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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一场审判的报道,它只能讨论那些可以进入审判程序的问题,或者为伸张正义而理应面对的问题。假如审判所在国的国情碰巧对审判影响重大,当然也必须纳入考虑。而本书既不讨论犹太民族历史上最悲惨的一段,也不探讨极权主义问题,不追溯第三帝国时期的德意志民族历史,更不是一篇探讨恶之本质的理论文章。每个审判的焦点都是作为被告的那个人,他有血有肉,有自己的历史,总是有独特的品质、个性、行为方式和生活境遇。在此之外的一切,诸如犹太民族离散史、反犹主义史、德意志民族以及其他民族的行为、当时的意识形态以及第三帝国的政府机构等,只有当这些构成被告犯罪的背景和条件时,才会影响到审判。所有被告并未接触到的事物,所有并未对被告产生影响的事物,都必须从审判程序中剔除出去,自然也不应出现在对审判的报告里。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假如这场审判没有让人意识到,未来有可能——这种可能性令人不安又无法回避——还会发生类似的犯罪,那么,就算审判的主要目的——对艾希曼进行控诉、辩护、审判、惩罚——已然实现,也没有多大意义。之所以说未来凶多吉少,原因既是普遍又是特殊的。人类的真正本性是:任何行为一旦发生并且被人类历史记载下来,它就会一直潜伏下来,哪怕时过境迁。没有哪种惩罚具备阻止犯罪行凶的威慑力量。相反,无论惩罚的力度有多大,只要一种特定的罪行出现过一次,重现的机会就远大于首次出现的概率。说到纳粹罪行有可能重演,还有更具说服力的特殊原因。现代社会的人口爆炸与新技术手段的发明碰巧并肩而行:一方面,大部分人口被迫成为“过剩”劳动力;另一方面,原子能的发明促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人们随时都可以通过毁灭来解决“问题”。相形之下,希特勒的毒气设备顶多算是淘气孩子摆弄的粗笨玩具。这种巧合,足以令人战栗。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在以色列境外(在商讨《菜茵水星报》所说的“棘手问题”,即“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历史和政治罪责的可能性以及边界问题”的一次巴伐利亚天主教学院会议上),塞尔瓦蒂乌斯更进一步,宣称“艾希曼审判中唯一合法的刑诉程序就是对他的以色列绑架者的审判,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人这样做”;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这是拼凑的历史、廉价的修辞;更恶劣的是,这些话明显对艾希曼进行审判的目的相矛盾,暗示他可能仅仅是早已注定的神秘命运的无辜执行者,或者就此而言,甚至成了反犹主义的无辜执行者;反犹主义可能是必要开辟一条“这个民族走过的血染之路”,以使这个民族完成其使命。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由于犹太人只考虑自身的历史语境,于是,希特勒统治时期犹太人所里受的灾难( 三分之一同胞被害),在他们看来并不是最近才有的犯罪,也不是前所未有的种族屠杀,恰恰相反,乃是他们早已熟悉和铭记的最古老的犯罪。这一误解,实际上是耶路撒冷审判中所有败笔以及缺憾的根源所在。参加审判的人里面,没有一个人真正明白奥斯维辛在事实层面究竟有多么恐怖。奥斯维辛恐怖的本质有别于迄今所有暴虐行为,却只被公诉方和法官当做犹太历史上最恐怖的种族屠杀而已。他们由此认为,从纳粹党早期的反犹到《纽伦堡法案》,再到德国排犹运动,直到最后的毒气室,贯穿着一条直线。然而,从政治和法律角度看,这些“犯罪”无论在量的层面还是质的层面,都不可同日而语。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对于一个犹太人而言,在毁灭本民族的过程中担任犹太领袖,无疑是整个黑暗历史上最黑暗的一页。