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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路撒冷的被动属人管辖原则,以P.N.德罗斯特在《国家犯罪》(Crime of State ,1959)中提出的学术观点为依据,即在某些情况下,“被害者的祖国的法庭可以拥有审判案件的资格”;遗憾的是,这意味着可以由政府代表受害者提起刑事诉讼,即是说受害者有权进行报复。这事实上就是控方的立场。豪斯纳先生以下面的话开始作开庭陈词:“我现在站在以色列的法官面前。我并不是一个人站在这里。在这一时刻,有六百万起诉者同我一起站在这里。然而他们再也无法提出控诉。他们无法用手指逼向那个玻璃间,无法朝坐在里面的那个人大声疾呼:‘我要控诉!’……他们用鲜血泣诉,他们已经发不出声音。因此,我要成为他们的嘴:我要以他们的名义提出这骇人的控诉。”凭借此番辞令,公诉方倒是为审判质疑者的主要观点提供了支持,即开庭审判的目的不是为了伸张正义,而依然是为了满足受害者的复仇欲,或者,复仇权。在刑事诉讼中,即使受害者宁愿选择宽恕或忘记,也必须强制启动。刑事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其“本质”是——正如特尔福德·泰勒在《纽约时代杂志》上所说的——“犯罪的对象不仅是受害者,而且首先是共同体,因为罪行触犯了这个共同体的法律”。将作恶者绳之以法,原因在于其行为扰乱或严重损害了作为一个整体的共同体。这有别于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伤害涉及的是个体利益,后者有权要求赔偿。刑事案件中的赔偿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要求进行“赔偿”的是政治实体本身,是普遍的公共秩序遭破坏失灵,因而必须得到修复。换言之,刑事案件首先事关法律,而非原告。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耶路撒冷并未完全披露艾希曼自愿到以色列受审的证据。辩护律师当然会强调这个事实——将被告绑架之后“带到以色列是违反国际法的”。这足以让辩方挑战法庭起诉的资格。尽管检控官与法官均未承认过绑架乃“国家行为”,但也并未否认。他们的理由是,违背国际法这一条只涉及阿根廷国和以色列国,并没牵涉到辩方权利;而且,这种“违背”已经通过两国政府于1960年8月3日发表的联合声明而得到“修复”;他们“认定这宗唤起以色列国民行动的事件已经得到解决,纵然这个国家冒犯了阿根廷国的权利”。法庭决定不管这些以色列人究竟是政府特工还是一般公民都无关紧要。还有一点辩方和法庭都没有提及:假如艾希曼是阿根廷公民的话,阿根廷肯定不会如此配合地放弃权利。他在那里用的是假名,于是也就失去了政府对他的保护权,至少作为里卡多·克莱门特(他在阿根廷的身份证上写的是,于1913年5月23日出生在南蒂罗尔的波尔扎诺)是无权的,虽然他已经宣称自己是“德国国籍”。他从未申请过政治避难,其实难民身份也帮不了他什么,因为阿根廷纵然收容了许多著名的纳粹战犯,但这个国家签署了一份国际公约,其中声明犯反人类罪的潜入者“将不被视为政治犯”。这一切都没能把艾希曼变成无国籍者,也没有从法律上剥夺他的德国国籍,但却给了联邦德国一个很好的借口来拒绝对其实施对海外公民的一般性保护。换句话说,尽管有长篇累牍的论证,有那么多先例让人相信绑架不过是抓捕的众多常见形式之一,而实际上,正是艾希曼的无国籍身份使耶路撒冷法庭有资格对他开庭。即便艾希曼不是法律专家,他也应该明白;因为是他所从事的事让他知道,只有对无国籍者,你才能随心所欲。犹太人在被灭绝之前,先被剥夺了国籍。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国家行为理论的背后其实是国家利益理论(raison d’etat),那么我们对问题的理解或许多多少少能够深入一些。根据国家利益理论,国家的主要职责是维系国家的生存、保障其法律的运作,但国家行为遵循的准则却不同于该国公民的行为守则。这就好比,发明法律准则的初衷虽然是消除人与人之间的暴力和战争,可是法律本身却需要暴力机器以维持自身的存在;同理,一个政府也不得不采取一些通常被认为是犯罪的措施,以确保自身及其法制的存在。战争总是以这样的理由被合法化,然而国家犯罪行为并不仅仅发生在国际关系领域,文明国家的历史对此提供了许多例证:从拿破仑刺杀昂基安大公,到社会主义领导人马提奥第遇害——墨索里尼很可能是幕后真凶。国家利益理论——正当与否,视情况而定——诉诸紧迫性 :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犯罪(按该国的宪法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被视为是紧急措施,是面对现实政治(Realpolitik)中的严峻形势而作的让步,目的是维护权力,从而确保整个现存法律秩序能够持续运转。