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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只从一个角度去欣赏它的成功,或者只从另一个角度去嘲笑它的失败,都意义不大。 也许你会问,这种自由索取代价的情况是否有可能消除,至少,是否有可能减轻,难道自由就不能像人们在呼唤、梦想和歌颂她时,所幻想的那位衣裙洁白不沾染血污的圣洁女神吗?非常不幸,答案是否定的。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在这个成分复杂的世界里,永远会有二部分人滥用自由。整个社会也就不得不为这种滥用自由的情况承担后果。而枪支和武装一旦被滥用的话,是非常惊心动魄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如果没有这样的约束,一个聚集了巨大财富的美国政府,会迅速腐败下去,一个拥有强大权势的美国政府,会很容易地制造一些借口,轻易地拿走老百姓的那点自由。这是二百多年来,他们感到真正应该害怕的东西。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这儿不大有中国人中间常见的互相比富比穷,但能帮人一把时肯帮人一把的好心人很多。写到这儿想起了有一个统计说,论每人每年在社会政治方面的捐款,在美国的犹太人平均是大约60美元,在美国的中国人平均是不到半美元。有趣的是,人们都认为犹太人是以小气出名的,而中国人则一向被认为是在一个置社会于个人之上的文化中长大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斯蒂芬·潘弗回答得很聪明,他说,如果你因为害怕一个不自由的时代,因此就不给他们言论自由的话,那幺,这个不自由的时代已经开始了,是你自己给它开了头。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不论哪个国家的人,都会为自己的“游子”在美国的成就而感到自豪,比如哪一个有了杰出贡献,哪一个又得了诺贝尔奖,谈起来如数家珍,这是很自然的。但是,一般人都很少想到另外一面。尤其是大家在指责美国的犯罪率的时候,都很少考虑美国汹涌澎湃的移民背景,因为自己没有在美国这样的大流动背景中生活的经验,更不会想到自己的同胞在这些问题中会扮演什幺大角色。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当政府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以至于膨胀到了百姓都要把这样的时刻当作“幸福时刻”的时候,也许街上盗贼是很少的,犯罪率是很低的,社会是“安定的”,法律是绝对不保护坏人的,但是这样的法律也同样是不保护好人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无罪假定”和公平审判,正是为了保护一个普通人能够拥有有洗刷自己的不白之冤的自由和权利。 美国人并不认为被告就已经等于是半个罪犯了。相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嫌疑犯或者说被告,是意味着一个公民正处于一个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地位。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寻找罪犯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保护一个普通美国人在处于这种不利地位的时候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面临的检查官与警察,往往是代表着美国的地方政府、甚至是联邦政府的力量,他们有着巨大的财力物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而一个普通人处于这样一个特殊地位上,如果还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的话,那幺,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执法人员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十条宪法修正案之中,有五条涉及保护涉嫌案犯的美国公民的权利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他们之间有没有什幺性质上的差别呢?通过辛普森案,我们才真正体会到,在美国,检方和辩方是完全平等对抗的两个梯队。美国的法庭和运动场没有什幺区别,检方和辩方就像两支均势力敌的运动队。因为根据美国的法律,不论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幺严重,不论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是多幺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无罪假定”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是极为重要的一条。正是这一条,决定了检方和辩方从道义上的平等地位。正因为在宣判之前,假定被告是无罪的,律师也就可以毫无心理负担,理直气壮地进行辩护。如果没有这一条,被告律师一出场就矮三分,就根本谈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很有可能轻易沦为“待宰的羔羊”了。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从这样一种状况走向宗教自由过程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物,他就是罗杰·威廉斯。在英国时,他在宗教界就以正直无私和有献身精神闻名。他来到美洲大陆时,受到清教徒教会的热烈欢迎,但是他却令他们吃惊地拒绝了现成的职位,因为他不能容忍他们与英国教会所保持的联系。来到新大陆,他希望能彻底与英国的教会脱离,创立全新面貌的美洲教会。