紧张,因此而越轨,似乎也情有可原。在社会动荡的时候,这样做是不是就是可以原谅的呢?美国最高法院对这一类问题的有这样的看法。他们认为,保护个人权利,尤其是象集会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在平静的年代和社会安定的时期,是容易做到的。可是,在社会产生危机的时候,要做到这一点就显得困难得多。但是,恰恰是这个时候,更应该让人民有集会和把话说出来的权利, 让他们有机会表达一种和当时正统的观点不同的意见。早在193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写过这样一段话:“有人会煽动以暴力推翻我们的制度,我们是应该把社会从这样的煽动中安全引导出来。但是,我们越是认识到这样做的重要性,越是应该坚持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集会自由这样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坚持这样做,正是为了使我们能够通过和平的手段完成所要求的社会变化。几个世纪以来,共和制度就是建立在这一点上的,这也恰是一个依靠宪法建立起来的政府的真正基础。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在美国,也和其他国家一样,大量的普通平民是善良的,在看到社会上出现犯罪现象的时候,总希望法律对于犯罪的惩治是行之有效的。他们中的一些人也会希望“从重,从快,从严”,使得这个社会能够迅速安定下来。同时,也有一些善良的平民,他们觉得刑事案件永远是一件“打击坏人”,只有“坏人”才会卷进去的事情,而自己属于“好人”之列,严刑峻法,快速判案,即使产生误差,造成的也是坏人倒霉,和自己是没有什幺关系的,自己永远不会需要一个保护被告的法律。但是,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 , 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 “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美国的权利法案以及司法制度对于被告的保护,至今还不能完全防止冤假错案。比如说,假设佛曼的录音带是完全真实的话,里面就提到不止一个品质恶劣的警察制造伪证,陷害被告的案例。辛普森案一结束,司法部长就下令对洛杉矶警察局进行调查。但是,权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现象,更是为了使美国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杜绝发生大批人死于冤狱或者困于冤狱的可能。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以社会安全为借口,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于自由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这样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权利法案的基础上的。它的出发点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我已经介绍过,权利法案的制定,它的目标是针对政府的,尤其是针对联邦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和政府的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平民。一个被告,当他面临审判的时候,他立即面对着一个极大的强势。这里我想谈一谈有关辛普森“金钱买正义”的指责。在该案结辩之前,洛杉矶政府宣布,到当时为止,属于政府的检察部门,已经用了八百零五万一千七百三十九美元,这些钱当然来自当地的税收。这笔费用还不包括洛杉矶警察局的调查开支。从这里你可以看到,我所说的一个平民被告面临强势,实在不是一个什幺轻松话题。警察和检察部门可以动用以千百万计的金钱来对一个平民进行调查和诉讼,他们有可能是象达顿律师那样看上去正直的理想主义者,至少有章有法;也有可能是象佛曼那样甚至比佛曼更糟,既有某种偏见又没有职业道德的执法犯法者,陷害栽赃都有可能。即使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也可能在某种信念的引导下,打击一个和他信念不同的平民。而当一个政府,或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当他们出于某种原因,对某一个体或者某一群体的平民看不顺眼,想要“治治”的话,他们手里可以运用的,有的是巨大的财力和这种财力所可能调动的力量,尽管这些钱本身是来自人民。“因此,你可以看到,一个平民如果沦为被告,在政府这样的强势面前,如果出现品质低劣执法人员,有法不依,而且利用这个强势“仗势欺人”的话,那幺这个被告被诬告,被陷害,被夸大罪行,被非法凌辱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如果宪法和司法制度还不明确地宣布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并且坚决执行“公平审判”的话,这个社会还会有什幺“正义和公道”可言呢?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人只认宪法,因为宪法是整体人民的自由保障。他们已经习惯于为此支付代价。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言论自由是一个人说的权利,但是有一条,就是你不能强迫别人听,也就是说,你不能侵犯别人。因此,在美国的电影里在电视播放的录像带里,是可以有脏话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但是,美国人很少有以此感到自豪的。因为,调查机构越发达,他们越感到自由受到威胁。这也就是美国人对反恐怖法始终不能放心的缘故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你确定了任何一种自由,都会有人滥用,言论自由也不例外。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尊重个人和社会公德,这种极其深厚,极其悠久,极其普遍的社会意识产生了一种共识,那就是人人都要遵守公平的“游戏规则”。在任何时候,做任何事情, “犯规”是最要不得,最不可原谅的。这种共识是美国这样一个法制社会得以正常运作的社会基础。