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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民权利的保障,不是仅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它还必须依靠健全独立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会机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而且,这个社会必须普遍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
——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
2026-06-12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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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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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即就帐籍制度言,可见每一项制度之推行与继续,也必待有一种与之相当的道德意志与服务忠诚之贯注。否则徒法不能以自行,纵然法良意美,终是徒然。而且任何一制度,也必与其他制度发生交互影响。故凡一制度之成立,也绝非此制度可以单独成立的。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大家庭制度下,公婆儿媳之间的代沟是最鲜明也最凄惨的。儿子自外归来,不能一头扎进闺房,那样做不但公婆瞪眼,所有的人都要竖起眉毛。他一定要先到上房请安,说说笑笑好一大阵,然后公婆(多半是婆)开恩发话:「你回屋里歇歇去吧」,儿子奉旨回到阃闱。媳妇不能随后跟进,还要在公婆面前周旋一下,然后公婆再度开恩,「你也去吧」,媳妇才能走,慢慢的走。
——梁实秋《梁实秋散文》
民无廉耻,不可治也。非修礼义,廉耻不立。民不知礼义,法弗能正也。
——刘安《淮南子》
军队是一个团结的组织,有共同的情感和足够的力量,可将本身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同胞身上。军人的特性在于有施加暴力的倾向,以及经由训练产生听命于人的奴性,非常不可能成为法律制度的守卫者,也不适合担任文官政治的保护人。公理正义、人性价值和政治智能,就他们而言是对牛弹琴,自己不懂也不欣赏别人有这些美德。英勇善战赢得他们的尊重,慷慨大方买到他们的赞同,就这两方面来说,前者是野蛮人物所具备的的掠夺能力,而后者是浪费公共财产的利己行为,要是野心分子将两者充分运用,就可以推翻政权。
——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
二战前就有大量的刑法学者为国家主义背书有人就认为法益是国家所保护的利益,国家是最高位阶的法价值,只要是国家规定的犯罪,那它都是合理的,因为背后都有国家所需要保护的利益。刑法也就成为一种单纯维护社会稳定的控制手段,法治限制刑罚权的诫命被彻底放弃。
——罗翔《法律的悖论》
“无罪假定”和公平审判,正是为了保护一个普通人能够拥有有洗刷自己的不白之冤的自由和权利。 美国人并不认为被告就已经等于是半个罪犯了。相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嫌疑犯或者说被告,是意味着一个公民正处于一个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地位。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寻找罪犯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保护一个普通美国人在处于这种不利地位的时候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面临的检查官与警察,往往是代表着美国的地方政府、甚至是联邦政府的力量,他们有着巨大的财力物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而一个普通人处于这样一个特殊地位上,如果还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的话,那幺,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执法人员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十条宪法修正案之中,有五条涉及保护涉嫌案犯的美国公民的权利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它的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都有涉及陪审团制度的内容。它的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宪法修正案的第六条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第七条是这样的:“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十美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这是一种制度的罪恶,而不是特定与某一种族相连的罪恶但是,美国的历史却使得黑白双方都负担沉重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的司法制度是无罪假定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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