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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人胜诉新闻的巨大冲击下,在当时几乎很少有人注套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它并没有动摇南方奴隶制度的法律。可是,这个“道义胜利”的轰动效应,却事实动摇了原有法律的民意基础,使得人们对于南方现状的接受度大大降低。因为通过这样一个案子,充分讨论了法律与自然法的关系,再一次申扬了“平等自由”的顺则,最终黑人又取得了胜诉。这样的一个逻辑线索,使人们产生种强烈的错觉,似乎他们已经在解决“黑奴物化”和黑人争取自由等铜题上,有了一个实质性的进展。于是,当他们在此后再遇到合法奴的同类案件的时候,在同样法律之下产生的不同审判结果,就会使人们产生倒退和无可容忍的感觉。这个时候,本来其意义就是一份购的法律,就会由于失去民意基础而走向立法的变革。这个时候,司法 挑战的目标,就算是真正达到了。历史也就在这样立法变革的基础上,向前走了一步。 可以说,美国的历史进步都是以这样的方式,一步一步走出来的。但是,唯有在解决奴隶制问题的过程中,迈出了“南北战争”这样一个对美国来讲是“非同寻常”的步子。更何况,南北战争本身,还有它更为错综复杂的原因。因此,对美国这场唯一的内战细细解剖,也是很有意思的。在拖出这场战争之前,也许我们还是应该再看看“阿姆斯达”案在最终审理时,最高法院所面临的困境。我觉得,这既是“阿姆斯达”案的终点,也是理解此后的“南北战争”的一个起点。 美国历史上的司法挑战,并不是一定都要依靠立法机构建立起一个新法律,才能取得实质成果的。大量的司法挑战,在最高法院的司法程序中,就已经可以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了。为什幺呢?就是因为我在去年曾经和你谈到过的,美国的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复审权”。这也是所有挑战司法的人,在走进最高法院的时候,总是满怀希望的原因,应该说,在“阿姆斯达”案中,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也曾经是有过同样的希望的。但是,他们的期待从法理上看,却是...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我们谈论美国现代意义上的种族问题,不知你是否注意到,其中蕴含着的一个悖论。多元文化的概念在美国是与各族裔融合的社会形式一起共存的。“融合”而不是“分离” 还成为法律被确定下来。事实上,美国的族裔复杂性,也已经到了根本分不清楚的地步。但是,实际上“融合”与“多元文化”是有冲突的。当然,在融合中,各族裔有相互取长补短,滋生刺激出新的文化的正面作用,但是,也几乎所有的的文化,都面临在融合中逐渐消失自己部分甚至全部特色的危机。因此,处于如此强大的融合力量之中的任何一个族裔,不论它现在是多数还是少数,对此都有充分的忧虑的理由。如何又要“融合”,又要“多元”,是美国所有的族裔文化的难题。因此,提出“分离”的,也不必立即就给他们戴上“种族主义”的帽子,因为问题是复杂的。历史上以“分离”方式去达到保存一种独特文化的做法,也并不是都是负面的,例如,以色列。我们不对以色列的其它问题进行评论,单就他们所做的:将来自全世界的犹太人都聚集在一起,保存甚至发掘(例如恢复希伯来语)一种他们共同的独特文化,在这一点上,他们无疑是创造了一个奇迹。这并不是说,我主张族裔的“分离”,何况美国的情况事实上是想分也已经分不开了。我只是想让你知道,现代意义上的种族问题没有一个简单唯一的理论可以套用。表现得矛盾重重的美国,只是在现代世界各族裔不可避免的交流交往中,先行了一步而已。同时,“多元”与“融合”又在另一个意义上形成悖论式的冲突。那就是“多元” 的意义在于保持各族裔之间的差异,而文化差异正是形成“融合”的最大障碍。现代意义上的种族矛盾在很大意义上,就是由差异本身引起的。因此,人们在提倡多元文化的时候,必须再三强调宽容的概念,这里包括宗教宽容,文化宽容,社会宽容等等。至今为止,我们仍然不知道,不同的族裔,如此紧密地生活在一起,他们的宽容度是否足以消除巨大的文化差异所带来的冲突。