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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对每个个体的要求,也是她自己努力实践的目标:敢于实践存在主义哲学含义下的飞跃,跳入自由的国度,拆除那些勾连着过去、通向外露的利益局势及其意识形态外衣的桥梁,敢于真正重新开始。 [64] 她明白,这对于民众是苛求,然而她要求的对象是那些以某种形式承担政治责任的人,哪怕他们只是作为犹太委员会的成员。此间,她还不遗余力地号召人们启用良知,呼吁后来人有机会挣脱久已生锈的历史枷锁。在生命的最后十年里,她将重心转向发展一种政治学说的理论基础。这种政治学说可把人的境况重新解放,并且重新肯定个人的自由与自主是相辅相成的筹码,重新拒绝强权思想和所谓的“现实政治”。在一个新世界里,会产生出这样的洞见,即无所不包的社会、生态、政治安定以及人口统计等问题,不再只是用纯粹现实政治和实用主义的行为方式来解决;在未来的这个新世界里,人们对这位思想上根植于“德意志哲学”的“犹太反叛者”会兴趣大增,而且,这种兴趣会收获日益重要的意义,尤其在面对年轻一代人时——她首先就是要对他们发声。即便她从未想过去解决贯穿她所有作品的那些疑难杂症。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她曾经说,极权统治下有一种趋势,即通过口号教条和恐怖行径让所有民众团体严阵以待,让他们马上适应新的身份角色:不是刽子手就是受害者。她写道,该机制在于将恐怖不断升级,令人寸步难行,以为“他们及他们的自发行动只会阻挡自然和历史运行的轨道”。 [28] 她在分析刽子手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时,以斯大林的清洗运动为例追溯到上面这个观点,纵然某些方面不乏夸张之嫌。一般来看,批评她的那些人忽略了她之所以如此执着的初衷何在。她的目的在于,证明那样一种极端情况的确存在:对无辜人群的灭杀会无声无息地发生,且不经过任何良心的挣扎。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而家乡,在她看来是人们生存不可或缺的基础。她认为这个过程并没有随第三帝国的覆灭而结束。“流散人口”这个社会阶层的形成,作为一个群体现象,是极权统治的一个后果,这在她看来恰好对战后时期起了决定作用。“无国家”,是一种现代命运,它面临着重蹈种族屠杀覆辙的危险。对巴勒斯坦地区阿拉伯人的驱逐,在她看来正是一个凶兆,这个循环始于双方的势不两立,可能会继续下去。另一方面,她还从“无国家”这一点中看出人们对迄今为止的历史的否定,认为这是一个政治社会全新开端的标志。她以同样的方式在复国主义者面前为流散人口作出充满激情的辩护。那些复国主义立场背后的意图,是将以色列之外的犹太人排除在历史之外。 [20] 复国主义认为反犹主义是历史的延续,要以此为依据在巴勒斯坦建立犹太人政体。对此她义愤填膺地予以驳斥。她预见到,这样一来就只有交换立场;她尤其坚信,宗教赋予犹太民族的特殊地位不再具有约束力。她担心对移民的安置问题,后迁入巴勒斯坦的犹太人同在那里长期生活的、先于以色列建国的犹太人共同建立的联盟,将会逼迫他们的阿拉伯邻居陷入一个剑拔弩张的态势,正如纳粹极权专政对犹太人所做的那样。她直言不讳地说,以色列的政治制度将染上法西斯的特征。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296/艾希曼在耶路撒冷 “您承认战争期间对犹太民族的犯罪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罪277行,您也承认自己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但是您说,您从未怀有卑劣动机,也没有杀死谁的故意,说您从没恨过犹太人,甚至还说您别无选择,所以认为自己无罪。尽管这些可能是实情,但我们还是很难相信;在一些证据(尽管不是很多)面前,您所陈述的犯罪动机、良知、罪责意识等问题不攻自破。您还说,您在最终解决”中扮演的角色纯属偶然,几乎换成谁来演都行,因此,几乎每一个德国人都可能是有罪的。您是想说,既然人人(或者几乎人人)有罪,那么具体到每个人头上,无人有罪。这个看法的确相当普遍,但我们却不能够同意。如果您不理解我们因何反对,那么请您想想索多玛和蛾摩拉的故事。《圣经》中这两座毗邻的城市被天火烧毁,就因为那里所有人都犯了同样的罪行。