在一个普通的政法体系中,此种犯罪属于例外情形,不受法律惩罚(用德语来说,是免于起诉的[gerichtsfrei]);因为当一个国家处于生死存亡之际,没有哪个外邦政权有权否定这个国家的存在,或者教它如何做才能起死回生。然而,从第三帝国犹太政策史可见,在一个根基上就具有犯罪性质的国家,情况实则正相反。在这里,无罪行为(比如,1944年夏末,希姆莱下令停止驱逐犹太人)倒成了形势紧迫之际所作的让步——当时德国即将战败。于是问题来了:这样一个政治实体在主权上有何特征?难道它不是践踏了国际法规定的“地位平等者彼此无管辖权原则”吗?难道“地位平等”只是主权的附属品,一个政治花瓶?抑或它意味的是本质上平等或相似?在一个统治机器里,犯罪和暴力属于例外和边缘事件,而在另一个政治秩序下,犯罪是合法的,犯罪就是准则,那么,我们能把前者遵循的原...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阿伦特的论述新颖且别具挑衅之处在于,她固执地挑战犹太社团领袖层。他们有无其他选择?她只是秉着她对真相之政治功能的看法,试探性地给出答案。如果犹太委员会的人知道那些犹太人将被遣送至何处,他们应该说出真相吗?假如他们知道真相,又有多少人可以实现自救?犹太委员会的高层人士为什么对权威如此卑躬屈膝、俯首帖耳?一些社团领袖十分清楚,被遣送者将直接抵达奥斯维辛(而并非纳粹所说的某个东方定居点)。在那种情况下,公开反抗当然是不可思议的。另一方面,犹太委员会的领袖们为什么不拒绝接受纳粹指派的任务?他们毕竟拥有道德权威,为什么不建议犹太人逃跑或者潜藏起来?阿伦特在暗示,假如根本不存在犹太人的组织或犹太委员会,遣送机器不可能运转得如此顺畅。纳粹可能不得不把上百万人一个个拖出家门。如果是这样,难道不会有更多犹太人获救吗?假如犹太委员会不是这般“德国式”地守纪律,假如他们没有把潜在的被遣送者汇成详细名单,假如他们没有把这些名单上交给纳粹,假如他们没有为纳粹搜集钥匙、罗列清空住房的明细以转交给“雅利安人”使用,假如他们没有召唤被遣送者在某一天某一时刻到某个火车站集合,带上三四天的口粮踏上旅程,是否会少死一些人呢?此前也有人提出过类似问题。但是阿伦特走得更远,她暗示犹太领袖不经意间让自己掉进了一个恶毒的陷阱,并成为受害体系中的一部分。她写道:“全部真相是,假如犹太人民真的没有组织、没有领导的话,的确会乱成一团、惨不忍睹;但是那样一来,受害者的数目也就不可能达到四百五十万到六百万。”为什么许多人听到这句话时既麻木不仁又莫名震惊?理由很清楚,因为众所周知,犹太人的确有领导、有声名显赫者,他们的组织有地方性的,也有覆盖全民族的。其中不少还曾经帮助过他们,曾竭尽全力减缓他们的苦难。只有一小部分人了解纳粹种族灭绝计划的规模。假如这些领袖跟许多人一样逃到国外,弃那些一直依赖他们的犹太人而不顾,阿伦特又会怎...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总有一天会有一个国际法庭来仲裁国家之间特定的政治责任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才拥有将纳粹及其帮凶绳之以法的政治权利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犹太人被从公务员队伍(在德国包括所有从语法学校到综合大学的教学岗位,以及包括广播、戏剧、歌剧、音乐会的大部分娱乐产业)中剔除出去。总体而言,就是把他们踢出公共领域。但是,私人企业直到1938年以前都未被波及,法律界和医学界禁止犹太人从业则是到后来才一步步完成的,虽然犹太学生被大部分高校开除,而且再无任何学校可去。在这些年里,犹太人移民的速度并不惊人,而且有条不紊。货币管制虽然令犹太人不大容易把他们的钱财带到国外,但并非毫无可能,犹太人至少可以带走财产的一大部分,况且非犹太人也要面对一样的问题。这种情况还要追溯到魏玛共和国时期。有相当数量的零散个体行动,强迫犹太人以荒诞的低廉价格变卖财产。不过这些往往发生在小城镇,而且实际上都是由一些无组织的、“个人主义的”、野心勃勃的冲锋队员,也就是所谓的S.A.所为。这些人中,除军官阶层之外,大部分都来自下等阶层。警方的确从未制止过这些“逾矩”行为,但是纳粹高层对他们的做法并不感到高兴,因为他们影响到了整个国家的不动产价格。移民当中,除政治避难者以外都是年轻人,他们意识到自己在德国没有前途。由于很快发现在欧洲其他国家同样没有出路,一些犹太移民在此期间又重返德国。当被问到如何协调对犹太人的个人感情同自己加入的这个党所激烈倡导的反犹主义之间的矛盾时,艾希曼用一句格言作答:“车到山前必有路。”犹太人也总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他们生活在一个傻瓜天堂。其间有几年,甚至连施特赖歇尔都在谈“合法解决”犹太人问题。