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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德格尔对人类生存的刻画中,任何真实或本真的事物,都遭到了公众领域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的"闲谈"的压倒性力量的侵袭,这种力量决定着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预先决定或取消了任何未来之事的意义或无意义。对海德格尔来说,除了通过从中撤离并返回孤独状态之外,不存在任何可能逃离这一共同的日常世界中“不可理解的琐屑”的出路。那种孤独状态,曾被巳门尼德和柏拉图以来的哲学家们用来对抗政治领域。... 在我们此处的语境中,关键在于: "Das Licht der Öffentlichkeit verdunkelt alles" ( "公众性的光把一切都弄得昏暗了") 这一讽刺性的、昕起来悖理的陈述,已经成为事情的真相,并实际上构成了对于我们生存境况的最简明的论断。
——汉娜·鄂兰《黑暗时代的人们》
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在一个变得非人的世界中,我们必须保持多大的现实性,以使得人性不被简化为一个空洞的词语或幻影?换一种方式说:我们在多大程度上仍然需要对世界负责,即使是在我们被它排斥或从它之中撤离时?我当然不想断言,那白种"内在移民"作为从世界向隐匿处、从公共生活向匿名状态(当这种匿名状态成为事实,而不只是那种充分利用内在资源以缓解良心压力的借口)的逃离,并不是一种合理的态度;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它是唯一可能的态度。在黑暗时代的衰微中,只要现实没有被忽略,而只是一直被当做需要逃避的对象,那么离开这个世界就总是合理的。当人们选择逃离世界时,私人生活同样也能构成一种很有意义的现实,尽管它仍然力量微弱。只要他们从根本上认识到,现实的现实性并不在于它的深度照会中,也不来自什么隐私,而只存在于他们所逃离的世界之中。他们必须要记住,他们是在不断地逃跑,而世界的现实性就在他们的逃离中确凿地显现出来。因此,逃避现实的真实动力来自于迫害,而逃亡者的个人力量也随着迫害和危险的增加而增加。
——汉娜·鄂兰《黑暗时代的人们》
真理只能存在于那些因谈话而获得人性的地方,只能存在于人们不谈论身边当下碰巧发生的事,而谈论他们“持以为真”的事情之处。处。而这样种谈话在孤独中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它属于这样一片场域:在其中有许多声音,每一种“持以为真”的宣告都既联结了人们,又把他们分开,从而在那些组成世界的人之间建立起一些真实的距离。任何超出这种场域之外的真理,无论它是给人们带来利益或灾祸,从严格意义上说都是“非人性的”。但这并非因为它会使人们彼此不和或将他们分离开来,恰恰相反,是因为它会导致所有的人立刻就统一到一个单一的意见之下,以至于从许多意见变成一个意见,就好像居住在地球上的不再是无限多数的人们,而只有一个单数的人,一个唯一的种类及其样本。如果这种情形发生的话,由于世界只形成于多样化的人们之间的中介空间中,因而世界就会彻底消失。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从莱辛的一句话中发现,对真理与人性之关系中最深刻之物的谈论,似乎是对他所有著作中包含的智慧的总结陈词这句话是:“让每个人说出他所认为的真理;并让真理自己被引向上帝!”
