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研究者指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伴随着代际权力的转移,老年人的地位在伦理意义上被削弱,长辈在家庭事务的协商和决策中不再是唯一的权威。而我想说明的是,高龄、失能的老年人尤其容易被“低幼化”(infantilize)。在子女们看来,年老体弱的父母不仅逐渐丧失独立自主的行动能力,也缺乏清晰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而他们需要全权代理父母日常生活中的各项安排,包括居住空间、照料模式、交通出行、医疗乃至经济决策等。而华人社会中普遍建立在“直系亲属连保逻辑”之上的法律和社会福利制度,正是这些权利的坚实保障(赵彦宁,205,208)。因此,即使老人不愿意,甚至不知情,只要子女签署了人住协议便可确立既成事实。养老机构的一系列合约规范和管理运作把子女们的“家长权力”进一步制度化。不论平时子代与亲代的关系如何、哪一方更强势,在商业化的照顾场域,子女的主导地位都得到了正式制度的支撑和强化。在她们调研的几家养老机构中,除了正式的人住合同,涉及安全责任的大小日常事务都需要得到子女的评估和许可,包括出入机构大门所需的书面请假条,还有申请夜间不巡房、持有自己的房门钥匙,甚至房间内存放水果刀的知情同意书等。有意思的是,机构的管理人员甚至直接把老人的家属称为“家长”,表示“我们做的工作,还是希望家长能满意”,“我们需要让家长知道老人被照顾得很好”。
句子的出处/作者
——太宰治《人间失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