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这是一个非常动人的演讲,听着这个演讲,你不可能不想到美国黑人几百年的苦难,不可能不想到美国人民,白人和黑人,为了解放黑人,为了自由平等的道德理想所做出的努力,你不可能不感动。 鲜为人所注意的是,集会当天,肯尼迪总统邀请了马丁·路德·金等黑人领袖到白宫做客。肯尼迪,总统对黑人领袖们说: 我也有一个梦,我梦到,有一天,新的《民权法案》能够在参、众两院被通过。 三个月后,1963年11月22日,美利坚合众国的总统带着这个平常的梦,遇刺身亡。 总统的死终于促使新的《民权法案》被国会所接受。继任的约翰逊总统原来是肯尼迪的副总统,他是来自于南方的。肯尼迪,总统的死,使他决心全力促使国会通过《民权法案》,以帮助肯尼迪总统实现他生前的心愿。此后,约翰逊总统频频发表讲话。美国的南方人讲的是一种口音非常特别的英语,南方人几乎以这种口音相互认同。人们回忆说,再也没有什幺比听到一口南方口音的总统竭力支持《民权法案》更令人震动的了。 1964年夏,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民权法案》,在今天,人们普遍认为,当时一个在联邦扩权方面步子跨得那幺大的联邦法案,能够在一个黑人群众运动激荡的年代,如此顺利地被通过,这和当时肯尼迪总统遇刺给所有的人带来的震动密切相关。很多历史学家认为,当时的不少原来持反对态度的国会议员,都是怀着对肯尼迪总统遇刺身亡的复杂心情,转变了自己的立场的。肯尼迪总统最终用自己的生命,实现了自己的一个梦。这就是美国历史上对黑人、少数民族、妇女等等弱势团体影响最大的1964年《民权法》。包括我们新来到这个国度的中国人,能够在此安然生存,都离不开三十多年前的这个法案。 约翰逊总统邀请马丁·路德·金等出席了在白宫举行的这个法案的总统签字仪式。 尽管以后数年里,仍...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因为美国的建立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特例”,它是完全反“常态”的。那个时候,一般来说,人们想到一个国家,总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概念。一个中央政府控制了各个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级级派下去,直至一个小官,管理着一群草民。具有很强的整体性。而美国从一开始,它的建国理念就是维护草民们的“个人自由”。它的出发点不是“上面”的管理方便,而是“下面”的自由保障。这样自下而上的一个观念的逆向行程,就造成了几乎是从个人开始的,一级级向上的“自治”和“联合”。这种国家概念在当时可以说是完全超越了那个时代的。它的出现,并不是源于一个高明的理论,而是出于一个向往平等自由的人性本能。 从百姓来说,一个人、一个家庭或几个人,做自己的独立经营。一个村镇、一个城市,大家订一个契约决定他们以什幺方式联合与共存。一直推上去,直至州和联邦,都是这幺个意思。这就是“分治”的来源。所以,越到上面,联系越松散。这种联系本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民众的选择,因为他们认为联合的存在更有利于他们的生存。现在的毛病是到了联邦这一级,大家在奴隶制问题上达不成一个绝对多数的一致意见。南方按照自己对于“分治”和联邦的理解,认为在美国的联邦建制原则下,自由和分治是绝对的,而联合的形式则是相对的。所以,能合则合,合不拢则分。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今天,我们已经非常习惯于所清“自然法”的判断方式。也就是说,人性和队道,是衡量任何法律以及人类行为的试金石。 你一定注意到了,由于美国的《独立宣言》就是建立在“平等自由”的理论上的,也就是说,美国这个国家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的,因此,尽管它有过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和自身的社会问题,可是,和许多其他地区相此,它在思考和解决自己问题的时候,更容易抓住问题的实质,更能够单刀直入,一下子切到问题的根子上。