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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十五年里,所有专家都对德国人对待自身历史的态度百思不解,如今则豁然开朗:德国人并不怎么在乎,也不特别关注国内在逃屠杀犯的现状,既然他们中没有人能够出于自身的意志犯下谋杀案;尽管如此,如果世界舆论— 或者说,德国人所称的外国,这个词把德国之外的所有国家变成了一个单数名词— 死咬住不放,并且要求这些人受到惩罚,那么他们一定非常乐意配合,至少会尽一份薄力。阿登纳总理已经预见到这种窘境,并表达出自己的忧虑。他认为审判将会“再次唤起所有人的恐惧”,在全世界制造出新一阵反德浪潮。事实的确如此。在以色列筹备审判的十个月里,德国以空前的热情在国内对纳粹战犯展开搜捕和起诉,好在尘埃落定之际不致颜面扫地。不过,无论是德国的权威机构还是任何有分量的公众意见,都没有提出要引渡艾希曼,这本该是不言自明的,因为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会强烈要求自己来审判自己的罪犯。(阿登纳政府的官方立场认为无法引渡,因为以色列同德国之间不存在引渡条约;然而这个说法站不住脚,因为这只意味着不能强迫以色列引渡。黑森州司法部长弗里茨·鲍尔洞察到了这一点,故向波恩的联邦政府申请启动引渡程序。但是鲍尔先生单纯从一个德国犹太人的感受出发,使德国公众不能够感同身受;他的申请不仅在波恩政府那里碰壁,而且几乎无人注意,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支持。另一个反对引渡的理由是,西德政府派到耶路撒冷的观察员认为,德国已经废除了死刑,所以无法让艾希曼罪有应得。从德国法庭对纳粹集体屠杀犯的宽大处理来看,很难不去怀疑这种论调背后的诚意。当然,正如J.J.扬森在《莱茵水星报》[1961年8月11日]上所言,在德国审判艾希曼的最大政治风险是,艾希曼可能会因缺乏犯罪意图而被判无罪。)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尽管震惊不断,汉娜·阿伦特还是足够勇敢执着,对外界没有表现出一丝一毫的情绪波动。假如你看到她观察人类困境的极端形式恰恰秉承了“孤独”这个概念,而这个孤独不是说形单影只,而是说被人拒绝对话,那么你可以判断出,就像这场极其偏激的出版攻势被即刻贴上的标签一样,尽管艾希曼之争,尽管那本有争议的书在许多方面是对之前思考的必然推进,并且使之前已经得到广泛认可的基本观点更加具体,尽管它是她事业上一个特别成功的案例,但它也是她生命中一道深深的伤痕。即便是在联邦德国,拒绝姿态也占据主流;而就算听到赞成的声音,也大多是带着错误的出发点。许多出现在艾希曼一书中的洞见和挑战,对于广大公众来说还为时过早,令他们措手不及。在她对“最终解决”政策的阐释引起足够重视和讨论之前,受极权主义理论影响而对纳粹体制产生的呆板僵化印象(汉娜·阿伦特不假思索地纵容这个印象,尽管她的《极权主义的起源》在一些根本问题上是不同于当时的僵化体制阐释理论的),必然会失去其在科学层面的前沿地位。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同样不容置疑的是,积极反抗几乎仅仅来自左翼政治团体,而不关乎犹太长老阶层。一个流传甚广的说法是,东欧犹太人具有隔都心态。对此,汉娜·阿伦特予以激烈驳斥。同时遭到驳斥的还包括劳尔·希尔伯格的阐释方案。把犹太上层的被动姿态追溯到一种特殊的犹太心态上来,在她看来只是在为反犹主义永久化提供消极论据。事实上几乎没有证据表明,东欧犹太人的行为方式在本质上与其他民众团体有何不同。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汉娜·阿伦特在解释受害者为什么会合作时就描述过那些条件。批评她的人当然不会疏于指出这里的矛盾之处。党卫军的人在隔都中难以想象的恐怖生存条件下,竟会服从某些犹太领导集团。这一点尽管匪夷所思,但并非不可理解。犹太民众对于灭绝措施,无论在道德还是政治层面,都没有做好准备。这些措施首先以一种发散性的态势进行,从而令灭绝命令之下一再萌生的幸存希望失去了根基。假如汉娜·阿伦特对犹太人组织同纳粹当权者的合作能够作出更有力度的区分,效果就更好了。1936年以前,盖世太保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就有过合作。