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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孩子的好,物质充足不缺是一个层次,让孩子看见家长面对困难的态度和克服困难的方法,是另一个层次。”康复师Wig一直强调,要让树儿有她自己是家庭一分子的概念,她不能光享受父母的照顾,而不去承担她力所能及的家庭责任。做家务可以让她感觉到她有用。能够自助并助人,才是发育健全的人。
——朱矛矛《树儿》
尽管政治要求与经济要求之间的界线、政治组织与工会组织之间的界线已经变得相当模懒了,但这两者还是不应该混淆。保卫工人阶级的利益和为之斗争的工会,有责任使自身最终融入现代社会,特别是有责任在经济安全、社会声望和政治权力方面得到显著提高。但就工会在要求社会变革的同时要求与社会相应的政治组织变革而言,它们从来都不是革命的。工人阶级的政党大部分时候都是利益集团,与代表其他社会阶级的政党没有什么不同。区别仅仅出现在少数的和决定性的时刻:当革命进程突然表明,这些人如果不受官方政党纲领和意识形态的领导,就会有他们自己的关于在现代条件下民主政府如何可能的看法的时候。换言之,政治组织和工会的区别不在于社会和经济要求的强弱程度,只在于是否提出一种新政府形式。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一切统治理论的基础是柏拉图式的知与行的分离,而不仅仅是对既不负责任又不可化约的权力意志的辩护。p175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基督教对生命神圣性的重视倾向于抹除古代在积极生活内部作的区分;倾向于把劳动、工作和行动视为同等地受制于现世生活必然性约束的活动。同时,它也帮助劳动一即任何对于维持生物过程来说必需的活动一摆脱了古代对它的部分轻视。在古代,奴隶受到蔑视是因为奴隶只服务于生命必需性,而且奴隶为了活着甘愿付出一切代价,从而被置于主人的强制之下,但在基督教时代,这种对奴隶的古老蔑视就不可能保持下去了。人们不再跟柏拉图一道鄙视宁愿服从主人也不愿意自杀的奴隶,因为在任何情况下,活着都是一种神圣的责任,自杀被认为比谋杀更糟。被拒绝给予一个基督教葬礼的不是谋杀者,而是自行结束自己生命的人。P248-249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社会,在它首次进入公共领域时,伪装成一个财产所有人的组织,这些财所有人不是因为富裕了要求进入公共领域,而是因为他们需要公共领域的保抗以便积累更多财富。用博丹(Bodi)的话说,政府属于国王,财属于臣民,因此为维护臣民财产的利益而统治乃国王的责任。正如最近有人指出的,“共和国”(The Common Wealth),“主要是为了共同财富而存在的”。……只有在财富转化成资本,而资本的主要功能是生产更多的资本时,私有财产的持久性才等同或接近于我们共享世界内在的持久性。[74]不过,财富的持久性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它是一种过程的持久,而非一种稳固结构的持久。P44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马克思的致命错误是把政治行动误解为其他人类活动——她称之为工作和行动——的混合。个体淹没在人类种群致力于生产和消费的集体生命中,这个集体生命无情地前进……现代社会对经济的关注主宰了政治以及人的自我意识。人已经找到一种从宇宙角度看待地球的方式,并且运用人类开端启新的特权挑战了自然的界限,以至于达到了威胁生命本身的未来的程度。普罗米修斯式的权力——释放带有不可预知后果的过程——被赋予了这样一个存在者的社会:他们沉浸在消费中而无力承担对人类世界的责任或不了解他们的政治能力。即使在没有权力的地方,权力也会突然迸发,只要人们开始“协力行动”(act in concert),就能出人意料地从表面强大的政权中撤退。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现代平等以内在于社会的顺从主义为基础,并且只有在行为替代行动成为人类关系的首要模式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这种现代平等在各个方面都不同于古代的平等,特别是希腊城市国家的平等。在希腊城市国家,属于少数“平等者”(homoioi)意味着被许可生活在同侪中间;而公共领域本身,城邦则弥漫着一种强烈的争胜精神,在那里每个人都要不断地把他自己和所有其他人区别开来,以独一无二的业绩或成就来表明自己是所有人当中最优秀的(aien aristeuein)。换言之,公共领域只为个性保留着,它是人们唯一能够显示他们真正是谁、不可替代的地方。