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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年9月,一个名叫南西·埃玛纽尔的查尔斯顿市的黑人自由民,租用了一个叫戴安娜的女奴,租金二点五美元一个月。1826年,一名叫海伦·英格丽的黑人混血妇女,租用一个叫莫斯利的男性奴隶,租金三点五美元一个月。同样在查尔斯顿,1841年,一个名叫贾克伯·维斯顿的自由黑人混血裁缝,在他开的裁缝铺里租用了一个叫亨利·戴梵的奴隶,第二年的一月份,就是1842年,他干脆买下了这个奴隶,花了七百美元。 虽然这个购买资料在租用资料的十六年之后,但是,扣去十五年的价格上涨因素,你仍然可以发现,与租金相比,买一个奴隶的花费是相当大的。 这些资料里的主人都是自由之后的黑人。之所以我选用这样一类资料,是希望你在大致了解当时奴隶价格的同时,也能理解, 在殖民地长期的奴隶制合法化之下,形成的对于奴隶的普遍概念。即使是一个普通劳动者,甚至是一个黑人,只要他是自由民,他也就有可能用毕生积蓄,去买一个奴隶。对于个人,奴隶已经是私人财产非同小可的一个部分。废奴,在当时的情况下,也就是通过法律,宣布所有这样的“财产”在顷刻之间化为乌有。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下,在对奴隶经济依赖性越大的地区,例如在遍布着棉花稻米庄园的南方,牵扯的社会面也就更大。这就是那个黑人讲解员提到的,对南方废奴的妥协,“经济问题是一个最大的原因”的意思。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因为美国的建立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特例”,它是完全反“常态”总。那个时候,一般来说,人们想到一个国家,总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概念。一个中央政府控制了各个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级级派下去,直至一个小官,管理着一群草民。具有很强的整体性。而美国从一开始,它的建国理念就是维护草民们的“个人自由”。它的出发点不是“上面”的管理方便,而是“下面”的自由保障。这样自下而上的一个观念的逆向行程,就造成了几乎是从个人开始的,一级级向上的“自治”和“联合”。这种国家概念在当时可以说是完全超越了那个时代的。它的出现,并不是源于一个高明的理论,而是出于一个向往平等自由的人性本能。 从百姓来说,一个人、一个家庭或几个人,做自己的独立经营。一个村镇、一个城市,大家订一个契约决定他们以什幺方式联合与共存。一直推上去,直至州和联邦,都是这幺个意思。这就是“分治”的来源。所以,越到上面,联系越松散。这种联系本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民众的选择,因为他们认为联合的存在更有利于他们的生存。现在的毛病是到了联邦这一级,大家在奴隶制问题上达不成一个绝对多数的一致意见。南方按照自己对于“分治”和联邦的理解,认为在美国的联邦建制原则下,自由和分治是绝对的,而联合的形式则是相对的。所以,能合则合,合不拢则分。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结果,最高法院的投票是以8:1通过裁决,判定了普利格的胜诉。宣布这个裁决的,又是我们已经在“阿姆斯达案”中已经熟悉了的斯多雷大法官。裁决是这样的:首先,判定“联邦逃奴法”并不违宪。这就是指你已经知道的宪法中三个妥协条款之一的“逃奴条款”。同时他指出,宾夕法尼亚的“个人自由法”的内容,如果扩大到干扰逃奴的引渡程序的话,那幺是违宪的。然后,斯多雷大法官判定:宪法的“逃奴条款”中已经隐含了主人对于重获逃奴的权利,因此,只要在不破坏治安的情况下,平静带回逃奴,即使没有押送证明,也是合法的。但是在最后,斯多雷大法官宣布,各州应该执行联邦法律,但是,如果他们不执行,联邦政府也无权强迫他们执行。理由是,联邦政府没有权利对州一级的官员提出“执行要求”。 在这里,所有人都应该从“阿姆斯达案”胜利的过分沉醉中醒来了。因为,显然这一次大家都清醒地看到了,历史遗留下来的那块“骨头”,依然鲠在那里。后来,斯多雷大法官的儿子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他说,这个判词的实质是反奴隶制的。而在美国历史上,这个案子的判决, 也还是被作为一个对反奴隶制有利的判例来看的。这又是为什幺呢? 我们谈起过,最高法院的权力是有限度的,大法官们在“司法复审”的时候,只能以“是否违宪”作为评判标准。因此,这个结果是必然的。但是,所有的人也注意到,最高法院判词的最后一部分很不寻常,它指出,联邦政府无权强迫州一级官员执行联邦法。这样,尽管这场官司没能救出一个玛格利特·摩根,但是,从司法挑战的意义上来说,还是有收获的。因为,这等于给了北方的自由州一个借口。此后,再有逃奴的话,北方州就有了理由,拒绝给南方以应有的配合。而你也知道,在美国,尤其是北方这样一个流动环境中,如果没有这样的配合,抓逃奴的成功率就将大大降低。很多的未来逃奴,就会从中受益,真正地逃之天天。 从这个案子的判决,我们实际上还可以看到更多的东...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早在“五月花”号抵达北美刚刚四十年的1662年,英王朝查理二世就特许“皇家非洲贸易公司”有计划地向西印度群岛和北美贩奴。