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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所能够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一般的普通老百姓,甚至也远远少于被告。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即使在法庭上发生的事情,只要遇到法官认为还需要进一步了解之后才能决定的情况,都会先把陪审员请出法庭。但是作为被告,他有宪法所保证的面对一切与他有关证据的权利。因此,被告是始终在场的。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所以那些庭外发生的事情,比如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一无所知,而被告却有权知道这一切。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总之,一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因此,你可以这样说,在这一段时间里,陪审员的自由比该案的嫌疑犯还要少得多。因为受到宪法修正案的保护,被告有权面对全部证据和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他是当事人,没有人可以瞒着他什幺东西,而使他糊里糊涂地就给判了。陪审团却只可以面对非常有限的合法证据。这个案子实在是比较特别,由于双方的激烈角逐,审理过程特别长,导致陪审员被隔离的时间居然长达九个月。 还有一点也是很有意思的,你如果问我,在美国,什幺场合上是必须穿得西装革履,一点马虎不得的?我想,那首先就是你如果当了被告、面临一个比较需要认真对待的案子、出现在美国的法庭上的时候。在美国,人们的穿着打扮实际上是非常随便的。但是,一个人哪怕他从来也没有穿过西装,在当了被告上法庭的时候,肯定会考虑要去买一套。因为在前面我已经介绍过,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是“无罪假定”,因此哪怕是最危险的被告,美国政府没有权力强迫被告在法庭上穿囚服,更不能戴刑具,以免陪审团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有“罪犯形象”的先入之见。被告也都会充分运用自己的权利,精心打扮...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被作为艺术作品来看待的艺术作作品是一种体验,不是一个声明或对某个问题的一个回答。艺术并不仅仅关于某物;它自身就是某物。一件艺术作品就是世界中的一个物,而不只是关于世界的一个文本或评论。我们通过艺术获得的知识是对某物的感知过程的形式或风格的一种体验,而不是关于某物(如某个事实或某种道德判断)的知识。管艺术作品具有怎样的表现力,它都奇特地依赖于那些有此种体验的人的合作,这是因为,一个人或许可以看出艺术作品所“说”的东西,但出于麻木迟钝或心不在焉,依然无动于衷。艺术是引诱,而不是强奸。艺术作品提供了一类被加以构思设计以显示不可抗拒之魅力的体验。但艺术若没有体验主体的合谋,则无法实施其引诱。艺术作品,只要是艺术作品,就根本不能提倡什幺,不论艺术家个人的意图如何。最伟大的艺术家获得了一种高度的中立性。想一想荷马和莎士比亚吧,一代代的学者和批评家枉费心机地试图从他们的作品中抽取有关人性、道德和社会的独特“观点”。全神贯注于艺术作品,肯定会带来自我从世界疏离出来的体验。然而艺术作品自身也是一个生气盎然、充满魔力、堪称典范的物品,它使我我们以某种更开阔、更丰富的方式重返世界。如果我们从外部看待我们的生活,如越来越多的人受了那些影响甚大、广为流传的社会科学和精神分析学的劝说而做的那样,我们就是在把我们自己看作普遍性的例子,而这样就使我们深刻而痛苦地疏离于我们自身的体验和我们的人性。风格是艺术作品中的选择原则,是艺术家的意志的标记。既然人类意志可以有无穷无尽的姿态,那幺对艺术作品来说就有无穷无尽的潜在的风格。风格选择通过将我们的注意力集中于某种东西,也使我们的注意力狭窄化了,不让我们看到别的东西。然而一个艺术作品之比另一个艺术作品更有兴味,并不取决于该作品的风格选择是否让我们注意到了更多的东西,而是取决于这种注意的强度、可信度以及是否机智,不管其焦距如何狭窄。
——苏珊·桑塔格《反对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