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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
——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
2026-06-12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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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贵正义,法贵公平;有功于前,不为损刑:有善于前,不为亏法!唯此,法治可立。
——孙皓晖《大秦赋》
劳动分工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主要原因。
——亚当·斯密《国富论》
大辽子明,无论名族无论地位,人人一律平等。
——蒋胜男《燕云台》
打破死循环的主动权在强势的执法机关,而非弱势的普通百姓。几年以前,我入住酒店,正好遇到警察查房。出于职业习惯,我让警察出示工作证,他十分诧异,说未带证件,但警服警号就等同于证件。我说,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是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必要条件。警察愣了一下,还是下楼去取证件了,半小时后,再次査房。警察出示证件后,我自然非常配合地让其査验身份证件,而这位警察的“克制”也让我对“法治”二字多了一分信心
——罗翔《刑法学讲义》
二战前就有大量的刑法学者为国家主义背书有人就认为法益是国家所保护的利益,国家是最高位阶的法价值,只要是国家规定的犯罪,那它都是合理的,因为背后都有国家所需要保护的利益。刑法也就成为一种单纯维护社会稳定的控制手段,法治限制刑罚权的诫命被彻底放弃。
——罗翔《法律的悖论》
“希腊的情况和那些野蛮人是大不相同的。他们在很久以前就已经完全开化,并已腐化堕落。他们的较高的识见不会容许他们放弃自己的语言,他们过份的虚荣又不会让他们接受外来的制度。他们却在他们已失去祖辈们的美德之后,仍然还保留着祖辈的偏见。在他们被迫不得不尊重罗马征服者高超的智慧和力量的时候,他们却表示对他们的粗俗的举止十分厌恶。”
——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
没有哪种制度完美无瑕,每一种制度都有它的长处短处,这固然是老生常谈,但我想说的是,一种制度是否运转良好,并不全看制度设计,还要看国民尤其是一国的菁英怎样对待这种制度。他们爱自己的制度,就会尽力发扬这个制度的长处,避免其短处,共同体就会在这种制度下繁荣强盛,让我们觉得这种制度优点多多;反之,人们失去了对一种制度的热情,民众只想从这个制度得到利益,菁英们转变成机会主义政客,千方百计利用这个制度的漏罅为自己谋求权力和财富,这种制度的缺点就会放大。斯巴达和雅典长期保持强邦地位,很大程度上在于这两个城邦特有的政治文化,在于它们的民众信赖自己特有的政治制度。
——陈嘉映《希腊别传》
在美国,也和其他国家一样,大量的普通平民是善良的,在看到社会上出现犯罪现象的时候,总希望法律对于犯罪的惩治是行之有效的。他们中的一些人也会希望“从重、从快、从严”,使得这个社会能够迅速安定下来。同时,也有一些善良的平民,他们觉得刑事案件永远是一件“打击坏人”、只有“坏人”オ会卷进去的事情,而自己属于“好人”之列,严刑峻法、快速判案,即使产生误差,造成的也是坏人倒霉,和自己是没有什幺关系的,自己永远不会需要一个保护被告的法律。 但是,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 美国的《权利法案》以及司法制度对于被告的保护,至今还不能完全防止冤假错案。比如说,假设佛曼的录音带是完全真实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的法庭和运动场没有什幺区别,检方和辩方就像两支势均力敌的运动队。因为根据美国的法律,不论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幺严重,不论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是多幺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无罪假定”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是极为重要的一条。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公民权利的保障,不是仅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它还必须依靠健全独立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会机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而且,这个社会必须普遍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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