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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笼罩日常生活的黑暗和笼罩圣物的灿烂光辉之间的张力,以及同时从世俗领域向宗教领域的上升,在许多方面都相应于古代从私人领向公共领域的上升。虽然难以把宗教性等同于公共性,但是在封建制度下,世俗领域却彻底变成了古代所谓的私人领域,其标志是一切活动都被纳入家庭场所中,在那里它们只有私人的重要性,从而真正的公共领域荡然无存了。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保加利亚比巴尔干的其他任何国家都更有理由感谢纳粹德国。因为纳粹帮助这个国家通过牺牲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希腊而获取了大幅领土。可是保加利亚却并不知恩图报,无论其政府还是人民,对“冷酷到底”政策都不够配合。这种不顺从不仅仅体现在犹太问题上。保加利亚君主制没有理由担心国内的法西斯运动“拉特尼基”(Ratnizi),因为参与的人数实在太少,而且毫无政治影响力。议会仍然是最高权力体,跟国王琴瑟和鸣。于是,他们敢于拒绝向苏联宣战,甚至连象征性的东征“志愿军”都没有派出过。不过最令人瞠目的是,在这个由各色民众混合而成的狭长地带里,纵然反犹主义在所有种族团体中都很猖獗,且早在希特勒到来之前就已经是官方政策,可是保加利亚人却并不“理解”所谓“犹太问题”。的确,保加利亚军队同意将所有犹太人——他们指定了大约一万五千人——从新近吞并的领土上遣送出去,那里处于军政府统治之下,而且那里的人都是反犹的;但他们是否知道“在东部重新安置人口”的实际含义,就很难说了。早些时候,1941年1月,政府还同意颁布一些反犹法令,可是这种做法在纳粹看来却不过是个笑话:大约六千名有劳动能力的男性被征为劳动力;所有受洗犹太人,无论其何时改的宗,全部得到赦免,结果改宗潮如洪水般泛滥开来;还有约占据犹太总人口的百分之十的五千名犹太人得到了特别优待;对犹太医生和商人推行一种十分划算的物权法定原则,因为那一般是基于城市犹太人而非乡村犹太人的比例而定。当这些措施付诸实践时,保加利亚政府官员公开宣布,目前的形势令每个人都很满意。显然,纳粹将不得不让保加利亚人明白,“解决犹太问题”有哪些要求;同时还要教会他们,稳定的法律制度和极权运动二者不可调和。对于当前的困难,德国高层一定有所察觉。1942年1月,艾希曼写信给外交部称,“有足够的条件接收保加利亚犹太人”;他建议与保加利亚政府接洽,并向外交部保证,首都索菲亚的警察随员将“负责遣送...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她犀利地宣称,极权制度就是要让江湖骗子和傻子替代天才和精英。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艾希曼令人不安的原因恰恰在于:有如此多的人跟他一样,既不心理变态,也不暴虐成性,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他们都太正常了,甚至正常得可怕。从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我们的道德准绳来看,这种正常比所有残暴加在一起更加可怕,因为它意味着,这类新的罪犯,这些实实在在犯了反人类罪的罪犯,是在不知情或非故意的情况下行凶作恶的,这也是纽伦堡审判中被告及其律师反复强调的。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把个人变成行使职能者和统治机器上赤裸裸的齿轮而对其去人格化,是极权统治机器的本质,大概也是每一官僚制度的天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她从不恭顺于任何制度,不相信任何过于笼统的理论。如今,她对政治性罪恶之本质的天然敏感,可能会为她赢得比当年更多的热心听众。正如她所看到的,罪恶的实施者中并不一定只有恶魔,还会有白痴和笨蛋;特别是,正如我们亲眼所见,一旦他们的行为得到宗教权威的支持,必将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艾希曼令人不安的原因恰恰在于:有如此多的跟他一样,既不心理变态,也不暴虐成性,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他们都太正常了,甚至正常得可怕。从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我们的道德准绳来看,这种正常比所有残暴加在一起更加可怕,因为它意味着,这类新的罪犯,这些实实在在犯了反人类罪的罪犯,是在不知情或非故意的情况下行凶作恶的,这也是纽伦堡审判中被告及其律师反复强调的。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既然国家要对一个国家的存在以及保障其存在的法律负责,那么,国家行为也就不必遵循与公民同样的准则。就好比暴力的尺度。法律恰恰是用来消解暴力的绝对统治的,可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存在,一定尺度的暴力又不可或缺;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存在,一定会被追迫做出通常被视为犯罪的行为,而且既不是在战争状态也不是在国际关系当中。