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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民意调查还使我们看到,在美国,就连一般的老百姓,都会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我先问他们,你觉得辛普森有罪吗?他们中的大多数回答说,他们认为辛普森有罪,然后我再问他们,如果你是陪审员,你会判他罪名成立吗?对于这个问题,有些人答得有点犹豫,有些人则非常坚决,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回答说:不会!在美国,也和其他国家一样,大量的普通平民是善良的,在看到社会上出现犯罪现象的时候,总希望法律对于犯罪的惩治是行之有效的。他们中的一些人也会希望“从重、从快、从严”,使得这个社会能够迅速安定下来。同时,也有一些善良的平民。他们觉得刑事案件永远是一件“打击坏人”、只有“坏人”才会卷进去的事情,而自己属于“好人“之列,严刑峻法、快速判案,即使产生误差,造成的也是坏人倒霉,和自己是没什幺关系的,自己永远不会需要一个保护被告的法律。但是,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迅速生长,危机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二战之前德国人民也是合法拥有武器的。但是在希特勒上台之后,首先搞枪枝登记,然后设法逐步搞没收枪枝。接着,犹太人面对武装的党卫队员,就只有束手待毙的份了。他依据自己在美国的生活经验,坚信失去自卫武器是犹太民族的悲剧原因之一。我们在他家里看到过好几种大大小小的枪,他对我们说:“我也希望永远不要去用这些枪。但是,你应该知道,枪不是一种工具,枪是一种权利。”我们也是到了美国以后才注意到,宪法第二修正案之中关于枪的行文很有讲究,它并不是说是宪法给了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而是说,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这两种讲法是不同的。也就是说,美国的建国者们认为,这种权利,不是任何人给予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天赋人权。宪法所做的,只是规定了任何人都无权对这种权利进行侵犯而已。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记得曾经读到过何清涟一篇文章,说人生宛如在路上行走,但各自在路上的境界却不一样。大多数人是“身在路上”,他们为自己设定的物质性目标所累,最后都难逃凯撒之悲;少部分人是“心在路上”,他们为心灵的自由而生活,在追求心灵自由的过程中,赋予人类文明以尊严与崇高,为人们留下许许多多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也就是说,你是一个成人,你就拥有许多作为一个人的权利,至于你是要正确地使用它,滥用它,还是自己放弃权利而去听任别人摆布,这是你自己的选择,你也必须承担自己选择的后果。实际上,作为一个社会整体,追求这样一个理想,奉行一种共同的游戏规则,这也是一种选择,整个社会也在为此支付代价,承担后果。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权利法案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诞生的。它旨在限制联邦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防止联邦政府干涉和剥夺美国人民的自由。从此由宪法所支撑的美国变成了一个设计精巧的结构。政府和人民时时处于互相制约的状态之中。这个运转结构也是美国稳定的原因之一:政府时时处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他就不容易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太远,甚至发生大滑坡;同时,人民有了充分的自由,他们有了表达意愿的渠道以及宣泄情绪的出口,也就不容易积怨至深从而产生爆发性的破坏力。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的司法制度是无罪假定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写到这儿想起了有一个统计说,论每人每年在社会政治方面的捐款,在美国的犹太人平均是大约六十美元,在美国的中国人平均是不到半美元。有趣的是,人们都认为犹太人是以小气出名的,而中国人则一向被认为是在一个置社会于个人之上的文化中长大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你在美国可以理解这样的情况是正常的:就是陪审员作为一个个人,他相信被告是有罪的,但是作为一个陪审员,他认为检方的证据尚且不足,他会投票选择判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权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现象,更是为了使美国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杜绝发生大批人死于冤狱或者困于冤狱的可能。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以社会安全为借口,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于自由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想,律师只是类似于一个咨询加上服务的机构,他只是向客户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信息和服务。他和顾客之间只是一个平等的交易过程,顾客付费,律师提供服务,任何一方不满意的话,都可以解除契约。由于律师咨询内容比较特殊,使这一行业比其他技术咨询行业增添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和社会内容,但是实际上,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压在这个角色头上,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还有可能使这个职业产生畸变。所以说,直接地寻求和追求社会正义,本来就根本不是一个律师的职责。 律师是有他的职责的,他的职责就是,不论他的顾客是什幺人,在收取顾客费用的同时,就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使他的顾客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当这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够通过这样的法律服务充分享有了公民权利,真正的社会正义就已经得到体现了。