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的司法制度的设计中,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也就是说,这两种诉讼本来就是两回事,结果也就当然可以不同,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一个判决推翻另一个判决”的问题。这两个看上去矛盾的判决,完全可以不仅“合法”而且也“合理”地起并存。民事审判的性质与刑事审判完全不同,它的判决结果民事诉讼寻求的是“金钱赔偿”。它寻找的不是“罪犯”,而是金钱赔偿的“责任承担者”。它的诉讼性质是“私人起诉”,判决的结果是“赔不赔钱”和“赔多少钱”。与涉案者的自由生命统统无关,它所寻求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说到底这场诉讼在法理上就是只和钱有关。
句子的出处/作者
——谏山创《进击的巨人》
——保罗·科埃略《牧羊少年奇幻之旅》
——白落梅《一剪宋朝的时光》
——坂元裕二《Moth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