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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议之前,不得对案子形成固定的看法;2.陪审员必须按法律判断,不能掺杂自己的好恶;3.陪审员不得轻信双方的律师,要以证据为依据;4.陪审员不得由于对双方律师的印象好坏而影响对证据的判断;5.在双方证据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倾向于相信正面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证据。所有的人中,最感到不堪重负的就是法律工作者了。因为他们比任何人都更清楚美国司法制度的机制,更清楚维持这个制度的理由以及为此支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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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
2026-06-12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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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6月19日 星期二 陀思妥耶夫斯基说过,写作必须发自肺腑。我是否如此呢?还是因为喜欢鼓捣文字而将字句拼凑在一起?不对,我想不是这么回事。在这本书里,我想倾吐自己的看法,可能想法太多了些:我想描述生与死,精神健康与异常;我要抨击这个社会制度,并表现它如何在起作用;要把它最紧张的运转方式表现出来。但或许我只在故作姿态。
——弗吉尼亚·伍尔芙《伍尔芙日记选》
基于法益侵犯说,一种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法益理论是对刑罚权在实质上的限制,它使得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并不能理所当然被视为犯罪,司法者必须积极加以证明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否则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罗翔《刑法学讲义》
但我自己明白,我就是无法融入任何集体,学生会也好,学生社团也罢,只要是有组织有纪律,规章制度和权力阶级很明确的印地方,对我来说都一样,我适应不了这一套运作方法,置身于其中,犹如狗一辈子被拴在门前。
——扎十一惹《我是寨子里长大的女孩》
正式的封建制度则始自西周。西周封建乃由武王、周公两次东征,消灭了殷王室的统治权,逐步把自己的大批宗室亲戚,分封各地,以便统制。先由天子分封诸侯,再由诸侯分封卿大夫,逐步扩张。这种演进是由上而下的。西方封建由统一政府之崩溃而起,东方封建则是加强政府统一的一种强有力的新制度。
——钱穆《国史新论》
中国文化绵历五千年。皇古难考。兹述中国教育制度,姑从西周开始。 自西周迄孔子为第一期。此期亦已占四五百年之久。书阙有间,仅能粗枝大叶,叙述一概要。 其次要谈到孔子以下及于战国,其间约有三百年时期。此一时期,在教育上乃有一特殊情况,亦可谓乃是一有教而无学校之时期。 西周以下之教育,乃是一种官立教育,同时亦是一种贵族教育。从孔子以下,虽无教育制度,但有教育精神,其时乃是社会私家教育时代,亦可称为一种纯粹的社会教育或平民教育。 东汉以下,政治解体,急切不能再统一,在此一时期之教育制度,当分两项叙述,一日门第教育,又一日寺院教育。 故可谓唐代仅有考试取才,而无学校养才。养才仍赖于寺院与门第。唐末有书院教育,此事乃门第教育之残波余影。门第没落,子弟向学,无共学之人。
——钱穆《国史新论》
尽管联邦政府不愿明明一个社会等级制度,但它似乎承认,如果从法律上说我们人人平等,在实际生活的其他方面,情况则截然相反,所以政府才会将它的公务员划分为十八个等级……
——保罗·福塞尔《格调》
这就是了,同时需要绚丽的奢华和精打细算的审慎,两个矛盾的动机在不幸身陷中等阶层的人们内心经久不歇地交战着。尽管进大学的门是敞开的,但是,正像保罗·布卢姆伯格观察到的,真相是“现存的教育体制已经成功地取得了上层阶级的好感,因此变成一个再造等级结构和不平等的工具。”一个原因是,上层阶级的孩子上大学的比例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而且他们上的一定是好大学。比如他们上斯沃兹摩尔学院,而贫民阶层的孩子上匹兹堡的卡尔罗学院。其结果是,对中上层阶级司空见惯的事,却会使中产阶级和贫民阶层膛目结舌。“那些刚来的、精力充沛不断追求上进的人,”列昂纳德·魏斯曼写道,“在攀登社会阶梯的战斗中已经汗流夹背了,突然吃惊地发现,通向被上层社会完全承认和接受的门仍然是关着的。”当然,玩世不恭的人会说,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向所有人开放高等教育的美丽幌子下,稳定阶级之间的严酷界限。令人黯然神伤的是,一旦长到成年人的岁数,这些标记就几乎成了我们不可磨灭。没法更换的烙印。我们一生都无法从我们出生的阶层中逃离。
——保罗·福塞尔《格调》
他们从与英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深有体会,政府是可以随时调动包括军队在内的强有力手段的,而人民是势单力薄的;政府是由一大批精英组成的,而人民是松散的、水平参差不齐的;政府是可以调动上千亿来自税收的财富的,老百姓手里的小钱是干不了什幺的。如果没有一种制度上的保证,那个原本期望是为人民效力的联邦政府,轻而易举地就可以做到金蝉脱壳,变成一个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怪物。到了那个时候,再想要”扭转乾坤“就太吃力了。因此,在制造这个巨兽之前,他们只觉得自己是在面临一场巨大的挑战。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权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设计)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以社会安全为借口,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于自由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p249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查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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