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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憾"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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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总是这么说:“好啦,咱们谈谈吧。”两个半月以来,他一直都这么说。在这两个半月中,他们一直都在摧残你的肉体和精神。塞奥菲洛亚纳科斯蹂躏你的肉体,哈慈齐科斯折磨你的精神。但你从不与他们交谈,你张嘴仅仅是为了羞辱他们,刺激他们,或是说:“是的,是我干的。我失败了,感到很遗憾。要是这次死不了,我还会这么干。”其他人招供了。一个一个被抓了起来。他们每一天都把一两个人押到你跟前来,为的是让你屈服,让你明白,反抗是没有用的。押上来的这些人鼻青脸肿,目光黯然,意志丧尽,他们规劝你:“算了,阿莱克斯,这没用。我们挺不住,把一切都告诉他们了。”即便你被捆在床上或被吊在天花板上,你的回答都是:“这家伙是谁?他想干什么?我不认识他。”9月底,哈慈齐科斯和塞奥菲洛亚纳科斯根据其他人的口供,拟了一份供词,要你在上面签名。一个签名,仅一个签名,就再也没有人来折磨你了。但你拒绝签名。于是他们给你上刑,用棍棒打你。一边打一边要你签字。你再次拒绝。他们用钢鞭抽你,抽完后,又试图让你签字。你还是拒绝不签。要是那天晚上,他——宪兵司令部的最高头目约安尼迪斯少将——没有及时赶到的话,恐怕你早就被他们活活打死了。那是一个寒冷的夜晚。那年10月,雅典很冷。你一丝不挂躺在小床上。和往常一样,脚脖和手腕捆着绳子。鲜血从你的嘴里流了出来,因为他们挥拳乱打,又打掉了你一颗牙齿。由于数周不睡,数日不食,你的脸苍白如纸。你呼吸困难,喉咙底下憋得慌,透不过气。塞奥菲洛亚纳科斯站在一边叫嚷道:“结果都一样,不管你招不招,我们都说你招了;不管你签不签,我们都说你签了。”
——奥里亚娜·法拉奇《男人》
国家利益理论——正当与否,视情况而定——诉诸紧迫性: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犯罪(按该国的宪法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被视为是紧急措施,是面对现实政治(Realpolitik)中的严峻形势而作的让步,目的是维护权力,从而确保整个现存法律秩序能够持续运转。在一个普通的政法体系中,此种犯罪属于例外情形,不受法律惩罚(用德语来说,是免于起诉的[gerichtsfrei]);因为当一个国家处于生死存亡之际,没有哪个外邦政权有权否定这个国家的存在,或者教它如何做才能起死回生。然而,从第三帝国犹太政策史可见,在一个根基上就具有犯罪性质的国家,情况实则正相反。在这里,无罪行为(比如,1944年夏末,希姆莱下令停止驱逐犹太人)倒成了形势紧迫之际所作的让步——当时德国即将战败。于是问题来了:这样一个政治实体在主权上有何特征?难道它不是践踏了国际法规定的“地位平等者彼此无管辖权原则”吗?难道“地位平等”只是主权的附属品,一个政治花瓶?抑或它意味的是本质上平等或相似?在一个统治机器里,犯罪和暴力属于例外和边缘事件,而在另一个政治秩序下,犯罪是合法的,犯罪就是准则,那么,我们能把前者遵循的原则也付诸后者吗?在构成所有此类审判核心问题的犯罪事实面前,法学概念已经捉襟见肘。这种情况也许在“依照上级命令行事”这个概念上更显突出。为反驳辩护方的观点,耶路撒冷法庭从文明国家,尤其从德国的刑法典和军事法典中引经据典;因为,在希特勒统治时期,相关法律并没有被废除。所有这些法律有一点是一致的:不得服从公然具有犯罪性质的命令。不仅如此,法庭还列举了多年前在以色列发生的一件事:一些士兵因为屠杀边境线上一个阿拉伯村庄的平民百姓而受审。那是在西奈战争前不久,这些村民被发现违反军事宵禁令外出;但事实证明,他们并不知道宵禁这回事。很遗憾,稍作推敲便会发现,这种比较在两方面存在缺陷。首先,我们必须再次考虑到,艾希曼的所作所为颠倒了规则和...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耶路撒冷的被动属人管辖原则,以P.N.德罗斯特在《国家犯罪》(Crime of State ,1959)中提出的学术观点为依据,即在某些情况下,“被害者的祖国的法庭可以拥有审判案件的资格”;遗憾的是,这意味着可以由政府代表受害者提起刑事诉讼,即是说受害者有权进行报复。这事实上就是控方的立场。豪斯纳先生以下面的话开始作开庭陈词:“我现在站在以色列的法官面前。我并不是一个人站在这里。在这一时刻,有六百万起诉者同我一起站在这里。然而他们再也无法提出控诉。他们无法用手指逼向那个玻璃间,无法朝坐在里面的那个人大声疾呼:‘我要控诉!’……他们用鲜血泣诉,他们已经发不出声音。因此,我要成为他们的嘴:我要以他们的名义提出这骇人的控诉。”凭借此番辞令,公诉方倒是为审判质疑者的主要观点提供了支持,即开庭审判的目的不是为了伸张正义,而依然是为了满足受害者的复仇欲,或者,复仇权。在刑事诉讼中,即使受害者宁愿选择宽恕或忘记,也必须强制启动。刑事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其“本质”是——正如特尔福德·泰勒在《纽约时代杂志》上所说的——“犯罪的对象不仅是受害者,而且首先是共同体,因为罪行触犯了这个共同体的法律”。将作恶者绳之以法,原因在于其行为扰乱或严重损害了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体。这有别于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伤害涉及的是个体利益,后者有权要求赔偿。刑事案件中的赔偿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要求进行“赔偿”的是政治实体本身,是普遍的公共秩序遭破坏失灵,因而必须得到修复。换言之,刑事案件首先事关法律,而非原告。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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