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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争"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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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艾希曼在耶路撒冷 “您承认战争期间对犹太民族的犯罪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罪277行,您也承认自己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但是您说,您从未怀有卑劣动机,也没有杀死谁的故意,说您从没恨过犹太人,甚至还说您别无选择,所以认为自己无罪。尽管这些可能是实情,但我们还是很难相信;在一些证据(尽管不是很多)面前,您所陈述的犯罪动机、良知、罪责意识等问题不攻自破。您还说,您在最终解决”中扮演的角色纯属偶然,几乎换成谁来演都行,因此,几乎每一个德国人都可能是有罪的。您是想说,既然人人(或者几乎人人)有罪,那么具体到每个人头上,无人有罪。这个看法的确相当普遍,但我们却不能够同意。如果您不理解我们因何反对,那么请您想想索多玛和蛾摩拉的故事。《圣经》中这两座毗邻的城市被天火烧毁,就因为那里所有人都犯了同样的罪行。然而,这种惩罚与当下所定义的集体罪责”不可同日而语。按照集体罪责”,人们须为以其之名,却非身体力行之事ー一既没有亲身参与也没有从中渔利一一承担罪责或怀有负罪感。換言之法律意义上的有罪和无必须是观的,即使八千万德国人都眼您犯了相同的罪,您也不能借此为自己开脱。”神使鬼差地想到胡编,“如果所有人都有问题,那么没人有问题”。深刻体会到,不要对法院抱有过高的“追求正义”的期望,法院不过是衡量双方证据的场所,对于恶和正义的思考还是放到法院之外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如今,这个罪责意识的问题无疑成了艾希曼案抛出的诸多问题中的重中之重,因为所有现代法律体系都将主观故意视作犯罪的必要条件。将主观因素纳入考虑,文明法学(civilized jurisprudence)最引以为豪的事莫过于此。无论在何处、出于何种原因,哪怕是因悖德症(moral insanity)而无法辨别善恶是非,只要没有主观故意,我们就不认为是犯罪。有人提出:“自然遭遇暴行,大地遂发出复仇的怒吼;恶侵犯了天然的和谐,唯有惩戒可使之修复;一个集体蒙受了不公,便有义务惩罚罪人,以捍卫道德秩序。”(约萨尔·罗加特语)这一切在我们看来都是陈腐过时甚至野蛮粗暴的论点,我们拒绝接受。然而不容否认,正是基于这些已经久被遗忘的论点,艾希曼才被带上了法庭;而且事实上,单凭这一点就足以作出死刑判决。既然他曾经卷入到一项公开以把某个特定“种族”清除出地球表面为目的的事业并在其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那么他本人也必须被清除出地球表面。“正义不但必须得到伸张,而且必须光明正大地伸张”,若此话当真,那么只有法官们敢于直面被告作出类似如下表述,在耶路撒冷所发生的一切才算是光明正大地伸张了正义——“您承认战争期间对犹太民族的犯罪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罪行,您也承认自己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但是您说,您从未怀有卑劣动机,也没有杀死谁的故意,说您从没恨过犹太人,甚至还说您别无选择,所以认为自己无罪。尽管这些可能是实情,但我们还是很难相信;在一些证据(尽管不是很多)面前,您所陈述的犯罪动机、良知、罪责意识等问题不攻自破。您还说,您在‘最终解决’中扮演的角色纯属偶然,几乎换成谁来演都行,因此,几乎每一个德国人都可能是有罪的。您是想说,既然人人(或者几乎人人)有罪,那么具体到每个人头上,无人有罪。这个看法的确相当普遍,但我们却不能够同意。如果您不理解我们因何反对,那么请您想想索多玛和蛾摩拉的故事。《圣经》中这两座毗邻的城市被...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总而言之,耶路撒冷法庭之所以是个败笔,是因为它没有正确处理三个基本问题。