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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历史"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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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最高法院的投票是以8:1通过裁决,判定了普利格的胜诉。宣布这个裁决的,又是我们已经在“阿姆斯达案”中已经熟悉了的斯多雷大法官。裁决是这样的:首先,判定“联邦逃奴法”并不违宪。这就是指你已经知道的宪法中三个妥协条款之一的“逃奴条款”。同时他指出,宾夕法尼亚的“个人自由法”的内容,如果扩大到干扰逃奴的引渡程序的话,那幺是违宪的。然后,斯多雷大法官判定:宪法的“逃奴条款”中已经隐含了主人对于重获逃奴的权利,因此,只要在不破坏治安的情况下,平静带回逃奴,即使没有押送证明,也是合法的。但是在最后,斯多雷大法官宣布,各州应该执行联邦法律,但是,如果他们不执行,联邦政府也无权强迫他们执行。理由是,联邦政府没有权利对州一级的官员提出“执行要求”。 在这里,所有人都应该从“阿姆斯达案”胜利的过分沉醉中醒来了。因为,显然这一次大家都清醒地看到了,历史遗留下来的那块“骨头”,依然鲠在那里。后来,斯多雷大法官的儿子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他说,这个判词的实质是反奴隶制的。而在美国历史上,这个案子的判决, 也还是被作为一个对反奴隶制有利的判例来看的。这又是为什幺呢? 我们谈起过,最高法院的权力是有限度的,大法官们在“司法复审”的时候,只能以“是否违宪”作为评判标准。因此,这个结果是必然的。但是,所有的人也注意到,最高法院判词的最后一部分很不寻常,它指出,联邦政府无权强迫州一级官员执行联邦法。这样,尽管这场官司没能救出一个玛格利特·摩根,但是,从司法挑战的意义上来说,还是有收获的。因为,这等于给了北方的自由州一个借口。此后,再有逃奴的话,北方州就有了理由,拒绝给南方以应有的配合。而你也知道,在美国,尤其是北方这样一个流动环境中,如果没有这样的配合,抓逃奴的成功率就将大大降低。很多的未来逃奴,就会从中受益,真正地逃之天天。 从这个案子的判决,我们实际上还可以看到更多的东...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当时马萨诸塞还是在开拓的最初岁月,但已经开始有了一定的行政管理。当地人在竭力形成依据一定的宗教道德原则而执行的管理。那里当时是清教徒们的天下。他们的原则就是他们所理解的《圣经》所传达的上帝的原则。你已经知道,对于奴隶问题,他们认为,这个原则就是除了“战俘”,必须是“自愿出售自己”,才能成为奴隶。虽说他们宣称这是《圣经》的旨意,然而这显然反映了他们在那个历史时期对于人性和人道的认识程度。 于是,斯密斯船长在当地一些严守戒律的清教徒眼中,显然是违反了上帝的原则。在贩奴已在北美逐步盛行的时代,这些马萨诸塞的清教徒还是决定顽固地坚守他们这个地方的“道德清白”。外地来的奴隶贩子他们管不着,可是他们绝不允许本地居民的灵魂也被魔鬼勾走,不准备让这位利欲熏心的斯密斯船长打开一个缺口。因此,这位船长就这样成了北美奴隶交易史中的一个特例。他在回到马萨诸塞以后立即遭到逮捕。而那些被他劫来此地的黑人,也遇上了“史无前例”的好运气,当时还处于草创阶段的马萨诸塞司法机构,当即下令用当地的公款送他们回到非洲的家乡。 1641年的马萨诸塞因此有了一条针对从非洲劫持黑奴的法律:“任何人,凡劫特人类者,判不赦之死刑。”尽管在以后的岁月里,他们最终并没有能够真的阻止此后的贩奴浪潮,马萨诸塞和其他殖民地一样,几十年后蓄奴成为普遍的情况。它的港口城市波士顿,也因为转运了大量来自非洲的黑奴而逐步发展起来。 可是,我之所以向你讲述这个北美贩奴时代十分罕见的实例,因为尽管当时很少有人认为这样螳臂当车的行为有什幺意义。但是,当你看到,一百多年以后,摧毁奴隶制的烈焰就是起于这最初的一点一点火星,你就会感受到思想的力量,这也就是历史的迷人之处。 清教徒们始终没有放弃的这样一个出于宗教理念的道德诉求,也在一百多年来逐步引起越来越多人的思考。这种气氛最终导致了在独立战争前后,北方对于奴...