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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看到了美国的自由之后,我们常常说自由实在不是什幺罗曼蒂克的东西,这只不过是一个选择,是一个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义,清醒地知道必须付出多少代价,测试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后,作出的一个选择。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不论一个大国看上去有着多幺坚硬的外壳,它的人民都是一个个平平常常,而再大的大国也就是这些平常人组成的。任何一方,能以更宽广的视角去看这个世界,总是一件好事情。移民在各方面的贡献可以说是美国强大和继续保持强大的必要前提。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压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言论自由,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跟发表方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和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美国的言论自由与言论的内容无关,与言论的正确与否无关,与真理还是谬误无关。必须听那些听不下去的话,“这正是我们必须为自由支付的代价。”如果你因为害怕一个不自由的时代,因此就不给他们言论自由的话,那幺,这个不自由的时代已经开始了。是你自己给它开了头。美国不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系统,它是平面撒开的。长期共存,而且互相制约,所以,反而建立了一种特殊的“秩序”。美国这个国家,你会在表象上看到它五光十色,非常感性。但是在它的根子上,你却可以发现,正是一种高度的理性在统治和管理这个国家。各种不同的宗教和信仰,使这个社会增加了多元文化的深度和厚度,使人们在循着自己的思路走的时候,也注意到别人对这个世界还有许多不同的解释和理解。每一个时代都有它的限制,也都会带来它的新问题。对任何一件事情都要听一听各种不同的观点,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不至于轻易就被人耍了。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当政府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以至于膨胀到了百姓都要把这样的时刻当做“幸福时刻”的时候,也许街上盗贼是很少的,犯罪率是很低的,社会是“安定的”,法律是绝对不保护坏人的,但是这样的法律也同样是不保护好人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这在美国的法律术语中叫作“两次困境”,将一个公民置于“两次困境是违宪的。《权利法案》的这一条,限制了政府的执法人员对一个公民无休无止的纠缠。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这是一种制度的罪恶,而不是特定与某一种族相连的罪恶但是,美国的历史却使得黑白双方都负担沉重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你进入一个地区生活,也就必须遵从这个地方人民的公约,如果你不喜欢,你有搬家的自由,但是没有在当地违法的“自由”。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试,雇主问你的年龄,是违法的;问你是不是有什幺残疾,是违法的;问你的婚姻状况,是违法的;问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况,是违法的;问你有没有孩子,是违法的;问你是否被逮捕过,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我们在中国进一个工作单位所填的正常表格,上面总是有年龄、籍贯、性别、民族、本人成分、家庭成分、何时入团、何时入党、何年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等等条款,如果,在美国一个雇主给你递上这幺一张表格,你拿着就可以对他说“咱们法庭上见”了。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作为一个夹缝中的移民,尚且感受到矛盾与压力,那幺,当这两种文化两个大国真的正面遭遇,彼此实际上是多幺陌生和困惑,说是危机四伏似乎也并不过分。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实际上,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压在这个角色头上,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还有可能使这个职业产生畸变。所以说,直接地寻求和追求社会正义,本来就根本不是一个律师的职责。 律师是有他的职责的,他的职责就是,不论他的顾客是什幺人,在收取顾客费用的同时,就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使他的顾客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当这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够通过这样的法律服务充分享有了公民权利,真正的社会正义就已经得到体现了。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的司法制度当然也是希望寻找罪犯,希望伸张“正义和公道”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承认它面临这样一个困难,就是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它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因此,它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这就是我以前自己总结的“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这里在发生一个民权案例的时候,各种民权机构以及许多平民,他们都会抛开对当事人个人的好恶,抛开对他的信念、言论、行为的好恶,去支持这个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这个时候,他们看上去像是在共同守护一个堤坝,似乎一旦决堤就会一毁俱毁。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你在最近的信中曾经问过我,你觉得辛普森有罪吗?在这一年里,美国所有的人都在问别人或被别人问这个问题。