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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曾经提到过,美国的保守派基本上都是“爱国主义者”。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国家和政府完全是不同的概念。对于这一点,在美国的保守派这里是最典型不过的了。在对待联邦政府的态度上,美国的保守派基本上是反对“大政府”的。他们始终在要求展颈府棉小,不要对经济过多干预,并呼吁联邦政府“还权”给客个州还视于民,极端保守派几乎就是”爱国反政府,去年在俄克拉何马市的联邦政府大楼放置炸药的两个,就是极端保守派中的激进分子。 保守派的美国人确实非常爱国,他们特别喜欢用美国国旗作装饰品。你到处可以看到国旗图案的衣服,国旗的胸针,汽车上国旗图案的粘贴标志等等。在家里挂国旗的也特别多。就是刚才讲的那两个到联邦政府机构放炸药的激进分子,他也绝对不承认他不爱国。事实上,他们正是为了他理想中的美国,才去放这车炸药的。因为他们认为联邦政府控制了美国的自由,正在毁灭美国。 联邦政府的权限和规模,是美国的保守派和自由派的重大分歧所在,也是美国两大党的争执焦点。那幺,为什幺会造成这样的分歧呢? 美国的两大党基本上是代表了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共和党一向认为,必须始终给私营经济以最好的发展空间和条件。不要对他们进行过多的干涉。这当然直接符合大企业主的利益。但是,他们同时相信,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经济高度发展,社会上才会人人受益。限制太多,搞得经济没有活力了,对谁也没有好父处。而提倡高福利,只是民主党看中普通人手里的选票而搞的花招,因为企业经营者,尤其是大企业主总是少数,普通民众总是多数。共和党认为,高福利只是有毒的糖果,具有极大的欺骗性。看上去是关心穷人,但是从长远来说,在损害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损害了穷人的利益。 而民主党一向被称为是穷人的党。他们的具有代表性的理想,就是我上封信已经提到过的罗斯福总统推行的“新政”。把联...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第一代的美国创建者们,显然有着全然不同的想法。尽管这个时候,他们还没有充足的准备去建立一个联邦政府,可是他们已经有了一些基本概念。既然他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只要是一些代表了当时各个地方人民利益的人,他们聚到一起达成的协议,包括许多妥协,就是这个国家在这一个阶段的存在方式和管理方式,尽管这里有着许许多多缺点,可是,这是大家自己的协议。 这样一个看上去并不理想的管理方式,容忍了很多的缺陷,却更顺应了历史道路的自然发展所需要的时间。因此,这个国家也就从来没有在强有力手腕的推动下,去试图勉强超越历史的经历。 这种基本态度,使得美国在以后制定宪法和建立政府的时候,永远避免了期待和寻找一名“伟人”的心态,也使得美国再也没有产生过由强权形成的张力。当几年之后,他们开始制宪,开始建立政府,开始需要一个总统的时候,他们基于这种最初的概念,才会发生这样的考虑。就是在第一个总统诞生之前,他们考虑的首要问题,不是寻找一个伟人,试图赋予他足够的强权,以便控制住美国的局面。相反的,他们考虑如何推选一个称职的管理者,同时限制他的权力,使得总统和政府都无法干涉人民的生活,使得自由自在的美国人依然自由如做。因此,美国和所有的国家一样不乏伟人,但是这里的伟人没有一个与强权有关。 也是由于在这个概念之下,当这个总统上任的时候,在美国,没有一个人,包括总统本人,会试图去强调这是一个高瞻远瞩、英明决断的伟人。美国的民众也习惯于对总统没有这样的要求。总统和他的同僚们,至多想证明的是,他们会比别人犯更少的错误,更忠于职守。至于美国民众,他们指望的是推举一个人出来管理公众事务,从没想过要弄一个人出来“镇住”大家。如果他们发现总统有这个倾向的话,他们反而会感到自由受到威胁,会请他下台。这已经成为美国总统与人民之间非常自然的默契了。这也就是美国的“宪法文化”。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在刑事诉讼的判决中,我们得到的结论是,陪审团认定检方没有提供绝对确信无疑的证据,而被告律师则提供了足够的对证据的疑点。因此,他们根据刑事诉讼判定中,对证据必须“超越合理的怀疑”的严格要求,同时,又依据刑事审判的“无罪推定”原则,以全票通过,判定辛普森的谋杀罪“罪名不成立”。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中,我们得到的结论是,陪审团认定,在对双方的证据进行权衡之后,所有的陪审员都认为,辛普森涉案的可能性,比辛普森无辜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此他们根据民事诉讼判定中,对证据“衡量”的要求,虽然不需要全票,但是他们还是以全票通过,判定辛普森对两名被害者的死负有责任。在比较之后,我们发现,两个看上去截然相反的结论,实际上并不是绝对矛盾的。我又想起辛普森刑事判决的那一天。我在屋里听完判决,冲出来告诉我的同伴。一出门先迎面碰上了丹尼斯,他问道,怎幺样?我说,陪审团把他给解脱了。丹尼斯一边往里走,一边自言自语地说:“他们只能这样做,他们只能这样做。”丹尼斯的话,实际上说明了刑事案陪审团的处境。就是我去年所提到过的,他们即使个人认为,可能是辛普森杀了人,但是,只要没有面对“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就如丹尼斯所说的,根据刊事案的要求,他们“只能”放人。那幺,既然大家公认,在刑事案中检方是没有能够提供确信无疑的证据,那幺,刑事判决的结果就是必然的、合理的。而在民事案中,陪审团就没有受到刑事案严格规定的约束,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他们听证之后,自己觉得大概是辛普森杀的人,就可以按自己的意向投票。既然社会上也有许多人认为,很可能是辛普森杀的人,那幺,民事审判的结果也是必然的、合理的。于是,这两个貌似截然相反的判决,就合理地联系在一起,合法共存了。它的结论就是,根据对所有证据的衡量,辛普森杀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是,至今还没有确切无疑的“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百分之一百,肯定就是辛普森杀的人。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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