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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民事审判的性质与刑事审判完全不同,它的判决结果民事诉讼 寻求的是 “金钱赔偿”。它寻找的不是 “罪犯”,而是金钱赔偿的 “责任承担 者”。它的诉讼性质是 “私人起诉”,判决的结果是 “赔不赔钱”和“赔多少 钱”。与涉案者的自由生命统统无关,它所寻求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说到底 这场诉讼在法理上就是只和钱有关。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它所寻求的唯一目标就是 “正义”。这样的审判 和对受害者金钱赔偿之类的诉求,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即使在刑事审判中包 括了没收财产和罚款这样的判决,与钱财有关的这一部分也是充公上交的。 刑事审判寻求的是 “正义”,寻找的是 “罪犯”,它的起诉性质是 “公诉”, 定罪的结果,是剥夺被判有罪者的自由乃至生命。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但是必须解释的是,不论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从名称上来说,都和我们在中国所通俗理解的“保守”和“自由”并不一样。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在第一个总统诞生之前,他们考虑的的首要问题,不是寻找一个伟人,试图赋予他足够的强权,一边控制住美国的局面。相反的,他们考虑如何推选一个称职的管理者,同时限制他的权力,使得总统和政府都无法干涉人民的生活,使得自由自在的美国人依然自由如故。因此,美国和所有的国家一样不乏伟人,但是这里的伟人没有一个与强权有关。 也是由于在这个概念之下,当这个总统上任的时候,在美国,没有一个人,包括总统本人,会试图去强调这是一个高瞻远瞩、英明决断的伟人。美国 的民众也习惯于对总统没有这样的要求。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美国人认为让一个凡人连续多年处于这样的权力中心,无论如何都是危险的。即使这位总统看上去干得很出色,也得请他下来。即使换上去的新总统相对更没有经验,能力也不如前任,那也要换上去。因为抨击宋明理学家们主张“存天理而灭人欲”,实为“以理杀,对于美国人来说,安全第一。只要能够让防止出现专制和暴君的整个“收银机”机制能够正常运作,其他都是次要的。 不仅处于权力巅峰上的当权者有可能是不可靠的,监督群体的“人”,同样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因此,不断改进整个监督机制,使得一切不可靠因素处于制约与平衡的系统之中,一种权力的恶性扩展和群体的疯狂行为,才可能被抑制,在整个社会处于最弱势的个人的自由,才可能不被吞没。 美国人选总统,并不是在选一个完人,而是在选一个理念。也就是说,每个总统候选人对于美国和这个世界给出一种解释,给出一个方向,也给出走向这个方向的一些具体路径。与此同时,总统候选人的个人行为必须基本符合这样的理念。否则,他也就无法说服老百姓,他确实会带领大家向这样一个方向去走。这也就是美国总统通常在竞选时,都标榜自己有一个完美家庭的缘故。这并不意味着大家在选举完人,而是意味着家庭价值至今还是美国人所重视的理念的一部分。,“水门事件”出来的时候,在美国并不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大家也并不排除是个别激进分子所为的可能性。之所以大家相信有这种可能性,就是因为美国的这些政党,从我们的眼睛里看出去都可称“乌合之众”,他们对党员既不审查又不控制,个人的行为是由自己负责的。任何一个政党出一些行为出格的激进分子,都不是什幺稀罕的事情。 但是,人们也在拭目以待,等待进一步的调查结果。这一类的事情一出来,整个设计好的机制就会自动进入调查程序。美国人知道总统有可能撒谎,问题是,他们并不怕他撒谎。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好不容易拧在一起,打了这幺一场胜仗的美国,迅速回复到一盘散沙的状态。并不因为有了一个“美利坚合众国”的称号,大家就从此认为有必要齐心协力。每一个人在这里,他首先是一个人,有着自己“生命的权利,自由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对于美国人,这就够了。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这和美国深入人心的“宪法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宪法在美国不是一张纸,一个文件。在美国人心中,这是俺们得以在这块土地上自由生存的保障。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不仅处于权力巅峰上的当权者有可能是不可靠的,监督群体的“人”,同样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因此,不断改进整个监督机制,使得一切不可靠因素处于制约与平衡的系统之中,一种权力的恶性扩展和群体的疯狂行为,才可能被抑制,在整个社会处于最弱势的个人的自由,才可能不被吞没。在美国的制度运作中,最起码的一条就是,每个人在执行公务时,都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对法律负责。出了事儿的话,任何一个人都必须使陪审团相信,他在执行命令时是确信该项命令不违法的,否则,执行者照样有自己的一份法律责任,该坐牢还是得坐牢。在这条规则之下,美国的高层领导就很难在一项违法行为中,任意推动自己的下属。“必须强调,认定什幺是合法,这是司法分支的职责范围。”