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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一年半以前[即1959年春天],一个刚从德国回来的熟人告诉我,一部分德国青少年感到背负罪责…这件事对我来说,就像听到人类首次登月的消息一样,是个里程碑。它也成了我内心世界的一个关节点,四周弥集了许多想法。出于这些想法、这种认识,当我确信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间谍、被追捕令或搜索令所包围的时候,我拒绝通过逃亡或类似手段逃脱制裁…我拒绝一逃再逃,因为我心想,现在不能消失,特别是在被有关德国青少年负罪感的谈话震撼过之后。这也是为什么我这么快、一到这儿就写下书面声明的原因。我在其中明确地说,假如一定要最彻底的赎罪行动,那么我愿意公开被绞死…这是我最大的心愿,因为我也要做一些力所能及之事去减轻德国青少年的罪责负担;毕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以及父辈在上次战争中的行为,他们无能为力。”然而,之前他总是说“这是强加给德意志帝国的战争”。当然,这一切纯属假大空。谁阻止他回国自首了?被问到这个问题时,他的回答是,他认为德国法庭尚且缺乏处理他这类人所需的“客观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并不存在遗忘的洞穴。人间没有那样完美之事,只不过世界上有太多人把遗忘变成了可能。最后总会有一个活下来,讲述发生过的一切。如此看来,没什么事情会“毫无现实意义”,至少从长远看不会。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艾希曼不止一次说,他的组织天赋、他的部门对辙离和遣送的,实际是在帮助他的受害者,让他们好过些。他辩称,假如这非做不可,那么最好是在良好的秩序下进行。审判期间没有人,就连辩护团中也没有人注意到这条陈述。这句话显然包含着跟他说自己通过”强制移民”教过千万条犹太人的命是同等的愚蠢和顽固。然而,看到发生在罗马尼亚的事,人们却开始思考和怀疑。在这里,一切同样乱七八糟,但跟丹麦有所不同———那里的盖世太保都开始违抗柏林的命令;在罗马尼亚,连党卫军也目瞪口呆,有时甚至为这种大规模的、古老的自发式机制的恐怖所震慑;他们经常插上一手,把犹太人从赤裸裸的屠刀下救出来,好让屠杀可以———按他们的说法———以一种文明的方式进行。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汉娜·阿伦特利用《纽约客》委托给她的任务促成了一个机会:在她看来,纽伦堡审判当时并未得到足够认真的对待,而借由艾希曼审判正好可以直面纳粹犯罪的动机。首先是理论兴趣。研究“这场灾难中全部阴森可怖的、在现实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而不夹杂任何成文材料的干扰”。如此一来也就触及到了她后来在副标题“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中涵盖的基本主题。在她而言,这并不算新鲜事物。她在1951年出版的《极权主义的起源》中已经给出证据,表明那套罕见的“最终解决”新方案,实际上是帝国主义殖民政策下“政府组织大屠杀”的雏形。这种新在于,它脱离了任何道德维度;同时,实现它不需要外界诱因,也并无可见的目的。在那本书中她指出,纳粹的灭绝体制趋向于在完全无外界刺激的条件下运转,并且把罪行变成了家常便饭。一旦有了这种习以为常,良知的呼唤就成了对牛弹琴。除了想要借助艾希曼审判来检验这类泛泛之谈,她还对审判的历史意义从头到尾进行了审视,并认为审判将会表明,“在自我毁灭的道路上,犹太人的助纣为虐达到怎样惊人的程度”。这种说法纵然不乏夸张,但并非无凭无据。在对材料进行彻底研究之前,她就已经暗示过,犹太委员会和犹太人组织对执行“大屠杀”负有连带责任。