事无巨细包罗万象系统化了的法律就是“游戏规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是这些规则的最高准则。但是,就像在任何游戏里一样,犯规而不给当场捉住的可能性,或者自以为可以犯规而不给捉住,仍然诱使着一些人犯规。美国人认为,最有可能这样做,而且最有可能犯规成功的总是有权力,有势力,有组织的力量,因此,最可能犯规的这就是美国政府。他们认为,个人的犯规,甚至如集团犯罪这样的犯规,都还是在能够控制的范围,而如果出现政府一级从根本点上犯规成功的话,就可能出现真正的失控。为了约束联邦政府的犯规冲动,美国的立国者们才写下了这短短十条修正案。它成了美国人民自由和幸福的基石。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对于宪法修正案最重要的第一修正案,几乎从一开始,最高法院就挣扎在两难之间:既要维护言论自由的承诺,又惧怕言论引起的非法行为以及煽动的暴力,甚至担心危及国家安全。因此产生了最著名的,对所有宪法条款都有效的“清楚与现实的危险”测定原则。在此原则之下,如果政府无法证明某一言论是造成了清楚与现实的危险,它就不能对该言论的发表者进行惩罚。这条原则产生在本世纪初。但是,新的判断困难随之而来。什幺样的程度的危险算是危险了呢?危险的可能性到什幺地步算是“清楚”了呢?离危险相距多远就算是“现实”了呢?到了美国以后,我们发现美国人对于这一类问题非常顶真,已经到了咬文嚼字,辎铢必究的地步。大概对于他们来说,人命关天,马虎不得。或者更确切地说,个人的自由事关重大,不得马虎。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而且,这并不是一锤定音的终极选择。自由除了质的定义,还有量的测度。在不同的时代,自由所经受的冲击和支付的代价是不同的,人们的认识程度和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当必须支付的代价超过了承受能力,人们往往会选择放弃一部分自由。自由和代价是两个分不开的话题。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们中国人是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个人牺牲、天下为公的前提下的。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人人自私自利,何来社会公德?若无社会公德,哪有社会繁荣和人民幸福?美国人却是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个人自由和个人奋斗的基础上的。他们觉得,如果没有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个人生活的幸福,谁来奋斗?若无大多数人的奋斗,何来社会的繁荣?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接受了三K党法律委托的斯蒂芬・潘弗所说的一段话, 颇能代表今天一般美国人的看法:“自由言论就是自由言论,对于流行观点和非流行观点都是一样的。我们不可能一边宣称这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一边又把言论划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两部分。 如果有一种检查制度可以把三K党从电视里剔出去,那幺,同样的制度也许早就把马丁・路德・金的讲话从阿拉巴马州剔出去了。”必须听那些听不下去的话,“这正是我们必须为自由支付的代价”。你也许会问:有一些人,他们一旦掌权了就会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对于这种人, 也要给他们言论自由吗?比如那个三K党的马昂,他就宣称要成立一个纯白人的国家,并且公然表示:在他理想中的这个白人国家里,只有和政府一致的言论才是被允许的。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斯蒂芬・潘弗回答得很聪明,他说,如果你因为害怕一个不自由的时代,因此就不给他们言论自由的话,那幺,这个不自由的时代已经开始了。是你自己给它开了头。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什幺是“公众论坛” 呢? 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里,除了演讲这样的 “言论”之外,还有包括新闻,写作,示威,游行,传单和一定形式的象征性表达,例如在学校里戴个有象征和平图案的黑袖章,表示抗议战争。但是有一条,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原则:美国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一些合理的规定,规定这种表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但是,一是必须合理,比如不妨碍交通是一条合理的规定;二是 “内容中性”。什幺是“内容中性”呢?就是我前面说过的,言论自由与表达的是真理还是谬误无关,与表达的内容无关。所以,有一点是很明确的:美国的地方政府对于言论的方式,地点等等的规定,其目的不能是为了限制某一言论的内容。因此,对所有的言论必须一视同仁。比如说,地方政府在某一广场举行过庆祝国庆的集会,那幺,它就无法再拒绝其它任何内容的集会在同一地点举行。否则,就有违背“内容中性”的嫌疑,打起官司来的话,法院就可以判定该地方政府为违宪。同时,在美国,在一些特定地点的言论表达是特别受到保护的,比如说,街道,公园,广场和公共场所。这些地方历来被认为是属于人民的,这就是所谓的“公众论坛”。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这种历史的巨大进步,和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条款时,所作出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测定”,以及规定这种“危险”以“迫在眉睫”为标准,是分不开的。如果没有这一条,只要是对美国政府不满,或是呼吁大家起来反对联邦政府的某项政策的言论,都很难逃脱“颠覆政府”的罪名,更不要说象美国共产党这样公然主张“武装斗争”的政党,也赢得一席合法地位了。有了以上的原则和标准之后,美国几乎杜绝了以言论获罪。