然而,这种惩罚与当下所定义的集体罪责”不可同日而语。按照集体罪责”,人们须为以其之名,却非身体力行之事ー一既没有亲身参与也没有从中渔利一一承担罪责或怀有负罪感。換言之法律意义上的有罪和无必须是观的,即使八千万德国人都眼您犯了相同的罪,您也不能借此为自己开脱。”神使鬼差地想到胡编,“如果所有人都有问题,那么没人有问题”。深刻体会到,不要对法院抱有过高的“追求正义”的期望,法院不过是衡量双方证据的场所,对于恶和正义的思考还是放到法院之外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很明显辩方并不希望他认罪,理由是在当时的纳粹法律体系下,他并没有做错任何事情;他被指控的内容并非罪行,而是“国家行为”,任何其他国家对此都没有司法权(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他是在奉命行事,用塞尔瓦蒂乌斯的话,“若国家胜利了,他的所作所为会令他加官进爵;若国家失败了,则会令他命丧黄泉”。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再者,除特别行动队的报告外,所有同此事相关的书面材料都必须守严格的“语言规则”,很难在这些资料中找到诸如“灭绝”、“清除”、“屠杀”这类明目张胆的词汇。杀戮被替换成“最终解决”、“外迁”、“特殊处理”;遣送至特菜西恩施塔特,也就是为优等犹太人准备的“老年营”,称作“更换居住地,而其他的遣送被冠名为“迁居”“东部劳动力”之所以叫“劳动力”,是因为犹太人通常被暂时安置在隔都,而且其中有一部分人被用作临时劳动力。遇到特殊情况时,有必要对语言规则进行微调。于是,外交部的一位高官有次建议,在同梵蒂网进行的所有通信中,屠杀犹太人被统称为“极端解决”;这个想法很巧妙,因为,在纳粹看来,斯洛伐克天主教傀儡政权(梵蒂冈已经插手其中)的反犹法令还“不够极端”,把受洗犹太人排除在外是个“根本性错误”。只有当没有外人在场时,这些“携带秘密的人”才能不用暗语讲话,而在执行他们的日常屠杀任务时,是不可能这样做的,在他们的速记员和其他同事在场的情况下尤其不能。无论这些语言规则因何而起,事实证明,这套言极大地促进了来自不同部门的人员遵守秩序、有条不素;而他们彼此间的通力合作,乃是这项事业成败之关键。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艾希曼令人不安的原因恰恰在于:有如此多的人跟他一样,既不心理变态也不暴虐成性,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他们都太正常了,甚至正常得可怕。从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我们的道德准绳来看,这种正常比所有残暴加在一起更加可怕,因为它意味着,这类新的罪犯,这些实实在在犯了反人类罪的罪犯,是在不知情或非故意的情况下行凶作恶的……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他曾突然信誓旦旦地宣称,自己穷其一生都在实践康德的道德律,尤其按照康德的义务念行事。这种说法令人发指,而且不可理喻,因为康德的道德律同人的判断能力密不可分,而这种判断力与盲目服从根本两回事。审讯官并没有强调这一点,不过拉维法官决定盘问一下被,不是出于好奇,就是对艾希曼援引康德之名罪而感到愤怒。令所有人大吃一惊的是,艾希曼几乎准确无误地回答出绝对命令的定义:我对康德的理解是,我的意志原则必须时刻能上升到普遍法则的高度。”(偷窃与杀人就不符合,因为小偷和杀人犯不会期盼生活在一个让别人有权去抢劫或杀害他的法律体制下)在更进一步的讯问中,他提到他曾读过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接着解释道,自从因执行最终解决令受到指控时起,他就不再按照康德的原则生活了;他意识到了这一点,以不再是”自己行为的主人”、不能“改变任何事”自我安慰。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汉斯・冯・兰斯多夫伯爵把这个故事写入了他的《东普鲁士日记》。当时他以医生身份留在这座城市,照顾无法撤离的伤兵。他被召到乡下某一个巨大的难民中心,那里已经被红军占领。突然有个女人跟他说话,让他看她的静脉曲张,她已患病多年,但现在想要治疗了,因为她有了时间。“我想解释,眼下更重要的是撤离柯尼斯堡,手术可以以后再说。