……在他们受纳粹启发(而非胁迫)所作的宣言中,我们仍能感受到他们多么享受于这份新近获得的权力。……我们知道犹太官员成为杀人工具时的感受:他们就像“在船将倾覆之际,为安全抵达港口放弃大部分珍贵货物”的船长们,就像“牺牲一百人换取一千人性命,牺牲一千人换取一万人性命”的营救者,真相更加残忍。比如在匈牙利,卡斯特纳博士以牺牲476,000人的代价,解救了整整1684个人。……(谁生谁死的“神圣原则”是什么?)是那些“毕生都在为孜布尔” [集体、社区]奔波的人,比如犹太长老以及“最杰出的犹太人”——卡斯特纳的报告如是回答。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过去的十五年里,所有专家都对德国人对待自身历史的态度百思不解,如今则豁然开朗:德国人并不怎么在乎,也不特别关注国内在逃屠杀犯的现状,既然他们中没有人能够出于自身的意志犯下谋杀案;尽管如此,如果世界舆论— 或者说,德国人所称的外国,这个词把德国之外的所有国家变成了一个单数名词— 死咬住不放,并且要求这些人受到惩罚,那么他们一定非常乐意配合,至少会尽一份薄力。阿登纳总理已经预见到这种窘境,并表达出自己的忧虑。他认为审判将会“再次唤起所有人的恐惧”,在全世界制造出新一阵反德浪潮。事实的确如此。在以色列筹备审判的十个月里,德国以空前的热情在国内对纳粹战犯展开搜捕和起诉,好在尘埃落定之际不致颜面扫地。不过,无论是德国的权威机构还是任何有分量的公众意见,都没有提出要引渡艾希曼,这本该是不言自明的,因为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会强烈要求自己来审判自己的罪犯。(阿登纳政府的官方立场认为无法引渡,因为以色列同德国之间不存在引渡条约;然而这个说法站不住脚,因为这只意味着不能强迫以色列引渡。黑森州司法部长弗里茨·鲍尔洞察到了这一点,故向波恩的联邦政府申请启动引渡程序。但是鲍尔先生单纯从一个德国犹太人的感受出发,使德国公众不能够感同身受;他的申请不仅在波恩政府那里碰壁,而且几乎无人注意,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支持。另一个反对引渡的理由是,西德政府派到耶路撒冷的观察员认为,德国已经废除了死刑,所以无法让艾希曼罪有应得。从德国法庭对纳粹集体屠杀犯的宽大处理来看,很难不去怀疑这种论调背后的诚意。当然,正如J.J.扬森在《莱茵水星报》[1961年8月11日]上所言,在德国审判艾希曼的最大政治风险是,艾希曼可能会因缺乏犯罪意图而被判无罪。)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汉娜·阿伦特利用《纽约客》委托给她的任务促成了一个机会:在她看来,纽伦堡审判当时并未得到足够认真的对待,而借由艾希曼审判正好可以直面纳粹犯罪的动机。首先是理论兴趣。研究“这场灾难中全部阴森可怖的、在现实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而不夹杂任何成文材料的干扰”。如此一来也就触及到了她后来在副标题“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中涵盖的基本主题。在她而言,这并不算新鲜事物。她在1951年出版的《极权主义的起源》中已经给出证据,表明那套罕见的“最终解决”新方案,实际上是帝国主义殖民政策下“政府组织大屠杀”的雏形。这种新在于,它脱离了任何道德维度;同时,实现它不需要外界诱因,也并无可见的目的。在那本书中她指出,纳粹的灭绝体制趋向于在完全无外界刺激的条件下运转,并且把罪行变成了家常便饭。一旦有了这种习以为常,良知的呼唤就成了对牛弹琴。除了想要借助艾希曼审判来检验这类泛泛之谈,她还对审判的历史意义从头到尾进行了审视,并认为审判将会表明,“在自我毁灭的道路上,犹太人的助纣为虐达到怎样惊人的程度”。这种说法纵然不乏夸张,但并非无凭无据。在对材料进行彻底研究之前,她就已经暗示过,犹太委员会和犹太人组织对执行“大屠杀”负有连带责任。实际上,所有针对她的书的尖锐批评,都是把上面这个观点当作了靶子;即便不是逐字逐句,许多批评者也还是指责她把犹太人写成受虐者,或如犹太宗教哲学家盖尔肖姆·肖勒姆那样,说她对犹太人民缺乏热爱。