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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明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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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与我们共享。
能够极大地减轻劳动强度的工具和器械,本身是工作的产物,而不是劳动的产物;它们不属于消费过程,而是使用物世界的组成部分。无论它们在哪个文明的劳动中发挥了多么大的作用,它们都不能获得用于各种工作时所具有的那种根本重要性。没有工具就不能制造产品,实际上,技艺人的出现和一个人为的事物世界的形成,总是与工具和器械的发明同步的。从劳动的角度看,工具强化和增强了人的体力,甚至到了能取代人的体力的地步,结果不仅物质材料,而且自然力如驯化的动物、水力或电力,都被置于人的掌控之下。同样,工具也提高了劳动动物的自然繁殖力,并提供了更丰富的消费品。但是所有这些变化都是量的变化,而制造物的品质(从最简单的用品到艺术杰作)仍取决于有无合适的器具。P87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因为社会总是要求它的成员像一个大家庭内的成员一样行动,只有一种意见、一种利益。家庭在现代解体之前,这种共同利益和单一意见由家长代表,他据此来统治家庭和防止家庭成员可能的分裂。社会兴起和家庭衰落同时发生的惊人事实清楚地表明了,实际上家庭单位已经被吸收到相应的社会团体中了。而这种团体成员之间的平等远非同侪之间的平等,与家庭成员在家长的专制权力下的平等也毫无共同之处,因为在社会中,到处相同的利益和全体一致的意见以纯粹数量的方式起作用,所释放的巨大自然强力最终废除了代表共同利益和正当意见的一个人的实际统治。顺从主义现象是现代发展最后阶段的典型特征。 一人的君主统治(古代人断言其为家庭的组织方式)在社会中转化为一种无人统治(no-man rule)——如我们今天所知,社会秩序的顶点不再是作为一个绝对统治者的皇室家族。但是这个“无人”,这个在经济中扮演着社会整体利益和在沙龙中标榜为文明社会意见的“无人”,并不因为失去了它的人格而不再统治人。如同我们从我们最富有社会性的政府形式——官僚制(民族国家政府的最后阶段,正如“一人统治”是仁慈专制主义和绝对主义的最初阶段一样)——中所了解的,无人统治并不必然意味着无统治;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会演变为最残酷最专制的形式之一。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一人的君主统治(古代人断言其为家庭的组织方式)在社会中转化为一种无人统治(no- man rule)——如我们今天所知,社会秩序的顶点不是作为一个绝对统治者的皇室家族。但是这个“无人”,这个在经济中扮演着社会整体利益和在沙龙中标榜为文明社会意见的“无人”,并不因为失去了它的人格而不再统治人。如同我们从我们最富有社会性的政府形式——官僚制(民族国家政府的最后阶段,正如“一人统治”是仁慈专制主义和绝对主义的最初阶段一样)——中所了解的,无人统治并不必然意味着无统治;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会演变为最残酷最专制的形式之一。 关键是社会在它所有方面都排除了行动的可能性(而在先前,行动只是从家庭中被排除了)。取而代之的,是社会期待从它每个成员那里得到的某种行为(behavior),社会通过施加无数各式各样的规则,使它的成员都“规范化”,排除任何自发的行动或特立独行的成就。由于卢梭,我们在上流社会的沙龙里发现了这些要求,上流社会的习俗总是把个人等同于他在社会结构里的等级。重要的是这种使个体等同于他的社会地位的做法,至于社会结构是什么,倒是无关紧要的。无论是18世纪半封建社会实际存在的等级,还是19世纪阶级社会的头衔,或是当今大众社会的纯粹功能。相反,大众社会的兴起只不过表明各类社会团体遭到了家庭单位从前遭受过的同样命运——都被吸收到一个社会中了;随着大众社会的出现,社会领域在经历几个世纪的发展之后,最终达到了能以同等程度、同样力量,包围和控制一个特定共同体内所有成员的程度。在所有情形下社会的平等化,以及平等原则在现代世界的胜利,只不过是从政治和法律上认可了这样一个事实:社会业已征服了公共领域,与众不同和标新立异已经变成了个人的私事。现代平等以内在于社会的顺从主义为基础,并且只有在行为替代行动成为人类关系的首要模式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这种现代平等在各个方面都不同于古代的平等,特别...