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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刻薄少恩”推行专制的法家,一个是保障自由限制权力法治,两者虽一字之差,但却谬之千里。
——罗翔
《刑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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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权力分立学说,只有立法者才能制定法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没有造法权;司法者只能根据法律去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超出刑法规范类推定罪。
——罗翔
《刑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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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刑法原则。
——罗翔
《刑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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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无论哪种政治体制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至善至美的权力只存在幻想之国,世俗的任何权力都不可能没有瑕疵。
——罗翔
《刑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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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罚权不受法律约束,极度膨胀如利维坦,虽然某些重犯可被处极刑,满足人们刹那的快意,但从此却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无数良善公民都有可能遭受刑罚,无端罹祸。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是一个民族用血和泪换来的对刑法使命的经验总结。岳飞的冤屈告诉我们,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限制的国家权力。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刑罚最为可怕,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罗翔
《刑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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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年前的欧洲启蒙思想家们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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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追诉时效,受害者超过这个时效范围报案,可能被判定案件不属于可以核准追诉的情节。可见如果只想惩罚犯罪的话,根本没必要制定刑法,刑法往往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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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就是人类画的两条平行线,只要足够长,我们所画的平行线依然会相交于一点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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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刑法也不能和道德相抵触,对于伦理道德所容忍和鼓励的行为,自然没有必要处罚,伦理道德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用道德来减缓法律的刚性的消极道德主义是合理的。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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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当然不能作为入罪的直接依据,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通过刑法来推崇道德完美主义,否则看似善良的愿望往往会把人类带向人间地狱,用道德取代法律的积极道德主义是刑法要拒绝的。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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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结果正义,最为人熟知的就是英国法理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判断行为对错的最终标准是看行为能否增进人的幸福快乐,法律的正义一定要体现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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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哲学上,关于正义一直有道义论和功利论的争论。道义论关注行为正义,功利论则关注结果正义,上述刑法问题的争论不过是哲学观念之争在法律中的延续。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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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换言之,任何一部法要被称为刑法,一定有两个部分:一个是犯罪论,一个是刑罚论。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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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自由是什么?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而不是放纵的自由。 不过中国人更欣赏的是放纵的自由,据说严复在翻译穆勒的 On Liberty这本书的时候,他怎么找也找不到一个词语跟 Liberty。对应,后来他想到了柳宗元的一首诗“破额山前碧玉流,骚人遥驻木兰舟。春风无限潇湘意,欲采苹花不自由”。 试想这种意境:在湘江放舟,春风无限,想采一朵花送给远方的朋友,却因官事缠身不得自由。严复觉得真是贴切,遂将“ liberty”译为“自由这种自由其实是一种无拘无东的自由。阿Q想跟吴妈睡觉,吴妈不同意,他觉得不自由。如果人人都采这种自由观,社会秩序可能会大乱。
——罗翔
《刑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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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法条中自然而然推导出来的解释叫做当然解释,虽然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但它其实已经包含于法条的意思之中。 当然解释表现为入罪和出罪两个方面: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轻的行为构成犯罪,那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轻的行为就自然不是犯罪。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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