同样不容争辩的事实是,无论对哪一方,这些目标都是消极性的。对犹太民众团体进行完整异化,无疑为推行纳粹反犹纲领创造了关键性的前提条件,同时又不会有优势人群采取有影响力的反抗行动。犹太复国主义团体起初间接促进了这个过程。不难证明的是,即便在复国主义运动中,也存在一种植根于普遍时代潮流的、亲近纳粹意识形态的倾向。纵然信仰犹太教的德国公民中心协会在1933年以前曾明确表态,反对纳粹对犹太人施加死亡威胁;可是到1938年,在德意志犹太人全国代表大会(即中心协会的后继组织)里,主流观点却成了暂且容忍专制政府。这并未从根本上影响事态的走向,因为犹太人外迁之所以受阻,首要原因在于外汇金额不足以及移民接收国的拒绝姿态。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由汉娜·阿伦特首先提出的刽子手和受害者的心态同化现象,得到了一系列调查研究的证实。她讲到在集中营和灭绝营的极端条件下出现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现象,它来源于一种必要性:即便在完全丧失法律和人权的极限条件下,也要维持社会关系网络。如此也就解释了受害者在濒临生存绝境之际为何还要被动走向死亡,同时也解释了监工与特别行动队之间的被迫合作,此外还包括看守与囚犯之间复杂的角色等级。另一个层面是强加给犹太社团和组织的规范机能(Ordnungsfunktion)。在主管此事的党卫军指挥机构和犹太委员会(他们背负着极度的心理压力)之间,无疑形成了一种有效分工。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德国社会的八千万人,曾以完全相同的方式,以相同的自欺欺人、谎言和愚蠢隔绝于真相和现实之外,所有的这些自欺、谎言和愚蠢也都深深根植于艾希曼的头脑。这些谎言一年变一个样,还时常自相矛盾;更有甚者,对于纳粹党组织的各个不同分支或不同人群而言,这些谎言也并非一定一致。但是,自欺欺人的做法已经成了家常便饭,几乎成了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直到现在,纳粹政权垮台十八年后的今天,谎言中的大多数具体内容已经被遗忘,有时人们还是很难相信,谎言竟已成为德国民族性格的组成部分。战争期间,对所有德国人民影响最深的谎言是那句“德意志民族的命运之战”。发明这个口号的不是希特勒就是戈培尔。从三方面看,它更易令人自我蒙蔽:它首先暗示出,这场战争并非普通的战争;其次,它是由命运而非德国所发起的:第三,它事关德国人的生死存亡,不是消灭敌人,就是被敌人消灭。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一些批评阿伦特的人对自己以往的狂热态度已表现出了悔恨。当这样的道歉传来,阿伦特早已不在人世。她从不恭顺于任何制度,不相信任何过于笼统的理论。如今,她对政治性罪恶之本质的天然敏感,可能会为她赢得比当年更多的热心听众。正如她所看到的,罪恶的实施者中并不一定只有恶魔,还会有白痴和笨蛋;特别是,正如我们亲眼所见,一旦他们的行为得到宗教权威的支持,必将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无论他是在阿根廷还是在耶路撒冷写回忆录,无论是面对誉官还是法庭,他说的总是同样的话,用同样的词。你听他说话的时间越长,就会越明显地感觉到,这种表达力的匮乏恰恰与思考力的缺失密不可分;确切地说,他不会站在别人的立场思考问题。之所以无法同他进行任何交流,并不是因为他说谎,而是因为他周围环绕着坚固的壁垒,屏蔽他的言辞和他人的存在,从而帮他一并拒绝着真相。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她总结,艾希曼庭审中语言连贯上的无能同他思考能力的欠缺,或者说缺乏换位思考的能力之间密不可分。他的空洞绝不等同于愚蠢。他骨子里既不充满仇恨也不癫狂,也没有无尽的嗜血欲,但更加可怕的是,他体现了纳粹罪恶本身的无个性化性质(facelessnature of Nazi evil)一在一个封闭体制内、由病态的暴徒实施、目标旨在消灭受害者的人格个性。纳粹成功翻转了他头脑中的合法秩序,把谬误与恶意变成一个新式“正义”的基础。在第三帝国,人们对罪恶已经麻木,认定了其平常性。纳粹将之重新定义为“市民规范”。传统的善成了一种诱惑,大多数德国人则迅速学习来抵制这种诱惑。在这个黑白颠倒的世界里,艾希曼(也许跟四十年后的波尔布特一样)似乎并未意识到自己在行凶作恶。