这三个问题从纽伦堡法庭成立之日起就广为人知并引发众议——如何解决战胜国法庭妨害公正的问题,如何明确定义“反人类罪”,如何正确认识犯这种罪的新型暴力杀人犯。关于第一个问题,由于耶路撒冷法庭不允许辩方证人出庭,所以比纽伦堡审判更加有失公允;考虑到法律程序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乃传统审判之必备要素,这一点成为耶路撒冷审判的最大瑕疵。更何况,如果说在战争刚刚结束时由战胜国进行审判乃在所难免(按杰克逊法官在纽伦堡的说法:“要么必须由战胜国审判战败国,要么必须让战败国自己审判自己。”此外,盟军方面的感受——“宁可铤而走险,也不要中立方”[瓦布莱语]——的确可以理解),那么十六年之后,早已今非昔比。因为此刻,反对中立国参与审判的观点已经站不住脚了。关于第二个问题,耶路撒冷法庭的裁决远胜于纽伦堡。前文曾提过,(作为纽伦堡审判产物的)《伦敦宪章》将“反人类罪”定义为“非人道行为”,译成德语是Verbrechen gegen die Menschlichkeit(针对人性/类的犯罪)——似乎纳粹只不过是缺少人情味。这一说法无疑是二十世纪通行的粉饰太平法。很显然,假如耶路撒冷审判完全受公诉方摆布,将会导致比纽伦堡更严重的根本性误解。但是,法官们不允许洪水般的残暴故事淹没(纳粹)罪行的基本性质,也并未掉入将该罪行与普通战争画等号的陷阱。纽伦堡审判只是偶尔或附带提及的问题——“证据表明……大规模屠杀和恐怖行动不仅旨在消灭敌对方”,而且还是“消灭全部土著人口计划的组成部分之一”——在耶路撒冷审判中占据了中心位置,理由显而易见,艾希曼是因对犹太民族犯罪而被告上法庭的,而这种罪行无法以功利目的来解释;屠犹行动遍及整个欧洲,而不仅限于东部,灭绝犹太人也与拓展生存空间、占领无主之地以留作“德国殖民之用”没有关系。这场聚焦反犹太民族罪行的审判...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目前情况下,要对构成战争罪的事实下定义,无正当理由而实施的暴行是一条法定有效的标准。对于唯一一种全新的罪行,即“反人类罪”,这个标准是不合适的;然而不幸的是,人们在尝试对“反人类罪”下定义时,却还是借用了这一标准。《宪章》(第六条c款)恰恰将其定义为“非人道行为”——似乎连这种罪行也是一种为追求战争和胜利而不得不为的过激行为。无论如何,并不是因为这类众所周知的违法行为,同盟国才去宣布,用丘吉尔的话说,“惩罚战争罪犯[是]战争的主要目的之一”;相反,是那些关于闻所未闻的战争暴行的报道,包括对整个民族的屠杀,对生活在某些地区的全部人口进行“清洗”,也就是说,不仅仅是“毫无军事必要性”,而且还有那些事实上与战争毫无干系的行为,以及宣布在和平时期继续推行系统谋杀政策的做法。实际上,无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没有涵盖这一罪行,不仅如此,战争罪还是唯一一项不适用于“你亦如此”论点的罪行。何况,在面对任何一种犯罪时,没有哪一种比战争罪更能让纽伦堡的法官们感到如此心烦、如此进退维谷。纽伦堡审判中的法国法官多纳迪厄·德·瓦布莱曾对审判做过最精准的解析(LeProcès de Nuremberg ,1947)。他说过:“《宪章》把反人类这项罪名通过一道窄门引进来,如今纽伦堡审判庭一纸判决书便让其人间蒸发。”然而,法官们也跟《宪章》本身一样有始无终。因为,他们即便倾向于判定“战争罪包含了所有传统常见的犯罪形式,但却对反人类罪尽可能地轻描淡写”(基希海默尔语);到了宣判的时候,法官们才流露出真情实感,将最严酷的惩罚,死刑,只判给那些被证实做过异常残暴的行为、构成“反人类罪”的人。或者,正如法国检察官弗朗索瓦·德·芒东以更准确的方式所说的,那些人犯有“破坏人类生存状态罪”。当一批从未被判“阴谋”破坏和平之人被判死刑时,侵略是“最高级别的国际犯罪”这一观点被悄悄抹去了。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作为审判国之一的苏联,理应受到“你亦如此”(tu-quoque)这条论点的指责:难道苏联不是在1939年入侵芬兰、瓜分波兰,却逍遥法外吗?另一方面,“战争罪”尽管跟“反和平罪”同样无先例可循,却包含在国际法当中。《海牙国际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将其定义为“破坏战争法规与惯例”,主要是指虐待战俘和以战争手段对待平民。