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但是这个“无人”,这个在经济中扮演着社会整体利益和在沙龙中标榜为文明社会意见的“无人”,并不因为失去了它的人格而不再统治人。如同我们从我们最富有社会性的政府形式一官像制(民族国家政府的最后阶段,正如“一人统治”是慈专制主义和绝对主义的最初阶段一样)一中所了解的,无人统治并不必然意味着无统治;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会演变为最残酷最专制的形式之一。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现代肇始于对穷人的剥夺和继之发生的对新兴无产阶级的解放,现代以前,所有文明都建立在私有财产神圣性的观念之上。相反,无是私人拥有的还是公共分配的,财富从来都不是神圣的。在起源上,产不多不少地意味着一个人在世界的特定部分内占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从而属于一个政治体;也就是说,作为一家之长,和其他家长一走组成了公共领域。这个私人所有的一小块世界与拥有它的家庭是如此度一致,[61以至于驱逐一个公民不仅是剥夺了他的地产,而且是实所地拆毁其屋。[57]一个外邦人或一个奴隶的财富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替这种财产,「5인贫穷也不能剥夺一家之长在世界中的这个所在和由而来的公民身份。在早期,如果一个人碰巧失去了他的处所,他就几乎自动失去了他的公民身份以及法律的保护。[5这种私生活的神圣类生死幽暗之所的神圣性,生死作为凡人的开始和终结,让他像所有生物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行动与人的行为( behavior)不同——在行为上,希腊人也像所有文明人一样,按照“道德标准”来评判,一方面考虑动机和意图,一方面考虑目标和后果。行动只能以是否伟大来衡量,因为它本质上突破了所有通常接受下来的标准而达到了非同寻常的程度,在它那里,任何普通和日常生活以为真的标准不再适用,因为凡存在的,都是独一无二和自成一格的(sui generis)。[33]修昔底德(或伯里克利)深知,当他察觉到雅典的荣耀在于它到处留下了“他们善行或恶行的永久纪念( mnemeia aidia)”时,他就已经打破了日常行为的普通标准。用德谟克利特的话说,政治的技艺在于教人们如何去展示伟大和荣耀的东西(I megala kai lampra);只要城邦在此,激励着人们敢于做非同寻常之事,万物就安然无恙,如果城邦衰落了,一切就都不复存在。[34]动机或目的,无论多么纯粹或堂皇,都不是独一无二的:像心理学性质一样,它们只是不同类型的人的典型特征。而伟大,或每一业绩的特殊意义,既不在于它的动机,也不在于它的成就,而只存在于它本身的展示当中。(161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一人的君主统治(古代人断言其为家庭的组织方式)在社会中转化为一种无人统治(no-man rule)——如我们今天所知,社会秩序的顶点不再是作为一个绝对统治者的皇室家族。但是这个“无人”,这个在经济中扮演着社会整体利益和在沙龙中标榜为文明社会意见的“无人”,并不因为失去了它的人格而不再统治人。如同我们从我们最富有社会性的政府形式——官僚制(民族国家政府的最后阶段,正如“一人统治”是仁慈专制主义和绝对主义的最初阶段一样)——中所了解的,无人统治并不必然意味着无统治;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会演变为最残酷最专制的形式之一。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现代肇始于对穷人的剥夺和继之发生的对新兴无产阶级的解放,在现代以前,所有文明都建立在私有财产神圣性的观念之上。相反,财富,无论是私人拥有的还是公共分配的,从来都不是神圣的。在起源上,财产最多只意味着一个人在世界的特定部分内占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从而属于一个政治体,也就是说,作为一家之长,和其他家长一起组成了公共领域。这个私人所有的一小块世界与拥有它的家庭是如此高度一致,[56]以至于驱逐一个公民不仅是剥夺了他的地产面且是实际地拆毁其屋。57一个外邦人或一个奴隶的财富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代替这种财产,【6©贫穷也不能剥夺一家之长在世界中的这个所在和由此面来的公民身份。在早期,如果一个人碰巧失去了能的处所他策 「59]以种私生活的神圣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unnatural growth of the natural)或“生命过程的释放”,因为现代化已经证明了它极其擅于提高生产、消费和增殖,比从前的时代大大加快了人类生产和消费的步伐。