因为实际上这是一个简单的国家,没有什幺高深的理论盘绕在前面。换了别的地方,出现社会问题以后,会进行复杂的知识界的理论探讨,如同剥笋一般,一层层数不尽的理论外壳,可能剥了半天绕了半天,还是没有寻到是哪一层的理论,出现了什幺样的偏差。在这里,就很简单,因为它只有一个简单道理。遇到问题,只需对简单的自然法进行比照,尽管解决一个社会问题永远不可能是简单的。可是,在是非判断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向上,却显然要清楚得多。 从“阿姆斯达案”和“摩根案”中,你可以看到,大法官们非常吃力地在尽自己的职责。因为这是一个历史变革期,原有的、一些甚至已经过时的法律仍然在起作用。可是,他们只是联邦政府的司法分支,与立法分支有着明确的界限,不能串了位。他们不能一边执法一边又在那里立法。这是美国宪法最根本的原则,分权和制衡。也就是说猴子分果子的时候,负责分堆儿的那只猴子不能先挑。立法和执法一串,就相当于允许负责分堆儿的那只猴子先分出了大堆儿小堆儿,然后自个儿先挑堆大的,那还谈什幺公平司法。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不管怎幺说,美国社会在短短的二百年,从奴隶制所代表的种族压迫,走向解放奴隶,再走向黑人民权运动,走向整个社会相当自觉的对于弱势团体地位的逐步重视,直至今天,社会能以谨慎的态度对待新时代的种族问题,我觉得,在这个过程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就是这个社会自身的反省功能,以及和平的不具有社会破坏性的渐进改良和完善的功能。他们也走过弯路,他们也打过内战,可是,他们有能力吸取教训,化解他们内部的仇恨,再也没有人打算重蹈覆辙。历史上犯过的每一个错误,他们念念不忘,三天两头在电视和出版物等大众传媒中检讨剖析,至今方兴未艾。 我们谈论美国现代意义上的种族问题,不知你是否注意到,其中蕴含着一个悖论。多元文化的概念在美国是与各族裔融合的社会形伤式一起共存的。“融合”而不是“分离”还成为法律被确定下来。事实上,美国的族裔复杂性,也已经到了根本分不清楚的地步。但是,实际上“融合”与“多元文化”是有冲突的。当然,在融合中,各族裔有相互取长补短,滋生刺激出新的文化的正面作用,但是,也几乎所有的文化,都面临在融合中逐渐消失自己部分甚至全部特色的危机。因此,处于如此强大的融合力量之中的任何一个族裔,不论它现在是多数还是少数,对此都有充分的忧虑的理由。如何又要“融合”,又要“多元”,是美国所有的族裔文化的难题。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分离并且平等”,是在“斯高特案”中,最高法院判词的解释中份量最重的部分之一。也就是说,当时的大法官找到这样一个说得通的道理,国家是一个民族或者说一群人的政治实体,不同民族的人,或者说目标和文化不一致的群体,就可以建立自己的一个政治实体,这些人就拥有这个实体内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他们和其它民族或者说政治实体,可以是分离的,分隔的,可是,这并不影响所有的政治实体之间相互平等的关系。他们依然可以在各自分离的状态,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这样一种关系依然是人道的,符合自然法和上帝的意旨的。也就是说,大同世界并不一定要种族融合。完全可以“分离并且平等”。自己活自己的。所以,当时的最高法院判词的观点,就是这个国家要决定,它这个政治实体不要黑人的参与。这不是奴隶还是自由人的问题,而是这是一个白人文化的国家,必须作出一个选择。他们将来打算按照他们自己的文化和生活方式过下去,不愿意有黑人文化的加入,更不要说让黑人来投票决定白人该怎幺过日子了。所以,他们的这个判案并不是和斯高特有什幺过不去,而是他们不能让黑人在这个国家取得平等政治权利的问题上,出现一个突破口。因为如果这一点取得本质性的突破,他们无可预料这个国家将发生怎样的一个局面。是的,这就是大法官们在一百多年前的历史局限,源自他们对种族融合以及对于自己的文化将会受到冲击的最初恐惧。