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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个时候的美国,各个州的力量相当强,意见也不统一,而中央政府又非常弱,他们难道就没有考虑过,“谁能够真正地控制整个美国的局面”这样一个问题吗?也就是许多国家在推举领袖时所首先考虑的“谁能镇得住”的问题。我想,所有的人都很清楚,华盛顿以战功建立起来的威望是唯一有可能 “镇住”美国的人,是唯一有可能引导美国人趋于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迅速强大起来的人。但是,第一代的美国创建者们,显然有着全然不同的想法。尽管这个时候,他们还没有充足的准备去建立一个联邦政府,可是他们已经有了一些基本概念。既然他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只要是一些代表了当时各个地方人民利益的人,他们聚到一起达成的协议,包括许多妥协,就是这个国家在这一个阶段的存在方式和管理方式,尽管这里有着许许多多缺点,可是,这是大家自己的协议。这样一个看上去并不理想的管理方式,容忍了很多的缺陷,却更顺应了历史道路的自然发展所需要的时间。因此,这个国家也就从来没有在强有力手腕的推动下,去试图勉强超越历史的经历。这种基本态度,使得美国在以后制定宪法和建立政府的时候,永远避免了期待和寻找一名“伟人”的心态,也使得美国再也没有产生过由强权形成的张力。当几年之后,他们开始制宪,开始建立政府,开始需要一个总统的时候,他们基于这种最初的概念,才会发生这样的考虑。就是在第一个总统诞生之前,他们考虑的首要问题,不是寻找一个伟人,试图赋予他足够的强权,以便控制住美国的局面。相反的,他们考虑如何推选一个称职的管理者,同时限制他的权力,使得总统和政府都无法干涉人民的生活,使得自由自在的美国人依然自由如故。因此,美国和所有的国家一样不乏伟人,但是这里的伟人没有一个与强权有关。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这是因为,拨去被告律师“种族牌”在这个案子上所罩上的送雾,审理和判定的逻辑都是清楚的。这也是在社会上做民意调查,任何一个种族都没有 一致定论,而这九名黑人,两名白人和名拉丁裔组成的陪审团却会有一个一致定论的原因。陪审员的判断逻辑是与民众不同的。况且,只要这12名陪审员中间有一名不同意,陪审团也无法作出“罪名不成立”的裁决。同时,这也是民意调查中,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辛普森受到的是“公正审判”的原因。这个民意调查还使我们看到,在美国,就连一般的老百姓,都会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但是对于一个不了解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很难想通的道理。他们会想,如果凶手是判了,那幺说明审判是公正的,凶手没有被判罪,这场审判当然就是不公正的。这二者怎幺会出现不统一呢? 美国的司法制度当然也是希望寻找罪犯,希望伸张“正义和道”的,但是与此同时,它承认它面临这样一个困难,就是在案复杂的情况下,它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环人”。因此,它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这就是我以前自己总结的“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的原则。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劳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在辛普森这个案子里,我认为,这个制度要求检方,也就是打算把一个公民送到无期徒刑的牢里去的一方,在提供证据的同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违、提供证人的时候,证人必须可靠。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合理的。达不...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1.中国人的“虐待”概念,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主动性。但是在美国,这只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不考虑动机,只察看行为和后果的。2.不同的性别对于一个玩笑是有不同的感受和理解的,对于一个“玩笑”是否属于“性骚扰”,它的确定,以听到这个“玩笑”一方的感受为标准。3.你进入一个地区生活,也就必须遵从这个地方人民的公约,如果你不喜欢,你有搬家的自由,但是没有在当地违法的“自由”。4.美国人认为,假如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地思想,不必担心受到禁止和压制;可以自由地获取各种知识和信息,不必担心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必担心受到威胁;可以自由地进行创造,不必担心受到约束;可以自由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不必担心家园受到入侵和破坏;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地做任何事情,不必担心受到诬陷和冤狱;而且,在这一切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甚至有权利拿起枪来捍卫自己的自由。5.他们自认是在追求一种属于人类的理想,他们在《独立宣言》中说,他们要求是在这块土地上生长平等、自由和幸福。6.“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所以,“政府的正当权利,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产生的”。7.政府是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才组织起来的,一旦“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才有权力改变和废除它”。8.独立第二年,当时的“大陆会议”还通过了一个文件,以确认各州可以保持他们的“主权、自由和独立”。不管这事情看上去是多幺荒唐,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美国的建国者确是一批真正热爱自由的理想主义者,他们的作为,尤其是他们在得到这个国家之后的作为,为美国成为一个自由国家奠定了基础,为美国人和千千万万个即将来到这个国家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