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子抄·句子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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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承认主观选择是不可避免的,但“主观”并不等同于“任意”或“武断”,学术滋养的“思想的清明”在此能够发挥不可忽略的作用。学习神学知识会有益于个人选择和实践宗教信仰,理解政治学原理也必定有助于政治家的判断和决定虽然知识终究无法代替最终的信念选择或政治决定,但抉择却因此不再是单纯的随心所欲,负责也不只是意气用事。

句子的出处/作者
“美国政府对于处理一个个人的时候,它必须非常非常小心,这是因为,第一,政府无法隐瞒任何事情。第二,出了差错之后,哪怕十年二十年,总有一定的民权机构,会在人力物力各方面,支持一个哪怕是身无分文的普通公民和政府打官司,不获胜诉绝不会罢休。整个社会也会对此产生极大的关注和压力。因此,公民权利的保障,不是仅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它还必须依靠健全独立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会机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而且,这个社会必须普遍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我来了以后,觉得很吃惊的一点,就是这里在发生一个民权案例的时候,各种民权机构以及许多平民,他们都会抛开对当事人个人的好恶,抛开对他的信念、言论、行为的好恶,去支持这个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这个时候,他们看上去像是在共同守护一个堤坝,似乎一旦决堤就会一毁俱毁。“随着历史的发展,第四修正案的内涵也在扩大。这一法案的核心,在于强调禁止“不合理的搜捕”。对于“搜捕”二字的理解,随着不同时代,就产生不同的问题。比如说,对一个人搜身算“搜查”,那幺,在你的身上取血样、尿样,算不算“搜查”,在你的电话上窃听,算不算侵犯了你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早在1928年,美国最高法院就以下面这段话回答了这样的问题。“宪法的制定者认为,一个安全的环境有利于寻求幸福的生活。他们认识到一个人的精神、感觉和智慧的意义。他们知道,人类生活的痛苦、欢乐和满足只有一部分是来自于物质。因此他们所寻求的是保护美国人的信念、思想、感情和感觉。作为对政府的限制,他们授予一些权利和这些权利的大多数内涵一个独立的地位,正是这些权利对于一个公民是最有价值的。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政府对于个人隐私的任何一个不公正指令,不管采用的是什幺方法,都必须被认定是对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违背。”半个世纪以后,美国最高法院更严格定义,只要是政府人员对一个个人“隐私的合理期望”进行干扰,都必须...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在这个报告中,阿伦特提出了一个见解,她在艾希曼身上发现了一种“平庸性。在她看来,艾希曼并不是戏剧和小说中那种复杂而有魅力的反派角色,比如莎士比亚戏剧中的伊阿古、麦克白或者理查三世。艾希曼并不残暴,也不是恶魔。但他有“一种超乎寻常的浅薄”,“不是愚蠢,而是匪夷所思地、非常真实地丧失了思考能力”。这就是艾希曼身上的“平庸性”,实质上是一种“无思状态”(thoughtlessness),就是不思考。这才是“平庸之恶”,或者说恶的平庸性的独特之处。通常我们谈论道德,一定免不了要涉及动机。要论迹(行为),也要论心(思想)。邪恶的人一定是有作恶的动机或者主观故意,犯下的恶行越严重,就说明他的意图越坏。但在阿伦特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了一种新型的罪恶,它不是从自身的邪恶动机出发的,而是因为放弃了思考、丧失了思考能力而作恶,是一种没有残暴动机的残暴罪行。我们应当注意,要避免滥用“平庸之恶”这个说法。阿伦特这个说法绝不是指日常生活中的微小过错,或者是平常人可能犯下的小奸小恶。这个概念只适用于艾希曼这种犯下了“极端之恶”的作恶者,是在这种新型的“极端之恶”中,他们才体现出了“恶的平庸性”这个特征。她通过“恶的平庸性”来揭示丧失思考能力所犯下的极端罪恶,这是一种没有残暴动机的残暴罪行。
——刘擎《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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