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一切均证明,艾希曼说的是事实,还有虚荣心作祟,正如阿伦特指出的,他的良知总是阻碍着他。在所有对历史研究举足轻重的问题上,艾希曼的陈述都是有误的。这并非他故意为之,而是调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行事程序所致。他们把两千多份档案资料摆在他面前,其中还包括不尽可靠的证人证词,整个事件甚至还营造出一个固定形象;为了不让人们指责他的供述不可靠,这个形象反倒在许多方面都很适合他。由于艾希曼的陈述被镶嵌在预先设定的程序模式当中,审判错失了对历史进行启蒙的机会。检察机关完全无法想象,纳粹专政的灭绝机制竟然不是统一组织,相反,窝里斗的情形不断,且并无明确的决策过程。汉娜·阿伦特正确地指出:对于指控艾希曼对被占苏俄领土和波兰总督府的遣送活动负责,法庭的支持是错误的。不过法官们还是没有采纳某些言过其实的话,比如穆斯曼诺的证词——按照他的说法,艾希曼直接受命于希特勒。控方从心理层面无法理解为什么许多重要事件就连艾希曼也是间接获知,并且还高估了他所在的第四局B-4科的势力范围。根据鲁道夫·赫斯的著名供述,很显然,希特勒是在1941年7月1日下达的灭绝令;尽管这与证人的说法并不相符,但艾希曼也给出了类似的说法。另一边,迪特尔·维斯利策尼在纽伦堡的供述以及后来对相关语境的调查却表明,有计划地过渡到系统大屠杀的日期是在1942年初。对此,艾希曼关于他在1941年10月造访明斯克和里加的供述很有启发意义,起诉书利用了这一点,令他在交叉询问环节陷入自相矛盾,被指控作伪证。因为他们认为,对欧洲犹太人进行系统灭绝是早已决定好的事。而这,与事实不符。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而今许多人都一致认为,不存在集体罪责这种东西,而且也不存在集体无辜。因为一旦承认它们的存在,那么对任何一个人都无从谈及有罪或无辜。这当然不是要否认诸如政治责任这样的东西。政治责任完全不同于集体中个体成员已经实施的行为,因此既不能放在道德语境中评判,也无法诉诸刑事法庭。每一个政府都要继承前任政府的政治责任,无论这个前任是功还是过;每一个民族都要继承该民族过去的政治责任,无论这个过去是功还是过。拿破仑在大革命之后夺取了法兰西政权,当时他曾说:我将对法兰西从圣路易到公安委员会时代做过的一切负责。但他强调的只是所有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事实之一。总而言之,他的意思无非是:每一代人生来就处在一个绵延不断的历史过程中,他们既分担父辈的罪孽,也受惠于历代祖先的功绩。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并不是这种责任,这种责任不关乎个体,而且当一个人说对父辈或同胞曾经的所作所为感到有罪,只能是个比喻的说法。(无论是对自己没有做过的行为怀有负罪感,还是对某件事情的确应承担罪责却毫无负罪感,从道德层面看都是错误的。)总有一天会有一个国际法庭来仲裁国家之间特定的政治责任,这一点完全可以想象;而无法想象的是,这样一个法庭会成为一个宣判个人有罪还是无辜的刑事法庭。刑事法庭上唯一重要的事情是,如何判定个人有罪还是无辜,如何对被告和受害者双方都给予正义的判决。艾希曼案也不例外,尽管法庭在这里遭遇的是一种在任何法律书籍中都找不到的罪,一种在任何法庭上(至少在纽伦堡审判之前)都没有见到过的罪犯。这份报告探讨的,只是耶路撒冷法庭在何种范围之内满足了伸张正义的要求。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人类真正的本性是:任何行为一旦发生并且被人类历史记载下来,它就会一直潜伏下来,哪怕时过境迁。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对于一个犹大人而言,在毁灭本民族的过程中担任犹太领袖,无疑是整个黑暗历史上最黑暗的一页。这种行为人们早有耳闻。