他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也曾经是一个非常激进的脱离派。从人格上来说,他是一个追求纯净和完美的人。但是,这种人格上的优点在非成熟期非常容易走向的一条歧路,就是不宽容。说白了道理很简单,正因为自己是个好人,他就眼里容不下沙子。问题在于,如果他追求的不仅仅是人格上的完美,还追求宗教信仰的完美的时候,就会容不下和自己不同的信仰、观点、意见。追求完美在走向极端的时候,终于成为一种缺点。他严于律己,也以同样的标准要求别人,他容不下周围的缺点,包括他的同行者的缺点,他容不下任何与自己不同的观念和行为,因此,他不得不一次次地离开他自己的教友和教会,最后走进一条死胡同。正是因为此路不通,使他有了反省反思的机会。他终于大彻大悟,领悟到对于今天来说也还是很“现代”的观念:宗教自由的关键是宽容和共存(其实,结社自由的关键也是如此)。他承认了世界上有不同的人、不同的想法、不同的观念,甚至,人们可以信奉不同的神和上帝。他随之提出了一整套思想。由于他的主张包括政教分离的内容,否定行政官员对宗教事务的权力,导致最终被当局所驱逐。幸而当时的美洲尚有广袤的荒原,他向印第安人买下了罗得岛,使美国在独立之前,就有了一个宗教自由的实验地。这个时候,他人格上的优点真正地体现出来了。正因为他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也正因为他的正直无私,所以,当他领悟了宽容和共存的意义之后,就能够尽最大的努力去实施。罗得岛从此成为北美大陆上第一块从法律上享有宗教自由的土地。最为不容易的是,他不仅接受各种教派,甚至接受异教,接受从...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第五条。这短短的十条法案,其中每一句话对于一个美国公民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说不准在什幺关键时候就能维护你的基本权利。实际上,佛曼只引用了权利法案第五条中的一句话,就是人民:“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这一句也被扩大为:不能强迫一个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而这一条更普遍的应用,是你和许许多多中国人都非常熟悉的一句话,所有看过美国电视连续剧《神探亨特》或其他美国匪警片的人,都会记得,每当“神探”们抓住嫌疑犯的时候,不管如何跑得上气不接下气,都会一边气喘嘘嘘地给犯人带手铐,一边背诵同样的一段话,它的第一句就是“你有权保持沉默”。被捕的人有什幺“权利”保持沉默呢?这就是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给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不说出对自已不利的证词,同时要求一个律师,由他协助你摆脱困境。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们都经历和目睹过不同历史阶段对于“正义”的不同社会理解和不同个人理解。如果律师的责任是伸张“正义”的话,那幺你指望他伸张的是哪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正义”,他本人又倾向于哪一类社会群体的“正义”理解呢?如果律师都被要求去“伸张正义”的话,大量的个人就会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们的合法公民权利,他们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风靡一时的所谓“正义”一口吞掉。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你必须理解这一点,在美国这样一个把公民自由看得高于一切的国家,是没有一个人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的。一个无辜的人失去自由,是美国人认为最不可容忍的事情了 不管大家怎样取笑这场审判,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到最后还是确定不了辛普森是否有罪,那幺,就会有两种错判的可能:一是他真的杀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没杀人而被判了无期陡刑、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宁可他是杀了人而被放掉了,也不愿意香到他是有可能被冤任的,却待在牢里。对于这一点,所有在场的人都表示同意。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从来不持有完全“不冤任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乐观态度。他们相信会发生一些情况使大家都难以判别,在这种情况下,我惊讶地发现,他们的原则很简单,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在向证人提问时,也绝对不允许“争执”。与证人的全部对话只能以提问的形式出现。)即使提问的一方发现证人明显是在那里说谎,他也不能直接对证人说,你这是说谎,因为这不仅已经不是“提问”,而且是一种“争执”。在这种情况下,提问者能够做的,就是以继续提问的方式戳穿证人的谎言。一般来说,都能够达到目的。何况证人出庭时都要宣誓说实话,说谎在理论上犯了伪证罪,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有的律师也都有一套把肯定句变为疑问句的本事。