实际上,所有针对她的书的尖锐批评,都是把上面这个观点当作了靶子;即便不是逐字逐句,许多批评者也还是指责她把犹太人写成受虐者,或如犹太宗教哲学家盖尔肖姆·肖勒姆那样,说她对犹太人民缺乏热爱。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一切均证明,艾希曼说的是事实,还有虚荣心作祟,正如阿伦特指出的,他的良知总是阻碍着他。在所有对历史研究举足轻重的问题上,艾希曼的陈述都是有误的。这并非他故意为之,而是调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行事程序所致。他们把两千多份档案资料摆在他面前,其中还包括不尽可靠的证人证词,整个事件甚至还营造出一个固定形象;为了不让人们指责他的供述不可靠,这个形象反倒在许多方面都很适合他。由于艾希曼的陈述被镶嵌在预先设定的程序模式当中,审判错失了对历史进行启蒙的机会。检察机关完全无法想象,纳粹专政的灭绝机制竟然不是统一组织,相反,窝里斗的情形不断,且并无明确的决策过程。汉娜·阿伦特正确地指出:对于指控艾希曼对被占苏俄领土和波兰总督府的遣送活动负责,法庭的支持是错误的。不过法官们还是没有采纳某些言过其实的话,比如穆斯曼诺的证词——按照他的说法,艾希曼直接受命于希特勒。控方从心理层面无法理解为什么许多重要事件就连艾希曼也是间接获知,并且还高估了他所在的第四局B-4科的势力范围。根据鲁道夫·赫斯的著名供述,很显然,希特勒是在1941年7月1日下达的灭绝令;尽管这与证人的说法并不相符,但艾希曼也给出了类似的说法。另一边,迪特尔·维斯利策尼在纽伦堡的供述以及后来对相关语境的调查却表明,有计划地过渡到系统大屠杀的日期是在1942年初。对此,艾希曼关于他在1941年10月造访明斯克和里加的供述很有启发意义,起诉书利用了这一点,令他在交叉询问环节陷入自相矛盾,被指控作伪证。因为他们认为,对欧洲犹太人进行系统灭绝是早已决定好的事。而这,与事实不符。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而今许多人都一致认为,不存在集体罪责这种东西,而且也不存在集体无辜。因为一旦承认它们的存在,那么对任何一个人都无从谈及有罪或无辜。这当然不是要否认诸如政治责任这样的东西。政治责任完全不同于集体中个体成员已经实施的行为,因此既不能放在道德语境中评判,也无法诉诸刑事法庭。每一个政府都要继承前任政府的政治责任,无论这个前任是功还是过;每一个民族都要继承该民族过去的政治责任,无论这个过去是功还是过。拿破仑在大革命之后夺取了法兰西政权,当时他曾说:我将对法兰西从圣路易到公安委员会时代做过的一切负责。但他强调的只是所有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事实之一。总而言之,他的意思无非是:每一代人生来就处在一个绵延不断的历史过程中,他们既分担父辈的罪孽,也受惠于历代祖先的功绩。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并不是这种责任,这种责任不关乎个体,而且当一个人说对父辈或同胞曾经的所作所为感到有罪,只能是个比喻的说法。(无论是对自己没有做过的行为怀有负罪感,还是对某件事情的确应承担罪责却毫无负罪感,从道德层面看都是错误的。)总有一天会有一个国际法庭来仲裁国家之间特定的政治责任,这一点完全可以想象;而无法想象的是,这样一个法庭会成为一个宣判个人有罪还是无辜的刑事法庭。刑事法庭上唯一重要的事情是,如何判定个人有罪还是无辜,如何对被告和受害者双方都给予正义的判决。艾希曼案也不例外,尽管法庭在这里遭遇的是一种在任何法律书籍中都找不到的罪,一种在任何法庭上(至少在纽伦堡审判之前)都没有见到过的罪犯。这份报告探讨的,只是耶路撒冷法庭在何种范围之内满足了伸张正义的要求。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国家利益理论——正当与否,视情况而定——诉诸紧迫性: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犯罪(按该国的宪法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被视为是紧急措施,是面对现实政治(Realpolitik)中的严峻形势而作的让步,目的是维护权力,从而确保整个现存法律秩序能够持续运转。