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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希曼选择了服从命令,这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别无选择。声称自己没有选择的自由,只是自欺欺人,只是因为不愿意承担选择的责任。
——刘擎《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
事实上,社群有一种纽带关系,它在根本上定义了“你是谁”,它塑造了你的身份认同、生活理想、道德感与责任意识。用桑德尔的术语说,这是“构成性的社群观”:社群是“构成性的”,社群实际上“构成”了你这个人。
——刘擎《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
结果,独立判断就成了一件责任风险极大的事。如果你循规蹈矩,做对了当然好;做错了,你也能很方便地为自己辩护:“这不怪我,规矩就是这样定的”或者“大家都是这样做的。也就是说,有无数人和你一起分担错误的风险,躲藏在人海之中的你实际上是匿名的;即便出错也可以指望“法不责众来逃避责任。可是如果坚持独立判断呢?你就是面目清晰的个体,你无法将判断的责任推诿给众人,也无法诉诸通用法则;因此你的责任是可辨识的,也是可追究的。做对了,那是应该的;做错了,就是你自己导致的。你没有任何托词,没办法推给规矩,也没办法躲到“法不责众”的后面,你必须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刘擎《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
独立判断就成了一件责任风险极大的事。如果你循规蹈矩,做对了当然好;做错了,你也能很方便地为自己辩护:“这不怪我,规矩就是这样定的”或者“大家都是这样做的”。也就是说,有无数人和你一起分担错误的风险,躲藏在人海之中的你实际上是匿名的;即便出错也可以指望“法不责众”来逃避责任。可是如果坚持独立判断呢?你就是面目清晰的个体,你无法将判断的责任推诿给众人,也无法诉诸通用法则;因此你的责任是可辨识的,也是可追究的。做对了,那是应该的;做错了,就是你自己导致的。你没有任何托词,没办法推给规矩,也没办法躲到“法不责众”的后面,你必须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刘擎《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
你生而带有一种历史,你的生活故事是更为宏大的社会故事的一部分,也蕴含于无数他入的放事之中,包括历史上你的前辈的故事。隔断了这种联系,就割裂了你的存在。正因如此,人们应当为自己(哪怕未曾谋面的)祖辈的行为担负责任。
——刘擎《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
声称自己没有选择的自由,只是自欺欺人,只是因为不愿意承担选择的责任。
——刘擎《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
反思性的思维不是学者专属,每一个生活在现代世界的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生活和自己身处的世界做出反思。
——刘擎《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
但桑德尔追:个体究竟从何而来呢?他认为,个人并不是先于社会存在的一个原子”。作为个体的“自我”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社会关系中被造就的是被生活的共同体塑造而形成的。共同体的英文是“ community”,这个词也常常被翻译为“社群”,可以指家庭、社区,或者学校和工作团体,也可以指民族、国家这种大的社群。 桑德尔认为社群不只是工具,也不只是合作团体中的情感依赖。事实上,社群有一种关系,它在根本上定义了“你是谁”,它塑造了你的身份认同、生活理想、道德感与责任意识。用桑德尔的术语说,这是“构成性的社群观”:社群是“构成性的”,社群实际上“构成”了你这个人。
——刘擎《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
独立不等于正确。循规蹈矩是有章可循,但如果你要独立判断,就得抛弃对既定规则的服从,自己确立标准,自己给自己立法。结果,独立判断就成了一件责任风险极大的事。如果你循规蹈矩,做对了当然好;做错了,你也能很方便地为自己辩护:“这不怪我,规矩就是这样定的”或者“大家都是这样做的”。也就是说,有无数人和你一起分担错误的风险,躲藏在人海之中的你实际上是匿名的;即便出错也可以指望“法不责众”来逃避责任。可是如果坚持独立判断呢?你就是面目清晰的个体,你无法将判断的责任推诿给众人,也无法诉诸通用法则;因此你的责任是可辨识的,也是可追究的。做对了,那是应该的;做错了,就是你自己导致的。你没有任何托词,没办法推给规矩,也没办法躲到“法不责众”的后面,你必须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刘擎《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
选择必定会带来后果。那幺谁来为这个后果负责?萨特说,没有任何别人可以承担这份责任,你做出了选择,你就要独自承担责任。因为不存在客观的评价标准,判断一项选择是好是坏、是对是错,没有任何现成的、普遍有效的标准。你就是你自己的标准,你做了选择的同时就确立了选择的判断标准,这是评价的唯一标准。换句话说,你自己就是自己的立法者,为自己做出的每一个选择承担绝对的责任。
——刘擎《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
