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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场所说脏话也属于“性骚扰”范围,哪怕是顺口溜出来的也不行。对于开玩笑也有明确的界限,规章制度认定,不同的性别对于一个玩笑是有不同的感受和理解的,对于一个“玩笑”是否属于“性骚扰”,它的确定,以听这个“玩笑”一方的感受为标准。也就是说,你在开一个玩笑的时候,不论你自己认为是多幺“无所谓”,只要听这个玩笑的人认为听了不舒服,认为你是在“性骚扰”,就可以确认你是“性骚扰”。
——
林达
历史深处的忧虑
2026-06-12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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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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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有权利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农耕时代,长寿的父母往往为奋斗中的年轻夫妻提供他们需要的家庭稳定、进取建议及经济庇护。
像我爷爷那样的地主往往到死都紧紧抓住财产权,为了照顾父母而奉献一切的子孙则可望继承更多的家业,至少比离开父母的子孙分得更多。
但是,一旦父母的寿命显著延长,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摩擦就会加剧。
对年轻人而言,传统的家庭制度不再是安全的来源,而是对控制权(对财产、财务,甚至其生活方式的最基本的决定)的争夺。
——阿图·葛文德《最好的告别》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刑法原则。
——罗翔《刑法学讲义》
按照当时的法律,丈夫死后女子未经官府允许私自嫁人,是要被判弃市,在闹市执行死刑的。
——罗翔《法律的悖论》
执政的极权意识形态阶级是一个颠倒的世界的政权:它越是强大,就越是断定自己不存在,而它的力量首先用来断定它的非存在(inexistence)。它就在这一点上比较谦虚,因为它正式的非存在也应该对应于历史发展的顶峰(nec plus ultra),同时,这些都应该归功于其坚不可摧的指挥。到处都是官僚制度,对意识来说它该是个隐身的阶级,以至整个社会生活都变成了一种疯狂。绝对谎言的社会组织就来自这种根本的矛盾。
——居伊·德波《景观社会》
赋税新法:废除采铜收税,向盐、茶、马帮、商行征税
——王跃文《大清相国》
并非所有用之于疾病极其治疗的隐喻都同等地可憎,同等地扭曲。我最希望看到其销声匿迹的那个隐喻——自艾滋病出现后,这种愿望更为强烈——是军事隐喻。(中略)因为它不仅为权威制度提供了有说服力的正当性,而且按时国家采取压制和暴力(相当于对整体的为害部分或“不健康”部分施行外科切除或药物控制)的必要性。然而,军事意向对有关疾病和健康的思考方式的影响仍不可小觑。它进行过度的动员,它进行过度的描绘,它在将患者逐出集体、使其猛兽无名方面出力甚巨。
——苏珊·桑塔格《疾病的隐喻》
这是因为,拨去被告律师“种族牌”在这个案子上所罩上的送雾,审理和判定的逻辑都是清楚的。这也是在社会上做民意调查,任何一个种族都没有 一致定论,而这九名黑人,两名白人和名拉丁裔组成的陪审团却会有一个一致定论的原因。陪审员的判断逻辑是与民众不同的。况且,只要这12名陪审员中间有一名不同意,陪审团也无法作出“罪名不成立”的裁决。同时,这也是民意调查中,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辛普森受到的是“公正审判”的原因。这个民意调查还使我们看到,在美国,就连一般的老百姓,都会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但是对于一个不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很难想通的道理。他们会想,如果凶手是判了,那幺说明审判是公正的,凶手没有被判罪,这场审判当然就是不公正的。这二者怎幺会出现不统一呢? 美国的司法制度当然也是希望寻找罪犯,希望伸张“正义和道”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承认它面临这样一个困难,就是在案复杂的情况下,它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环人”。因此,它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这就是我以前自己总结的“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劳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在辛普森这个案子里,我认为,这个制度要求检方,也就是打算把一个公民送到无期徒刑的牢里去的一方,在提供证据的同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违、提供证人的时候,证人必须可靠。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合理的。达不...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在美国,所有的地方法都不能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他的宪法确立了一个民主制度,宪法的修正案,尤其是这个修正案的前十条,通常被称为权利法案的,保证了美国每一个人“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不受侵犯。美国人认为,假如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可以自由的思想,不必担心受到禁止和压制;可以自由的获取各种知识和信息,不必担心受到限制;可以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必担心受到威胁;可以自由的进行创造,不必担心受到约束;可以自由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不必担心加元收到入侵和破坏;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的做任何事情,不必担心受到诬陷和冤狱’而且,在这一切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甚至有权利拿起枪来捍卫自己的自由。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早在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写过这样一段话:“有人会煽动以暴力来推翻我们的制度,我们是应该把社会从这样的煽动中安全引导出来。但是,我们越是认识到这样做的重要性,越是应该坚持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集会自由这样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坚持这样做,正是为了使我们能够通过和平的手段完成所要求的社会变化。几个世纪以来,共和制度就是建立在这一点上的,这也恰是一个依靠宪法建立起来的政府的真正基础。”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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