在基本道德间题上,阿伦特警告世人,那些一度被视作正直的本能,再也不是理所应当的。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就像她起初提到的那样:多半是艾希曼的“不思考”注定让他成为没有个性的死亡执行官,成为所有时代中最器务的罪犯。她强调艾希曼在道德和智识上很空洞,内心是虚无的。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在您讲述的人生经历中,您成了一个倒霉的人。我们了解您当时的境况,在某种程度上也愿意相信,若非生不逢时,您很可能根本就不会站在这里或任何一个刑事法庭上。为了便于说理,我们暂且认定,您之所以变成大屠杀组织里一枚任人摆布的工具,纯粹是时运不济;不过,您执行了,从而也支持了一个大屠杀的政策,却是不争的事实。政治不是儿戏。论及政治问题,服从就等于支持。您支持并执行了不与犹太民族以及诸多其他民族共享地球这项政治意愿,似乎您和您的上级有权决定,谁应该或谁不该居住在地球上;同理,我们认为没有人,也就是说,整个人类中没有任何一个成员,愿冒天下之大不韪与您共享地球。正是这个原因,这个独一无二的原因,决定了您必须被判处绞刑。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艾希曼令人不安的原因恰恰在于:有如此多的人跟他一样,既不心理变态,也不暴虐成性,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他们都太正常了,甚至正常得可怕。从我们的法律制度和我们的道德准绳来看,这种正常比所有残暴加在一起更加可怕,因为它意味着,这类新的罪犯,这些实实在在犯了反人类罪的罪犯,是在不知情或非故意的情况下行凶作恶的,这也是纽伦堡审判中被告及其律师反复强调的。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判决书指出的正是症结所在,这才是事实真相:“一旦我们用刑法典第二十三条的原话来描述他的行为,那么一切从本质上说就变成向他人提供建议、施以援助或者为他人的[犯罪]行为开绿灯了。然而,在这桩罪恶滔天、枝蔓丛生的罪行,也就是我们正在处理的这桩罪行里面,很多人被卷入不同层面、不同行动模式之中,这些人包括隶属不同等级的策划者、组织者、执行者。若采用常见的煽动者与帮凶等概念给他们治罪并不可行。这些具体罪行都属于集体屠杀,不只是受害者的人数,就连从犯的数量也十分庞大,乃至许多罪犯同那些实际杀人者之间的距离远近根本无碍究责的尺度。相反,普遍看来,我们同刽子手之间的实际距离越远,责任程度反而会越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大约一年半以前[即1959年春天],一个刚从德国回来的熟人告诉我,一部分德国青少年感到背负罪责…这件事对我来说,就像听到人类首次登月的消息一样,是个里程碑。它也成了我内心世界的一个关节点,四周弥集了许多想法。出于这些想法、这种认识,当我确信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间谍、被追捕令或搜索令所包围的时候,我拒绝通过逃亡或类似手段逃脱制裁…我拒绝一逃再逃,因为我心想,现在不能消失,特别是在被有关德国青少年负罪感的谈话震撼过之后。这也是为什么我这么快、一到这儿就写下书面声明的原因。我在其中明确地说,假如一定要最彻底的赎罪行动,那么我愿意公开被绞死…这是我最大的心愿,因为我也要做一些力所能及之事去减轻德国青少年的罪责负担;毕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以及父辈在上次战争中的行为,他们无能为力。”然而,之前他总是说“这是强加给德意志帝国的战争”。当然,这一切纯属假大空。谁阻止他回国自首了?被问到这个问题时,他的回答是,他认为德国法庭尚且缺乏处理他这类人所需的“客观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并不存在遗忘的洞穴。人间没有那样完美之事,只不过世界上有太多人把遗忘变成了可能。最后总会有一个活下来,讲述发生过的一切。如此看来,没什么事情会“毫无现实意义”,至少从长远看不会。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艾希曼不止一次说,他的组织天赋、他的部门对辙离和遣送的,实际是在帮助他的受害者,让他们好过些。