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在黑人胜诉新闻的巨大冲击下,在当时几乎很少有人注套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它并没有动摇南方奴隶制度的法律。可是,这个“道义胜利”的轰动效应,却事实动摇了原有法律的民意基础,使得人们对于南方现状的接受度大大降低。因为通过这样一个案子,充分讨论了法律与自然法的关系,再一次申扬了“平等自由”的顺则,最终黑人又取得了胜诉。这样的一个逻辑线索,使人们产生种强烈的错觉,似乎他们已经在解决“黑奴物化”和黑人争取自由等铜题上,有了一个实质性的进展。于是,当他们在此后再遇到合法奴的同类案件的时候,在同样法律之下产生的不同审判结果,就会使人们产生倒退和无可容忍的感觉。这个时候,本来其意义就是一份购的法律,就会由于失去民意基础而走向立法的变革。这个时候,司法 挑战的目标,就算是真正达到了。历史也就在这样立法变革的基础上,向前走了一步。 可以说,美国的历史进步都是以这样的方式,一步一步走出来的。但是,唯有在解决奴隶制问题的过程中,迈出了“南北战争”这样一个对美国来讲是“非同寻常”的步子。更何况,南北战争本身,还有它更为错综复杂的原因。因此,对美国这场唯一的内战细细解剖,也是很有意思的。在拖出这场战争之前,也许我们还是应该再看看“阿姆斯达”案在最终审理时,最高法院所面临的困境。我觉得,这既是“阿姆斯达”案的终点,也是理解此后的“南北战争”的一个起点。 美国历史上的司法挑战,并不是一定都要依靠立法机构建立起一个新法律,才能取得实质成果的。大量的司法挑战,在最高法院的司法程序中,就已经可以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了。为什幺呢?就是因为我在去年曾经和你谈到过的,美国的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复审权”。这也是所有挑战司法的人,在走进最高法院的时候,总是满怀希望的原因,应该说,在“阿姆斯达”案中,激进的反奴隶主义者也曾经是有过同样的希望的。但是,他们的期待从法理上看,却是...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我们谈论美国现代意义上的种族问题,不知你是否注意到,其中蕴含着的一个悖论。多元文化的概念在美国是与各族裔融合的社会形式一起共存的。“融合”而不是“分离” 还成为法律被确定下来。事实上,美国的族裔复杂性,也已经到了根本分不清楚的地步。但是,实际上“融合”与“多元文化”是有冲突的。当然,在融合中,各族裔有相互取长补短,滋生刺激出新的文化的正面作用,但是,也几乎所有的的文化,都面临在融合中逐渐消失自己部分甚至全部特色的危机。因此,处于如此强大的融合力量之中的任何一个族裔,不论它现在是多数还是少数,对此都有充分的忧虑的理由。如何又要“融合”,又要“多元”,是美国所有的族裔文化的难题。因此,提出“分离”的,也不必立即就给他们戴上“种族主义”的帽子,因为问题是复杂的。历史上以“分离”方式去达到保存一种独特文化的做法,也并不是都是负面的,例如,以色列。我们不对以色列的其它问题进行评论,单就他们所做的:将来自全世界的犹太人都聚集在一起,保存甚至发掘(例如恢复希伯来语)一种他们共同的独特文化,在这一点上,他们无疑是创造了一个奇迹。这并不是说,我主张族裔的“分离”,何况美国的情况事实上是想分也已经分不开了。我只是想让你知道,现代意义上的种族问题没有一个简单唯一的理论可以套用。表现得矛盾重重的美国,只是在现代世界各族裔不可避免的交流交往中,先行了一步而已。同时,“多元”与“融合”又在另一个意义上形成悖论式的冲突。那就是“多元” 的意义在于保持各族裔之间的差异,而文化差异正是形成“融合”的最大障碍。现代意义上的种族矛盾在很大意义上,就是由差异本身引起的。因此,人们在提倡多元文化的时候,必须再三强调宽容的概念,这里包括宗教宽容,文化宽容,社会宽容等等。至今为止,我们仍然不知道,不同的族裔,如此紧密地生活在一起,他们的宽容度是否足以消除巨大的文化差异所带来的冲突。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今天,我们已经非常习惯于所清“自然法”的判断方式。也就是说,人性和队道,是衡量任何法律以及人类行为的试金石。 你一定注意到了,由于美国的《独立宣言》就是建立在“平等自由”的理论上的,也就是说,美国这个国家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的,因此,尽管它有过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和自身的社会问题,可是,和许多其他地区相此,它在思考和解决自己问题的时候,更容易抓住问题的实质,更能够单刀直入,一下子切到问题的根子上。