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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命"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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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次聚会上,弗兰西斯颇为激动地问大家,如果我们失去了对生命的尊重,我们承认了对生命的谋杀,那幺,既然我们同意父母有权谋杀一个胎儿,那幺父母是否也可以出于某种理由谋杀一个婴儿呢?比如,他们生了一个他们不需要的女婴,是否有权一生下来就把她给扔了呢? 当弗兰西斯的姐夫举出人口爆炸以后,有可能产生的普遍的生活质量下降的问题,有可能产生的大饥荒的问题,大饥荒也同样要导致大量人口死亡的问题。 可是,弗兰西斯说,从伦理上来说,如果你同意为了某一种理由,比如说,为了让其他人有更多的食物和避免饥荒,类似的这样一种非常实用的理由,就同意谋杀婴儿,那幺大一些的孩子呢,甚至成人呢?是否都可以在一个非常实用的口实之下,把一部分人,例如有缺陷的人,被社会认定是坏人的人,都给谋杀了呢?是否就可以允许以谋杀的手段来解决其他人的类似饥饿一类的问题呢?又由谁来为哪些人应该生和哪些人应该死作一个判定呢? 在这样一个逻辑的推导下,在不同程度上同意堕胎的各种美国自由派也很难在同一个逻辑下与之对抗,于是,一般来说,他们是从另一个角度去切入。比如说,这是妇女的个人自由,他人无权干涉。“我的身体,我自己作主”是在赞成堕胎的游行中经常高举的口号。还有一些同意“有限堕胎”的自由派,提出至少一个被强奸的妇女有权不要由此导致的孩子。 在竞选的时候,克林顿总统和副总统高尔在竞选辩论的时候,就这样绕开。他们说,决定是否要生下一个孩子,这应该是个人隐私范围内的事情,如果一对夫妻,他们决定不生下这个孩子,我们怎幺能够以政府立法的形式,一定要替他们作选择,强迫他们生下来呢?更何况,有的患病的孕妇,生育会危及孕妇的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又怎幺能置母亲的生命于不顾,而不允许她堕胎呢? 所以,我感觉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两派一直不是正面交锋。 再深入下去,我们的朋友弗兰西斯认为,堕胎是鼓励人类加速从大自然中异化出来的举动。人类本来应该...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不论一个大国看上去有着多幺坚硬的外壳,它的人民都是一个个平平常常,而再大的大国也就是这些平常人组成的。任何一方,能以更宽广的视角去看这个世界,总是一件好事情。移民在各方面的贡献可以说是美国强大和继续保持强大的必要前提。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压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言论自由,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跟发表方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和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美国的言论自由与言论的内容无关,与言论的正确与否无关,与真理还是谬误无关。必须听那些听不下去的话,“这正是我们必须为自由支付的代价。”如果你因为害怕一个不自由的时代,因此就不给他们言论自由的话,那幺,这个不自由的时代已经开始了。是你自己给它开了头。美国不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系统,它是平面撒开的。长期共存,而且互相制约,所以,反而建立了一种特殊的“秩序”。美国这个国家,你会在表象上看到它五光十色,非常感性。但是在它的根子上,你却可以发现,正是一种高度的理性在统治和管理这个国家。各种不同的宗教和信仰,使这个社会增加了多元文化的深度和厚度,使人们在循着自己的思路走的时候,也注意到别人对这个世界还有许多不同的解释和理解。每一个时代都有它的限制,也都会带来它的新问题。对任何一件事情都要听一听各种不同的观点,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不至于轻易就被人耍了。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当政府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以至于膨胀到了百姓都要把这样的时刻当做“幸福时刻”的时候,也许街上盗贼是很少的,犯罪率是很低的,社会是“安定的”,法律是绝对不保护坏人的,但是这样的法律也同样是不保护好人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们刚到这里就发现有一个不同寻常的电视台,它从早到晚播放的主要内容就是国会和政府机构的听证会。也就是说,政府的预算,设立或取消一个项目,外援的增加和减少外交和内政的某一具体政策等等,大小问题在作出决定之前,正反两种意见都通过电视在百姓的眼皮底下激烈争办过。也就是说,只要你愿意参与,你可以旁听所有的国会会议。我们的朋友塞林娜,她听到中国“文化革命”有抄家的,她几乎不相信谁会有这幺大的胆子。我们那时到美国时间还不长,我好奇地问她,你要是遇到这种情况怎幺办?她毫不犹豫地回答:“我开枪打死他们”。美国人并不认为被告就已经等于是半个罪犯了。相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嫌疑犯或者说被告,是意味着一个公民正处于一个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地位。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寻找罪犯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保护一个普通美国人在处于这种不利地位的时候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美国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面临的检查官与警察,往往是代表着美国的地方政府,甚至是联邦政府的的力量,他们有着巨大的财力物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而一个普通人处于这样一个特殊地位上,如果还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的话,那幺,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执法人员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十条宪法修正案之中,有五条涉及保护涉嫌案犯的美国公民的权利。 美国有许多人质疑死刑是否人道,是否能真正地遏止犯罪,同时,由死刑的问题还牵扯出许许多多的其他问题,比如,判定死刑的界线,究竟那些人应该处死?社会是否有能力承担死刑犯的庞大上诉费用的问题。因为在美国,要以法律剥夺一 个人的生命是非常谨慎的。即使处于死刑,也要允许犯人有充分的再三上诉的机会,因此,每个死刑犯在宣判到执行,其平均等候时间长达十年左右。证人常常成为一个案子的关键,少了一个证人就输了一场官司。对于检方来说,经常有这样的问题,案子破了,真相大白水落石出了,可是证人或是死了,或是跑了,你拿不...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人特别注重个人意愿、个人生活和个人幸福,因此个人奋斗也就随之而天经地义,因为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反之,没有前者也就没有了后者的动力。同时,整个社会,从法律到人们的习惯,都高度尊重个人的生命、个人的幸福、个人的意愿和个人的意志,都把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个人的奋斗看作是高于一切的。这和我们中国人历来把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认为个别的人可以为社会而牺牲,个人在伦理上也应该为社会而牺牲,有着逻辑上的不同。我们中国人是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个人牺牲、天下为公的前提下的。如果人人都只顾自己,人人自私自利,何来社会公德?若无社会公德,哪有社会繁荣和人民幸福?美国人却是把社会的繁荣置于个人自由和个人奋斗的基础上的。他们觉得,如果没有个人意志的自由和个人生活的幸福,谁来奋斗?若无大多数人的奋斗,何来社会的繁荣?个人意志和社会利益孰先孰后,我不想多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那幺,在一个把“个人意愿”放在首位的美国,是不是人人都很自私自利呢?日常生活中是不是都很唯利是图呢?人与人之间是不是都很冷酷无情呢?对此可以有很不同的看法,有时候,这涉及一个人的生活经历、生活处境和看待事物的角度,是不是有机会看到较为广泛的社会现象,以及是不是看到了这些现象的夹龙去脉。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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