我问她:您想去哪里?'她说她也不知道。她只知道他们全都会被运回德国。接着她又说了一句惊人的话:元首不会让我们落到苏联人手里。他会提前把我们毒死的。我偷偷地瞄了一眼周围,似乎没人对这番话感到大惊小怪。”跟大多数真实的故事一样,这个故事给人的感觉是残缺不全的。这里应该还有一个声音,最好是一个女人的声音,伴随沉重的叹息应答道:那么好、那么贵的毒气,居然浪费在了犹太人身上!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艾希曼清楚记得自己事业生涯的转折点,但是这些转折点却与灭绝犹太人一事中的关键环节,或者说与历史上的转折点,不尽相符。(他总是记不准确战争爆发的日期或者入侵苏联的时间。)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他没有忘记任何一句曾在某时某刻带给他“满足感”的话。于是,无论何时,在交叉询问期,每当试图唤起他的良心,总是遭遇“满足”;每当听到告用各种各样自我满足的辞令来形容他的人生以及他的每项事业时,法官们既出离愤怒,又焦虑不安。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的确,极权统治试图建立这些遗忘的洞穴;在里面,一切行为,无论善恶,终将遁于无形。但是,正如纳粹从1942年6月起为抹掉一切大屠杀痕迹所作的不懈努力——通过焚烧炉、露天深井焚烧、炸药、火焰喷射器、碎骨机——注定会失败一样,一切令其反对者“遁于无形”的努力也都是枉然。并不存在遗忘的洞穴。人间没有那样完美之事,只不过世界上有太多人把遗忘变成了可能。最后总会有一个活下来,讲述发生过的一切。如此看来,没什么事情会“毫无现实意义”,至少从长远看不会。假如能讲述更多诸如此类的故事,对今天的德国将大有裨益。这不仅有益于德国的海外声誉,也有助于纾解其悲凉迷乱的政局。因为,此类故事中的教训都很简单,每个人都理解。从政治角度说,正是处在恐怖条件下,大部分人才会顺从;但是有一些人不愿顺从 ,就像那些进行“最终解决”的国家提供的教训——实际上,它“可能发生在”大多数国家,但是它并非在一切地方发生 。从人性角度讲,为了让这个星球继续作为人类的居住地,我们不再需要什么,也不必再过问什么。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争接近尾声的那几个星期,党卫军办公室充斥着各种伪造的身份证件。可以证明六年间系统屠杀的文件资料一度堆积如山,如今全部销毁。艾希曼的部门比其他部门做得更成功,他们把所有文件付之一炬;不过那当然也没有多大用处,因为信函都寄到了别的行政和党务部门,而那里的资料最后都落到了盟军手里。关于“最终解决”的故事,还有足够丰富的档案材料存世,其中大多已借由纽伦堡审判以及后续审判而公之于众。故事通过某些经宣誓或未经宣誓的证词得到了印证。证词的提供者有之前审判中的证人及被告,甚至还有已经离世者。(所有这一切,以及一定数量的传闻证词,都按照第十五条法令被纳为证据。这条法令规定,法庭“可以偏离证据原则”,前提是法庭能够“指出造成这种偏离的理由”。艾希曼受审时就采用了这条法案。)来自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的法庭证词以及十六位证人证词对书面证据作了补充。这十六人因为主控官宣布“准备以谋害犹太人民的罪名起诉他们”而无法亲临耶路撒冷。尽管在第一次开庭之时他就声明,“如果辩方有人愿意前来出庭作证,我不会挡道。我不应该制造任何障碍”,但后来他拒绝承认对这些人提供豁免。(诸如此类的豁免,完全取决于政府方面是否有足够的善意,依照《纳粹与勾结纳粹(惩罚)法》的起诉并非必须。)那十六位证人中,七位在坐牢,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来到以色列。这下就成了技术问题,不过,它的存在却非常重要,因为它给了以色列当头一棒,后者声称以色列法庭至少在技术层面“最适合审判最终解决的刽子手们”。以色列政府认为,在“最终解决”问题上,他们的书面资料和证人比“其他任何国家都丰富”。关于书面资料的声明无论如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以色列的犹太大屠杀纪念馆很晚才成立,在档案资料方面并不具备优势。事实很快证明,以色列成了世界上唯一一个听不到辩方声音的国家;还是在这个国家里,辩方无法对在之前审判中作过证的某些控方证人进行盘问。