——汉娜·鄂兰《黑暗时代的人们》
“您承认战争期间对犹太民族的犯罪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罪行,您也承认自己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但是您说,您从未怀有卑劣动机,也没有杀死谁的敌意,说您从没恨过犹太人,甚至还说您别无选择,所以认为自己无罪。尽管这些可能是实情,但我们还是很难相信;在一些证据(尽管不是很多)面前,您所陈述的犯罪动机、良知、罪责意识等问题不攻自破。您还说,您在‘最终解决’中扮演的角色纯属偶然,几乎换成谁来演都行,因此,几乎每一个德国人都可能是有罪的。您是想说,既然人人(或者几乎人人)有罪,那么具体到每个人头上,无人有罪。这个看法的确相当普遍,但我们却不能够同意。如果您不理解我们因何反对,那么请您想想索多玛和蛾摩拉的故事。《圣经》中这两座毗邻的城市被天火烧毁,就因为那里所有人都犯了同样的罪行。然而,这种惩罚与当下所定义的‘集体罪责’不可同日而语。按照“集体罪责’,人们须为以其之名,却非身体力行之事——既没有亲身参与也没有从中渔利——承担罪责或怀有负罪感。换言之,法律意义上的有罪和无辜必须是客观的,即使八千万德国人都跟您犯了相同的罪,您也不能借此为自己开脱。” “幸好我们无须走到那一步。您认为,既然一个国家的主要政治目的己经演变成一桩闻所未闻的罪行,那么这个国家的所有人皆应犯有同等罪行;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您本人无法给出实证。无论将您推上犯罪道路的事件在主客观层面具有怎样的偶然性,都不能把您的实际所为与他人的可能行为相提并论。我们在此探讨的只是您实际做过什么,而不是您从内心和动机层面是否根本无意犯罪,或者您所有周围的人是否可能犯罪。在您讲述的人生经历中,您成了一个倒霉的人。我们了解您当时的境况,在某种程度上也愿意相信,若非生不逢时,您很可能根本就不会站在这里或任何一个刑事法庭上。为了便于说理,我们暂且认定,您之所以变成大屠杀组织里一枚任人摆布的工具,纯粹是时运不济;不过,您执行了,从而也支...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人们可能推论认为纳粹过于高估了良知问题的现实意义。我们在此暂且忽略德国反抗希特勒的早期阶段,那时还是反法西斯性质的,完全是左翼运动。从根本上说,那时的反抗不涉及道德命题,更谈不上针对迫害犹太人,单纯是阶级斗争的“转向”。左派认为阶级斗争是政治的核心。此外,这种反抗在我们所探讨的这段时期却消失了,被冲锋队在集中营和盖世太保牢房里的恐怖行动所捣毁,被随着恢复军备之后而来的就业前景所动摇,被共产党采取的加入希特勒的纳粹党的“特洛伊木马”战略所腐蚀。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普通人生来对犯罪有排斥力,要弄清一个普通人要花多长时间去克服这种自然能力,一旦达到那个极值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也许对法律意义不大,但却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在这些灵魂专家制造的闹剧背后,是这样一个严酷的事实:他的案子里既没有道德错乱,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精神错乱。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假如这场审判没有让人意识到,未来有可能——这种可能性令人不安又无法回避——还会发生类似的犯罪,那么,就算审判的主要目的——对艾希曼进行控诉、辩护、审判、惩罚——已然实现,也没有多大意义。之所以说未来凶多吉少,原因既是普遍又是特殊的。人类的真正本性是:任何行为一旦发生并且被人类历史记载下来,它就会一直潜伏下来,哪怕时过境迁。没有哪种惩罚具备阻止犯罪行凶的威慑力量。相反,无论惩罚的力度有多大,只要一种特定的罪行出现过一次,重现的机会就远大于首次出现的概率。说到纳粹罪行有可能重演,还有更具说服力的特殊原因。现代社会的人口爆炸与新技术手段的发明碰巧并肩而行:一方面,大部分人口被迫成为“过剩”劳动力;另一方面,原子能的发明促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人们随时都可以通过毁灭来解决“问题”。相形之下,希特勒的毒气设备顶多算是淘气孩子摆弄的粗笨玩具。这种巧合,足以令人战栗。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的确,集权统治试图建立这些遗忘的洞穴;在里面,一切行为,无论善恶,终将遁于无形。但是,正如纳粹从1942年6月起为抹掉一切大屠杀痕迹所做的不懈努力注定会失败一样,一切令其反对者“遁于无形”的努力也都是枉然。并不存在遗忘的洞穴。人类没有那样完美之事,只不过世界上有太多人把遗忘变成了可能。最后总有一个活下来,讲述发生过的一切。如此看来,没什么事情会“毫无现实意义”,至少从长远看不会。……此类故事中的教训都很简单,每个人都理解,从政治角度说,正是处在恐怖条件下,大部分人才会顺从;但是有一些人不愿意顺从,就像那些进行“最终解决”的国家提供的教训——实际上它“可能发生在”大多数国家,但是它并非在一切地方发生。