这里不需要一部具有追溯力的新法,因为纽伦堡审判的最大困难又回到了那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即“你亦如此”论点的适用问题:苏联从未加入《海牙国际公约》(顺便提一下,意大利也没加入),被怀疑在虐待战俘问题上有过之而无不及;另外,根据最近的调查,在卡廷森林(位于苏联境内斯摩棱斯克附近)发现了一万五千具波兰军官的尸体,苏联在这件事上似乎难脱干系。对不设防城市的地毯式轰炸,首先是在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按照《海牙国际公约》显然已经构成战争罪。尽管是德国轰炸伦敦、考文垂、鹿特丹在先,引发敌方对德国城市的轰炸,但是在使用全新的、具有摧毁性力量的武器方面,二者却不可同日而语。要证明这种武器的存在,本可以有许多别的方式。纵然盟军侵犯了《海牙国际公约》,可是在法律层面并未对之展开讨论,其中最明显的原因在于,所谓的国际军事法庭只是名义上的而已,实际不过是胜利者的法庭。而且,用更早前奥托·基希海默尔的话说,“纽伦堡审判书墨迹未干”,这个在赢得战争后启动共同事业的国际联合体就已四分五裂。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权威本就不令人信服,这样一来更是大打折扣。按照《海牙国际公约》,盟军犯有战争罪行,但是这些罪行未被提及或起诉。对此,那个最明显的原因既不能构成唯一的,大概也无法构成最有力的理由。此外可以公平地说,纽伦堡法庭在对德国战犯进行宣判时,小心翼翼地避开可能涉及“你亦如此”的指控。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临近尾声时,人人都已知道,随着侵略武器技术的发展,接受“犯罪性”作战已在所难免。《海牙国际公约》对战争罪...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P121 早在德国本土遭遇战争恐怖之前很久,杀人灭绝机器就已被提上日程并经过了精心打磨。无论是在捷报频传的岁月,还是节节溃败的战争末期,其错综复杂的官僚机制都始终如一地精确运转。起初,当人们可能还有良知的时候,担任指挥角色的精英层,尤其是高级党卫军军官几乎没有人倒戈或变节;只有当德国战争败局已定时,他们才开始冒头。另外,这些背叛的规模从来就没有大到推翻纳粹杀人组织的程度;并且,这些个人行为并非出于怜悯,面是贪腐;背叛纳粹不是出于良心发现,而是希望在苦日子到来之前积一些钱财和人脉。P122 如艾希曼所述,最有力的良心安慰剂是一个简单的事实:他看不到哪怕一个人,任何一个人,真正反对“最终解决”。在占领须土上建立伪政府的同时,总是伴生着一个犹太中央组织;我们随后还会发现,纳粹未能建立傀儡政权的地方,便无法获得犹太人的合作。尽管伪政府的成员通常来自反对党派,但犹太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都是当地声名显赫的犹太领袖,纳粹赋予他们很大权力,直到他们自己也被火车带走。P131 不过,真相是,无论在地方还是国际上,都存在犹太社团组织、犹太党派和社会福利组织。犹太人无论在哪里生活,都有公认的犹太领袖;而这些领袖,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出于何种原因,几乎都毫无例外地同纳粹合作。真相是,假如犹太人民的确没有组织、没有领袖,那么就会乱象丛生,灾祸遍地;但是那样一来,受害者的总数则很难达到四百五十万到六百万之间。P133 我们这里只需顺便提一下德国国内所谓的”内心流亡”。那些人大都供职于第三帝国,甚至有的身居高位;而在战争结東之后,他们告诉自己和整个世界,他们一直“从内心反抗”纳粹专政。此处的间题不是他们是否在说谎,而是,在这个被重重秘密包裹的希特勒政权下,“内心反抗”竟是保守得最好的秘密。在纳粹的恐怖形势下,这几乎成了心照不宣之事。有一位著名的“内心流亡者”,认为自己刚正不阿。有一次...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假如犹太人如同遭灭顶之灾的吉普赛人一样,也是一个没有文化的民族,那么杀死他们还能算是罪大恶极么?艾希曼究竟是以人类破坏者还是以文化歼灭者的身份受审?一个杀人犯是否因为在杀人过程中同时破坏了一种文化而罪加一等?