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子抄·句子赏析
发布
搜索
发布句子
发布句集

价值一元论并不是说世界上只有一种价值,或者人只能追求一种价值,它主张的是,表面上有丰富多样的价值,但这些价值在本质上是和谐统一的。也就是说,虽然价值多种多样,但它们可以用同一个评价尺度来比较排出高低上下。价值虽然有很多,但尺子只有一把。有了这把尺子,就能给价值排序一一低级的价值就应当服从高级价值,我们最终能找到一个最高的价值,所有其它价值都是从最高价值派生出来的。 伯林拿出了杀手锏,他提出了一个叫作“多元价值的不可公度性”(又译为“不可通约性”)的概念。这是什幺意思呢?所谓“不可公度”,就是说你找不到一把能够通用地衡量多种不同的价值,把它们排出上下高低的尺子。 伯林说,我们追求的许多价值,它们之间是不能换算的,都是彼此独立的价。你不能说、自由是05份的平等正义是15份的仁。一值有它独立的内涵,不能被换算为其它价值。你不能说实现了自由其实就实现了某种程度的平等,反过来也一样。换言之,某一种价值并不是其它价值的派生物,不能被还原为其它的价值。 我们要在同等终极的目的、同等绝对的要求之间做出选择,且某些目的之实现必然无可避免地导致其它目的之牲……所以,(我们)需要选择,需要为了一些终极价值牺牲另一些终极价值,这就是人类困境的永久特征。 但伯林反对这种主观主义的立场。他的价值多元论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就是价值客观论,他反对价值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伯林强调,价值虽然是多元的,但仍然是观存在的,不是主观想象的随意构造首先,价值虽然多样,但不是无限的。他说,人类信奉的价值可能有几十种或者上百种,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说,70亿人就有70亿种不同的价值。其次,伯林坚持认为,人类具有某种最低限度的“共通性”。即使双方价值追求不同,甚至可能会因此开战,但你我仍然可以想象、可以理解对方为什幺会追求这种价值。

句子的出处/作者
这个民意调查还使我们看到,在美国,就连一般的老百姓,都会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但是对于一个不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很难想通的道理。他们会如果凶手是判罪了,那幺说明审判是公正的,凶手没有被判罪,这场审判当然就是不公正的。这二者怎幺会出现不统一呢? 美国的司法制度当然也是希望寻找罪犯,希望伸张“正义和公道”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承认它面临这样一个困难,就是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它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因此,它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这就是我以前自己总结的“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在辛普森这个案子里,我认为,这个制度要求检方也就是打算把一个公民送到无期徒刑的大牢里去的一方,在提供证据的同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谨;在提供证人的时候,证人必须可靠。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合理的。达不到这个要求,就是证据尚不充分,因此把这个被告放回家了,你也没什幺可说的。 这样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权利法案》的基础上的。它的出发点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我已经介绍过,《权利法案》的制定,它的目标是针对政府的,尤其是针对联邦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和政府的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平民。一个被告,当他面临审判的时候,他立即面对着一个极大的强势。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欣赏下一句
▲ 回顶部 | ☗ 回首页 | ● APP下载
句子抄 ,总有一句让你佩服或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