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普通人生来对犯罪有排斥力,要弄清楚一个普通人要花多长时间去克服这种自然能力,一旦达到那个极值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也许对法律意义不大,但却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并不存在遗忘的洞穴。人间没有那样完美之事,只不过世界上有太多人把遗忘变成了可能。最后总会有一个活下来,讲述发生过的一切。如此看来,没什么事情会“毫无现实意义”,至少从长远看不会。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普通人生来对犯罪有排斥力,要弄清楚一个普通人要花多长时间去克服这种自然能力,一旦达到那个极值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也许对法律意义不大,但却有重大的政治意见。对于这个问题,艾希曼案件提供了一个再准确不过的答案。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假如这场审判没有让人意识到,未来有可能这种可能性令人不安又无法回避还会发生类似的犯罪,那么,就算审判的主要目的——对艾希曼进行控诉、护、审判、惩罚——已然实现,也没多大意义。…人类的真正本性是:任何行为一旦发生并且被人类历史记载下来,它就会一直潜伏下来,哪怕时过境迁。没有哪种惩罚具备阻止犯罪行凶的威慑力量。相反,无论惩罚的力度有多大,只要一种特定的罪行出现过次,重现的机会就远大于首次出现的概率。…根本原因在于:史无前例的事一旦出现,就可能成为未来之事的一个先例;于是所有涉及“反人类罪”的审判,都必须要按照一个今仍是”理想化的”标准判决。假如未来的确发生了种族居系那么地球上将没有人——至少于犹太人而言,无论他身在以色列还是别处——能够真正相信,在没有国际法保护的情况下还能活下去。审理无先例案件的成败只在于,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国际刑法提供有效先例。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由于犹太人只考虑自的历史语境,于是,希特勒统治时期犹太人所罹受的灾难(三分之同胞被害),在他们看来并不是最近才有的犯罪,也不是前所未有的种族屠杀,恰恰相反,乃是他们早已熟悉和铭记的最古老的犯罪。这一误解——如果我们不仅将犹太历史中的各种史实,更重要的,也将当代犹太人在历史中形成的自我理解也一并纳入考虑便会发现——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它实际上是耶路撒冷审判中所有败笔以及缺憾的根源所在。参加审判的人里面没有一个人真正明白奥斯维辛在事实层面究竟有多么恐怖。奥斯维辛恐怖的本质有别于迄今所有暴虐行为,却只被公诉方和法官当作犹太历史上最恐的种族屠而已。…然而,从政治和法律角度看,这些“犯罪”无论在量的层面还是在质的层面,都不可同日而语。…不过,一直到纳粹政权宣称,德意志民族不仅不能容忍德国境内有犹太人存在,而且希望整个犹太民族从地球上消失时,才出现了这种新的罪,即真正意义上的反人类罪,一种“反人类生存状况”、反对人类本性的罪。种族驱逐和种族灭绝尽管都是跨越国界的犯罪,但必须严加区分;前者侵犯的是邻邦的领土主权,后者攻击的则是人类的多样性,是“人类生存状况”的特性。如果没有了这种多样性,那么像“人类”或“人道”这样的词将变得毫无意义。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296/艾希曼在耶路撒冷 “您承认战争期间对犹太民族的犯罪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罪277行,您也承认自己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但是您说,您从未怀有卑劣动机,也没有杀死谁的故意,说您从没恨过犹太人,甚至还说您别无选择,所以认为自己无罪。尽管这些可能是实情,但我们还是很难相信;在一些证据(尽管不是很多)面前,您所陈述的犯罪动机、良知、罪责意识等问题不攻自破。您还说,您在最终解决”中扮演的角色纯属偶然,几乎换成谁来演都行,因此,几乎每一个德国人都可能是有罪的。您是想说,既然人人(或者几乎人人)有罪,那么具体到每个人头上,无人有罪。这个看法的确相当普遍,但我们却不能够同意。如果您不理解我们因何反对,那么请您想想索多玛和蛾摩拉的故事。《圣经》中这两座毗邻的城市被天火烧毁,就因为那里所有人都犯了同样的罪行。然而,这种惩罚与当下所定义的集体罪责”不可同日而语。按照集体罪责”,人们须为以其之名,却非身体力行之事ー一既没有亲身参与也没有从中渔利一一承担罪责或怀有负罪感。換言之法律意义上的有罪和无必须是观的,即使八千万德国人都眼您犯了相同的罪,您也不能借此为自己开脱。”神使鬼差地想到胡编,“如果所有人都有问题,那么没人有问题”。