这是整个时代的局限,那个时代的美国北方对种族问题的普遍认识,就是反奴隶制,要求给黑人自由,却事实上依然不能完全接受种族融合。就象他们认为妇女也天然地就不应该参政,不应该有选举权一样。许多积极地投入解放奴隶的人们,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他们不仅认为这是对这个国家的白人有好处,他们也真诚地认为,“分离并且平等”的实行,对于黑人也同样有利。他们坚信,在分开之后,双方在自己的文化中都会生活得更容易。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从1959年到1963年,赫林在南卡罗莱纳做了四年的州长,这正是南方的变革期。他作为南方的一个州长,也经历了认识的转变。1963年1月9日,赫林州长在州的立法机构州议会上,以这样一番话,作为他的离职演说,“我们都在那里争辩说,最高法院在19 54年作出的判决(指结束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不能算是我们南方的法律。但是,所有的人一定都同意,这已经是我们南方的事实。我们提出异议,运用州的主权,立法提案,个人对抗等等,统统都试过了……而所有的尝试都失败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南卡罗莱纳已经在所有的法庭上都败诉了。假如所有的合法手段都已经用尽,那幺,我们的州议会就应该使南卡罗莱纳作出明确的选择---这是一个法治的政府,而不是一个人治的政府。“正如我们一向所坚定表现的那样,今天的我们必须认识到一百年以前的教训,我们必须朝着对南卡罗莱纳有利,同时也对我们的美利坚合众国有利的方向转变。这个转变必须有尊严地完成。这个转变也一定要在法律和秩序之下完成。这是一个对双方都带来进步的跨越,但是如果在这一点上失败,将会给我们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你一定从赫林州长的这一番话里,体会到了“游戏规则”这四个字的意义。我不得不又一次想起在南北战争之后,林肯总统和他的继任对于战后重建南方的观点。说到底,林肯总统战后对南方唯一的要求就是,南方的领袖们带领南方,回到共同的原则和共同的游戏规则中来。可怕的并不是在一个国家中,不同的地区对于某一个问题持有完全不同的观点;可怕的是在一场破坏性的战争之后,“从此再也建立不起这样一个共同的游戏规则。到那个时候,国家就陷入真正的危险了。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我想脱开究竟是“人性善还是人性恶”这样的讨论,看看“非暴力”到底是怎幺回事。“非暴力抗争”当然和战争或是个人对付抢匪是没有关系的。它是在一个社会处于正常状态的条件下,一部分民众争取自己权益,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方式。当这种推动不被接受,有时甚至引发暴力的时候,一般来说,对暴力还以暴力,总是最早最本能的反应。只是当人们把以暴力反暴力作为自己的口号的时候,除了会造成许多无辜生命的丧失,也可能结果是暴力对暴力,仇恨加仇恨,血流成河,打成一团。这时,当初要解决的问题可能被仇恨和鲜血所淹没,在这种情况下,要谈什幺维持理性,就十分困难了。而原来有着合理要求的一方,也可能在杀红眼睛的时候,完全失去了目标,迷失了自己。事实上,在当时美国一些从未实行过种族隔离的大城市,反而在那个时期黑人暴乱此起彼伏,“而暴乱总是以抢劫伤害无辜者的一团混乱告终。不仅没有推动制度的改革,取得一个实质性的成果,而且还在暴力中深深地毒害了自己。所以,“非暴力抵抗”不是从人的本能反应引出的。它是人类面对无数无辜牺牲者的生命,深思熟虑以后作出的一个理性反省。但是,实行“非暴力”是困难的,因为它的实质是提倡非暴力的一方,主动把自己置于战术上的一个不利地位,以这样的一个姿态,邀请对方回到有游戏规则的理性的讨论中去。这一方显然是吃亏的,就象打架双方扭着一团的时候,第一个主动住手,提出谈判。难就难在这时对方再动手,他也下决心不还手了。“问题在于,人们最终是要靠对话和理性的妥协解决问题,总要有一个先住手的。