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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跑了,永远地跑了。就是你明天发现一把凶刀,上面有他清清楚楚的血手印,就是明天有人拿出一盘录像带,上面有辛普森杀人的全过程,也统统没有用。检察官再也不可能向他提出另一场起诉,因为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的第五条里,有这样一句话,“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这在美国的法律术语中叫做“两次困境”,将一个公民置于“两次困境”是违宪的。《权利法案》的这一条,限制了政府的执法人员对一个公民无休无止的纠缠。因为宪法的制定者认为,必须防止这样的情况:一个执法人员没有充分证据却要判一个人有罪,当陪审团宣布“罪名不成立”之后,执法人员不甘心,明天弄到一点什幺,重新起诉,后天有些借口,又重新起诉,反正你别想太平。禁止“两次困境”就彻底杜绝了这种可能。对于一个罪行,刑事起诉只以一次为限。要成功,检察官就必须在一次起诉中成功。如果被判无罪释放了,只有当他又一次犯罪被你抓住,你才可能再一次对他起诉,否则,你只能看着他永远地逃离你的手掌心。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它的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都有涉及陪审团制度的内容。它的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宪法修正案的第六条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第七条是这样的:“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十美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他们特别注重个人意愿、个人生活和个人幸福,因此个人奋斗也就随之而天经地义,因为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反之,没有前者也就没有了后者的动力。同时,整个社会,从法律到人们的习惯,都高度尊重个人的生命、个人的幸福、个人的意愿和个人的意志,都把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个人的奋斗看作是高于一切的。这和我们中国人历来把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认为个别的人可以为社会而牺牲,个人在伦理上也应该为社会而牺牲,有着逻辑上的不同。我们中国人是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个人牺牲、天下为公的前提下的。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人人自私自利,何来社会公德?若无社会公德,哪有社会繁荣和人民幸福?美国人却是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个人自由和个人奋斗的基础上的。他们觉得,如果没有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个人生活的幸福,谁来奋斗?若无大多数人的奋斗,何来社会的繁荣?个人意志和社会利益孰先孰后,我不想多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不论一个大国看上去有着多幺坚硬的外壳,它的人民都是一个个平平常常,而再大的大国也就是这些平常人组成的。任何一方,能以更宽广的视角去看这个世界,总是一件好事情。移民在各方面的贡献可以说是美国强大和继续保持强大的必要前提。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压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言论自由,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跟发表方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和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美国的言论自由与言论的内容无关,与言论的正确与否无关,与真理还是谬误无关。必须听那些听不下去的话,“这正是我们必须为自由支付的代价。”如果你因为害怕一个不自由的时代,因此就不给他们言论自由的话,那幺,这个不自由的时代已经开始了。是你自己给它开了头。美国不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系统,它是平面撒开的。长期共存,而且互相制约,所以,反而建立了一种特殊的“秩序”。美国这个国家,你会在表象上看到它五光十色,非常感性。但是在它的根子上,你却可以发现,正是一种高度的理性在统治和管理这个国家。各种不同的宗教和信仰,使这个社会增加了多元文化的深度和厚度,使人们在循着自己的思路走的时候,也注意到别人对这个世界还有许多不同的解释和理解。每一个时代都有它的限制,也都会带来它的新问题。对任何一件事情都要听一听各种不同的观点,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不至于轻易就被人耍了。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当政府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以至于膨胀到了百姓都要把这样的时刻当做“幸福时刻”的时候,也许街上盗贼是很少的,犯罪率是很低的,社会是“安定的”,法律是绝对不保护坏人的,但是这样的法律也同样是不保护好人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这在美国的法律术语中叫作“两次困境”,将一个公民置于“两次困境是违宪的。《权利法案》的这一条,限制了政府的执法人员对一个公民无休无止的纠缠。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们刚到这里就发现有一个不同寻常的电视台,它从早到晚播放的主要内容就是国会和政府机构的听证会。也就是说,政府的预算,设立或取消一个项目,外援的增加和减少外交和内政的某一具体政策等等,大小问题在作出决定之前,正反两种意见都通过电视在百姓的眼皮底下激烈争办过。也就是说,只要你愿意参与,你可以旁听所有的国会会议。我们的朋友塞林娜,她听到中国“文化革命”有抄家的,她几乎不相信谁会有这幺大的胆子。我们那时到美国时间还不长,我好奇地问她,你要是遇到这种情况怎幺办?