深刻体会到,不要对法院抱有过高的“追求正义”的期望,法院不过是衡量双方证据的场所,对于恶和正义的思考还是放到法院之外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的确,极权统治试图建立这些遗忘的洞穴;在里面,一切行为,无论善恶,终将遁于无形。但是,正如纳粹从1942年6月起为抹掉一切大屠杀痕迹所作的不懈努力——通过焚烧炉、露天深井焚烧、炸药、火焰喷射器、碎骨机——注定会失败一样,一切令其反对者“遁于无形”的努力也都是枉然。并不存在遗忘的洞穴。人间没有那样完美之事,只不过世界上有太多人把遗忘变成了可能。最后总会有一个活下来,讲述发生过的一切。如此看来,没什么事情会“毫无现实意义”,至少从长远看不会。假如能讲述更多诸如此类的故事,对今天的德国将大有裨益。这不仅有益于德国的海外声誉,也有助于纾解其悲凉迷乱的政局。因为,此类故事中的教训都很简单,每个人都理解。从政治角度说,正是处在恐怖条件下,大部分人才会顺从;但是有一些人不愿顺从 ,就像那些进行“最终解决”的国家提供的教训——实际上,它“可能发生在”大多数国家,但是它并非在一切地方发生 。从人性角度讲,为了让这个星球继续作为人类的居住地,我们不再需要什么,也不必再过问什么。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国家行为”,德国法学界甚至生动地称之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崇高行动,基于“统治权力的实践”[E. C. S.Wade,British Year Book for International Law ,1934];于是,“国家行为”完全不受法律制约,而其他所有的命令和指示,至少在理论层面,仍然受到司法监管。如果艾希曼的所作所为属于国家行为,那么他的上司,一直到国家元首希特勒,任何一个人都不能被任何法庭所审判。“国家行为”说,与塞尔瓦蒂乌斯博士的哲学观如此一拍即合,他再试一次也不足为奇。令人惊讶的却是,在法官结案陈词之后、宣布判决之前,他竟然没有把上级命令当作减刑情节重新提出。)在这一点上,人们可能会庆幸,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审判,即便对与犯罪过程不相关的陈词,也不会因其无关紧要、不够客观而弃之不理。因为很显然,事情并不像立法者们想象得那么简单。普通人生来对犯罪有排斥力,要弄清楚一个普通人要花多长时间去克服这种自然能力,一旦达到那个极值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也许对法律意义不大,但却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对于这个问题,阿道夫·艾希曼案件提供了一个再准确不过的答案。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P18 一个更广泛的共识似乎是,人们根本就不能够下判断,起码当对象是声名显赫的人时。辩论的过程总是如出一撤:从证据确凿、可以证明的细节,一下拐进了普遍性,结果人人都一样,我们所有人都成了有罪的。P19 在政治框架内,想象某个民族集体有罪或者集体无辜,就属于这些不起任何作用的、空洞的普遍化倾向。如此一来自然也就无须下判断,从而避免了紧随其后的风险。可是,在政治领域却的确存在集体责任一说。它不取决于你本人做过什么,因此既不能从道德层面衡量,也不能用刑法概念去解释。每个国家的政府都要为它曾经做过的事承担政治责任,无论那些过往是对还是错。政府应该推动公正,尽可能弥补不公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总要偿还父辈的罪过。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P12 把个人变成行使职能者和统治机器上赤裸裸的齿轮从而对其去人格化,是极权统治机器的本质,大概也是每一套官僚制度的天性。这对于政治和社会科学意义重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对于这些理论, 我本人同耶路撒冷初审法院的意见是一致的,认为它们没有多大用处;因为整个齿轮理论在法律层面毫无意义,所以任凭你把艾希曼看成多大尺寸的“小齿轮”,根本无关宏旨。法庭在宣判时自然承认,这样一桩罪行只能由一个庞大的官僚体制以国家手段来实施;不过,只要它是一桩罪行——这也是法庭审判的先决条件——那么在对簿公堂之时,这台机器上的所有大小齿轮就自动蜕变成凶犯,变回了人。当被告请求原谅,说自己当时不是作为个人,而纯粹是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在行动,说任何一个身在其位者都会如法炮制,那么,就好像一个罪犯在引用犯罪数据说明每天发生了许多罪行,而他只是按照数据的要求去做事——因为即便你不做,终归是有人要去做的。把个人变成行使职能者和统治机器上赤裸裸的齿轮从而对其去人格化,是极权统治机器的本质,大概也是每一套官僚制度的天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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