在一个普通的政法体系中,此种犯罪属于例外情形,不受法律惩罚(用德语来说,是免于起诉的[gerichtsfrei]);因为当一个国家处于生死存亡之际,没有哪个外邦政权有权否定这个国家的存在,或者教它如何做才能起死回生。然而,从第三帝国犹太政策史可见,在一个根基上就具有犯罪性质的国家,情况实则正相反。在这里,无罪行为(比如,1944年夏末,希姆莱下令停止驱逐犹太人)倒成了形势紧迫之际所作的让步——当时德国即将战败。于是问题来了:这样一个政治实体在主权上有何特征?难道它不是践踏了国际法规定的“地位平等者彼此无管辖权原则”吗?难道“地位平等”只是主权的附属品,一个政治花瓶?抑或它意味的是本质上平等或相似?在一个统治机器里,犯罪和暴力属于例外和边缘事件,而在另一个政治秩序下,犯罪是合法的,犯罪就是准则,那么,我们能把前者遵循的原则也付诸后者吗?在构成所有此类审判核心问题的犯罪事实面前,法学概念已经捉襟见肘。这种情况也许在“依照上级命令行事”这个概念上更显突出。为反驳辩护方的观点,耶路撒冷法庭从文明国家,尤其从德国的刑法典和军事法典中引经据典;因为,在希特勒统治时期,相关法律并没有被废除。所有这些法律有一点是一致的:不得服从公然具有犯罪性质的命令。不仅如此,法庭还列举了多年前在以色列发生的一件事:一些士兵因为屠杀边境线上一个阿拉伯村庄的平民百姓而受审。那是在西奈战争前不久,这些村民被发现违反军事宵禁令外出;但事实证明,他们并不知道宵禁这回事。很遗憾,稍作推敲便会发现,这种比较在两方面存在缺陷。首先,我们必须再次考虑到,艾希曼的所作所为颠倒了规则和...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耶路撒冷没能对这个问题展开充分的讨论,因为的确很难从法理上把握它。我们曾听到辩护方的抗议,说艾希曼毕竟只是“最终解决”这部机器上的一个“小齿轮”而已;我们也听到公诉方的抗议,说他们在艾希曼身上找到了那部机器的马达。我本人对这两种理论的看法同耶路撒冷法院一样,那就是不予重视;因为,既然整个“齿轮”理论在法律上毫无意义,那么这个叫作艾希曼的“齿轮”究竟是什么型号也完全不重要。法院当然在判决书中承认,只有一个动用政府资源的庞大官僚机制才可能实施这种犯罪。不过,只要是犯罪——当然,这是审判的前提——那么这部机器上的所有齿轮,不论其作用大小,在法庭上马上就变回行凶者,也就是说,还原成人。为了开脱罪责,被告说他并不是作为一个“人”,而只是出于职责所需行事,说任何处在这个职位上的人都会轻易就犯;这就好比一个罪犯指着犯罪统计表——从这个统计表可见,每天有形形色色的人在各种各样的地方犯罪——说,他只是做了人们预期的事情而已;换言之,既然毕竟得有人犯罪,那么只不过碰巧是他而不是别的什么人罢了。对政治学和社会学来说,有一点无疑非常重要:极权政府的本质,抑或每一种官僚(科层)制的本性,在于把人完全变成职员,变成行政机器上的小齿轮,从而令他们丧失人性。当然,人们可以对“无人统治”(the rule of Nobody)——它被认为是官僚制这种政治形式的真实面貌——进行深入而持久的讨论;但有一点必须清楚,司法管理层面只将这些因素作为犯罪的外因而酌情考量——就像在一个盗窃案中,法官固然会考虑盗窃犯经济上的困窘,但不会因此为盗窃行为开脱,更不可能撤销起诉。诚然,我们——借助于现代心理学和社会学,更不必说,还有现代科层制——已经非常习惯于用这样或那样的决定论来为某人的行为开脱责任。这些对人类行为貌似高深的解释,对错与否尚存在争议;不过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若是以这样的理论为基础,那么没有哪种司法活动能够待以...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我也可以想见,真正严肃的讨论将会围绕本书的副标题展开;因为,当我说到平庸的恶,仅仅是站在严格的事实层面,我指的是直接反映在法庭上某个人脸上的一种现象。