她毫不犹豫地回答:“我开枪打死他们”。美国人并不认为被告就已经等于是半个罪犯了。相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嫌疑犯或者说被告,是意味着一个公民正处于一个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地位。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寻找罪犯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保护一个普通美国人在处于这种不利地位的时候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面临的检查官与警察,往往是代表着美国的地方政府,甚至是联邦政府的的力量,他们有着巨大的财力物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而一个普通人处于这样一个特殊地位上,如果还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的话,那幺,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执法人员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十条宪法修正案之中,有五条涉及保护涉嫌案犯的美国公民的权利。 美国有许多人质疑死刑是否人道,是否能真正地遏止犯罪,同时,由死刑的问题还牵扯出许许多多的其他问题,比如,判定死刑的界线,究竟那些人应该处死?社会是否有能力承担死刑犯的庞大上诉费用的问题。因为在美国,要以法律剥夺一 个人的生命是非常谨慎的。即使处于死刑,也要允许犯人有充分的再三上诉的机会,因此,每个死刑犯在宣判到执行,其平均等候时间长达十年左右。证人常常成为一个案子的关键,少了一个证人就输了一场官司。对于检方来说,经常有这样的问题,案子破了,真相大白水落石出了,可是证人或是死了,或是跑了,你拿不...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他们特别注重个人意愿、个人生活和个人幸福,因此个人奋斗也就随之天经地义,因为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反之,没有前者也就没有了后者的动力。同时,整个社会,从法律到人们的习惯,都高度尊重个人的生命、个人的幸福、个人的意愿和个人的意志,都把个人意志的 自由和个人的奋斗看做事高于一切的。这个我们中国人历来把社会利益至于个人利益之上,认为个别的人可以为社会而牺牲,个人在伦理上也应该为社会牺牲,有着逻辑上的不同。我们中国人是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个人牺牲、天下为公的前提下的。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人人自私自利,何来社会公德?若无社会公德,哪有社会繁荣和人民幸福?美国人却是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个人自由和个人奋斗的基础上的。他们觉得,如果没有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个人生活的幸福,谁来奋斗?若无大多数人的奋斗,何来社会的繁荣?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人特别注重个人意愿、个人生活和个人幸福,因此个人奋斗也就随之而天经地义,因为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反之,没有前者也就没有了后者的动力。同时,整个社会,从法律到人们的习惯,都高度尊重个人的生命、个人的幸福、个人的意愿和个人的意志,都把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个人的奋斗看作是高于一切的。这和我们中国人历来把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认为个别的人可以为社会而牺牲,个人在伦理上也应该为社会而牺牲,有着逻辑上的不同。我们中国人是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个人牺牲、天下为公的前提下的。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人人自私自利,何来社会公德?若无社会公德,哪有社会繁荣和人民幸福?美国人却是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个人自由和个人奋斗的基础上的。他们觉得,如果没有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个人生活的幸福,谁来奋斗?若无大多数人的奋斗,何来社会的繁荣?个人意志和社会利益孰先孰后,我不想多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那幺,在一个把“个人意愿”放在首位的美国,是不是人人都很自私自利呢?日常生活中是不是都很唯利是图呢?人与人之间是不是都很冷酷无情呢?对此可以有很不同的看法,有时候,这涉及一个人的生活经历、生活处境和看待事物的角度,是不是有机会看到较为广泛的社会现象,以及是不是看到了这些现象的夹龙去脉。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想起这些事例,只是想说明,美国这样一个高度尊重个人生命、个人生活、个人意愿、个人意志,处处强调个人奋斗的社会,它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相互尊重和宽容,而不是冷酷的争夺。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他们特别注重个人意愿、个人生活和个人幸福,因此个人奋斗也就随之而天经地义。同时,整个社会,从法律到人们的习惯,都高度尊重个人的生命、个人的幸福、个人的意愿和个人的意志,都把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个人的奋斗看做是高于一切的。这和我们中国人历来把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认为个别的人可以为社会而牺牲,个人在伦理上也应该为社会而牺性,有着逻辑上的不同。我们中国人是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个人牺性、天下为公的前提下的。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人人自私自利,何来社会公德?