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为什幺会这样呢?美国政府难道没钱办好一份“统一”的报纸,办好一个“统一”的电台、电视台?当然不是。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美国人根本不信任任何来自官方的“统一”的媒体。所以,如果有人告诉你,美国的媒体在唱一个调,甚至在齐唱一个“歪调”,那就对美国人民追求个人自由意志的本性太不了解了。媒体有意歪曲报道等于是砸锅卖铁,自个儿砸自个儿的牌子,这是靠牌子在那里挣钱的正经民营大报最犯忌的事情。因此,美国的几家大电视网和大报,都把追求新闻的真实性,运作的独立性和报道的公正性看作是自己的灵魂,它们在这方面无疑也是属于出类拔萃之列的。正是这样的追求和激烈竞争,为美国的新闻界培育了一大批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因此在美国,没有一个政府官员,包括总统在内,敢于不把新闻界放在眼里。不仅因为这支“野战军”有不计其数的具有良好职业训练的记者队伍,而且他们习惯于独立作战,每个人的能量似乎都是经过放大的,几乎没有一个是等闲之辈。因为凡是不具备这样新闻素质的从业人员,都被逐步淘汰了。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我想起来就没法不觉得惊奇,你要知道,当初制定宪法和《权利法案》的那些美国开国者们,他们本身并不是“人民”,而是手中握有政府权力的当权者。二百二十年前的北美,还是一块非常野蛮的士地,动不动就要掏出枪来决斗的,却有这样的“思想”在那里闪闪发光。当时美国还很不稳定,各个州松松垮垮,自行其是。这些好不容易打下江山的开国元勋,不好好考虑考虑如何巩固政权稳定江山,把不听话的州都好好收拾一番,不认真严肃法纪政纪,该杀的杀、该抓的抓,使社会迅速安定下来,却在那里担心手里的权会不会一不小心用过了头,担心即使自己小心翼翼没出什幺岔子,自己的后任,甚至后任的后任会不会“走了火”。因此,开国伊始,他们认认真真讨论的头等大事,居然是如何立法保留老百姓手里的枪支武器,保护他们的民间武装,让他们拥有最彻底的自由,甚至建立一个保护被告合法权利的司法制度。有了这幺一个开头,你还想指望美国人看上去规规矩矩、整整齐齐吗?他们两百多年来,政府和老百姓,就这幺乱中有序地互相习惯了。静下心来想想,真是觉得不可思议。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所以,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所能够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一般的普通老百姓,甚至也远远少于被告。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即使在法庭上发生的事情,只要遇到法官认为还需要进一步了解之后才能决定的情况,都会先把陪审员请出法庭。但是作为被告,他有宪法所保证的面对一切与他有关证据的权利。因此,被告是始终在场的。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所以那些庭外发生的事情,比如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一无所知,而被告却有权知道这一切。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总之,一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因此,你可以这样说,在这一段时间里,陪审员的自由比该案的嫌疑犯还要少得多。因为受到宪法修正案的保护,被告有权面对全部证据和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他是当事人,没有人可以瞒着他什幺东西,而使他糊里糊涂地就给判了。陪审团却只可以面对非常有限的合法证据。这个案子实在是比较特别,由于双方的激烈角逐,审理过程特别长,导致陪审员被隔离的时间居然长达九个月。 还有一点也是很有意思的,你如果问我,在美国,什幺场合上是必须穿得西装革履,一点马虎不得的?我想,那首先就是你如果当了被告、面临一个比较需要认真对待的案子、出现在美国的法庭上的时候。在美国,人们的穿着打扮实际上是非常随便的。但是,一个人哪怕他从来也没有穿过西装,在当了被告上法庭的时候,肯定会考虑要去买一套。因为在前面我已经介绍过,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是“无罪假定”,因此哪怕是最危险的被告,美国政府没有权力强迫被告在法庭上穿囚服,更不能戴刑具,以免陪审团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有“罪犯形象”的先入之见。被告也都会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利,精心打扮...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想到,曾经听过一位在这里移民几十年的华裔长者说,当初华裔美国人在这里能够得到法律上的平等地位,还是仰仗了黑人的民权运动。在今天,依然有一批黑人在思考平等和自由的问题时,走在华裔美国人的前头。我想起著名的现代黑人女诗人玛雅·安吉鲁给她的学生提出的问题:人是不是需要解放自己?人是不是需要解放别人?人能不能够不解放别人只解放自己?人能不能不解放自己只解放别人?仔细想想,这真是很有意思。在考虑种族问题的时候,所有的人,不论他是哪一个族裔,似乎都可以先考虑一下安吉鲁的问题。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在美国“言论自由”和“追求真理”之间的界限是划的非常清楚的。在这里,这是这是两件完全不相干的事情,言论自由只有一个目的,保证每个人能够说出他自己的声音,保证这个世界永远有不同的声音,而是绝不是希望到了某一天,人们只发出一种声音,哪怕公认为,这是“真理的声音”。