即便在文明国家的历史上,类似的犯罪行为也屡有发生。比如拿破仑谋杀昂吉安公爵,或者很可能由墨索里尼本人执行的对社会党领袖马泰奥蒂的谋杀事件。无论是否公正合法,国家利益理论都诉诸紧急情况;而以此名义实施的国家罪行,就算在其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体系下属于犯罪性质,却仍被视作紧急措施、受现实政治利益所迫,被视作为维持权力从而保障现存法律制度整体而作出的退让。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把个人变成行使职能者和统治机器上赤裸裸的齿轮从而去人格化,是极权统治机器的本质,大概也是每一套官僚制度的天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艾希曼令人不安的原因恰恰在于:有如此多的人跟他一样,既不心理变态也不暴虐成性,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他们都太正常了,甚至正常得可怕。从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我们的道德准绳来看,这种正常比所有残暴加在一起更加可怕,因为它意味着,这类新的罪犯,这些实实在在犯了反人类罪的罪犯,是在不知情或非故意的情况下行凶作恶的……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把个人变成行使职能者和统治机器上赤裸裸的齿轮从而对其去人格化,是极权统治机器的本质,大概也是每一套官僚制度的天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P295 艾希曼令人不安的原因恰恰在于:有如此多的人眼他一样,既不心理变态,也不暴虐成性,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他们都太正常了,甚至正常得可怕。从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我们的道德准绳来看,这种正常比所有残暴加在一起更加可怕,因为它意味着,这类新的罪犯,这些实实在在犯了反人类罪的罪犯,是在不知情或非意的情况下行凶作恶的,这也是纽伦堡审判中被告及其律师反复强调的。P309 当时的第三帝国是由一群罪犯统治的,对他们来说,既谈不上什么主权,也谈不上什么公平几乎没有任何说服力。一方面谁都知道,罪犯的类比,只在特定的范围内适用,用在此处显然不妥;另一方面不可否认,所有这些罪都发生在“法制”秩序之内。这才是这些罪最特别的地方。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P12 把个人变成行使职能者和统治机器上赤裸裸的齿轮从而对其去人格化,是极权统治机器的本质,大概也是每一套官僚制度的天性。这对于政治和社会科学意义重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这个漏洞的背后是法官们的无助——理解罪犯本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而耶路撒冷的法官们彼时则明显体会到—种无助感。公诉方将被告描述成一个“邪恶的虐待狂”,’这显然是个错误。可是,即便法官们在这一点上做到了不对公诉方亦步亦趋,或者就算再进一步,指出公诉方的自相矛盾之处——豪斯纳一方面想要审判他所见过的世上头号变态恶魔,另一方面又要审判这个恶魔身上潜藏的“众多跟他一样的人”,甚至还要审判“整个纳粹运动和反犹主义”——对于理解罪犯也都无济于事。法官们心知肚明的是:若相信艾希曼是个恶魔,那么也就高枕无忧了;尽管那样一来,以色列的审判工程即便不会土崩瓦解,至少也会魅力尽失。毕竟,你不可能把全世界的眼球和来自四面八方的记者都吸引到这里,却只给人家看看被告席上的杀人狂魔。艾希曼令人不安的原因恰恰在于:有如此多的人跟他一样,既不心理变态,也不暴虐成性,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他们都太正常了,甚至正常得可怕。从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我们的道德准绳来看,这种正常比所有残暴加在一起更加可怕,因为它意味着,这类新的罪犯,这些实实在在犯了反人类罪的罪犯,是在不知情或非故意的情况下行凶作恶的,这也是纽伦堡审判中被告及其律师反复强调的。在这—点上,艾希曼案的证据甚至比审判主要战犯时的呈堂证供更具说服力;这些主要战犯为良心辩白,轻易就遭到了驳回。他们—面说,职责使然不得违抗“上级命令”;一面又吹嘘说,偶尔会拒绝服从。这些被告明显在撒谎,唯有一项证据尚能证明他们是有罪责意识的——在战争结束前的几个月,纳粹,尤其是艾希曼隶属过的那些犯罪组织,一直忙着销毁他们的犯罪证据。可这个证据更是靠不住。它顶多能证明这样一个共识:大屠杀的法令刚刚颁布,还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或者用纳粹的话来说,在把人们从”次等人的束缚“,尤其是“犹太长老”的统治中“解放”的战争中,他们输了。简言之,它无非证明他们承认战败。假如胜利了,他们中间还会有哪一...