她认为,由于经济考虑成为了公共关注和公共政策的中心(而不是像先前所有文明时代那样,隐藏在家庭的私人领域内),世界的毁灭和人类越来越强烈地根据他们的消费欲求来理解自身的倾向,就成了必须付出的代价。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她对人之境况分析的中心要义是,一个建立在地球上的人类文明世界的持久存在至关重要,它帮助我们抵御了自然过程的侵蚀,为我们终有一死的生活提供了一个稳固背景。世界就像把人们聚拢在一起的一张桌子,“让人们既相互联系又彼此分开”只有与从不同角度看待世界的他人分享共同人类世界的经验,才能让我们全面地看待现实并发展出一种共享的共同感。否则,我们每个人就都会被抛回到我们自己的主观经验当中,在那里,只有我们自己的感情、需求和欲望才是真实的。
——汉娜·鄂兰《人的境况》
世界历史的铀心看来穿越了公元前5世纪,处在公元前800年到别公元前200年中发用的精神进程的中央”。中国出现了孔子和老子,印度出现了《奥义书》和佛陀,波斯出现了查拉图斯特拉,巴勒斯坦出现了先知,希腊出现了荷马、哲学家和悲剧作家。那一时期发生的事件的特征在于:它们彼此之间完全没有联系,尽管它们都是历史中伟大的世界性文明的起源:然而这些起源在它们各自的差异中,却包含着某种独特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可以通过许多方式来理解和界定:在那一时期,神话被抛弃,或被用来作为伟大的世界性宗教的基础,亦即唯一的、超越性的上帝观念的出现;那时,哲学出现在每一个地方—人开始把存在(Being)理解为一个整体,把他自己理解为与其他所有事物根本不同的存在物;那时,人第一次开始(用奥古斯丁的话来说)对他自身提问,开始对意识进行意识,对思想进行思想;那时,伟大的个人到处出现,这些人不再只是他们所属的共同体的成员,而是把自己视为个体,并确立了新的、个体性的生活方式—诸如贤人的生活、先知的生活,以及从所有共同体撤退到全新的内在和精神性领域之中的隐士的生活。我们思考时运用的所有基本范畴,我们信仰的所有基本原则,都是在那时期被创造出来的。
——汉娜·鄂兰《黑暗时代的人们》
根据国家利益理论,国家的主要职责是维系国家的生存、保障其法律的运作,但国家行为遵循的准则却不同于该国公民的行为守则。这就好比,发明法律准则的初衷虽然是消除人与人之间的暴力和战争,可是法律本身却需要暴力机器以维持自身的存在;同理,一个政府也不得不采取一些通常被认为是犯罪的措施,以确保自身及其法制的存在。战争总是以这样的理由被合法化,然而国家犯罪行为并不仅仅发生在国际关系领域,文明国家的历史对此提供了许多例证:从拿破仑刺杀昂基安大公,到社会主义领导人马提奥第遇害——墨索里尼很可能是幕后真凶。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而塞尔瓦蒂乌斯博士的回应比此前更加简短:被告执行的是“国家行为”,他经历的事,今后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人身上,整个文明世界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艾希曼是一头“替罪羊”,如今西德政府为撇清自身责任把他丢给了耶路撒冷,这有违国际法。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在罗马尼亚,连党卫军也目瞪口呆,有时甚至为这种大规模的、古老的自发式机制的恐怖所震慑;他们经常插上一手,把犹太人从赤裸裸的屠刀下救出来,好让屠杀可以——按他们的说法——以一种文明的方式进行。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文明国家中的法律认为,即使人的本能欲望和喜好有时会导向杀人,良知的声音也会对每个人说“你不得杀人”。所以,希特勒的法律才要求良知的声音告诉每个人“你可以杀人”。尽管屠杀的组织者完全清楚,杀人有违大多数人的正常欲望和喜好。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艾希曼不止一次说,他的组织天赋、他的部门对辙离和遣送的,实际是在帮助他的受害者,让他们好过些。他辩称,假如这非做不可,那么最好是在良好的秩序下进行。审判期间没有人,就连辩护团中也没有人注意到这条陈述。这句话显然包含着跟他说自己通过”强制移民”教过千万条犹太人的命是同等的愚蠢和顽固。然而,看到发生在罗马尼亚的事,人们却开始思考和怀疑。在这里,一切同样乱七八糟,但跟丹麦有所不同———那里的盖世太保都开始违抗柏林的命令;在罗马尼亚,连党卫军也目瞪口呆,有时甚至为这种大规模的、古老的自发式机制的恐怖所震慑;他们经常插上一手,把犹太人从赤裸裸的屠刀下救出来,好让屠杀可以———按他们的说法———以一种文明的方式进行。