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子抄·句子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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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私生活而非政治体的角度看,私人领城和公共领域之间的区别等于应该隐藏的东西和应该显示的东西之间的区别。只有现代,随着对社会的反频,才发现了这个隐藏的领城在亲密关系的条件下是多么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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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他没有杀气腾腾。相反地,他赞扬政府的善意和公平,而且他的政治观感可能来自总督府的某个单位,在那样的背景之下,政治的要义只是征税和改善道路。我们的作者无法想象由选举代表或直接参与国家大事的独立自主的个人所构成的政治实体。他所思所想离不开法人团体的观点。因此,省当局派遣代表团到凡尔赛宫的时候,得要逐级转报。先通过一位挺直站立的主教,然后通过一位弯腰说话的贵族,最后通过一位第三等级(就这个称呼的传统意义而言)的成员单膝跪地禀报国王,这样的程序在他看来是顶自然不过的事。他记叙市政府也看得到类似的想法。他认为蒙彼利埃幸运有加,因为它的行政官没有因官职而受封为贵族,这跟行政层级相当的图卢兹与波尔多不一样。但是,他虽然不赞同这种册封,却也没有质疑行政官代表的是社会阶级而不是个人这个先人为主的观念。“这个特权(因市政官职而受封为美族)没有被视为理所当然,这是好事,因为那只会制造群资族:他们会沦为无所事事,贫穷以终。再说,按阶级任命最管用,因为这么一来,用于区分市民的每一个等级和次级都有权利晋身市政府。”“我们的这个资产阶级分子在区分社会等级时,不把贵族的身份当作一回事,却把社会等级之分当作是自然的社会组织。
——罗伯特·达恩顿《屠猫狂欢》
国家利益理论——正当与否,视情况而定——诉诸紧迫性: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犯罪(按该国的宪法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被视为是紧急措施,是面对现实政治(Realpolitik)中的严峻形势而作的让步,目的是维护权力,从而确保整个现存法律秩序能够持续运转。在一个普通的政法体系中,此种犯罪属于例外情形,不受法律惩罚(用德语来说,是免于起诉的[gerichtsfrei]);因为当一个国家处于生死存亡之际,没有哪个外邦政权有权否定这个国家的存在,或者教它如何做才能起死回生。然而,从第三帝国犹太政策史可见,在一个根基上就具有犯罪性质的国家,情况实则正相反。在这里,无罪行为(比如,1944年夏末,希姆莱下令停止驱逐犹太人)倒成了形势紧迫之际所作的让步——当时德国即将战败。于是问题来了:这样一个政治实体在主权上有何特征?难道它不是践踏了国际法规定的“地位平等者彼此无管辖权原则”吗?难道“地位平等”只是主权的附属品,一个政治花瓶?抑或它意味的是本质上平等或相似?在一个统治机器里,犯罪和暴力属于例外和边缘事件,而在另一个政治秩序下,犯罪是合法的,犯罪就是准则,那么,我们能把前者遵循的原则也付诸后者吗?在构成所有此类审判核心问题的犯罪事实面前,法学概念已经捉襟见肘。这种情况也许在“依照上级命令行事”这个概念上更显突出。为反驳辩护方的观点,耶路撒冷法庭从文明国家,尤其从德国的刑法典和军事法典中引经据典;因为,在希特勒统治时期,相关法律并没有被废除。所有这些法律有一点是一致的:不得服从公然具有犯罪性质的命令。不仅如此,法庭还列举了多年前在以色列发生的一件事:一些士兵因为屠杀边境线上一个阿拉伯村庄的平民百姓而受审。那是在西奈战争前不久,这些村民被发现违反军事宵禁令外出;但事实证明,他们并不知道宵禁这回事。很遗憾,稍作推敲便会发现,这种比较在两方面存在缺陷。首先,我们必须再次考虑到,艾希曼的所作所为颠倒了规则和...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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