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及其律师实际上“根...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1943年6月30日,德意志帝国——包括德国、奥地利和保护国——宣布无犹化。这个日子比希特勒所希望的晚了好久。没有确切数据表明,到底有多少犹太人被遣送出这片国土;但是我们知道,按照德国1942年的统计数据,二十六万五千个已被遣送或符合遣送条件的人当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有幸逃脱。也许有几百人,最多几千人,成功地找到藏身处,并在战争年代幸存下来。1942年秋天,纳粹党参谋部下达一份内部通告,正式对遣送行动作出官方解释。这同时也是一个绝佳诠释,证明他们在平复犹太邻居可能引发的良心不安方面多么驾轻就熟:“为最终巩固本民族利益,只能采取冷酷到底 的方式解决这类极其棘手的问题。此乃人之常情。”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对政治学和社会学来说,有一点无疑非常重要:极权政府的本质,抑或每一种官僚(科层)制的本性,在于把人完全变成职员,变成行政机器上的小齿轮,从而令他们丧失人性。当然,人们可以对“无人统治”(the rule of Nobody)——它被认为是官僚制这种政治形式的真实面貌——进行深入而持久的讨论;但有一点必须清楚,司法管理层面只将这些因素作为犯罪的外因而酌情考量——就像在一个盗窃案中,法官固然会考虑盗窃犯经济上的困窘,但不会因此为盗窃行为开脱,更不可能撤销起诉。诚然,我们——借助于现代心理学和社会学,更不必说,还有现代科层制——已经非常习惯于用这样或那样的决定论来为某人的行为开脱责任。这些对人类行为貌似高深的解释,对错与否尚存在争议;不过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若是以这样的理论为基础,那么没有哪种司法活动能够待以进行;以这些理论为标准的司法管理制度,不仅是过时的,而且还是彻底反现代的。希特勒曾经说过,总有一天,在德国,人们会以当一名法学家为“羞耻”。希特勒矢志不渝地道出了他完美的科层制之梦。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一个看似复杂实则简单——比探究无思想性与恶之间奇怪的相互依存要简单得多——的问题是,我们讨论的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罪,既然它是一种公认的没有先例的罪。种族灭绝曾被专门用来指称一种前所未知的罪,但这个概念的适用范围有限。原因很简单:对整个民族实施的屠杀并非没有先例。在古代,种族屠杀乃日常法则;在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统治的那几百年里,种族屠杀的例子同样层出不穷,尽管屠杀的结果并非都像这一次成功。用“行政性屠杀”概括这次屠杀比较合适。这个词是伴随着英国的帝国主义出现的。英国人坚决拒绝用这种方法维持其对印度的统治。这个词的妙处在于,它排除了这样一种偏见,即认为这种暴行只针对外国人或异族。众所周知,希特勒在开始实施集体屠杀时,宣布对“患有不治之症者”实施“安乐死”;他甚至处死那些“患有遗传性疾病”的德国人(心脏病和肺病病人),以加速他的灭绝计划。暂且不看以上事实,还有一点十分明显,屠杀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一个特定群体,也就是说,究竟哪一个群体被选中只取决于环境因素。不难想象,在即将到来的自动化经济时代,人们可能会把智商在某个水平线以下的人全部清除掉。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因为,当我说到平庸的恶,仅仅是站在严格的事实层面,我指的是直接反映在法庭上某个人脸上的一种现象。艾希曼不是伊阿古,也不是麦克白;在他的内心深处,也从来不曾像理查三世那样“一心想做个恶人”。他为获得个人提升而特别勤奋地工作,除此之外,他根本就没有任何动机。这种勤奋本身算不上是犯罪,他当然绝不可能谋杀上司以谋其位。他只不过 ,直白地说吧,从未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 。