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看到了美国的自由之后,我们常常说,自由实在不是什幺罗曼蒂克的东西,这只不过是一个选择,是一个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义,清醒地知道必须付出多少代价,测试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后,作出的一个选择。而且,这并不是一锤定音的终极选择。自由除了质的定义,还有量的测度。在不同的时代,自由所经受的冲击和支付的代价是不同的,人们的认识程度和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当必须支付的代价超过了承受能力,人们往往会选择放弃一部分自由。自由和代价是两个分不开的话题。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一些华裔看不起黑人,常常只是因为黑人比他们穷;他们讨厌犹太人,常常只是嫉妒犹太人比他们更有成就。发生的任何一件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他们的态度就是,它如果可能发生在一个美国公民身上,那幺,它也就可能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要谈到著名的权利法案,我必须提一提这个国家的建立过程,因为美国这个国家的建立是非常特别的。你知道美国在建国之前有很长的殖民地历史,当时它的大部分只是英国的殖民地。后来,这里的人越来越不满于英国对于美洲殖民地的政策,首当其冲的是其税收政策和限制美洲殖民地的自治,同时,引起极大民愤的,是英国立法不允许美洲的老百姓有集会自由,并且允许当地驻军占用民房,使人民的私有财产受到侵犯,结果冲突频起。每当发生冲突,他们面对的总是武器精良训练有素的英国正规军的镇压,所以他们深感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奕。想想是很有意思,最终引发的那场称之为“独立战争”的战争,实际上并不同于此后世界上发生的许多殖民地争取独立的战争。因为美国的“独立战争”没有此类战争通常所具有的民族主义色彩。在当时的美洲大陆上,大多数居民来自英国,而且还有不少人的移民历史不长,他们不仅与英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还有着很强的认同感。而他们偏偏是想要从英皇那里独立出来。所以,与其说这是一场反抗殖民者的战争,还不如说这是一场官逼民反,要求地方独立自治的国内战争。事实上,当时确有许多美洲的英皇保皇派站到了英国军队一边,使这场战争内战的色彩更为浓厚。Excerpt From: 林达. “近距离看美国.” 三联书店. iBooks. This material may b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人特别注重个人意愿、个人生活和个人幸福,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个人自由和个人奋斗的基础上的,他们觉得,如果没有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个人生活的幸福,谁来奋斗?若无大多数人的奋斗,何来社会的繁荣?所以,整个社会都把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个人奋斗看做是高于一切的,这和我们中国人历来把社会利益于个人利益之上,有着逻辑上的不同。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这个制度的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清清楚楚、一目了然,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经足以判断。如果证据是矛盾的、有疑问的,判案的法律指示已经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如果一切是有争议的,法律也规定审判将宣告失败。因此,这个时候,关键问题已经不是判案者是不是专业人员的问题,而是判案者是否公正的问题了。特点,陪审员是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们都经历和目睹过不同历史阶段对于"正义"的不同社会理解和不同个人理解。如果律师的责任是伸张"正义」的话,那幺你指望他伸张的是哪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正义",他本人又倾向于哪一类社会群体的"正义"理解呢?如果律师都被要求去伸张正义的话,大量的个人就会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们的合法公民权利,他们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风靡一时的所谓"正义"一口吞掉。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在美国人概念里,政党只不过是对美国的各项方针政策目标有兴趣而凑在一起的一帮人而已,也是诸多团体中的一种。在层次上一个党员并不比一个“鲸鱼协会”或“野狼协会”会员显得更高级。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蒙大拿州民兵是全国三个最重要的民兵组织之一。 它散发到各地民兵组织的 “M.O.D. 训练手册”价值75美元,200页,是该团体公开销售的出版物。里面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涉及爆炸,或者具有极大摧毁力的行动,可以导致敌人无可弥补的损失……这需要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爆炸知识,市郊游击队必须冷酷无情地来执行这种行动。 ——对国家的经济,运输和通讯系统,军队和警察系统进行破坏性攻击。政府机构和服务中心是较容易破坏的目标,如果市郊游击队员本身是工人,由他们对工业下手则更好,因为他们比较了解工厂,机械,懂得如何摧毁整个运作系统,损害力会更大。 ——多散布有关警察失职,政府管理不当的谣言,让错误的计划落入当局手中,这种错误信息可以产生“一种紧张的,不安全的,不稳定的,以及对政府警觉的气氛”。 ——袭击兵工厂以夺取武器,炸弹,军需品。发展气象预报,求生,埋伏和狙击的技巧,以及掌握夜间透视设备,手榴弹,等等。可以处决奸细,政府官员以及向警方自首或提供线索给警方的成员。 ——绑架知名艺术家,运动员,或在其它领域的杰出人物,他们虽然对政治没有兴趣,但是绑架他们“可以成为一种宣传革命和爱国主张的有用手段”。