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对于这些理论, 我本人同耶路撒冷初审法院的意见是一致的,认为它们没有多大用处;因为整个齿轮理论在法律层面毫无意义,所以任凭你把艾希曼看成多大尺寸的“小齿轮”,根本无关宏旨。法庭在宣判时自然承认,这样一桩罪行只能由一个庞大的官僚体制以国家手段来实施;不过,只要它是一桩罪行——这也是法庭审判的先决条件——那么在对簿公堂之时,这台机器上的所有大小齿轮就自动蜕变成凶犯,变回了人。当被告请求原谅,说自己当时不是作为个人,而纯粹是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在行动,说任何一个身在其位者都会如法炮制,那么,就好像一个罪犯在引用犯罪数据说明每天发生了许多罪行,而他只是按照数据的要求去做事——因为即便你不做,终归是有人要去做的。把个人变成行使职能者和统治机器上赤裸裸的齿轮从而对其去人格化,是极权统治机器的本质,大概也是每一套官僚制度的天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这里要处理的既不是犹太民族有史以来遭遇的头号灾难史,也不是要陈述极权统治制度或者追溯德国犹太人在第三帝国的一段历史,更不是要撰写一篇关于恶的本质的学术论文。每一场审判的中心,都是这个被告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这个人有他自己的故事,是一个糅合了各种属性、特征、行为方式和生活境遇的独一无二的合成体。除此之外的一切,比如犹太民族的流散历史、反犹主义或德国民众以及其他民族的行为,或者当时的意识形态、第三帝国的统治机器……只有当这一切为审判者提供背景、能够再现被告犯罪的具体情境时,才能左右审判。被告没有涉及的事情或对他从未发生过影响的事情,法庭审判必须不予考虑,庭审报告也必须不予采纳。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假如人们很清楚,在“国家行为”的概念背后其实是国家利益理论,那么可能距离事实真相会更近一步。按照这个学说,既然国家要对一个国家的存在以及保障其存在的法律负责,那么,国家行为也就不必遵循与公民同样的准则。就好比暴力的尺度。法律恰恰是用来消解暴力的绝对统治的,可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存在,一定尺度的暴力又不可或缺;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存在,一定会被迫做出通常被视为犯罪的行为,而且既不是在战争状态也不是在国际关系当中。即便在文明国家的历史上,类似的犯罪行为也屡有发生。比如拿破仑谋杀昂吉安公爵,或者很可能由墨索里尼本人执行的对社会党领袖马泰奥蒂的谋杀事件。无论是否公正合法,国家利益理论都诉诸紧急情况;而以此名义实施的国家罪行,就算在其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体系下属于犯罪性质,却仍被视作紧急措施、受现实政治利益所迫,被视作为维持权力从而保障现存法律制度整体而作出的退让。可是,如果在一个正常的国家和法律秩序下,犯罪一直以规则外的例外情形示人,一直“逍遥法外”——因为国家的存在本身就岌岌可危,而没有哪个国家能反对另一个国家的存在,或规定其如何持存——那么,就像我们刚刚从第三帝国的犹太人政策中学到的那样,原则上具有犯罪性质的国家组织,反过来把非犯罪行为(比如1944年夏希姆莱命令停止遣送犹太人)看成了迫于失败近在咫尺的现实作出的应急方案。此处提出了一个问题:这样一个组织如何行使自主权?它难道不是靠自己一手遮天破坏了以公民法律为前提条件的平等性吗?平等者之间,的确只是说说罢了?还是相反,要以本质上的公平或平等为基础?或者换一种说法:一边是视犯罪为合法和常规的国家秩序,另一边是把犯罪和暴力视作例外和极端事件的国家机器,这二者能适用于同一个准则吗?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她直言不讳地说,以色列的政治制度将染上法西斯的特征。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把个人变成行使职能者和统治机器上赤裸裸的齿轮从而对其去人格化,是极权统治机器的本质,大概也是每一套官僚制度的天性。……最高行动理论的基础是,一个主权国家不能对另一个主权国家提起诉讼,因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而这条论据在纽伦堡就已被证明毫无效力。……一边是视犯罪为合法和常规的国家秩序,另一边是把犯罪和暴力视作例外和极端事件的国家机器,这二者能适用于同一个准则吗?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很多阿姨来深圳前一直过的是没有被规则化的农村生活,成为保洁员后,严格的打卡制度、每天的晨会、每隔一个小时的签到,让她们感到“头昏脑胀”。来自四川、有着火爆脾气的冬容阿姨入职前就跟大经理打好招呼:“不要让我签字、开会,一开会排队,我脑子就炸了。”大经理应允了。两个月后,副经理不明缘由,让阿姨跟大伙一样,不能例外,否则就要换岗位。她很气愤,转身去工具房拿上自己的背包就离开了,算是辞职。公司没有扣她的钱,几天后她又在附近的写字楼找到了工作。
——张小满《我的母亲做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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