不过,还是在劳尔·希尔伯格的教科书式著作《欧洲犹太人的毁灭》里,其中可悲又可鄙的细节才首次被曝光。论及合作,高度同化的中西欧犹太中央社团与大量以意第绪语为母语的东欧犹太人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无论在阿姆斯特丹还是在华沙,在柏林还是在布达佩斯,犹太官员被委托拟定人员及其财产名单,从被遣送者手中收取钱财用作其乘车费和灭绝费,监督清空公寓,提供警力协助抓捕犹太人,再把他们带到火车上,直到最后,把犹太社团的财产有序上交充公。他们分发黄色星标,有时候,比如在华沙,“出售臂章成为一项常见业务。当时有普通的布质臂章和可清洗的高级塑料臂章”。在他们受纳粹启发(而非胁迫)所作的宣言中,我们仍能感觉到他们多么享受于这份新近获得的权力。如布达佩斯委员会第一次声明所示,“犹太中央委员会被赋予全权处理切犹太精神和物质财富以及全部犹太人力资源”。我们知道犹太官员成为杀人汇其时的感受,他们就像“在船将倾置之际,为安全接达港口放弃大部分珍贵货物”的船长们,就像“牺牲一百人换取干人的性命,牺牲一千人换取一万人的性命”的营救者。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拒绝表态是对历史与正义根基的腐蚀。最悲哀的荣誉莫过于“死后的荣誉”。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时也给以色列境内的犹太人上了一课:“大屠杀后成长起来的一代以色列人”正面临失去犹太纽带的危险,也就是说,失去他们自己的历史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假如这场审判没有让人意识到,未来有可能这种可能性令人不安又无法回避还会发生类似的犯罪,那么,就算审判的主要目的——对艾希曼进行控诉、护、审判、惩罚——已然实现,也没多大意义。…人类的真正本性是:任何行为一旦发生并且被人类历史记载下来,它就会一直潜伏下来,哪怕时过境迁。没有哪种惩罚具备阻止犯罪行凶的威慑力量。相反,无论惩罚的力度有多大,只要一种特定的罪行出现过次,重现的机会就远大于首次出现的概率。…根本原因在于:史无前例的事一旦出现,就可能成为未来之事的一个先例;于是所有涉及“反人类罪”的审判,都必须要按照一个今仍是”理想化的”标准判决。假如未来的确发生了种族居系那么地球上将没有人——至少于犹太人而言,无论他身在以色列还是别处——能够真正相信,在没有国际法保护的情况下还能活下去。审理无先例案件的成败只在于,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国际刑法提供有效先例。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由于犹太人只考虑自的历史语境,于是,希特勒统治时期犹太人所罹受的灾难(三分之同胞被害),在他们看来并不是最近才有的犯罪,也不是前所未有的种族屠杀,恰恰相反,乃是他们早已熟悉和铭记的最古老的犯罪。这一误解——如果我们不仅将犹太历史中的各种史实,更重要的,也将当代犹太人在历史中形成的自我理解也一并纳入考虑便会发现——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它实际上是耶路撒冷审判中所有败笔以及缺憾的根源所在。参加审判的人里面没有一个人真正明白奥斯维辛在事实层面究竟有多么恐怖。奥斯维辛恐怖的本质有别于迄今所有暴虐行为,却只被公诉方和法官当作犹太历史上最恐的种族屠而已。…然而,从政治和法律角度看,这些“犯罪”无论在量的层面还是在质的层面,都不可同日而语。…不过,一直到纳粹政权宣称,德意志民族不仅不能容忍德国境内有犹太人存在,而且希望整个犹太民族从地球上消失时,才出现了这种新的罪,即真正意义上的反人类罪,一种“反人类生存状况”、反对人类本性的罪。种族驱逐和种族灭绝尽管都是跨越国界的犯罪,但必须严加区分;前者侵犯的是邻邦的领土主权,后者攻击的则是人类的多样性,是“人类生存状况”的特性。如果没有了这种多样性,那么像“人类”或“人道”这样的词将变得毫无意义。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艾希曼在交询问中没有告诉主审法官的是,他曾是个有事业心的年轻人。