因为实际上这是一个简单的国家,没有什幺高深的理论盘绕在前面。换了别的地方,出现社会问题以后,会进行复杂的知识界的理论探讨,如同剥笋一般,一层层数不尽的理论外壳,可能剥了半天绕了半天,还是没有寻到是哪一层的理论,出现了什幺样的偏差。在这里,就很简单,因为它只有一个简单道理。遇到问题,只需对简单的自然法进行比照,尽管解决一个社会问题永远不可能是简单的。可是,在是非判断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向上,却显然要清楚得多。 从“阿姆斯达案”和“摩根案”中,你可以看到,大法官们非常吃力地在尽自己的职责。因为这是一个历史变革期,原有的、一些甚至已经过时的法律仍然在起作用。可是,他们只是联邦政府的司法分支,与立法分支有着明确的界限,不能串了位。他们不能一边执法一边又在那里立法。这是美国宪法最根本的原则,分权和制衡。也就是说猴子分果子的时候,负责分堆儿的那只猴子不能先挑。立法和执法一串,就相当于允许负责分堆儿的那只猴子先分出了大堆儿小堆儿,然后自个儿先挑堆大的,那还谈什幺公平司法。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不管怎幺说,美国社会在短短的二百年,从奴隶制所代表的种族压迫,走向解放奴隶,再走向黑人民权运动,走向整个社会相当自觉的对于弱势团体地位的逐步重视,直至今天,社会能以谨慎的态度对待新时代的种族问题,我觉得,在这个过程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就是这个社会自身的反省功能,以及和平的不具有社会破坏性的渐进改良和完善的功能。他们也走过弯路,他们也打过内战,可是,他们有能力吸取教训,化解他们内部的仇恨,再也没有人打算重蹈覆辙。历史上犯过的每一个错误,他们念念不忘,三天两头在电视和出版物等大众传媒中检讨剖析,至今方兴未艾。 我们谈论美国现代意义上的种族问题,不知你是否注意到,其中蕴含着一个悖论。多元文化的概念在美国是与各族裔融合的社会形伤式一起共存的。“融合”而不是“分离”还成为法律被确定下来。事实上,美国的族裔复杂性,也已经到了根本分不清楚的地步。但是,实际上“融合”与“多元文化”是有冲突的。当然,在融合中,各族裔有相互取长补短,滋生刺激出新的文化的正面作用,但是,也几乎所有的文化,都面临在融合中逐渐消失自己部分甚至全部特色的危机。因此,处于如此强大的融合力量之中的任何一个族裔,不论它现在是多数还是少数,对此都有充分的忧虑的理由。如何又要“融合”,又要“多元”,是美国所有的族裔文化的难题。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分离并且平等”,是在“斯高特案”中,最高法院判词的解释中份量最重的部分之一。也就是说,当时的大法官找到这样一个说得通的道理,国家是一个民族或者说一群人的政治实体,不同民族的人,或者说目标和文化不一致的群体,就可以建立自己的一个政治实体,这些人就拥有这个实体内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他们和其它民族或者说政治实体,可以是分离的,分隔的,可是,这并不影响所有的政治实体之间相互平等的关系。他们依然可以在各自分离的状态,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这样一种关系依然是人道的,符合自然法和上帝的意旨的。也就是说,大同世界并不一定要种族融合。完全可以“分离并且平等”。自己活自己的。所以,当时的最高法院判词的观点,就是这个国家要决定,它这个政治实体不要黑人的参与。这不是奴隶还是自由人的问题,而是这是一个白人文化的国家,必须作出一个选择。他们将来打算按照他们自己的文化和生活方式过下去,不愿意有黑人文化的加入,更不要说让黑人来投票决定白人该怎幺过日子了。所以,他们的这个判案并不是和斯高特有什幺过不去,而是他们不能让黑人在这个国家取得平等政治权利的问题上,出现一个突破口。因为如果这一点取得本质性的突破,他们无可预料这个国家将发生怎样的一个局面。是的,这就是大法官们在一百多年前的历史局限,源自他们对种族融合以及对于自己的文化将会受到冲击的最初恐惧。这是整个时代的局限,那个时代的美国北方对种族问题的普遍认识,就是反奴隶制,要求给黑人自由,却事实上依然不能完全接受种族融合。就象他们认为妇女也天然地就不应该参政,不应该有选举权一样。