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国家利益理论——正当与否,视情况而定——诉诸紧迫性: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犯罪(按该国的宪法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被视为是紧急措施,是面对现实政治(Realpolitik)中的严峻形势而作的让步,目的是维护权力,从而确保整个现存法律秩序能够持续运转。在一个普通的政法体系中,此种犯罪属于例外情形,不受法律惩罚(用德语来说,是免于起诉的[gerichtsfrei]);因为当一个国家处于生死存亡之际,没有哪个外邦政权有权否定这个国家的存在,或者教它如何做才能起死回生。然而,从第三帝国犹太政策史可见,在一个根基上就具有犯罪性质的国家,情况实则正相反。在这里,无罪行为(比如,1944年夏末,希姆莱下令停止驱逐犹太人)倒成了形势紧迫之际所作的让步——当时德国即将战败。于是问题来了:这样一个政治实体在主权上有何特征?难道它不是践踏了国际法规定的“地位平等者彼此无管辖权原则”吗?难道“地位平等”只是主权的附属品,一个政治花瓶?抑或它意味的是本质上平等或相似?在一个统治机器里,犯罪和暴力属于例外和边缘事件,而在另一个政治秩序下,犯罪是合法的,犯罪就是准则,那么,我们能把前者遵循的原则也付诸后者吗?在构成所有此类审判核心问题的犯罪事实面前,法学概念已经捉襟见肘。这种情况也许在“依照上级命令行事”这个概念上更显突出。为反驳辩护方的观点,耶路撒冷法庭从文明国家,尤其从德国的刑法典和军事法典中引经据典;因为,在希特勒统治时期,相关法律并没有被废除。所有这些法律有一点是一致的:不得服从公然具有犯罪性质的命令。不仅如此,法庭还列举了多年前在以色列发生的一件事:一些士兵因为屠杀边境线上一个阿拉伯村庄的平民百姓而受审。那是在西奈战争前不久,这些村民被发现违反军事宵禁令外出;但事实证明,他们并不知道宵禁这回事。很遗憾,稍作推敲便会发现,这种比较在两方面存在缺陷。首先,我们必须再次考虑到,艾希曼的所作所为颠倒了规则和...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瑞典对所有被迫害者迅速提供政治避难,有时甚至提供瑞典国籍。当德国人把佩戴黄色大卫星的是慎之又慎的传达给他们时,得到的回答只是,第一个佩戴黄色星标地将会是国王。丹麦政府官员也严正指出,任何形式的反犹措施都会导致他们马上辞职。犹太人恰好有充足的时间离开他们的公寓,去往藏身之所。这在丹麦非常容易办到,因为,用判决书里的话说“所有丹麦人民,从国王到平民”,都做好了迎接他们的准备。丹麦的反应乃政治嗅觉敏锐的结果,即是说,丹麦人对保障公民权与独立权的条件和义务有着与生俱来的领悟力——“对丹麦人而言......犹太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而非人道问题”(莱尼·亚希勒);而意大利的情况,则可追溯到一个古老而文明的民族所持有的总体人文精神上来。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文明国家中的法律认为,即便人的本能欲望和喜好有时会导向杀人,良知的声音也会对每个人说你不得杀人”。所以,希特勒的法律才要求良知的声音告诉每个人“你可以杀人”,尽管屠杀的组织者完全清楚,杀人有违大多数人的正常欲望和喜好。第三帝国的罪恶,已经失去了大多数人认识的那个本质——罪恶不再以诱惑的形态出现。许多德国人,许多纳粹,很可能他们中的大多数一定都倾向于不去杀人,不去抢劫,不去眼睁睁看着他们的邻人走向死亡(因为他们当然知道犹太人被运上了死亡列车,尽管大多数人可能并不清楚恐怖的细节),不在所有罪行中添一把柴、成为帮凶。然而,上帝知道,他们已然学会了如何克服本能、抵御“诱惑”。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既然国家要对一个国家的存在以及保障其存在的法律负责,那么,国家行为也就不必遵循与公民同样的准则。就好比暴力的尺度。法律恰恰是用来消解暴力的绝对统治的,可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存在,一定尺度的暴力又不可或缺;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存在,一定会被追迫做出通常被视为犯罪的行为,而且既不是在战争状态也不是在国际关系当中。即便在文明国家的历史上,类似的犯罪行为也屡有发生。比如拿破仑谋杀昂吉安公爵,或者很可能由墨索里尼本人执行的对社会党领袖马泰奥蒂的谋杀事件。无论是否公正合法,国家利益理论都诉诸紧急情况;而以此名义实施的国家罪行,就算在其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体系下属于犯罪性质,却仍被视作紧急措施、受现实政治利益所迫,被视作为维持权力从而保障现存法律制度整体而作出的退让。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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