正是为了这个表现卓越的机会,和出于对这样一种让所有人都有机会显示自己的政治体*的热爱,每个人才多多少少地愿意分担审判、辩护和处理公共事务的责任。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普罗米修斯式的权力—释放带有不可预知后果的过程-被赋予了这样一个存在者的社会:他们沉浸在消费中而无力承担对人类世界的责任或不了解他们的政治能力。阿伦特在她的前言中注意到,无思想(本身与人类公共世界的丧失有关)是“我们时代的一个最显著特征”,而她大声思考的目的确实是在他人身上激起思考。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在迫害的压力下,受迫害者相互移动得如此之近,以至于他们中间的空间—我们在前面称之为“世界”,它在迫害发生之前理所当然地存在于他们之间―完全消失了。这样就产生出一种人类关系的温暖,它几乎就像一种物理现象那样,穿透了每一位有过这类群体经验的人。当然,我并不是想说这种受迫害人群中的温暖就不伟大。如果它充分发展的话,它确实可以养育出一种在其他情况下非常罕见的仁慈和纯粹的善。它也经常是一种活力的来源、一种仅凭活着就能产生的快乐乐的来源,它甚至能让人认为,只有在那些按一般说法是“被侮辱侮辱和被损害”的人之中,生命才能得到充分实现。但是在这样说时我们一定不要忘记,这种氛围所具有的魅力和力量的增长,同样取(决于下面的事实:世界中的底层人们在享受着这种伟大的特权时,也被免除了关心世界的责任。
——汉娜·鄂兰《黑暗时代的人们》
一个更广泛的共识似乎是,人们根本就不能够下判断,起码当对象是声名显赫的人时。辩论的过程总是如出一辙:从证据确凿、可以证明的细节,一下拐进了普遍性,结果人人都一样,我们所有人都成了有罪的。本来霍赫胡特控诉的是某一个历史上的确有据可查的教皇,可是人们偏偏要指控其针对整个基督教,又或说:“完全有理由提起更为严重的指控,不过被告是作为整体的人类”(罗伯特·威尔驰语)。或者在对于通常能影响判决结果的“细节”面前,提出一个“全貌”说。这样一来,所有细节组成了环环相扣的连续画面;结果,除了照搬被告当初的做法,你别无二选。如此这般的一个全貌,就是犹太民族的“隔都心态”,它遮蔽了真实发生过的一切。在政治框架内,想象某个民族集体有罪或者集体无辜,就属于这些不起任何作用的、空洞的普遍化倾向。如此一来自然也就无须下判断,从而避免了紧随其后的风险。即便人们能够理解那些被灾难直击的群体——基督教会,“最终解决”时期的犹太领导层,“7·20事件”中的人——也很难如人们期望的那样行事;于是人们普遍不愿意作出判断,回避一切应尽的、强加的个人责任,乃至最终很难解释此类动机。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接下来是艾希曼的最后陈词:他等待的公正落空了:法庭没有相信他说的话,尽管他一直在竭尽全力道出真相;法庭不能理解他,即便他从来就不是仇恨犹太种族之人,也从未想成为人类的谋杀犯。他的罪过在于服从,而服从曾经是备受称颂的美德。他的美德被纳粹头目滥用,但他并非首脑人物,而是受害者,只有头目们才应受到惩罚。(他并没有像许多其他底层战犯那样过分。那些人抱怨说有人告诉他们永远不必担心“责任”问题,而他们现在也无法对那些“有责任”的人问责,因为这些人不是自杀就是被绞死,“都逃了,弃他们而去”。)“我不是禽兽,没有变成他们想要把我变成的样子。我成了一个谬论的牺牲品,”他强调说。他没用“替罪羊”一词,却肯定了塞尔瓦蒂乌斯博士所说的——“定是要在这里代替他人受审”。两天后,1961年12月15日,星期五,早上九点,艾希曼被判处死刑。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而塞尔瓦蒂乌斯博士的回应比此前更加简短:被告执行的是“国家行为”,他经历的事,今后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人身上,整个文明世界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艾希曼是一头“替罪羊”,如今西德政府为撇清自身责任把他丢给了耶路撒冷,这有违国际法。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然而在当时,“只是说说”就已经是一种行动;神职人员的责任,就是去验证“这些无用的语言”。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对于被指控的罪行,艾希曼一直坚称他只“协助并教唆”犯罪,并未亲手杀过人。令人深感欣慰的是,判决书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控方没能成功证明被告的这个说法有误。