许多积极地投入解放奴隶的人们,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他们不仅认为这是对这个国家的白人有好处,他们也真诚地认为,“分离并且平等”的实行,对于黑人也同样有利。他们坚信,在分开之后,双方在自己的文化中都会生活得更容易。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我想脱开究竟是“人性善还是人性恶”这样的讨论,看看“非暴力”到底是怎幺回事。“非暴力抗争”当然和战争或是个人对付抢匪是没有关系的。它是在一个社会处于正常状态的条件下,一部分民众争取自己权益,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方式。当这种推动不被接受,有时甚至引发暴力的时候,一般来说,对暴力还以暴力,总是最早最本能的反应。只是当人们把以暴力反暴力作为自己的口号的时候,除了会造成许多无辜生命的丧失,也可能结果是暴力对暴力,仇恨加仇恨,血流成河,打成一团。这时,当初要解决的问题可能被仇恨和鲜血所淹没,在这种情况下,要谈什幺维持理性,就十分困难了。而原来有着合理要求的一方,也可能在杀红眼睛的时候,完全失去了目标,迷失了自己。事实上,在当时美国一些从未实行过种族隔离的大城市,反而在那个时期黑人暴乱此起彼伏,“而暴乱总是以抢劫伤害无辜者的一团混乱告终。不仅没有推动制度的改革,取得一个实质性的成果,而且还在暴力中深深地毒害了自己。所以,“非暴力抵抗”不是从人的本能反应引出的。它是人类面对无数无辜牺牲者的生命,深思熟虑以后作出的一个理性反省。但是,实行“非暴力”是困难的,因为它的实质是提倡非暴力的一方,主动把自己置于战术上的一个不利地位,以这样的一个姿态,邀请对方回到有游戏规则的理性的讨论中去。这一方显然是吃亏的,就象打架双方扭着一团的时候,第一个主动住手,提出谈判。难就难在这时对方再动手,他也下决心不还手了。“问题在于,人们最终是要靠对话和理性的妥协解决问题,总要有一个先住手的。所以,在历史上,不论是民众一方,还是权势的一方,在打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最先醒悟过来而不再动手的一方,不论以前有过多大的罪过,就凭着这样一个转折点,都是有可能得诺贝尔和平奖的。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来到美国以后,我们发现,无论在这个国家发生了什幺样的事情,我们能够听到的,并不是大量居高临下的泛泛大评论。美国人并不热衷于把一个事件往重大的路线,纲领,大方向等等高处上领。我们听到最多的是,属于法律界,历史学界,新闻界等等的众多专家,一起来对这样一个事件和案件进行忧心忡忡的细致入微的分析和跟踪。以试图找出这样一个新的事件或是案件,给这个制度提了什幺难题,揭示了这个制度的什幺薄弱点或者疏漏。然后是完全专业地讨论如何修补的方案。大量象我们这样的普通民众,也就在这样不断的收看电视中,了解了一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法律上的历史依据,可能的发展方向,以及目前还不可能达到完美的原因。于是,生活在这里的人们都理解,伸张正义是一个极为艰巨复杂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只能得到一个阶段性的成果。然而,有一点是基本的,就是这个制度必须是建立在寻求公正的基础上的,即使它没能百分之百地公正,也是因为囿于历史的局限,而不是它的设计立意本身就非公正。在一个具体事件发生的时候,人们必须能够看到,这个制度是在孜孜不倦地追求当时的最大意义上的公正。还有,就是对待一个具体事件的处理,它的整个过程是向全体人民公开的,是在新闻监督之下的,很难有一手遮天的私藏猫匿。只有这样,人们才可能对一个尚不完美的制度仍然持有信心。假如人们发现,有一个足以超越制度的,凌驾在上的力量在暗中操纵的话,那幺,这个社会的整个基础和信心就会在顷刻之间烟飞灰灭了。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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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子抄 ,总有一句让你佩服或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