艾希曼不是伊阿古,也不是麦克白;在他的内心深处,也从来不曾像理查三世那样“一心想做个恶人”。他为获得个人提升而特别勤奋地工作,除此之外,他根本就没有任何动机。这种勤奋本身算不上是犯罪,他当然绝不可能谋杀上司以谋其位。他只不过,直白地说吧,从未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就是因为缺少想象力,他才会一连数月坐在那里,对一个审讯他的德国犹太人滔滔不绝、挖心掏肝,一遍又一遍解释为什么他只是一个区区纳粹党卫军中校,说他没有得到晋升不能怪他。总的来说,他非常明白究竟发生过什么。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中,他说到了“重新评定[纳粹]政府制定的价值观”。他并不愚蠢,他只不过不思考罢了——但这绝不等于愚蠢。是不思考,注定让他变成那个时代罪大恶极的人之一。如果这很“平庸”,甚至滑稽,如果你费尽全力也无法从艾希曼身上找到任何残忍的、恶魔般的深度;纵然如此,也远远不能把他的情形叫作常态。当一个人面对死亡,甚至站在绞刑架下时,他什么也不想,只想着他这辈子在葬礼上听到过的悼词,想着这些“崇高的字眼”将完全掩盖他行将就死的现实——这当然不能叫正常。这种远离现实的做法、这种不思考所导致的灾难,比人类与生俱来的所有罪恶本能加在一起所做的还要可怕——事实上,这才是我们真正应该从耶路撒冷习得的教训。不过,也只是一个教训而已——既没有针对这一现象的解释,也没有针对这一现象的理论。一个看似复杂实则简单——比探究无思想性与恶之间奇怪的相互依存要简单得多——的问题是,我们讨论的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罪,既然它是一种公认的没有先例的罪。种族灭绝曾被专门用来指称一种前所未知的罪,但这个概念的适用范围有限。原因很简单:对整个民族实施的屠杀并非没有先例。在古代,种族屠杀乃日常法则;在殖民主义和帝...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彼得·巴姆,一位曾在苏联前线工作的德国医生,在《看不见的旗帜》(Die unsichtbare Flagge,1952)中讲到了在塞瓦斯托波尔杀害犹太人的故事。巴姆称党卫军机动杀人部队为“别人”,以此区别普通的士兵。这本书对后者的正派持称颂态度。犹太人首先被“别人”集合到这里。然后,他们被带到原先作为苏联国家政治安全保卫局(GPU)监狱的密闭房间,紧靠军官宿舍。巴姆自己的部队就驻扎在那里。然后有人命令他们上了一辆流动毒气车,几分钟后他们就死在了里面。接着,司机把车开到城外,把尸体卸进了坦克壕。“这事儿我们都知道。我们什么也没做。任何人只要正式抗议或做出什么违抗杀人部队的事,二十四小时内就会被抓起来,然后就永远消失。他们不允许他们的反对者为信仰英勇献身,这是我们这个世纪极权政府的净化措施之一。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对缺乏依据的事情如此大肆铺陈,成为这些讨论的主流;商榷严肃事件的同时,不仅混杂着某些利益群体的昭然野心—— 试图歪曲真相—— 而且后续还涌现出一群“自由漂移的”知识分子;对他们来说,事实本身只是一个制造事端的契机。不过就在这些虚伪的争吵中,偶尔也会感受到一丝正经、某种震惊,即便争吵跟那本被他们想当然了的书没有丝毫关系—— 发声者常常自称根本就没读过那本书。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这些潦草文字的字里行间无不显示出,他完全无视任何跟他的工作没有直接性、技术性、官方性关联的东西。纵然控方倾尽全力,每个人还是能够看出他并不是一个“魔鬼”,但也很难不去怀疑他是个小丑。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纳粹官员从来就没有把党纲当回事,他们为参与到一场运动中来而感到自豪。这种表达力的匮乏,恰恰与思考力的缺失密不可分。之所以无法同他进行任何交流,并不是因为他说谎,而是因为它周围环绕着坚固的壁垒,屏蔽他的言辞和他人的存在,从而帮他一并拒绝真相。