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到了1969年,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布朗登堡案的时候,重新规则了“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测定” 原则。 它规定,只有当一个言论所宣传的暴力,有可能直接煽起 “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动时,政府才有权干预。在这时,整个美国社会也已经变得非常宽容。在我刚刚提到的尤金・德布斯被判刑的50年后,人们再回顾这个案子,已经觉得完全不可思议。在60年代,煽动反越战和宣传不论什幺主义,都已被公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言论自由”了。这也是六十年代黑人能够取得民权运动胜利的基础。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最高法院一致通过推翻了初级法院的判决。并且,针对公职人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宣布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当公职人员遇到不实的批评而受到伤害的时候,他不能以诽谤罪要求赔偿金,除非他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这是出于“真实的恶意”。你也一定注意到了,当事人要拿出这样的证据,证明新闻媒体事先就有污陷的企图,是非常困难的。这样,公职人员几乎不可能打赢这样的官司。法庭同时指出:在自由辩论中,发生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必须保护新闻界有“喘气的空间”,使他们有可能生存下去。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但是,自由和安全,自由和代价,这是一个没有终极的选择。即使在美国,自由也不断在让步。尽管美国人对有可能产生一个沙俄式的秘密警察机构怀有极大的恐惧,但是,在犯罪的攻击下,国会在1907年终于让步,同意成立一个20人编制的针对国内犯罪问题的调查局。现在看来,国会当初的顾虑并不是毫无道理的,美国老百姓始终对联邦调查局忧心忡忡也不能说是过虑。 因为,美国的建国者在200年前就已经知道,国家机器是有它自己的运转机制的,一旦你把它建立起来,就由不得你了。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你也许要感到奇怪, “反恐怖”应该是毫无疑问的事情,怎幺也会有人反对呢?因为反恐怖法的内容包括增加司法人员,加强司法当局追踪电话,检查信用卡和其他记录的能力,限制死刑犯上诉的部分权利,以及在涉及化学和生物武器的案件时可以动用军队,等等。这些条款显然是加强和扩大了联邦政府的权限,而美国人的“公民权利”也显然有可能受到威胁。这些权力只要稍微被滥用一下,美国人的自由马上就会岌岌可危。因此,所有的人对这一类的问题都非常谨慎。象这样的反恐怖法,一般来说,总统是很难使国会让步的,我刚才已经说过,即使在纽约的世界贸易中心被国际恐怖主义分子炸成这样,国会都拒绝让步。这次国会能通过这样一个法案,正是验证了克林顿总统在爆炸之后的那段讲话,这场爆炸是对美国人自由的“生活方式”和对于自由“信仰”的攻击。因为,在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自由就会被逼得让步。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言论自由的关键是什幺呢? 我想, 关键就在于它的“内容中性”原则,就是要把 “真理”二字坚决地摈弃在言论自由的大门之外。只要让“真理”二字一不小心从门缝里溜进来,言论自由就完了。为什幺这样说呢?呼吁和宣扬言论自由的人们是很容易上“真理”的当的。他们或是明确认为,或是在潜意识中,总是觉得言论自由是走向“真理”的一条“阳光大道”,觉得言论自由只是让真理“越辩越明”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概念的指导下,一旦走到自己感觉已经“真理到手”的这一步,言论自由被抛弃就成了十分顺理成章的事儿。只要不坚持“言论中性”,只要以为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真理,那幺,就无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终有一日,在理论和现实上,都无法阻挡一个或数个权威在手的人物,或是一群所谓的“大多数”,出来把自己宣布为“真理”,而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在美国,“言论自由”和“追求真理”之间的界限,是划得非常清楚的。在这里,这是两件完全不相干的事情。言论自由只有一个目的,保证每个人能够说出他自己的声音,保证这个世界永远有不同的声音。而绝不是希望到了某一天,人们只发出一种声音,哪怕公认为这是“真理的声音”。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一个公众人物,当他受到讽刺挖苦的时候,不论它是多幺具有伤害性,甚至有色情描写,都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弗威尔赢得的二十万精神创伤赔偿金也给推翻了。应该说,这个案子又进一步扩大了第一修正案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 这个案子的首席法官讲的一段话让我一直很难忘记。公众人物是经常受到讽刺挖苦,漫画化甚至丑化的。他说,考虑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普遍原则,我根本就没打算提供一个例外,让它在这种事情的对错中间划上一条界线。也就是说,对于美国的最高法院,诽谤罪问题的解决毕竟是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的,这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寻求的目标,确保新闻监督的功能,以维持社会的健康正常运作。因此,在最高法院判案的时候,就可以避开细节的纠缠,避开在低一层次的是与非之间划界线,而作出高一层次的原则性判决。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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