就是因为缺少想象力,他才会一连数月坐在那里,对一个审讯他的德国犹太人滔滔不绝、挖心掏肝,一遍又一遍解释为什么他只是一个区区纳粹党卫军中校,说他没有得到晋升不能怪他。总的来说,他非常明白究竟发生过什么。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中,他说到了“重新评定[纳粹]政府制定的价值观”。他并不愚蠢,他只不过不思考罢了——但这绝不等于愚蠢。是不思考,注定让他变成那个时代罪大恶极的人之一。如果这很“平庸”,甚至滑稽,如果你费尽全力也无法从艾希曼身上找到任何残忍的、恶魔般的深度;纵然如此,也远远不能把他的情形叫作常态。当一个人面对死亡,甚至站在绞刑架下时,他什么也不想,只想着他这辈子在葬礼上听到过的悼词,想着这些“崇高的字眼”将完全掩盖他行将就死的现实——这当然不能叫正常。这种远离现实的做法、这种不思考所导致的灾难,比人类与生俱来的所有罪恶本能加在一起所做的还要可怕——事实上,这才是我们真正应该从耶路撒冷习得的教训。不过,也只是一个教训而已——既没有针对这一现象的解释,也没有针对这一现象的理论。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如今,这个罪责意识的问题无疑成了艾希曼案抛出的诸多问题中的重中之重,因为所有现代法律体系都将主观故意视作犯罪的必要条件。将主观因素纳入考虑,文明法学(civilized jurisprudence)最引以为豪的事莫过于此。无论在何处、出于何种原因,哪怕是因悖德症(moral insanity)而无法辨别善恶是非,只要没有主观故意,我们就不认为是犯罪。有人提出:“自然遭遇暴行,大地遂发出复仇的怒吼;恶侵犯了天然的和谐,唯有惩戒可使之修复;一个集体蒙受了不公,便有义务惩罚罪人,以捍卫道德秩序。”(约萨尔·罗加特语)这一切在我们看来都是陈腐过时甚至野蛮粗暴的论点,我们拒绝接受。然而不容否认,正是基于这些已经久被遗忘的论点,艾希曼才被带上了法庭;而且事实上,单凭这一点就足以作出死刑判决。既然他曾经卷入到一项公开以把某个特定“种族”清除出地球表面为目的的事业并在其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那么他本人也必须被清除出地球表面。“正义不但必须得到伸张,而且必须光明正大地伸张”,若此话当真,那么只有法官们敢于直面被告作出类似如下表述,在耶路撒冷所发生的一切才算是光明正大地伸张了正义——“您承认战争期间对犹太民族的犯罪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罪行,您也承认自己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但是您说,您从未怀有卑劣动机,也没有杀死谁的故意,说您从没恨过犹太人,甚至还说您别无选择,所以认为自己无罪。尽管这些可能是实情,但我们还是很难相信;在一些证据(尽管不是很多)面前,您所陈述的犯罪动机、良知、罪责意识等问题不攻自破。您还说,您在‘最终解决’中扮演的角色纯属偶然,几乎换成谁来演都行,因此,几乎每一个德国人都可能是有罪的。您是想说,既然人人(或者几乎人人)有罪,那么具体到每个人头上,无人有罪。这个看法的确相当普遍,但我们却不能够同意。如果您不理解我们因何反对,那么请您想想索多玛和蛾摩拉的故事。《圣经》中这两座毗邻的城市被...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总而言之,耶路撒冷法庭之所以是个败笔,是因为它没有正确处理三个基本问题。这三个问题从纽伦堡法庭成立之日起就广为人知并引发众议——如何解决战胜国法庭妨害公正的问题,如何明确定义“反人类罪”,如何正确认识犯这种罪的新型暴力杀人犯。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耶路撒冷法庭不允许辩方证人出庭,所以比纽伦堡审判更加有失公允;考虑到法律程序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乃传统审判之必备要素,这一点成为耶路撒冷审判的最大瑕疵。更何况,如果说在战争刚刚结束时由战胜国进行审判乃在所难免(按杰克逊法官在纽伦堡的说法:“要么必须由战胜国审判战败国,要么必须让战败国自己审判自己。”此外,盟军方面的感受——“宁可铤而走险,也不要中立方”[瓦布莱语]——的确可以理解),那么十六年之后,早已今非昔比。因为此刻,反对中立国参与审判的观点已经站不住脚了。关于第二个问题,耶路撒冷法庭的裁决远胜于纽伦堡。