早在真空石油公司想要解雇他之前,他就已经瞧不上这个公司了。这阵风把他从碌碌无为、无关宏旨的枯燥生活,吹进了历史;按照他的理解,这一历史也就是一场直持续不断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像他一样无论在社会还是家庭甚至最后在自己眼中都已经一败涂地的人,可以东山再起,依然能够创造出一番事业。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塞尔瓦蒂斯博士再也坐不住了。他问了些显而易见的问题:“为什么这种厄运总是降临在犹太人头上?”“您不认为是非理性动机奠定了这个民族的命运,而且超出了人类理解的极限吗?”难道不存在某些“不受人类的影响…推动历史向前的历史精神”吗?难道不是豪斯纳先生引用黑格尔并同意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吗?难道他没有表明“领导者的做法并不总是能达成他们期待的目标和终点?其意图在于摧毁犹太民族,但并未如愿,反倒推动一个新兴国家形成”埃及副外长侯赛因・佐勒菲卡尔・萨布里在埃及国民大会上提出这一理念,认为:希特勒对犹太人屠杀不负有责任,而是犹太复国主义者的牺牲品;后者“迫使前者犯罪,从而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一一建立以色列国”。按照主控官所阐发的历史哲学,塞尔瓦蒂乌斯博士只是用“历史”这个词取代了通常保留给锡安长老会的位置。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既然国家要对一个国家的存在以及保障其存在的法律负责,那么,国家行为也就不必遵循与公民同样的准则。就好比暴力的尺度。法律恰恰是用来消解暴力的绝对统治的,可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存在,一定尺度的暴力又不可或缺;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存在,一定会被追迫做出通常被视为犯罪的行为,而且既不是在战争状态也不是在国际关系当中。即便在文明国家的历史上,类似的犯罪行为也屡有发生。比如拿破仑谋杀昂吉安公爵,或者很可能由墨索里尼本人执行的对社会党领袖马泰奥蒂的谋杀事件。无论是否公正合法,国家利益理论都诉诸紧急情况;而以此名义实施的国家罪行,就算在其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体系下属于犯罪性质,却仍被视作紧急措施、受现实政治利益所迫,被视作为维持权力从而保障现存法律制度整体而作出的退让。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她对每个个体的要求,也是她自己努力实践的目标:敢于实践存在主义哲学含义下的飞跃,跳入自由的国度,拆除那些勾连着过去、通向外露的利益局势及其意识形态外衣的桥梁,敢于真正重新开始。 [64] 她明白,这对于民众是苛求,然而她要求的对象是那些以某种形式承担政治责任的人,哪怕他们只是作为犹太委员会的成员。此间,她还不遗余力地号召人们启用良知,呼吁后来人有机会挣脱久已生锈的历史枷锁。在生命的最后十年里,她将重心转向发展一种政治学说的理论基础。这种政治学说可把人的境况重新解放,并且重新肯定个人的自由与自主是相辅相成的筹码,重新拒绝强权思想和所谓的“现实政治”。在一个新世界里,会产生出这样的洞见,即无所不包的社会、生态、政治安定以及人口统计等问题,不再只是用纯粹现实政治和实用主义的行为方式来解决;在未来的这个新世界里,人们对这位思想上根植于“德意志哲学”的“犹太反叛者”会兴趣大增,而且,这种兴趣会收获日益重要的意义,尤其在面对年轻一代人时——她首先就是要对他们发声。即便她从未想过去解决贯穿她所有作品的那些疑难杂症。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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