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所以,看到了美国的自由之后,我们常常说,自由实在不是什幺罗曼蒂克的东西,这只不过是一个选择,是一个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义,清醒地知道必须付出多少代价,测试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后,作出的一个选择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如果没有一种制度上的保证,那个原本期望是为人民效力的联邦政府,轻而易举地就可以做到金蝉脱壳,变成一个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怪物。到了那个时候,再想要“扭转乾坤”就太吃力了。因此,在制造这个巨兽之前,他们只觉得自己是在面临二场巨大的挑桃战。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人并不认为被告就已经等于是半个罪犯了。相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嫌疑犯或者说被告,是意味着一个公民正处于一个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地位。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寻找罪犯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保护一个普通美国人在处于这种不利地位的时候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面临的检察官与警察,往往是代表着美国的地方政府甚至是联邦政府的力量,他们有着巨大的财力物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而一个普通人处于这样一个特殊地位上,如果还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的话,那幺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执法人员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十条宪法修正案之中,有五条涉及保护涉嫌案犯的美国公民的权利。”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它的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都有涉及陪审团制度的内容。它的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宪法修正案的第六条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第七条是这样的:“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十美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在美国,一般来说,没有非常确定的理由(猜测、推理和怀疑都根本不是理由),警察是根本拿不到搜捕状的。许多案子,警察都因此而束手无策。那幺,如果警察违规作业,在无搜捕状的情况下私闯民宅进行搜查,并且成功地如愿拿到了证据,这时怎幺办呢?铁证如山之下,罪犯是否就可以得到惩罚,警察的违规在成功破案的事实面前是否就可以忽略不计了呢?这在美国是绝对行不通的。我以前的信中曾经提到过,《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防止美国政府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如果以“成败论英雄”,岂不是鼓励警察违反宪法。如果出现制造借口为非作歹的警察,老百姓还有什幺力量可以把他们抵挡在门外呢?所以,如果警察未持有搜捕状进行搜查和逮捕,那就是违宪,即使拿到天大的证据,也只有一个结果:证据作废,放案犯回家。”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在美国,检方和辩方是完全平等对抗的两个梯队。美国的法庭和运动场没有什幺区别,检方和辩方就像两支势均力敌的运动队。因为根据美国的法律,不论嫌疑犯被控的罪行有多幺严重,不论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是多幺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无罪假定”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是极为重要的一条。正是这一条,决定了检方和辩方从道义上的平等地位。正因为在宣判之前,假定被告是无罪的,律师也就可以毫无心理负担,理直气壮地进行辩护。如果没有这一条,被告律师一出场就矮三分,就根本谈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很有可能轻易沦为“待宰的羔羊”了。”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们的朋友塞琳娜,她听到中国“文化大革命”有抄家的,她几乎不相信谁会有这幺大的胆子。我们那时到美国时间还不长,我好奇地问她,你要是遇到这种情况怎幺办?她毫不犹豫地回答:“我开枪打死他们。”我们早已知道,私人财产不受侵犯,这是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但是,当时听了塞琳娜的回答,我还是以为,这只是她一句夸张了的情绪化戏言。时间长了,我们才知道,在这里,短短的几条宪法修正案绝非一纸空文,它是由整个司法在保障,有无数判例在支撑的。简单地说,凡是发生这样的情况,法律根据宪法是支持开枪的一方的,但是为了避免误伤,必须事前发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后继续侵犯,主人有权开枪,事后也不必承担后果。所以,美国很少有什幺强闯强占的案件。这种权利所形成的概念已经成为美国人认为不言而喻的起码常识。”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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