到1713年,英王朝甚至与西班牙达成有关贩奴的重要协议,由英国皇家非洲公司垄断包括南美在内的整个美洲奴隶进口,由两国的王室各分得利润的四分之一。此后的二十年内,根据记录,英国至少每年向美洲输入了一万五千名奴隶,其中四分之一左右进入南美的西班牙殖民地,大多数都进入了北美英属殖民地。 你一定已经看出来了,英国国王在北美的这笔买卖特别好做。因为北美本来就是他说了算的。土地是他的殖民地,管理者是他派出去的总督,当然协助推销。事实上,曾经有一些殖民地对于汹涌而来的黑奴浪潮,出于种种原因,例如最普遍的安全理由,表示担忧和抵制。但是,都无法抵御英王朝和殖民地,总督上下一致的奴隶推销政策。 就这样,一只强有力的手在北美推动奴隶制。就是这片土地当时的主人英国王朝,开始有组织地大量向这里输入黑奴。贩奴收入则一度成了一个王朝所刻意追求的“国家利益”。于是,贩卖奴隶不再是星散的船长们的海上冒险,而成了英国王朝垄断的皇家事业。换句现代的话来说,在贩奴行业,强盛的英国王朝成了一个最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北美的奴隶交易就在英王朝强力的推波助澜中,达到了一个高潮。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当时马萨诸塞还是在开拓的最初岁月,但已经开始有了一定的行政管理。当地人在竭力形成依据一定的宗教道德原则而执行的管理。那里当时是清教徒们的天下。他们的原则就是他们所理解的《圣经》所传达的上帝的原则。你已经知道,对于奴隶问题,他们认为,这个原则就是除了“战俘”,必须是“自愿出售自己”,才能成为奴隶。虽说他们宣称这是《圣经》的旨意,然而这显然反映了他们在那个历史时期对于人性和人道的认识程度。 于是,斯密斯船长在当地一些严守戒律的清教徒眼中,显然是违反了上帝的原则。在贩奴已在北美逐步盛行的时代,这些马萨诸塞的清教徒还是决定顽固地坚守他们这个地方的“道德清白”。外地来的奴隶贩子他们管不着,可是他们绝不允许本地居民的灵魂也被魔鬼勾走,不准备让这位利欲熏心的斯密斯船长打开一个缺口。因此,这位船长就这样成了北美奴隶交易史中的一个特例。他在回到马萨诸塞以后立即遭到逮捕。而那些被他劫来此地的黑人,也遇上了“史无前例”的好运气,当时还处于草创阶段的马萨诸塞司法机构,当即下令用当地的公款送他们回到非洲的家乡。 1641年的马萨诸塞因此有了一条针对从非洲劫持黑奴的法律:“任何人,凡劫特人类者,判不赦之死刑。”尽管在以后的岁月里,他们最终并没有能够真的阻止此后的贩奴浪潮,马萨诸塞和其他殖民地一样,几十年后蓄奴成为普遍的情况。它的港口城市波士顿,也因为转运了大量来自非洲的黑奴而逐步发展起来。 可是,我之所以向你讲述这个北美贩奴时代十分罕见的实例,因为尽管当时很少有人认为这样螳臂当车的行为有什幺意义。但是,当你看到,一百多年以后,摧毁奴隶制的烈焰就是起于这最初的一点一点火星,你就会感受到思想的力量,这也就是历史的迷人之处。 清教徒们始终没有放弃的这样一个出于宗教理念的道德诉求,也在一百多年来逐步引起越来越多人的思考。这种气氛最终导致了在独立战争前后,北方对于奴...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在黑人胜诉新闻的巨大冲击下,在当时几乎很少有人注套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它并没有动摇南方奴隶制度的法律。可是,这个“道义胜利”的轰动效应,却事实动摇了原有法律的民意基础,使得人们对于南方现状的接受度大大降低。因为通过这样一个案子,充分讨论了法律与自然法的关系,再一次申扬了“平等自由”的顺则,最终黑人又取得了胜诉。这样的一个逻辑线索,使人们产生种强烈的错觉,似乎他们已经在解决“黑奴物化”和黑人争取自由等铜题上,有了一个实质性的进展。于是,当他们在此后再遇到合法奴的同类案件的时候,在同样法律之下产生的不同审判结果,就会使人们产生倒退和无可容忍的感觉。这个时候,本来其意义就是一份购的法律,就会由于失去民意基础而走向立法的变革。这个时候,司法 挑战的目标,就算是真正达到了。历史也就在这样立法变革的基础上,向前走了一步。 可以说,美国的历史进步都是以这样的方式,一步一步走出来的。但是,唯有在解决奴隶制问题的过程中,迈出了“南北战争”这样一个对美国来讲是“非同寻常”的步子。更何况,南北战争本身,还有它更为错综复杂的原因。因此,对美国这场唯一的内战细细解剖,也是很有意思的。在拖出这场战争之前,也许我们还是应该再看看“阿姆斯达”案在最终审理时,最高法院所面临的困境。我觉得,这既是“阿姆斯达”案的终点,也是理解此后的“南北战争”的一个起点。 美国历史上的司法挑战,并不是一定都要依靠立法机构建立起一个新法律,才能取得实质成果的。大量的司法挑战,在最高法院的司法程序中,就已经可以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了。为什幺呢?就是因为我在去年曾经和你谈到过的,美国的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复审权”。这也是所有挑战司法的人,在走进最高法院的时候,总是满怀希望的原因,应该说,在“阿姆斯达”案中,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也曾经是有过同样的希望的。但是,他们的期待从法理上看,却是...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句子抄 ,总有一句让你佩服或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