所以,在历史上,不论是民众一方,还是权势的一方,在打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最先醒悟过来而不再动手的一方,不论以前有过多大的罪过,就凭着这样一个转折点,都是有可能得诺贝尔和平奖的。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假设林肯总统没有这样一个醒悟的话,这样一个战争目标的主题切换是没有必要的。他尽可以打着原来保卫联邦的爱国主义的旗帜,直到战争的最后一刻。而不必拾起他一开始就明确宣称是超越他的总统行政权利的武力废奴。但是,在这个时候,他已经明白,他不能把这样一面爱国旗帜继续打下去了,如果没有一个高扬的道德理由,他会真的成为一个以枪炮维系联邦,因而造成近百万人伤亡的一场内战的“千古罪人”。这个战争主题的切换是非常及时的,而且很有道理。美国的立国精神就是平等自由。区域自治的理论源于区域自由,就是一个区域的人民有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的自由。但是,这样一种自由不能建立在奴役他人的基础上。也就是说,美国保障个人自由,可是,人是平等的,一个人没有侵犯他人自由的“自由”。所以,假如南方“邦联”的诉求是建立在“区域自由”上的“分离”,而联邦的动武理由只是“不准分离”的话,在美国,这样的理由为一场如此惨烈的战争作辩解的话,是难以长期站住脚的。但是,如果动武的理由是“解放奴隶”,即“还奴隶以自由”的话,那幺,“为被奴役人们的自由而战”这样一个道德诉求,是“区域自由”这样一个政治诉求所无法与之匹敌的。这两个诉求远不在一个层次上。在美国的立国精神之下, “解放奴隶”这样最贴近基本人性的道德诉求,是永远可以站得住的。甚至时间越久远,越能够得到更多人的认可。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这不是一个对今后美国社会的法律规范,它是对过去美国社会中弱势群体所受到伤害的纠往过正式的补偿。也就是说,它不是要宣布从此以后大家都不得歧视,公平竞争,而是这个社会的强势群体自己同意,必须在将来切割出自己的一块利益,交给弱势群体。不仅是对他们的补偿,也是在激烈自由竞争的起跑线上,允许弱势群体在比赛开始之前,先跑上一段。假如这里的强势群体不诚心诚意地愿意这样做的话,“平权法案”有足够的理由不被通过。第一,这个法案是“不平等”的。第二,它大幅度地干涉了一个自由经济国家的主体,即它的私人企业的一部分自由。这种干涉,与民权法的其它条款又不一样,因为那些条款是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上的干涉,就是你必须平等地对待你的每一个顾客和雇员。而“平权法案”是建立在不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的干涉。它要求优先照顾弱势团体。它几乎有一千条理由不被通过。既然这是一个以私营经济为主体的国家,企业家就有极大的发言权,用我们所习惯的话来说,就是这是一个资本主义社会,当道的资本家如何能够同意这样一种对他们的干涉。这当然是一条重要的理由。更为广泛的理由,是这条法案有可能影响到这个社会的强势群体的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的最基本利益。因为,对于这里的普通民众来说,人生最基本的经历,影响一生幸福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两件大事,就学和就业。而“平权法案”涵盖了这一切。它规定公立大学在招生的时候,必须招收规定比例的少数族裔,由于高中以前是全民免费义务教育,所以这个规定从高等教育开始。它也规定,每个政府机构和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少数族裔。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白人的孩子,都可能在考试分数在高于一个黑人孩子的时候,遭到拒绝。而那个考分相对较低的黑人孩子,反倒可能被录取。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句子抄 ,总有一句让你佩服或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