在该案审判的不同阶段,在时而检方占上风、时而又是辩方占上风的时候,这个问题曾被一遍遍地提出来。后来,尤其在辛普森案判决之后,我突然发现,另一个问题或许更有意义。于是,我开始问我身边所有的朋友,我先问他们,你觉得辛普森有罪吗?他们中的大多数回答说,他们认为辛普森有罪。然后我再问他们,如果你是陪审员,你会判他罪名成立吗?对于这个问题,有些人答得有点犹豫,有些人则非常坚决,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回答说:不会! 在辛普森判决之后,报纸上一直大量报道,大部分的黑人认为他是无罪的,大部分的白人认为他是有罪的。接着新闻媒体又做了这样的民意测验,他们问,你觉得辛普森是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吗?绝大多数的人,不论他是黑人还是白人,不论他觉得辛普森是有罪还是没罪,都回答说,是的,我认为他受到了公正的审判。 966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他们对于当时混乱的局面感到紧张,因此而越轨,似乎也情有可原。在社会动荡的时候,这样做是不是就是可以原谅的呢?美国最高法院对这一类问题的有这样的看法。他们认为,保护个人权利,尤其是象集会自由这样的基本权利,在平静的年代和社会安定的时期,是容易做到的。可是,在社会产生危机的时候,要做到这一点就显得困难得多。但是,恰恰是这个时候,更应该让人民有集会和把话说出来的权利, 让他们有机会表达一种和当时正统的观点不同的意见。早在193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写过这样一段话:“有人会煽动以暴力推翻我们的制度,我们是应该把社会从这样的煽动中安全引导出来。但是,我们越是认识到这样做的重要性,越是应该坚持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集会自由这样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坚持这样做,正是为了使我们能够通过和平的手段完成所要求的社会变化。几个世纪以来,共和制度就是建立在这一点上的,这也恰是一个依靠宪法建立起来的政府的真正基础。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在美国,也和其他国家一样,大量的普通平民是善良的,在看到社会上出现犯罪现象的时候,总希望法律对于犯罪的惩治是行之有效的。他们中的一些人也会希望“从重,从快,从严”,使得这个社会能够迅速安定下来。同时,也有一些善良的平民,他们觉得刑事案件永远是一件“打击坏人”,只有“坏人”才会卷进去的事情,而自己属于“好人”之列,严刑峻法,快速判案,即使产生误差,造成的也是坏人倒霉,和自己是没有什幺关系的,自己永远不会需要一个保护被告的法律。但是,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 , 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 “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美国的权利法案以及司法制度对于被告的保护,至今还不能完全防止冤假错案。比如说,假设佛曼的录音带是完全真实的话,里面就提到不止一个品质恶劣的警察制造伪证,陷害被告的案例。辛普森案一结束,司法部长就下令对洛杉矶警察局进行调查。但是,权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现象,更是为了使美国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杜绝发生大批人死于冤狱或者困于冤狱的可能。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以社会安全为借口,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于自由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这样的司法精神是建立在权利法案的基础上的。它的出发点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我已经介绍过,权利法案的制定,它的目标是针对政府的,尤其是针对联邦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和政府的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平民。一个被告,当他面临审判的时候,他立即面对着一个极大的强势。这里我想谈一谈有关辛普森“金钱买正义”的指责。在该案结辩之前,洛杉矶政府宣布,到当时为止,属于政府的检察部门,已经用了八百零五万一千七百三十九美元,这些钱当然来自当地的税收。这笔费用还不包括洛杉矶警察局的调查开支。从这里你可以看到,我所说的一个平民被告面临强势,实在不是一个什幺轻松话题。警察和检察部门可以动用以千百万计的金钱来对一个平民进行调查和诉讼,他们有可能是象达顿律师那样看上去正直的理想主义者,至少有章有法;也有可能是象佛曼那样甚至比佛曼更糟,既有某种偏见又没有职业道德的执法犯法者,陷害栽赃都有可能。即使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也可能在某种信念的引导下,打击一个和他信念不同的平民。而当一个政府,或是政府的某一个部门,当他们出于某种原因,对某一个体或者某一群体的平民看不顺眼,想要“治治”的话,他们手里可以运用的,有的是巨大的财力和这种财力所可能调动的力量,尽管这些钱本身是来自人民。“因此,你可以看到,一个平民如果沦为被告,在政府这样的强势面前,如果出现品质低劣执法人员,有法不依,而且利用这个强势“仗势欺人”的话,那幺这个被告被诬告,被陷害,被夸大罪行,被非法凌辱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如果宪法和司法制度还不明确地宣布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并且坚决执行“公平审判”的话,这个社会还会有什幺“正义和公道”可言呢?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由于宪法第六修正案的存在,使得美国保护证人的问题变得特别严重。在现代技术发展的情况下,不仅可以录音,甚至还可以做到录像,这一切是否可以取代证人呢?录音和录像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一部分的,但是,如果这些证据是牵涉到一个证人的话,被告仍然有权利根据宪法第六修正案要求与证人当面对质。如果证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出庭的话,那幺,被告虽然还是有可能被判下来,但是,在上诉的时候,他多半就可以逃掉了。因为美国的上诉法庭并不是把案子再重审一遍,而是审查这个案子有没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地方。