还有的人把“平庸之恶”理解成大众导致的恶,经常说“雪崩发生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但阿伦特也不会赞同这种理解。因为如果你把责任推给所有人,泛泛地加以指责,那幺就无法再追究任何特定个人的责任。阿伦特反对所谓“集体罪责”的观点,她主张应当追究个人的责任。
——刘擎《刘擎西方现代思想讲义》
我依然认为那些白人奴隶船的船长,比“卢姆波拉”的黑入自在道义上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其原因是他们的“进化”程度更高,实际上更“明白”。但是,我对黑人学者的上述研究结果,是持有疑问的。我怀疑这些黑人卖主不会仅仅因为他们是黑人,就会更少地被贪欲所控制。“卢姆波拉”的存在,实际上证明,善与恶的分裂,人性与兽性在内心的抗争,是存在于任何一个人类的种族之中的。 可以印证的,是电影中的另一个细节也是历史事实。就是“阿姆斯达”号暴动的领袖辛盖,是在前往自己家稻田的途中,被他的黑人邻居绑架,然后被胁迫步行三天,走到西非海岸,被卖到“卢姆波拉”抵债的。“卢姆波拉”的奴隶货源,基本上都是由类似的黑人绑架者,通过同样的方式捕捉和提供的。 一些白人和黑人,在同一个贪欲的引导下,携手葬送自己的同类。一场悲剧就是这样开始的。电影中有关奴隶船上的一幕,斯皮尔伯格是在逼迫人类了解自己,了解人的兽性可以发挥到如何淋漓尽致的地步。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也许,你还是要追问,那幺,这场以解放奴隶出名的南北战争,打起来的原因就真的不是解放奴隶,而是一个能否“分离”的争论吗?我只能回答说,是的。这样回答的理由,只能是历史事实。就是说,假如南方不提出离开联邦的话,这场战争是绝对不会发生的。 实际上,林肯总统虽然鼓起了北方民众对于保卫联邦完整的高昂的爱国热情,但是,他自己心里始终是明白的。他只是痛苦地处于两难之间,是承担联邦在他的手里分裂成两个国家的责任,还是承担发动一场并不那幺有理的战争的责任。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但是,这一道专为刑事诉讼所设计的监督关卡,在民事案件中是不存在的。辛普森的民事诉讼中也根本就没有出现过大陪审团。法庭直接就决定受理原告的起诉了。这是为什幺呢?这就是因为两种诉讼的原告是截然不同的缘故。美国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检方是实力强大的政府,而辩方是势单力薄的平民。诉讼双方从一开始就处于严重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必须再增加大陪审团这样一个中间的监督力量,以增加平民受到公平审判的几率。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都是平民,双方的较量是平等的,如果给被告以过多的支持,就等于是侵犯了也是平民的原告一方的公民权利,反而显得不公平了,反之亦然。 在这场民事诉讼中,辛普森所聘请的律师团是完全不同的一班人马。也许你会问,既然在上一次的刑事诉讼中,辛普森所聘请的“梦幻律师团”一举获胜,而且他们已经完全熟悉案情和证据,那幺为什幺辛普森不让他们一鼓作气“乘胜追击”,而去冒更大的风险重聘律师呢? 这是因为随着两种诉讼性质的不同,它们的辩护方法和策略也不同,在美国的法律界,这是两门不同的学间,是完全不同的两拨子人在那里操作,这就是刑事律师与民事律师两套人马。一般来说,他们之间也是隔行如隔山,不互串角色的。形成这个隔阂的最重要原因,就是这两种诉讼对于证据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在辛普森的刑事诉讼中,我们已经看到了,美国的“刑事证据法则”要求检方必须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是杀了人。要求检方的证据必须是确凿无疑的,证人必须是诚实可靠的。按照法律的术语,检方必须提供“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而且,证明被告有罪的负担和责任,是在检方一边。在检方提出“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而使陪审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之前,被告就是无罪的。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的要求是怎样的呢?被告的律师不必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杀人。因为法律规定,“证明的负担”不在被告一方。他们只需要对检方的杀人证据提...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你已经看到,总统也是一样,尼克松就是尼克松。他的行为首先代表他个人。他有了罪行之后,他无法轻易将责任推给他的政党,尽管他是这个政党推出来的一个候选人;就像他无法把责任推给这个国家,尽管他是这个国家的总统一样。他不能在维护政党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借口之下,就逃避责任。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也维持了这里政党政治的正常运行。正因为尼克松就是尼克松,在他的这场“水门事件”中,牵涉到几个人就是几个人。既然这不是什幺政党的整体行为,所以,站在对立面的政党也无法以“水门事件”为理由,去试图摧毁整个共和党。这样,也就不可能发生政党间的恶性追杀。 至于尼克松,下台以后可以说一天也没有担心过任何报复性的“追杀”。没有任何人可以限制他的自由。辞去总统,他就成了一个普通公民,受宪法保护,享有宪法所规定的一切公民权。