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子抄
句子抄·句子赏析
▼
首页
发布
搜索
发布句子
发布句集
美国开国者们对于腐败的忧虑,从根本概念上来讲,和我们从小所熟悉的要“拒腐蚀”的忧虑,是不在一个着眼点上的。他们的出发点,不在于定位一群“革命者”有可能受到来自外部社会,诸如“香花毒草”或“大染缸”之类的“腐蚀污染”,而是着眼于来自权力机构本身可能发生的内部变化。对于他们来说,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威权的催化作用之下,无法不保证“总统”不逐渐演化为事实上的“皇帝”。
——
林达
总统是靠不住的
2026-06-14 15:56
配图
点击:0
赞(0)
收藏
标签:
书籍名句
林达经典语录
总统是靠不住的经典语录
制度
欣赏下一句
句子的出处/作者
总统是靠不住的
更多《总统是靠不住的》名句
林达
更多林达金句
我们看历史上一切制度,都该注意到每一制度之背后的当时人的观念和理论。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民无廉耻,不可治也。非修礼义,廉耻不立。民不知礼义,法弗能正也。
——刘安《淮南子》
法律不是机器,判决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天理人情。法律跟道德的冲突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来弥补法律跟道德良知的矛盾。法律一定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所以解释要朝着良善去解释,而不是朝着邪恶去解释。
——罗翔《刑法学讲义》
当初那些批评新法的人又来说新法的好处,“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商鞅认为这些人都是乱法的刁民,“此皆乱化之民也。”将他们全部流放到边疆,“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所以老百姓也就不敢再议论法律了。
——罗翔《法律的悖论》
没有哪个社会学公式可以把他们一网打尽,因为文人共和国是个模糊的精神领域,而且作家散布于社会各处,并没有清晰的专业身份。尽管如此,埃默里在辨识狄德罗时,看出旧制度一个关系重大的成分,特别需要从警方的观点加以监视。从警方监看狄德罗之辈,我们可以看见知识分子模糊的身影具有清晰可辨的形象,在早期的现代法国现身为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
——罗伯特·达恩顿《屠猫狂欢》
“希腊的情况和那些野蛮人是大不相同的。他们在很久以前就已经完全开化,并已腐化堕落。他们的较高的识见不会容许他们放弃自己的语言,他们过份的虚荣又不会让他们接受外来的制度。他们却在他们已失去祖辈们的美德之后,仍然还保留着祖辈的偏见。在他们被迫不得不尊重罗马征服者高超的智慧和力量的时候,他们却表示对他们的粗俗的举止十分厌恶。”
——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
尽管进大学的门是敞开的,但像保罗·布卢姆伯格观察到的,真相是“现存的教育体制已经成功地取得了上层阶级的好感,因此变成一个再造等级结构和不平等的工具。”一个原因是,上层阶级的孩子上大学的比例前所未有地高,而且他们上的一定是好大学。比如他们上斯沃斯莫尔学院,而贫民阶层的孩子上匹兹堡的卡尔罗学院。其结果是,中上层阶级司空见惯的事,却会使中产阶级和贫民阶层瞠目结舌。“那些刚来的、精力充沛、不断追求上进的人,”伦纳德·赖斯曼写道,“在攀登社会阶梯的战斗中已经汗流浃背了,却突然吃惊地发现,通向被上层社会完全承认和接受的门仍然是关着的。”当然,玩世不恭的人会说,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向所有人开放高等教育的美丽幌子下,稳定阶级之间的严酷界限。
——保罗·福塞尔《格调》
我们把汉、唐两代的经济制度作一对比,汉代只注意裁抑工商资本之过度发展,而没有注意到下层民最低生活之保障。唐代颇注意农民生活之保护,而放任工商业之自由发展。汉代立法,像是不许有过富的,却可能有很穷的。唐代立法,像是许可有过富的,却不许有过穷的。因此唐代社会经济较之汉代更活跃,更繁荣。
——钱穆《国史新论》
“接受了三K党法律委托的斯蒂芬·潘弗所说的一段话,颇能代表今天一般美国人的看法:“自由言论就是自由言论,对于流行观点和非流行观点都是一样的。我们不可能一边宣称这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一边又把言论划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两部分。如果有一种检查制度可以把三K党从电视里剔出去,那幺,同样的制度也许早就把马丁·路德·金的讲话从亚拉巴马州剔出去了。”必须听那些听不下去的话,“这正是我们必须为自由支付的代价”。你也许会问:有一些人,他们一旦掌权了就会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对于这种人,也要给他们言论自由吗?比如那个三K党的马昂,他就宣称要成立一个纯白人的国家,并且公然表示:在他理想中的这个白人国家里,只有和政府一致的言论才是被允许的。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斯蒂芬·潘弗回答得很聪明,他说:“如果你因为害怕一个不自由的时代,因此就不给他们言论自由的话,那幺,这个不自由的时代已经开始了。是你自己给它开了头。”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你在美国可以理解这样的情况是正常的:就是陪审员作为一个个人,他相信被告是有罪的,但是作为一个陪审员,他认为检方的证据尚且不足,他会投票选择判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权利法案和司法制度的设计,正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现象,更是为了使美国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杜绝发生大批人死于冤狱或者困于冤狱的可能。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以社会安全为借口,非法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于自由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欣赏下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