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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形象"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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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所能够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一般的普通老百姓,甚至也远远少于被告。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即使在法庭上发生的事情,只要遇到法官认为还需要进一步了解之后才能决定的情况,都会先把陪审员请出法庭。但是作为被告,他有宪法所保证的面对一切与他有关证据的权利。因此,被告是始终在场的。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所以那些庭外发生的事情,比如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一无所知,而被告却有权知道这一切。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总之,一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因此,你可以这样说,在这一段时间里,陪审员的自由比该案的嫌疑犯还要少得多。因为受到宪法修正案的保护,被告有权面对全部证据和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他是当事人,没有人可以瞒着他什幺东西,而使他糊里糊涂地就给判了。陪审团却只可以面对非常有限的合法证据。这个案子实在是比较特别,由于双方的激烈角逐,审理过程特别长,导致陪审员被隔离的时间居然长达九个月。 还有一点也是很有意思的,你如果问我,在美国,什幺场合上是必须穿得西装革履,一点马虎不得的?我想,那首先就是你如果当了被告、面临一个比较需要认真对待的案子、出现在美国的法庭上的时候。在美国,人们的穿着打扮实际上是非常随便的。但是,一个人哪怕他从来也没有穿过西装,在当了被告上法庭的时候,肯定会考虑要去买一套。因为在前面我已经介绍过,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是“无罪假定”,因此哪怕是最危险的被告,美国政府没有权力强迫被告在法庭上穿囚服,更不能戴刑具,以免陪审团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有“罪犯形象”的先入之见。被告也都会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利,精心打扮...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而在当时人们不屑一顾的蛮荒之地美洲大陆,一个民主的制度,一个自由的国家已经在非常理性的思考下悄悄建立起来了。即使我们在今天以挑剔的眼光,审视这份二百年来一个字都没有被修改过的美国宪法,都会被它所表现的人类智慧和理性所折服。 以上我所谈到的历史部分,你可以轻易地从美国的中学课本中找到,宪法教育是他们中学教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我看到过一本中学课本,一张卡通画形象地表现了他们前辈的思考:画上的一个人拿着一份宪法草案说:“我们需要一个有力的国家政府!”一个惊叹号;另一个人则激动地争辩:“你这文件上没有列出我们的权利!!!”三个惊叹号。画得十分生动。 美国的自由就是这幺开始的。但是,我会在后面向你介绍,美国人追求自由的过程实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权利法案》在两百多年来的实践中,它简洁的条文必须面对复杂而且活生生的现实生活,它纸面上的立法必须逐步打破甚至已经存在了几百年的习惯势力(如种族偏见),去真正确立人的尊严。它不断受到不同时代特点的挑战,而且在将来肯定会遭遇更为严峻的考验,人们为此所支付的沉重代价会一次次动摇自由的信念。所以,看到了美国的自由之后,我们常常说,自由实在不是什幺罗曼蒂克的东西,这只不过是一个选择,是一个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义,清醒地知道必须付出多少代价,测试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后,作出的一个选择。 而且,这并不是一锤定音的终极选择。自由除了质的定义,还有量的测度。在不同的时代,自由所经受的冲击和支付的代价是不同的,人们的认识程度和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当必须支付的代价超过了承受能力,人们往往会选择放弃一部分自由。自由和代价是两个分不开的话题。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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