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所有的地方法都不能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它的宪法国的自出确立了一个民主制度,宪法的修正案,尤其这个修正案的前十条,通常被称为权利法案的,保证了美国每一个“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不受侵犯。美国人认为,假如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地思想,不必担心受到禁止和压制;可以自由地获取各种知识和信息,不必担心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必担心受到威胁;可以自由地进行创造,不必担心受到约束;可以自由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不必担心家园受到入侵和破坏,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地做任何事情,不必担心受到诬陷和冤狱;而且,在这一切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甚至有权利拿起枪来捍卫自己的自由。 因此,在美国教育下出来的老百姓,对于公民权利是非常敏感的。一方面,他们接受非常严格的“合法”与“非法”的概念, 另一方面,他们最关心自己在这个国家拥有哪一些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切切实实地享有这些权利。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这就是自由的保证。如果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在内,试图侵犯他们的权利,他们非跟你玩命不可。所以,我们看到,凡是有关公民权利的案例,也就是那些牵涉到宪法所保护的个人自由的案例,他们非常较真,经常一个小人物的案子就会引起全国性的辩论,甚至惊动最高法院
句子的出处/作者
——欧阳修《佚名》
——李时珍《本草纲目》
——卢梭《爱弥儿》
——霍达《穆斯林的葬礼》
——爱默生《善待命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