1938年11月水晶之夜,七千五百家犹太店铺的玻璃被砸,所有犹太教堂置身火海,两万犹太人被押送到集中营。这次有组织的集体迫害,就是要把犹太人驱逐出这个傻瓜天堂。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P181 丹麦犹太人的故事可以自成一篇,丹麦人民及其政府的表现在整个欧洲国家里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一无论这些国家被占与否、是否为轴心国的伙伴国、是否中立或是否真的独立。这个故事完全可以成为政治学专业学生的必读,让他们了解到,在拥有绝对暴力优势的对手面前,非暴力行动和抵抗当中凝聚着多么巨大的潜力。P185 那个“冷酷”的理想一一也许除了少数几个濒临精神错乱的暴徒之外纯粹是一场自欺欺人的神话,背后掩盖的是不惜一切代价唯命是从的残忍欲望。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P18 一个更广泛的共识似乎是,人们根本就不能够下判断,起码当对象是声名显赫的人时。辩论的过程总是如出一撤:从证据确凿、可以证明的细节,一下拐进了普遍性,结果人人都一样,我们所有人都成了有罪的。P19 在政治框架内,想象某个民族集体有罪或者集体无辜,就属于这些不起任何作用的、空洞的普遍化倾向。如此一来自然也就无须下判断,从而避免了紧随其后的风险。可是,在政治领域却的确存在集体责任一说。它不取决于你本人做过什么,因此既不能从道德层面衡量,也不能用刑法概念去解释。每个国家的政府都要为它曾经做过的事承担政治责任,无论那些过往是对还是错。政府应该推动公正,尽可能弥补不公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总要偿还父辈的罪过。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P12 把个人变成行使职能者和统治机器上赤裸裸的齿轮从而对其去人格化,是极权统治机器的本质,大概也是每一套官僚制度的天性。这对于政治和社会科学意义重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无论如何,恰恰是在丹麦,德国人发现外交部的顾虑的确有道理。丹麦犹太人的故事可以自成一篇,丹麦人民及其政的表现在整个欧洲国家里都是独一无二的——无论这些国家被占与否、是否为轴心国的伙伴国、是否中立或是否真的独立。这个故事完全可以成为政治学专业学生的必读,让他们了解到,在拥有绝对暴力优势的对手面前,非暴力行动和抵抗当中凝聚着多么巨大的潜力。的确,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缺乏对“犹太人问题的正确理解”,而且事实上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反对“极端”和“最终”解决。事实证明,丹麦、意大利、保加利亚和瑞典一样,对反犹主义几乎是免疫的。但是这前三个国家里,在受到德国势力影响时,只有丹麦人敢于跟他们德国主子公开推牌。意大利和保加利亚蓄意破坏德国人的命令,并且卷人一场复杂而狡诈的欺骗游戏,为救他们的犹太人制造了一场独出心裁的特技动作,但是他们从来没有对此类政策提出过抗议。丹麦人的表现则完全不同。当德国人把佩戴黄色大卫星的事慎之又慎地传达给他们时,得到的回答只是,第一个佩戴黄色星标的将会是国王。丹麦政府官员也严正指出,任何形式的反犹措施都会导致他们马上辞职。整个事件中的关键一环是,德国人甚至无法让丹麦政府意识到约六千四百名丹麦本土犹太人和一千四百名犹太难民的区别,这些难民战前从德国来到这里寻求庇护,之后被德国政府剥夺了国籍。丹麦人的拒绝一定让德国人到死也想不明白:这个国家拒绝给予外来犹太人本国公民身份乃至工作许可,同时又对这些人提供保护,这似乎“不合逻辑”。(从法律上讲,丹麦难民在战前的状况与法国类似。倒是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民事机构遍地腐败,促成一些流亡法国的人不是通过行贿就是“走关系”获得了入籍文件。法国的大部分难民都可以打黑工,哪怕没有工作许可。但是同瑞士一样,丹麦不是一个花钱可以解决一切的国家。)然而丹麦人却告诉德国官方,因为无国籍难民不再是德国公民,纳粹不能在未获丹麦允许的情况下认领他们。无国籍反而成...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在民事案件中,伤害涉及的是个体利益看,后者有权要求赔偿。刑事案件中的赔偿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要求进行“赔偿”的是政治实体本身,是普遍的公共秩序遭破坏失灵,因而必须得到修复。换言之,刑事案件首先事关法律,而非原告。