……所有试图扩大审判范围的做法皆应受到抵制,因为法庭不能“允许自身被诱出职责权限之外……司法程序自成一统,依法制定,不容更改,无论具体审判什么”。而且,法庭一旦越界将不得不以“全面失败”而告终。法律不仅无权任意支配“用于调查一般问题的工具”,相反,法律的权威恰恰有赖于其职责范围有限这个事实。……1928年8月的《凯洛格——白里安公约》尽管禁止将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但既不规定侵略标准,也不提及制裁问题,更不用说,《公约》意图建立起来的安全保障体系,实际上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就已经分崩离析。作为审判国之一的苏联,理应受到“你亦如此”这条论点的指责:难道苏联不是在1939年入侵芬兰、瓜分波兰,却逍遥法外吗?另一方面,“战争罪”尽管跟“反和平罪”同样无先例可循,但却包含在国际法当中。《海牙国际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将其定义为“破坏战争法规与惯例”,主要是指虐待战俘和以战争手段对待平民。这里不需要一部具有追溯力的新法,因为纽伦堡审判最大的困难又回到了那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即“你亦如此”论点的适用问题:苏联从未加入《海牙国际公约》,被怀疑在虐待战俘问题上有过之而无不及;另外,根据最近的调查,在卡廷森林发现了一万五千具波兰军官的尸体,苏联在这件事上似乎难脱干系。对不设防城市的地毯式轰炸,尤其是在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按照《海牙国际公约》显然已经构成战争罪。尽管是德国轰炸伦敦、考文垂、鹿特丹在先,引发敌方德国城市的轰炸,但是在使用全新的、具有摧毁性力量的武器方面,二者却不可同日而语。……在刑事诉讼中,即使受害者宁愿选择宽恕或忘记,也比需强制启动。刑事诉讼所依据的法律...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然而事实上,他已经失去了垄断地位,因为所有的部门和机构、州省和党派、军队和党卫军,此时都在忙于“解决”那个问题。即便我们把注意力仅仅放在警察机器上,对所有其他部门忽略不计,场面依然复杂到荒诞不经;除了特别行动队、高级党卫军军官及警察头目团外,还须考虑秘密警察和安全部门的指挥官和警察。所有这些机关团体都隶属于完全不同的命令链条。尽管所有链条最终都指向希姆莱,但各个部门彼此同级,互不听命。不得不承认,检控方每次想给艾希曼加上某个特别罪名时,都要大费周章地在这些并列机构组成的迷宫里找出一个头绪来。[73]马达加斯加计划一直旨在扮演掩护的角色,其实真正的目的是要为从生理上灭绝西欧地区所有犹太人做进一步准备(对波兰犹太人的灭绝并不需要这样的掩护!);同那些费尽心力却总在思路上比元首慢半拍的专业反犹部队相比,马达加斯加计划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熟谙之前的一切暗示——什么特别法案,什么“异化”,什么犹太人聚居区,都只是过程;把欧洲犹太人赶尽杀绝,才是最终目标。一年后,马达加斯加计划宣告作废,每个人从心理上,或者说,从逻辑上,都已做好了下一步准备:既然根本就不存在可供“遣送”之地,那么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灭绝。[79-80]战争还在进行,他在布拉迪斯拉发除了跟内政部长打保龄球之外真的再没有别的公务了吗?是的,没有任何别的事了。他清楚地记得,刺杀海德里希的消息传来时,他们当时是怎么打的保龄球,饮品是怎么端上来的。……难道他几个月里以高度的一致性撒了两次谎?不大可能。对犹太人的驱逐和遣送行动已经成了家常便饭,打保龄球、成为部长的座上宾、听闻海德里希遇刺才令他印象深刻。[84]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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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子抄 ,总有一句让你佩服或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