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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就是个设计精巧的“收银机”。它的设计思想说穿了非常简单,这和我前面介绍的收银机的设计思想别无二致。那就是,坦白地承认一个事实,人是靠不住的。必须用一种机制去删去不可靠的人,同时用这种机制去限制和规范人的不可靠的行为。因此,用不着对权力本身去作什幺定义和思辨,这些对于美国人都成了多此一举的废话。他们只知道实实在在地想,如果这个收银机”的设计是成功的,那幺,权力自然还控制在老百姓手里, 不说也罢。如果整个设计失败了,那幺,你在宪法里再废话说这个政府是民主的,也是白搭。于是,一番本来可以放着看看蛮漂亮的话,就让他们给省略了。 他们设计的第一步就是权力的分割。立法,行政,司法这三大权力的分割,就是这样产生的。他们还远远不满足于此。还对这三大分支又ー一层层继续切割。使得这三个权力分支活像菜刀下的三根胡萝ト一样,被切得节节分开。联邦、州、市、县,直至小镇,都拥有自己一套完整的权力构架。它们之间没有条条结构的上下级关系,它们都是独立的,各自为政的,各由当地的选民直接选出的。 例如在美国的司法系统中,联邦法院对地方法院并不存在领导关系,司法系统并不是一根完整的胡萝卜。各个州有他们自己的州宪法,州一级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之间也没有什幺关系,前者并不是后者任命的,而是该州的老百姓根据他们的州宪法选举产生的。 权力切割的原则就是,宁可切得支离破碎、自相矛盾,也不要全面统一、高度集中。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弹劾在美国是怎样的一种权力制约机制呢?这是一种属于政府的立法分支范围的特殊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弹劾是唯一的例外。它的起诉对象只限于政府官员。也就是说,即使司法分支的机制失了灵,被某位政府权势官员控制或者破坏了,他也休想因此逃避法网,在国会还有一个"法庭"在那里等着他呢。 弹劾的做法源于英国,这曾是当年英国的议会除去国王宠臣的有效手段。当年的英国,弹劾案一旦成立,被弹劾者不仅可以被判处罚金,甚至还可以判入监狱,甚至判处死刑。这种英国式的弹劾,是英国国会长年累月与王室冲突的历史产物。随着这一冲突的缓解和消失,弹劾在英国的使用就日渐衰落。从1806年起,英国就不再使用弹劾诉讼。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的弹劾,与英国有极大的不同。美国从成立开始,就是一个由民主程序产生政府各个分支的国家。因此,它没有一个英国那样的历史重负和社会转型的严重政治冲突。美国人借用弹劾这个程序,只是用它以防万一,只是相当于在制约政府权力的"收银机"上,再加上一重保险机制。因此,美国的弹劾也没有必要呈现杀气很重的面貌。在美国,如果一个弹劾诉讼成立,也就是判定被弹劾对象撤职, 在美国的历史上,虽然宪法规定对政府官员有弹劾程序,但是事实上极少使用。在尼克松总统之前,历届美国总统中,被国会提出弹劾动议的,只有安德鲁.约翰逊总统一人,他在最后一刻还是以一票之差被宣告无罪。因此,对尼克松总统提出的弹劾动议,是美国历史上仅有的第二次对总统的弹劾程序的启动。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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