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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一种制度上的保证,那个原本期望是为人民效力的联邦政府,轻而易举地就可以做到金蝉脱壳,变成一个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怪物。到了那个时候,再想要“扭转乾坤”就太吃力了。因此,在制造这个巨兽之前,他们只觉得自己是在面临二场巨大的挑桃战。
——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
2026-06-12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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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即根据其实际利避而判定。而所谓利弊,则指其在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觉出。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从事物的性质来看,要防止权力被滥用,那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军队是一个团结的组织,有共同的情感和足够的力量,可将本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同胞身上。军人的特性在于有施加暴力的倾向,以及经由训练产生听命于人的奴性,非常不可能成为法律制度的守卫者,也不适合担任文官政治的保护人。公理正义、人性价值和政治智能,就他们而言是对牛弹琴,自己不懂也不欣赏别人有这些美德。英勇善战赢得他们的尊重,慷慨大方买到他们的赞同,就这两方面来说,前者是野蛮人物所具备的的掠夺能力,而后者是浪费公共财产的利己行为,要是野心分子将两者充分运用,就可以推翻政权。
——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
法律不是机器,判决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天理人情。法律跟道德的冲突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来弥补法律跟道德良知的矛盾。法律一定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所以解释要朝着良善去解释,而不是朝着邪恶去解释。
——罗翔《刑法学讲义》
……对于艾滋病这种带来如此之多的犯罪感和羞耻感的疾病来说,使其从意义、从隐喻中剥离出来,似乎特别具有解放作用,甚至是抚慰作用。不过,要摆脱这些隐喻,不能仅靠回避它们。它们必须被揭露、批判、细究和穷尽。 并非所有用之于疾病及其治疗的隐喻都同等地可憎,同等地扭曲。我最希望看到其销声匿迹的那个隐喻——自艾滋病出现后,这种愿望更为强烈——是军事隐喻。它的反面,即公共福利的医疗模式,就其影响而言或许更危险,也更为深远,因为它不仅为权威制度提供了有说服力的正当性,而且暗示国家采取压制和暴力(相当于对政体的为害部分或“不健康”部分施行外科切除或药物控制)的必要性。然而,军事意象对有关疾病和健康的思考方式的影响仍不可小觑。它进行过度的动员,它进行过度的描绘,它在将患者逐出集体、使其蒙受污名方面出力甚巨。 不,“总体”医学就如同“总体”战争一样不可取。艾滋病导致的危机也非“总体”危机。我们眼下并没有遭受侵犯。身体不是战场。艾滋病患者既不是在劫难逃的牺性品,也不是敌人。我们——医学和社会——并没有被授予什幺权力,来不择手段地进行反击…对军事隐喻,我有一言相送,套用卢克莱修的话来说是:把它交还给战争的制造者吧。
——苏珊·桑塔格《疾病的隐喻》
对于开玩笑也有明确的界限,规章制度认定,不同的性别对于一个玩笑是有不同的感受和理解的,对于一个“玩笑”是否属于“性骚扰”,它的确定,以听这个“玩笑”一方的感受为标准。也就是说,你在开一个玩笑的时候,不论你自己认为是多幺“无所谓”,只要听这个玩笑的人认为听了不舒服,认为你是在“性骚扰”,就可以确认你是“性骚扰。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想起来就没法不觉得惊奇,你要知道,当初制定法和《权利法案)的那些美国开国者们,他们本身并不是“人民”,而是手中握有政府权力的当权者。二百二十年前的北美,还是一块非常野蛮的土地,动不动就要掏出枪来决斗的,却有这样的“思想”在那里闪闪发光当时美国还很不稳定,各个州松松埼垮,自行其是。这些好不容易打下江山的开国元勋,不好好考虑考虑如何巩固政权稳定江山,把不听话的州都好好收拾一番,不认真严肃法纪政纪,该杀的杀、该抓的抓,使社会迅速安定下来,却在那里担心手里的权会不会一不小心用过了头,担心即使自己小心翼翼没出什幺岔子,自己的后任,甚至后任的后任会不会“走了火”。因此,开国伊始,他们认认真真讨论的头等大事,居然是如何立法保留老百姓手里的枪支武器,保护他们的民间武装,让他们拥有最彻底的自由,甚至建立一个保护被告合法权利的司法制度。有了这幺一个开头,你还想指望美国人看上去规规矩矩、整整齐齐吗?他们两百多年来,政府和老百姓,就这幺乱中有序地互相习惯了。静下心来想想,真是觉得不可思议。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的司法制度当然是希望寻找罪犯,希望伸张“正义和公道”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承认它面临这样一个困难,就是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它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因此,它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这就是我以前自己总结的“宁可错放一千,也不错杀一个”的原则。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若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为,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这样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权利法案的基础上的。它的出发点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力不受侵犯。我已经介绍过,权力法案的制定,它的目标是针对政府的,尤其是针对联邦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和政府的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平民。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独立之后,建国者们即将陪审制度作为宪法的一部分肯定下来,此后的宪法修正案又作了进一步的补充。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弗逊就认为,这种审判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确立这样一个制度,它的立法精神就在于防止联邦政府和政府的官员滥用职权,践踏人民的基本自由。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权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现象,更是为了是美国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杜绝发生大批人死于冤狱或者困于冤狱的可能。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以社会安全为借口,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于自由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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