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马丁.路得.金是诺贝尔和平奖的获得者。他认为“手段代表了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在进行之中的目的,人们无法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这种历史的巨大进步,和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条款时,所作出的“清楚和现实的危险测定”,一集规定这种“危险”以“迫在眉睫”为标准,是分不开的。如果没有这一条,只要是对美国政府不满,或是呼吁大家起来反对联邦政府的某项政策的言论,都很难逃脱“颠覆政府”的罪名,更不要说象美国共产党这样公然主张“武装斗争”的政党,也赢得一席合法地位了。有了以上的原则和标准之后,美国几乎杜绝了以言论获罪。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它所得到的收获不仅仅是自由,还有一个意外的收获,就是,美国几乎没有什幺地下的秘密政党,因为不再有这个必要。“政党们”发现自己都可以堂而皇之地站在大街上,宣传自己哪怕是要求大家“暴力革命”的主张。这样,也就没有了某个“地下政党”和美国联邦政府作“地下斗争”的所有惊险故事。所有与这种故事有关的血腥气也就都不存在了。当然,美国联邦政府也因此省了很多力气,它乐得摆出一副“无为而治”的样子。大大小小的政党们也就全凭自己的“本事”了。民众是凭你去“呼唤”的,就看你“唤”得起“唤”不起了。美国的言论自由与言论的内容无关,与言论的正确与否无关,与真理还是谬误无关。与其让不同的观点象在战场上一样殊死决斗,一方一定要扼杀另一方,那还不如把这些言论抛入“市场”,让他们去竞争,看看到底哪一种观点能被大家接受。同意这一理论的人相信,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力量所在,正是让大家分享言论自由的理想和它的原则。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早在1937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写过这样的一段话:“有人会山东以暴力推翻我们的制度,我们是应该把社会从这样的煽动中安全引导出来。但是,我们越是认识到这样做的重要性,越是应该坚持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集会自由这样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坚持这样做,正是为了我们能够通过和平的手段完成所要求的社会变化。几个世纪以来,共和制度就是建立在这一点上的,也是恰是一个依靠宪法建立起来的政府的真正基础。”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他(马丁路德金)认为“手段代表了在形成之中的理想和在进行之中的目的,人们无法通过邪恶的手段来达到美好的目的,因为手段是种子,目的是树。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如果你因为害怕一个不自由的时代,因此就不给他们言论自由的话,那幺这个不自由的时代已经开始了.是你自己给它开了头.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在正常的社会运转中,持枪的意义是潜在的,而它的代价却可能是非常突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自然会对存在的必要发出诘问。但美国人始终坚信两百多年前建国者的理论:对于政府这样一个人类所创造的怪兽必须时时防其失控。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政府时时处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它就不容易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太远,甚至发生大滑坡;同时,人民有了充分的自由,他们有了表达意愿的渠道以及宣泄情绪的出口,也就不容易积怨至深从而产生爆发力的破坏力。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从人格上来说,他是一个追求纯净和完美的人。但是,这种人格上的优点在非成熟期非常容易走向一条歧路,就是不宽容。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在大多数情况下,言论自由总是在事实上仅仅成为争取胜利的工具和手段,一旦获胜,就常常被有意无意或是无可奈何地弃之如敝履。 这种情况究竟为什幺一再在历史上重演呢?究竟是走到哪一步就出了岔子呢?言论自由的关键是什幺呢?我想,关键就在于它的“内容中性”原则,就是要把“真理”二字坚决地摈弃在言论自由的大门之外。只要让“真理”二字一不小心从门缝里溜进来,言论自由就完了。为什幺这样说呢?呼吁和宣扬言论自由的人们是很容易上“真理”的当的。他们或是明确认为,或是在潜意识中,总是觉得言论自由是走向“真理”的一条“阳光大道”,觉得言论自由只是让真理“越辩越明”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概念的指导下,一旦走到自己感觉已经“真理到手”的这一步,言论自由被抛弃就成了十分顺理成章的事儿。 只要不坚持“言论中性”,只要以为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真理,那幺,就无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终有一日,在理论和现实上,都无法阻挡一个或数个权威在手的人物,或是一群所谓的“大多数”,出来把自己宣布为“真理”,而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 在美国,“言论自由”和“追求真理”之间的界限,是划得非常清楚的。在这里,这是两件完全不相干的事情。言论自由只有一个目的,保证每个人能够说出他自己的声音,保证这个世界永远有不同的声音。而绝不是希望到了某一天,人们只发出一种声音,哪怕公认为这是“真理的声音”。 愿意理解和真正理解言论自由的原则,以及甘愿为此支付代价,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人们在面对它的时候,往往要比事先想象它要困难得多。我敢打赌,现在世界各地正在为言论自由呼喊的许多人,都还没有认真想过这种代价,他们若是真的看到美国的言论自由,看到那些滥用自由的人也同样拥有的权利,保管要吓一跳。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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