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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命"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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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当人性消失的时候,在一个“多数人的暴政”之下,没有人能够保护得了分散的处于少数的弱势地位的个人。这样的民众私刑在南方发生了一次又一次。我刚才提到的这个数字还不包括那些同时在南方存在的对白人的私刑。 但是,民众私刑只是“多数人的暴政”的一个从形式就野蛮的、让人一目了然的“初级阶段”,因为它明显触犯起码意义上的法律。而在法律形式之内的“多数人的暴政”,才是真正可怕的。它既可以强行开释罪犯,也就可以合法且不动声色地扼杀一个无辜弱者的生命。这就是培尼案刑事审理给予人们的一个警讯。当然,“多数人的暴政”甚至还可以进入立法阶段。这就更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讲清的了,留待以后再聊吧。至少,“法制”还远不是一颗定心丸,因为还有什幺样的公“法”的问题。 记得我们在很早就讨论过,民主和自由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假如在“民主”这样一个被我们习惯上是看作“奋斗目标”的好玩意儿里头,“少数人的自由”缺席,假如少数人的自由被践踏在多数人的脚下,他们的生命也可以随意被当作祭献民主”的供品,那幺,这样的“民主”只是“暴民做主”罢了。 这就是我前面所说的,美国的民主理念和民主制度在建立之后,依然躲不开“多数人的暴政”这样一个“民主症结”的考验。但是,在美国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它时时遇到悖论式的困惑。为什幺呢? 你一定已经很熟悉了,美国的民主理念首先包括了区域自治的概念。也就是说,一个地区的人民有权利按照他们大多数人的意愿生活,他们既不受来自外部的干涉,也不受一个类似中央政府这样一个强权的干涉。更何况,在美国,区域自治是相当彻底的。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形同一个小国家。在美国建国的时候,这个民主理念是理想化的,因为它和“人人自由平等”这样一个人道主义的口号同时提出,它希望展示的是一个人人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大同社会。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在美国,自始至今,就只有两个简单的文件在作为衡量标准。一是宪法,另一个是《独立宣言》。最高法院必须依据宪法,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宪法是最高大法。但是,宪法实际上只是一个联邦政府结构设计,以及在前十条宪法修正案中的对政府的制约规定。凡是与自然法有关的,也就是这个国家建国的根本理念,它的人性基础和人道原则,都在它的《独立宣言》里面。你我已经非常熟悉《独立宣言》中的这样一段话,“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然而,在这段话之前,还有这样一段开场白:“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接受分离并且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分离的原因予以宣布。”可是,谁也没有想到,《独立宣言》开场白中的一个短语“分离并且平等”,不但是在两百多年前,被用于向世界解释“北美英属雅民地”为什幺要变成“美国”的原因。而且,从“斯科特案”开始,“分离并且平等”,就成为美国大地上挥之不去的一个幽灵,一百五十年来,游荡至今,而且,还将长时期地继续游荡下去。它不仅成为南北战争后,南方种族隔离的依据,也成为今天黑白双方的种族分离主义者的理论根据。
——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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