这非常重要,因为它触及罪行的本原(这不是普通的犯罪)和犯人的本性(他也不是普通罪犯)。判决还委婉道出了那个不可思议的事实:在死亡营里,囚犯和受害者才是真正“用双手操纵杀人工具”的人。判决书指出的正是症结所在,这才是事实真相:“一旦我们用刑法典第二十三条的原话来描述他的行为,那么一切从本质上说就变成向他人提供建议、施以援助或者为他人的[犯罪]行为开绿灯了。然而,在这桩罪恶滔天、枝蔓丛生的罪行,也就是我们正在处理的这桩罪行里面,很多人被卷入不同层面、不同行动模式之中,这些人包括隶属不同等级的策划者、组织者、执行者。若采用常见的煽动者与帮凶等概念给他们治罪并不可行。这些具体罪行都属于集体屠杀,不只是受害者的人数,就连从犯的数量也十分庞大,乃至许多罪犯同那些实际杀人者之间的距离远近根本无碍究责的尺度。相反,普遍看来,我们同刽子手之间的实际距离越远,责任程度反而会越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判决书指出的正是症结所在,这才是事实真相:“一旦我们用刑法典第二十三条的原话来描述他的行为,那么一切从本质上说就变成向他人提供建议、施以援助或者为他人的[犯罪]行为开绿灯了。然而,在这桩罪恶滔天、枝蔓丛生的罪行,也就是我们正在处理的这桩罪行里面,很多人被卷入不同层面、不同行动模式之中,这些人包括隶属不同等级的策划者、组织者、执行者。若采用常见的煽动者与帮凶等概念给他们治罪并不可行。这些具体罪行都属于集体屠杀,不只是受害者的人数,就连从犯的数量也十分庞大,乃至许多罪犯同那些实际杀人者之间的距离远近根本无碍究责的尺度。相反,普遍看来,我们同刽子手之间的实际距离越远,责任程度反而会越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塞尔瓦蒂斯博士再也坐不住了。他问了些显而易见的问题:“为什么这种厄运总是降临在犹太人头上?”“您不认为是非理性动机奠定了这个民族的命运,而且超出了人类理解的极限吗?”难道不存在某些“不受人类的影响…推动历史向前的历史精神”吗?难道不是豪斯纳先生引用黑格尔并同意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吗?难道他没有表明“领导者的做法并不总是能达成他们期待的目标和终点?其意图在于摧毁犹太民族,但并未如愿,反倒推动一个新兴国家形成”埃及副外长侯赛因・佐勒菲卡尔・萨布里在埃及国民大会上提出这一理念,认为:希特勒对犹太人屠杀不负有责任,而是犹太复国主义者的牺牲品;后者“迫使前者犯罪,从而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一一建立以色列国”。按照主控官所阐发的历史哲学,塞尔瓦蒂乌斯博士只是用“历史”这个词取代了通常保留给锡安长老会的位置。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总有一天会有一个国际法庭来仲裁国家之间特定的政治责任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埃及副外长侯赛因-佐勒菲卡尔-萨布里在埃及国民大会上提出这一理念,认为:希特勒对犹太人屠杀不负责任,而是犹太复国主义者的牺牲品;后者“迫使前者犯罪,从而达到他们自己的目地——建立以色列国”。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但我们这里讨论的并不是这种责任,这种责任不关乎个体,而且当一个人说对父辈或同胞曾经的所作所为感到有罪,只能是个比喻的说法。(无论是对自己没有做过的行为怀有负罪感,还是对某件事情的确应承担罪责却毫无负罪感,从道德层面看都是错误的。)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P18 一个更广泛的共识似乎是,人们根本就不能够下判断,起码当对象是声名显赫的人时。辩论的过程总是如出一撤:从证据确凿、可以证明的细节,一下拐进了普遍性,结果人人都一样,我们所有人都成了有罪的。P19 在政治框架内,想象某个民族集体有罪或者集体无辜,就属于这些不起任何作用的、空洞的普遍化倾向。如此一来自然也就无须下判断,从而避免了紧随其后的风险。可是,在政治领域却的确存在集体责任一说。它不取决于你本人做过什么,因此既不能从道德层面衡量,也不能用刑法概念去解释。每个国家的政府都要为它曾经做过的事承担政治责任,无论那些过往是对还是错。政府应该推动公正,尽可能弥补不公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总要偿还父辈的罪过。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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