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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制度运作中,最起码的一条就是,每个人在执行公务时,都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对法律负责。出了事儿的话,任何一个人都必须使陪审团相信,他在执行命令时是确信该项命令不违法的,否则,执行者照样有自己的一份法律责任,该坐牢还是得坐牢。
——
林达
总统是靠不住的
2026-06-1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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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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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威信首先建立在责任心上。
——马卡连柯《马卡连柯教育文集》
让孩子参与家中大事
不管他学习什么状态,让他参与家中大事总是没有坏处的,起码表明你把他当大人对待了,他就会担起他的那一部分责任。
——李玫瑾《李玫瑾育儿理论》
在谢灵运身上,李白找到身世与际遇的共鸣。谢灵运是谢安的重侄孙,家族高门,但他自己却从小就被寄养,人人都叫他“阿客”,甚至在他无法为自己说一句的时候,他被排除在时代之外的命运便这样定下。李白也是这个时代的客人,但他上天入地使尽浑身解数为冲破严丝合缝的选官制度罩住他的一张大网,抗议他被排除在时代主流外的命运。他像一头固执的蛮牛,必须要去撞击长安城政权中心固若金汤的圈层,但在他心底,总恋恋不忘的是他偶像们生活过的地方,他的精神故乡。
——北溟鱼《长安客》
在帝制中国的环境下,乡约作为一种思想控制方式,对农民产生实质的道德影响。讲圣谕的活动反映了大众娱乐和政治变化之间的关系。我们看到了统治者和地方精英怎样通过灌输官方的思想意识来影响中国的下层民众。 第二,城市生活的繁荣依靠手艺人、小贩和商人。 在中国城市中,工匠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他们从事丝织业、制陶业、造纸等。家庭经营的手工业,虽然规模很小,但是十分普遍,是传统经济的基础,分化出许多不同的工种,内部分工细密,专业化程度高,主要依靠家庭技艺的传承,以及严格的师徒传承制度。还有很多手艺人带着工具在街头游走,在街头巷尾大声吆喝,招揽顾客。这些街头手艺人为居民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小商小贩是传统城市繁荣的表现。
——王笛《碌碌有为》
对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对公权力而言,才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
——罗翔《法律的悖论》
吾敢以一言武断之曰:李鸿章实不知国务之人也。不知国家之为何物,不知国家与政府有若何之关系、不知政府与人民有若何之权限,不知大臣当尽之责任。其于西国所以富强之原,茫乎未有闻焉,以为吾中国之政教文物风俗,无一不优于他国,所不及者惟枪耳炮耳船耳铁路耳机器耳,吾但学此,而洋务之能事毕矣。此近日举国谈时务者所异口同声,而李鸿章实此一派中三十年前之先辈也。是所谓无颜效西子之颦,邯郸学武陵之步,其适形其丑,终无所得也,固宜。
——梁启超《李鸿章传》
“那些刚来的、精力充沛、不断追求上进的人,”伦纳德·赖斯曼写道,“在攀登社会阶梯的战斗中已经汗流浃背了,却突然吃惊地发现,通向被上层社会完全承认和接受的门仍然是关着的。”当然,玩世不恭的人会说,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向所有人开放高等教育的美丽幌子下,稳定阶级之间的严酷界限
——保罗·福塞尔《格调》
花满楼道:“我想不到他竟是这么样一个人,他本不该做出这种事的。”陆小凤黯然道:“可是他偏偏做了。”花满楼道:“这也许只因为他太骄傲,非但想胜过所有的人,还想胜过他自己的父亲!”陆小凤道:“骄傲本就是件很愚蠢的事哪。”一个人若是太骄傲了,的确就难免会做些愚蠢的事。花满楼道:“也就因为骄傲,所以他并不想推诿自己的责任。”陆小凤沉默了很久,忽又问道:“你若是我,你会不会放过他?”花满楼道:“我不是你。”陆小凤长长叹息了一声,道:“幸好你不是我,幸好我也不是你……”
——古龙《陆小凤传奇》
有人会煽动以暴力推翻我们的制度,我们是应该把社会从这样的煽动中安全引导出来。但是,我越是认识到这样做的重要性,越是应该坚持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集会自由这样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坚持这样做,正是为了我们能够通过和平的手段完成所要求的社会变化。几个世纪以来,共和制度就是建立在这一点上的,这也恰是一个依靠宪法建立起来的政府的真正基础。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但是,这一道专为刑事诉讼所设计的监督关卡,在民事案件中是不存在的。辛普森的民事诉讼中也根本就没有出现过大陪审团。法庭直接就决定受理原告的起诉了。这是为什幺呢?这就是因为两种诉讼的原告是截然不同的缘故。美国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检方是实力强大的政府,而辩方是势单力薄的平民。诉讼双方从一开始就处于严重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必须再增加大陪审团这样一个中间的监督力量,以增加平民受到公平审判的几率。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都是平民,双方的较量是平等的,如果给被告以过多的支持,就等于是侵犯了也是平民的原告一方的公民权利,反而显得不公平了,反之亦然。 在这场民事诉讼中,辛普森所聘请的律师团是完全不同的一班人马。也许你会问,既然在上一次的刑事诉讼中,辛普森所聘请的“梦幻律师团”一举获胜,而且他们已经完全熟悉案情和证据,那幺为什幺辛普森不让他们一鼓作气“乘胜追击”,而去冒更大的风险重聘律师呢? 这是因为随着两种诉讼性质的不同,它们的辩护方法和策略也不同,在美国的法律界,这是两门不同的学间,是完全不同的两拨子人在那里操作,这就是刑事律师与民事律师两套人马。一般来说,他们之间也是隔行如隔山,不互串角色的。形成这个隔阂的最重要原因,就是这两种诉讼对于证据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在辛普森的刑事诉讼中,我们已经看到了,美国的“刑事证据法则”要求检方必须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是杀了人。要求检方的证据必须是确凿无疑的,证人必须是诚实可靠的。按照法律的术语,检方必须提供“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而且,证明被告有罪的负担和责任,是在检方一边。在检方提出“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而使陪审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之前,被告就是无罪的。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的要求是怎样的呢?被告的律师不必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杀人。因为法律规定,“证明的负担”不在被告一方。他们只需要对检方的杀人证据提...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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