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奥斯维辛恐怖的本质有别于迄今所有暴虐行为,却只被公诉方和法官当作犹太历史上最恐怖的种族屠杀而已。他们由此认为i,从纳粹党早期的反犹主义到《纽伦堡法案》,再到德国排犹运动,直到最后的毒气室,贯穿着一条直线。然而,从政治和法律角度看,这些“犯罪”无论在量的层面还是质的层面,都不可同日而语。反对耶路撒冷法庭、主张成立国际法庭的人不及其数,其中也不乏知名人士,但只有一个人清晰而坚定地宣称:“对犹太人的犯罪也是一宗对全人类的犯罪”,“因此裁判权只能交付一个代表全人类的法庭”。这个人就是雅思贝尔思。总而言之,耶路撒冷法庭之所以是个败笔,是因为它没有正确处理三个基本问题。这三个基本问题从纽伦堡法庭成立之日起就广为人知并 引发众议——如何解决战胜国法庭妨害公正的问题,如何明确定义“反人类罪”,如何正确认识犯这种罪的新型暴力杀人犯。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丹麦的反应乃正字嗅觉敏锐的结果,即是说,丹麦人对保障公民权与独立权的条件和义务有着与生俱来的领悟力——“对丹麦人而言......犹太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而非人道问题”(莱尼·亚希勒);而意大利的情况,则可追溯到一个古老而文明的民族所持有的总体人文精神上来。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丹麦人对保障公民权与独立权的条件和义务有着与生俱来的领悟力——“对丹麦人而言......犹太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而非人道问题”(莱尼·亚希勒)”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从政治角度来说,正是处于恐怖条件下,大部分人才会顺从;但是有一些人不愿顺从,就像那些进行“最终解决”的国家提供的教训——实际上,他“可能发生在”大多数国家,但是他并非在一切地方发生。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政治中,服从等于支持。何况拒绝犹太民族或其他民族生存在这个地球上,你(艾希曼) 和你的上司有决定谁能或谁不能住在这个世界上的权利吗。正因为你的指示,实行的政治,我们谁也都不希望和你一起住在这个地球上,这就是你应该判处绞刑的理由,也是唯一的理由。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同情消除了占据政治问题、人类事物所有领域的人与人之间的现世的空间和距离,所以,从政治观点来说,这是没有意义的,也不具有任何重要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卢梭认真地而且按字面望文生义地接受意志这个词一般隐含的内涵,所以他把国民看作犹如一个人那样的由一个意志来控制的一个肉体。……从而,卢梭认为“意志被未来所约束是愚蠢的事情”。结果他也预见到革命政府的宿命的不安定性和缺乏信赖的特征;……它(国家理性)左右全体国民的命运,代表他们的利益,……从而,对于法国革命的人们来说,卢梭的理论是具有魅力的,因为他把多数人替换成一个人,这是发现了一个明了的非常直截了当的手段。……为了制造出持有这样多的头脑的一个人,卢梭依赖一种最单纯的假设,他假设有两者具有对立相争的利害,这两者在面临同样是对立关系的第三者时,互相抱成一团,结成了同盟,他从这一般的经验中去找线索。从政治来看的话,他先假设国民有一个共同敌人的存在,把这作为前提,他要通过依赖这个敌人来统一盟友的力量。只有敌人存在的场合,法兰西人及其所有的国民的理想,能够成为一个不可分裂的国家那种情况是可能实现的。从而,他只能在民族的统一,只能在国际关系中至少具有的潜在的敌对关系中,提出自己的主张。这种结论,在19世纪、20世纪的国家政策中是一种暗中默认的惯用手段。……但是,卢梭自身又朝前进了一步。他在国内政治上也采用统一原理,企望在国民内部发现什么。……他的答案是这种敌人……存在于市民的特殊意志、特殊利害之中。……卢梭引用阿尔贾松侯爵的说法,即“两个特殊利害的一致,是以反对第三种利害形成的”。阿尔贾松认为……如果不同的利害没有的话,共同的利害将不会遇到任何障碍,所以也几乎不能感觉出来。……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重大的政治犯罪者,必须揭露他的真面目,特别应该让人们耻笑。……希特勒的企图失败了,不意味着希特勒是个大傻瓜,这种庞大的企图,也不意味着他是伟人。(布莱希特《阿尔特落·乌依的兴盛》)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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