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如果他愿意的话,他依然可以在政界活动,甚至寻求“东山再起”,不会受到任何干涉。他如果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待遇,他也就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寻求公正。 尼克松是这样,其他人也是这样。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这就是“水门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我在中国的时候,一直以为是尼克松出于竞选目的,指使手下的人闯入民主党总部搞窃听,责任难逃,才导致下台。但是,看了当事人的回忆录等史料,发现完全不是这幺回事。 首先,当时的尼克松总统确实急于获取竞选对手的动向,可是,对于下面拿着鸡毛当令箭,究竟蠢事干到什幺地步,他是不知情的。也就是说,到此为止,仅限于“水门事件”本身,并不能说尼克松本人犯了哪一条规。只能说是有一些与白宫有关系的人在外面触犯了法律。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一提违法,总统的指作棒就往往连自己下面的行政机构也指挥不动了。这是因为,在美国的制度运作中,最起码的一条就是,每个人在执行公务时,都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对法律负责。出了事儿的话,任何一个人都必须使陪审团相信,他在执行命令时是确信该项命令不违法的,否则,执行者照样有自己的一份法律责任,该坐牢还是得坐牢。在这条规则之下,美国的高层领导就很难在一项违法行为中,任意推动自己的下属。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这是因为,在美国的制度运作中,最起码的一条就是,每个人在执行公务时,都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对法律负责。出了事儿的话,任何一个人都必须使陪审团相信,他在执行命令时是确信该项命令不违法的,否则,执行者照样有自己的一份法律责任,该坐牢还是得坐牢。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在刑事诉讼的判决中,我们得到的结论是,陪审团认定检方没有提供绝对确信无疑的证据,而被告律师则提供了足够的对证据的疑点。因此,他们根据刑事诉讼判定中,对证据必须“超越合理的怀疑”的严格要求,同时,又依据刑事审判的“无罪推定”原则,以全票通过,判定辛普森的谋杀罪“罪名不成立”。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中,我们得到的结论是,陪审团认定,在对双方的证据进行权衡之后,所有的陪审员都认为,辛普森涉案的可能性,比辛普森无辜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此他们根据民事诉讼判定中,对证据“衡量”的要求,虽然不需要全票,但是他们还是以全票通过,判定辛普森对两名被害者的死负有责任。在比较之后,我们发现,两个看上去截然相反的结论,实际上并不是绝对矛盾的。我又想起辛普森刑事判决的那一天。我在屋里听完判决,冲出来告诉我的同伴。一出门先迎面碰上了丹尼斯,他问道,怎幺样?我说,陪审团把他给解脱了。丹尼斯一边往里走,一边自言自语地说:“他们只能这样做,他们只能这样做。”丹尼斯的话,实际上说明了刑事案陪审团的处境。就是我去年所提到过的,他们即使个人认为,可能是辛普森杀了人,但是,只要没有面对“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就如丹尼斯所说的,根据刊事案的要求,他们“只能”放人。那幺,既然大家公认,在刑事案中检方是没有能够提供确信无疑的证据,那幺,刑事判决的结果就是必然的、合理的。而在民事案中,陪审团就没有受到刑事案严格规定的约束,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他们听证之后,自己觉得大概是辛普森杀的人,就可以按自己的意向投票。既然社会上也有许多人认为,很可能是辛普森杀的人,那幺,民事审判的结果也是必然的、合理的。于是,这两个貌似截然相反的判决,就合理地联系在一起,合法共存了。它的结论就是,根据对所有证据的衡量,辛普森杀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是,至今还没有确切无疑的“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百分之一百,肯定就是辛普森杀的人。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的设计中,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也就是说,这两种诉讼本来就是两回事,结果也就当然可以不同,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一个判决推翻另一个判决”的问题。这两个看上去矛盾的判决,完全可以不仅“合法”而且也“合理”地起并存。民事审判的性质与刑事审判完全不同,它的判决结果民事诉讼寻求的是“金钱赔偿”。它寻找的不是“罪犯”,而是金钱赔偿的“责任承担者”。它的诉讼性质是“私人起诉”,判决的结果是“赔不赔钱”和“赔多少钱”。与涉案者的自由生命统统无关,它所寻求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说到底这场诉讼在法理上就是只和钱有关。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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