前文曾提过,(作为纽伦堡审判产物的)《伦敦宪章》将“反人类罪”定义为“非人道行为”,译成德语是Verbrechen gegen die Menschlichkeit(针对人性/类的犯罪)——似乎纳粹只不过是缺少人情味。这一说法无疑是二十世纪通行的粉饰太平法。很显然,假如耶路撒冷审判完全受公诉方摆布,将会导致比纽伦堡更严重的根本性误解。但是,法官们不允许洪水般的残暴故事淹没(纳粹)罪行的基本性质,也并未掉入将该罪行与普通战争画等号的陷阱。纽伦堡审判只是偶尔或附带提及的问题——“证据表明……大规模屠杀和恐怖行动不仅旨在消灭敌对方”,而且还是“消灭全部土著人口计划的组成部分之一”——在耶路撒冷审判中占据了中心位置,理由显而易见,艾希曼是因对犹太民族犯罪而被告上法庭的,而这种罪行无法以功利目的来解释;屠犹行动遍及整个欧洲,而不仅限于东部,灭绝犹太人也与拓展生存空间、占领无主之地以留作“德国殖民之用”没有关系。这场聚焦反犹太民族罪行的审判...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根本原因在于:史无前例的事一旦出现,就可能成为未来之事的一个先例;于是所有涉及“反人类罪”的审判,都必须要按照一个迄今仍是“理想化的”标准判决。假如未来的确发生了种族屠杀,那么地球上将没有人——至少于犹太人而言,无论他身在以色列还是别处——能够真正相信,在没有国际法保护的情况下还能活下去。审理无先例案件的成败只在于,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国际刑法提供有效先例。而这一要求,对于参与此类审判的法官来说,既不过分也没超出合理预期。正如杰克逊法官在纽伦堡所说的,国际法“是从不同国家的条约与协定以及公认的习俗中产生出来的。每一种习俗固然都源于特殊的行为……我们的时代有权规范习俗、缔结条约,这些习俗和条约本身将为催生和巩固一部国际法提供资源”。杰克逊法官疏忽了一点,他没有指出一部完整的国际法迟迟未出台会导致的后果:在没有有效的实证法或超出现有实证法界限的情况下,伸张正义的重任就落到了审判普通案件的法官头上。法官们可能会进退维谷,他们很可能提出抗议,说这种加在他们头上的“特殊案例”不该由他们负责,而应该是立法者的职责。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耶路撒冷的被动属人管辖原则,以P.N.德罗斯特在《国家犯罪》(Crime of State ,1959)中提出的学术观点为依据,即在某些情况下,“被害者的祖国的法庭可以拥有审判案件的资格”;遗憾的是,这意味着可以由政府代表受害者提起刑事诉讼,即是说受害者有权进行报复。这事实上就是控方的立场。豪斯纳先生以下面的话开始作开庭陈词:“我现在站在以色列的法官面前。我并不是一个人站在这里。在这一时刻,有六百万起诉者同我一起站在这里。然而他们再也无法提出控诉。他们无法用手指逼向那个玻璃间,无法朝坐在里面的那个人大声疾呼:‘我要控诉!’……他们用鲜血泣诉,他们已经发不出声音。因此,我要成为他们的嘴:我要以他们的名义提出这骇人的控诉。”凭借此番辞令,公诉方倒是为审判质疑者的主要观点提供了支持,即开庭审判的目的不是为了伸张正义,而依然是为了满足受害者的复仇欲,或者,复仇权。在刑事诉讼中,即使受害者宁愿选择宽恕或忘记,也必须强制启动。刑事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其“本质”是——正如特尔福德·泰勒在《纽约时代杂志》上所说的——“犯罪的对象不仅是受害者,而且首先是共同体,因为罪行触犯了这个共同体的法律”。将作恶者绳之以法,原因在于其行为扰乱或严重损害了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体。这有别于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伤害涉及的是个体利益,后者有权要求赔偿。刑事案件中的赔偿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要求进行“赔偿”的是政治实体本身,是普遍的公共秩序遭破坏失灵,因而必须得到修复。换言之,刑事案件首先事关法律,而非原告。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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