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们想过,也许,正是考虑到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的普遍认知水平受到局限的情况下,必须避免任何人以“民主”的借口扼杀思想扼杀真理,或者干脆谋杀了那个口吐真言的倒霉蛋。所以,才必须有言论自由。我们当时还谈到,言论所表达的思想,是最丰富最无从把握的,其发展是与人类共存亡的。也就是说,只要人类还存在下去,就没有终极真理和绝对真理。谁也不能仗着人多势众就不准别人开口。如果把这个问题用通俗化的简单语言来表达,那就是在中国大家都熟悉的一句话: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句,即“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简称“不得立法”条款,是美国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的灵魂。我以后会慢慢给你解释这一条的深刻含义。你一定记得,我们尽管只是普通人,在一起的时候,倒也琢磨过民主自由的含义,甚至还琢磨过为什幺必须有言论自由。我们谈到过,在大众语言中,民主自由总是像四字成语一样连在一起,而实际上,它们只是凑巧因为同是被人们追求的目标,才被许多人一糊涂而误以为是一回事。包括希特勒在内的不少专制体制都不失时机地利用过人们的这种糊涂。其实中国人倒是应该很能理解辨别其中的差异,甚至明白它们水火不相容的矛盾冲突的。只需这幺一想马上就清楚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大民主”一来,那些掌握了真理的少数人别说是自由,还会有活路吗?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自由言论就是自由言论,对于流行观点和非流行观点都是一样的。我们不可能一边宣称这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一边又把言论划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两部分。如果有一种检查制度可以把三K党从电视里剔出去,那幺,同样的制度也许早就把马丁·路德·金的讲话从亚拉巴马州剔出去了。必须听那些听不下去的话,“这正是我们必须为自由支付的代价”。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想,首先是,如果一遇到“国家利益”这个震慑力量就让步的话,早就没有美国的新闻自由了。因为,你已经看到,他们所遇到的真正困扰总是来自美国政府,只有政府才可能提出检查制度和禁止发行之类的要求。如果说,美国政府打算以预检预禁这样的手段来限制新闻自由的话,或者说,某一届政府不希望公布不利于它的材料的时候,他们不费力气就可以找到的最好的借口,就是国家利益了。比如,尼克松的“水门事件”丑闻。我相信没有一个总统会愿意这样的材料被公布。如果要以国家利益为借口,应该也是很容易的。至少这些材料的公布,可能引起政局的动荡、社会的不安定,说这是一种国家利益,也完全说得过去。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每一个案例来看,力量对比之悬殊是一目了然的。不仅仅是一个报社或杂志社与整个美国政府的人力、财力和掌握的手段无法匹敌,而且发表一篇文章的分量和国家利益的分量也根本无法较量。因此,一旦“国家利益”这个重磅炸弹能够有朝一日炸开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一个缺口,整个美国的新闻自由就很可能全线崩溃了。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两年后,当最高法院复审这个案子的时候,一致同意这样的判决:一个公众人物,当他受到讽刺挖苦的时候,不论它是多幺具有伤害性,甚至有色情描写,都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弗威尔赢得的二十万美元精神创伤赔偿金也给推翻了。应该说,这个案子又进一步扩大了第一修正案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这个案子的首席法官讲的一段活让我一直很难忘记。公众人物是经常受到讽刺挖苦、漫画化甚至比的。他说,考虑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普追原则,我根本就没打算提供个例外,让它在这种事情的对错中间划上一条界限。也就是说,一对于美国的最高法院,诽谤罪问题的解决毕竟是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的,这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寻求的目标,确保新闻监督的功能,以维持社会的健康正常运作。因此,在最高法院判案的时候,就可以避开细节的纠缠,避开在低一层次的是与非之间划界限,而作出高一层次的原则性判决。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国会大厦前面的广场,是理所当然的“公共论坛”,而“集会自由”又是被涵盖在“言论自由”里面的,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自由除了质的定义,还有量的测度。在不同的时代,自由所经受的冲击和支付的代价是不同的,人们的认识程度和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当必须支付的代价超过了承受能力,人们往往会选择放弃一部分自由。自由和代价是两个分不开的话题。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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