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时报》的律师辩称,这篇宣传广告是由六十四名知名人士签署的,如果他们知道内容不实,他们是不会这样做的。也就是说,他们不是故意的诽谤行为。至于《纽约时报》,他们并没有责任要对发表的东西都做精确的核实,他们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新闻自由,有权决定是否发表。最高法院一致通过推翻了初级法院的判决。并且,针对公职人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宣布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当公职人员遇到不实的批评而受到伤害的时候,他不能以诽谤罪要求赔偿金,除非他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这是出于“真实的恶意”。你也一定注意到了,当事人要拿出这样的证据,证明新闻媒体事先就有诬陷的企图,是非常困难的。这样,公职人员几乎不可能打赢这样的官司。法庭同时指出:在自由辩论中,发生失误是不可避免的,必须保护新闻界有“喘气的空间”,使他们有可能生存下去。
句子的出处/作者
——乔万尼奥里《斯巴达克斯》
——维克多·弗兰克尔《活出生命的意义》
——丁梓光《以家人之名》
——李潇《玫瑰的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