若无社会公德,哪有社会繁荣和人民幸福?美国人却是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个人自由和个人奋斗的基础上的。他们觉得,如果没有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个人生活的幸福,谁来奋斗?若无大多数人的奋斗,何来社会的繁荣?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们在国内已经习惯了抢先,不抢先就上不了车、买不到票;在这儿是要互相谦让的,争先恐后让人侧目,因为这不尊重别人。尊重个人生命、个人生活、个人意愿、个人意志,具体来说,要别人尊重自己,同时自己也首先要绝对尊重别人。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有一对老人,一生辛辛苦苦攒下了几百万财产。又老又病时,这笔钱足够他们安度一个富足体面的晚年了。他们却认为一生辛勤攒下的钱在晚年这样花掉太可惜。经过深思熟虑以后他们安排好一切,向朋友邻居道了别,把所有财产捐给了慈善机构,然后一起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这样一个高度尊重个人生命、个人生活、个人意愿、个人意志,处处强调个人奋斗的社会,它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相互尊重和宽容,而不是冷酷的争夺。当然,我早就说过,在美国什幺人都有,其中不乏自私自利和唯利是图的人,但是这并不是美国的基调。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他们为这块土地选择了这样的原则,就必须为这块土地上发生的一切支付代价。有时候,这个代价是指金钱,有时候,这个代价,甚至是生命。 明确了代价之后,仍然选择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最高目标,这是需要勇气的。而且,有时候,甚至可以说,必须是有能力支付价方能得到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但是,当人们以复杂的心情,又一次在电视里,看着一辆着辛普森的白色汽车在公路上向家里开去的时候,宪法保障公民所拥有自由和权利的代价是非常清楚的。如果辛普森是有罪的,他已经永远地逃脱了。“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这里,不错判错系一个无辜公民的代价,就是可能有一千个罪犯被放跑了。这种代价是多方面的,不论从哪一方面去探究,都是沉重的。 如果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两名被害人的公道就再也无法讨还,正义再也无法得到伸张,老高德曼苍凉悲愤的声音将永远使有良心的美国人不得安宁。在“放掉一千”的同时,人们必须面对许许多多被害人哭泣的冤魂。人们将时时会怀疑,他们在检察官输掉一场场官司的时候,他们是不是像老高德曼所指责的,正在输掉一个国家? 如果辛普森是凶手的话,他放回家之后,大概也不会再去杀人。但是,谁能保证那些由于没有足够证据而被放掉的“一千”,甚至远不止一千的嫌疑犯,回家以后会干些什幺呢?“放”得越多,当然危险就越大,社会就越不安宁,这几乎是最简单的一个逻辑。每一个人都在为此支付代价。 实际上,美国人为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除了付出精神上和安全上的巨大代价之外,他们人人还在付出金钱的代价。……他们为这块土地选择了这样的原则,就必须为这块土地上发生的一切支付代价。有时候,这个代价是指金钱;有时候,这个代价,甚至是生命。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就是在经过了俄克拉何马大爆炸之后的今天,在犯罪问题和恐怖主义节节升高,美国国会通过反恐法的时候,美国人民担心的是什幺呢?在最近美国民意调查的结果中看到,半数以上的美国人依然回答说,他们担心联邦政府侵犯他们的隐私权。犯罪有可夺去一些人的生命,但是,在联邦政府的权力扩张失控的时候,他们有可能失去整个自由。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它的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 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宪法修正案的第六条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第七条是这样的:“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20美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其实,你我都早就听说过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但是只有在到了美国之后,在了解了陪审团制度的种种细则规定,并且看了陪审团判案,尤其是看了辛普森案件这样惊心动魄的大案审判之后,我才真正理解陪审团“是什幺”和当初设立它的“为什幺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有许多人质疑死刑是否人道,是否能真正地遏止犯罪,同时由死刑的问题还牵扯出许许多多的其他问题,比如,判定死刑的界线,究竟哪些人应该处死。社会是否有能力承担死刑犯的庞大上诉费用的问题。因为在美国,要以法律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非常谨慎的。即使处以死刑,也要允许犯人有充分的再三上诉的机会。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他们为这块土地选择了这样的原则,就必须为这块土地上发生的一切支付代价。有时候,这个代价是指金钱,有时候,这个代价,甚至是生命。明确了代价之后,仍然选择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最高目标,这是需要勇气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尊重个人生命、个人生活、个人意愿、个人意志,具体来说,要别人尊重自己,同时自己也首先要绝对尊重别人。尊重个人和社会公德,这种极其深厚、极其悠久、极其普遍的社会意识产生了一种共识,那就是人人都要遵守公平的“游戏规则”。在任何时候,做任何事情,“犯规”是最要不得、最不可原谅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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