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一个“理想主义者”时刻准备为他的理念牺牲所有,特别是,牺牲所有人。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那个“冷酷”的理想(也许除了少数几个濒临精神错乱的暴徒之外)纯粹是一场自欺数人的神话,背后掩盖的是不惜一切代价唯命是从的残忍欲望。这些在纽伦堡法庭上就已暴露无遗。被告互相指控、彼此出卖,向全世界保证他们“一直都反对”,或者像艾希曼一样声称他们最好的素质都己被他们的上级“滥用”了。(在耶路撒冷,他指控“那些当权者”滥用他的“服从”。“臣服于一个好的政府是幸运,臣服于一个坏的政府是不幸。我运气不好。”)时代变了,尽管他们中的大多数一定知道自己早已在劫难逃,却也没一个人有勇气为纳粹思想辩护。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瑞典对所有被迫害者迅速提供政治避难,有时甚至提供瑞典国籍。当德国人把佩戴黄色大卫星的是慎之又慎的传达给他们时,得到的回答只是,第一个佩戴黄色星标地将会是国王。丹麦政府官员也严正指出,任何形式的反犹措施都会导致他们马上辞职。犹太人恰好有充足的时间离开他们的公寓,去往藏身之所。这在丹麦非常容易办到,因为,用判决书里的话说“所有丹麦人民,从国王到平民”,都做好了迎接他们的准备。丹麦的反应乃政治嗅觉敏锐的结果,即是说,丹麦人对保障公民权与独立权的条件和义务有着与生俱来的领悟力——“对丹麦人而言......犹太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而非人道问题”(莱尼·亚希勒);而意大利的情况,则可追溯到一个古老而文明的民族所持有的总体人文精神上来。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恰逢此时,党卫军内形成了一支“温和派”。他们愚蠢至极,竟然相信若杀人犯能证明他并未全力以赴、并未赶尽杀绝就可以脱罪;同时他们聪明绝顶,预见到事态会恢复到“正常状况”,到时候,钱脉和人脉将重新成为至高无上的资源。他十分擅长把上百万人送上黄泉路,不过,他却不擅长在没有“语言规则”的情况下,以恰当的方式谈论此事。法官们没有得到任何解释,他们竭力去理解被告,并且以(被告此前的一生中大概从来都没有体会过的)真诚而纯粹的人道精神关怀他。艾希曼非常信任兰道法官,所以判决结果令他大失所望,他误认为人道就是软弱。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有这些手执大权的机关单位竞争激烈,这种竞争关系对于他们的受害人而言有百害而无一利。这种竞争精神,当然激励每一个人忠于自己的组织,直到战争结束,这精神仍然存在,只是现在起的是反作用:每个人都渴望通过牺牲别的组织来为“自己的组织脱罪”。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艾希曼的科研成果和教育背景不足以令他明白,但至少可以让他模糊地认识到,把他们变成罪犯的并非命令,而是法律。命令不同于元首的话,后者的竞争力不受时空制约,而前者最为显着的特征就是存在制约。这也真正解释了为什么元首一下达最终解决令,接着就是洪水般的规定和命令,而且制定者全部为专业律师和法律顾问,没有一个行政官员。这个命令不同于一般的命令,这个命令就是一项法律。无需赘言,所有这些法律层面上的繁文缛节绝不仅仅体现了德国人谨小慎微和全面彻底的性格,更为这个事业的合法性提供了一件最漂亮的外衣。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人类真正的本性是:任何行为一旦发生并且被人类历史记载下来,它就会一直潜伏下来,哪怕时过境迁。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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