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是靠不住的》名句 (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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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是靠不住的简介:
本书是《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的姊妹篇,作者继续以信件的形式,从美国总统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开始,用一连串的故事,层层铺排出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操作细节,使读者更深刻地了解美国是如何在自身的制度...
共329个句子:(第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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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保守派认为,胎儿本身已经是一个生命,堕胎就不仅是一个特别的“是否允许堕胎”的问题,而是“是否允许谋杀”这样一个问题的一部分。我跑到这里,第一次听到人们居然把“堕胎”与“谋杀”等而论之,着实怀疑他们思路是不是出了什幺毛病。但是,很快我就开始理解他们思维的逻辑性和严肃性。如果你质疑胎儿是不是一个与婴儿同等的生命,那幺,他们确实有严格的科学证据。如果你说界限是在出生之前与出生之后,那幺,正像我以前告诉过你的,极端保守派的“谈论节目”指责说,这等于是说,谋杀的合法性只有两英寸距离的区别。他会问你,如果出生之后的婴儿是不可谋杀的,那幺,凭什幺说,一个即将临产的婴儿就是可谋杀的呢?你确实必须承认这样的事实,临产前的婴儿已经完全成熟,基本上和刚出生的没有什幺大的区别。如果你再把界限往前划,划在早期怀孕和晚期怀孕的区别。那幺,现代科学确实也已经可以把一个非常早期的胎儿在体外成功存活了。终有一天,科学可以使一个受精卵完全在体外培育成婴儿,这时,监儿和婴儿之间的区别根本就不存在了。面对一个连续的生命体,你基至再也找不出体内体外这样两英寸距离的借口。他们的推论使你无香堕胎等同于扼杀一个生命,等同于谋杀婴儿。 于是,间题是,到底是谁有权去扼杀个像胎儿这样的生命,无杀一个比儿童,比出生后的婴儿更为柔弱无助的生命呢?是这个生命的父母就应该有这样的权利吗?为什幺社会不允许谋杀出生后的婴儿,却能够允许这样的一种谋杀呢? 在那次聚会上,弗兰西斯颇为激动地问大家,如果我们失去了对生命的尊重,我们承认了对生命的谋杀,那幺,既然我们同意父母有权谋杀一个胎儿,那幺父母是否也可以出于某种理由谋杀一个婴儿呢?比如,他们生了一个他们不需要的女婴,是否有权一生下来就把她给扔了呢? 当弗兰西斯的姐夫举出人口爆炸以后,有可能产生的普遍的生活质量下降的问题,有可能产生的大饥荒的问...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所以,在美国的保守派和自由派的争执中,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就是保守派的电台节目中,总是在宣传自己的观点的同时,对自由派的一切愤怒指责甚至破口大骂。但是,自由派的“谈论节目”几乎没有什幺义正词严的时刻,他们常常只是轻松地对保守派的愤怒开一些玩笑,甚至做一些自嘲。 这种区别,保守派一直认为,这是因为自由派理屈词穷的缘故,“他们根本就没有道理,他们根本就讲不出我们有什幺不对”。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说法也有一定的正确性。就是,在自由派看来,这个世界的价值观是多元的,他们无意去指责别人的选择。所以,这场持续不断的争论一直在以一种滑稽的形式进行。一方在说,我的观点就是正确的,你的观点就是错的。而另一方却在说,你可以相信你的观点,我也可以相信我的观点,这并没有什幺矛盾。这种出于观念性的不应战,却常常使得对方更为相信自己的正确以及对方的怯弱。 而从更进一步来说,保守派的这种“坚持真理”的观念特征,有一种我们掌了权,就要带领迷途的羔羊回到正道的劲头。而这种劲头在自由派看来是危险的。因为,自由派的多元文化特征,更倾向于由个人决定他的价值取向。也许有某些人,他们的价值取向是会通向痛苦的,但是,这是他自己的选择,也许他继续走下去,也许他会逐步转变,但是,这是他自己的事情。也许有一些人会走向毁灭,这的确是一种社会代价。但是,如果动用政府的力量去号召甚至规定人们的价值取向,这将是一种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的倒退行为。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在刑事诉讼的判决中,我们得到的结论是,陪审团认定检方没有提供绝对确信无疑的证据,而被告律师则提供了足够的对证据的疑点。因此,他们根据刑事诉讼判定中,对证据必须“超越合理的怀疑”的严格要求,同时,又依据刑事审判的“无罪推定”原则,以全票通过,判定辛普森的谋杀罪“罪名不成立”。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中,我们得到的结论是,陪审团认定,在对双方的证据进行权衡之后,所有的陪审员都认为,辛普森涉案的可能性,比辛普森无辜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此他们根据民事诉讼判定中,对证据“衡量”的要求,虽然不需要全票,但是他们还是以全票通过,判定辛普森对两名被害者的死负有责任。在比较之后,我们发现,两个看上去截然相反的结论,实际上并不是绝对矛盾的。我又想起辛普森刑事判决的那一天。我在屋里听完判决,冲出来告诉我的同伴。一出门先迎面碰上了丹尼斯,他问道,怎幺样?我说,陪审团把他给解脱了。丹尼斯一边往里走,一边自言自语地说:“他们只能这样做,他们只能这样做。”丹尼斯的话,实际上说明了刑事案陪审团的处境。就是我去年所提到过的,他们即使个人认为,可能是辛普森杀了人,但是,只要没有面对“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就如丹尼斯所说的,根据刊事案的要求,他们“只能”放人。那幺,既然大家公认,在刑事案中检方是没有能够提供确信无疑的证据,那幺,刑事判决的结果就是必然的、合理的。而在民事案中,陪审团就没有受到刑事案严格规定的约束,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他们听证之后,自己觉得大概是辛普森杀的人,就可以按自己的意向投票。既然社会上也有许多人认为,很可能是辛普森杀的人,那幺,民事审判的结果也是必然的、合理的。于是,这两个貌似截然相反的判决,就合理地联系在一起,合法共存了。它的结论就是,根据对所有证据的衡量,辛普森杀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是,至今还没有确切无疑的“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百分之一百,肯定就是辛普森杀的人。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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