如果被告在上诉的时候提出,他的宪法权利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得到保护,那幺,上诉法院是有充足的理由驳回地方法院的判决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在美国,检方和辩方是完全平等对抗的两个梯队。美国的法庭和运动场没有什幺区别,检方和辩方就象两支均势力敌的运动队。因为根据美国的法律,不论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幺严重,不论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是多幺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无罪假定”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是极为重要的一条。正是这一条,决定了检方和辩方从道义上的平等地位。正因为在宣判之前,假定被告是无罪的,律师也就可以毫无心理负担,理直气壮地进行辩护。如果没有这一条,被告律师一出场就矮三分,就根本谈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很有可能轻易沦为“待宰的羔羊”了。所以,在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检方的责任是陈列证据,证明控告可以站得住脚,以期找出真正的罪犯。而作为辩方,是竭力对检方的证据提出疑点,甚至推翻检方的证据,以期维护有可能被冤枉的被告的清白。因此,在道义上,双方丝毫没有贵贱高下之分。检方即使手中掌握确凿证据,你所能做的,只是让证据说话,而不能有哪怕是些微的表示,以暗示双方有道义上的差异。如果检察官有任何擡高自己在道义上地位的迹象,比如说,宣称自己是伸张正义,而暗示辩护律师是为罪犯开脱等等,都是违反了“公平游戏”的原则,是严重犯规的行为。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这是一篇提倡女权的文章。它谈到,女性待人处事的态度和她们的语言都与男性有很大的不同,作者列举了许多女性的习惯用语,分析了其语言特征,主要是它的柔性的一面。作者指出,这说明了女性长期以来,在社会上的不平等地位,使得她们逐步地习惯于谦和、柔性和没有自信心。但是,当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发现,女性不但与男性有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的不同,显然还有她因生理不同而产生的心理不同,这些因素同样也影响了她的态度和语言特征。最后,大家争论的结果就是,事实上,你根本已经无法完全辨别出,在女性的语言特征中到底哪些是生理和心理的因素造成的,而哪一些是由长期男女不平等的社会因素造成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律师到底应该是怎样的一个社会角色呢?我想律师界是类似于咨询加上服务的机构,他只是向客户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信息和服务。他和顾客之间只是一个平等的交易过程,顾客付费、律师提供服务,任何一方不满意的话都可以解除契约。由于律师咨询内容比较特殊,使这一行业比其他技术咨询行业增添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和社会内容,但是实际上,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压在这个角色头上,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还有可能使这个职业产生畸变。所以说,直接地寻求和追求社会正义,本来就根本不是一个律师的职责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人只认宪法,因为宪法是整体人民的自由保障。他们已经习惯于为此支付代价。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言论自由是一个人说的权利,但是有一条,就是你不能强迫别人听,也就是说,你不能侵犯别人。因此,在美国的电影里在电视播放的录像带里,是可以有脏话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但是,美国人很少有以此感到自豪的。因为,调查机构越发达,他们越感到自由受到威胁。这也就是美国人对反恐怖法始终不能放心的缘故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你确定了任何一种自由,都会有人滥用,言论自由也不例外。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尊重个人和社会公德,这种极其深厚,极其悠久,极其普遍的社会意识产生了一种共识,那就是人人都要遵守公平的“游戏规则”。在任何时候,做任何事情, “犯规”是最要不得,最不可原谅的。这种共识是美国这样一个法制社会得以正常运作的社会基础。事无巨细包罗万象系统化了的法律就是“游戏规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是这些规则的最高准则。但是,就像在任何游戏里一样,犯规而不给当场捉住的可能性,或者自以为可以犯规而不给捉住,仍然诱使着一些人犯规。美国人认为,最有可能这样做,而且最有可能犯规成功的总是有权力,有势力,有组织的力量,因此,最可能犯规的这就是美国政府。他们认为,个人的犯规,甚至如集团犯罪这样的犯规,都还是在能够控制的范围,而如果出现政府一级从根本点上犯规成功的话,就可能出现真正的失控。为了约束联邦政府的犯规冲动,美国的立国者们才写下了这短短十条修正案。它成了美国人民自由和幸福的基石。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对于宪法修正案最重要的第一修正案,几乎从一开始,最高法院就挣扎在两难之间:既要维护言论自由的承诺,又惧怕言论引起的非法行为以及煽动的暴力,甚至担心危及国家安全。因此产生了最著名的,对所有宪法条款都有效的“清楚与现实的危险”测定原则。在此原则之下,如果政府无法证明某一言论是造成了清楚与现实的危险,它就不能对该言论的发表者进行惩罚。这条原则产生在本世纪初。但是,新的判断困难随之而来。什幺样的程度的危险算是危险了呢?危险的可能性到什幺地步算是“清楚”了呢?离危险相距多远就算是“现实”了呢?到了美国以后,我们发现美国人对于这一类问题非常顶真,已经到了咬文嚼字,辎铢必究的地步。大概对于他们来说,人命关天,马虎不得。或者更确切地说,个人的自由事关重大,不得马虎。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而且,这并不是一锤定音的终极选择。自由除了质的定义,还有量的测度。在不同的时代,自由所经受的冲击和支付的代价是不同的,人们的认识程度和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当必须支付的代价超过了承受能力,人们往往会选择放弃一部分自由。自由和代价是两个分不开的话题。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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