他辩称,假如这非做不可,那么最好是在良好的秩序下进行。审判期间没有人,就连辩护团中也没有人注意到这条陈述。这句话显然包含着跟他说自己通过”强制移民”教过千万条犹太人的命是同等的愚蠢和顽固。然而,看到发生在罗马尼亚的事,人们却开始思考和怀疑。在这里,一切同样乱七八糟,但跟丹麦有所不同———那里的盖世太保都开始违抗柏林的命令;在罗马尼亚,连党卫军也目瞪口呆,有时甚至为这种大规模的、古老的自发式机制的恐怖所震慑;他们经常插上一手,把犹太人从赤裸裸的屠刀下救出来,好让屠杀可以———按他们的说法———以一种文明的方式进行。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汉娜·阿伦特利用《纽约客》委托给她的任务促成了一个机会:在她看来,纽伦堡审判当时并未得到足够认真的对待,而借由艾希曼审判正好可以直面纳粹犯罪的动机。首先是理论兴趣。研究“这场灾难中全部阴森可怖的、在现实中微不足道的小事,而不夹杂任何成文材料的干扰”。如此一来也就触及到了她后来在副标题“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中涵盖的基本主题。在她而言,这并不算新鲜事物。她在1951年出版的《极权主义的起源》中已经给出证据,表明那套罕见的“最终解决”新方案,实际上是帝国主义殖民政策下“政府组织大屠杀”的雏形。这种新在于,它脱离了任何道德维度;同时,实现它不需要外界诱因,也并无可见的目的。在那本书中她指出,纳粹的灭绝体制趋向于在完全无外界刺激的条件下运转,并且把罪行变成了家常便饭。一旦有了这种习以为常,良知的呼唤就成了对牛弹琴。除了想要借助艾希曼审判来检验这类泛泛之谈,她还对审判的历史意义从头到尾进行了审视,并认为审判将会表明,“在自我毁灭的道路上,犹太人的助纣为虐达到怎样惊人的程度”。这种说法纵然不乏夸张,但并非无凭无据。在对材料进行彻底研究之前,她就已经暗示过,犹太委员会和犹太人组织对执行“大屠杀”负有连带责任。实际上,所有针对她的书的尖锐批评,都是把上面这个观点当作了靶子;即便不是逐字逐句,许多批评者也还是指责她把犹太人写成受虐者,或如犹太宗教哲学家盖尔肖姆·肖勒姆那样,说她对犹太人民缺乏热爱。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一切均证明,艾希曼说的是事实,还有虚荣心作祟,正如阿伦特指出的,他的良知总是阻碍着他。在所有对历史研究举足轻重的问题上,艾希曼的陈述都是有误的。这并非他故意为之,而是调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行事程序所致。他们把两千多份档案资料摆在他面前,其中还包括不尽可靠的证人证词,整个事件甚至还营造出一个固定形象;为了不让人们指责他的供述不可靠,这个形象反倒在许多方面都很适合他。由于艾希曼的陈述被镶嵌在预先设定的程序模式当中,审判错失了对历史进行启蒙的机会。检察机关完全无法想象,纳粹专政的灭绝机制竟然不是统一组织,相反,窝里斗的情形不断,且并无明确的决策过程。汉娜·阿伦特正确地指出:对于指控艾希曼对被占苏俄领土和波兰总督府的遣送活动负责,法庭的支持是错误的。不过法官们还是没有采纳某些言过其实的话,比如穆斯曼诺的证词——按照他的说法,艾希曼直接受命于希特勒。控方从心理层面无法理解为什么许多重要事件就连艾希曼也是间接获知,并且还高估了他所在的第四局B-4科的势力范围。根据鲁道夫·赫斯的著名供述,很显然,希特勒是在1941年7月1日下达的灭绝令;尽管这与证人的说法并不相符,但艾希曼也给出了类似的说法。另一边,迪特尔·维斯利策尼在纽伦堡的供述以及后来对相关语境的调查却表明,有计划地过渡到系统大屠杀的日期是在1942年初。对此,艾希曼关于他在1941年10月造访明斯克和里加的供述很有启发意义,起诉书利用了这一点,令他在交叉询问环节陷入自相矛盾,被指控作伪证。因为他们认为,对欧洲犹太人进行系统灭绝是早已决定好的事。而这,与事实不符。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而今许多人都一致认为,不存在集体罪责这种东西,而且也不存在集体无辜。因为一旦承认它们的存在,那么对任何一个人都无从谈及有罪或无辜。这当然不是要否认诸如政治责任这样的东西。政治责任完全不同于集体中个体成员已经实施的行为,因此既不能放在道德语境中评判,也无法诉诸刑事法庭。每一个政府都要继承前任政府的政治责任,无论这个前任是功还是过;每一个民族都要继承该民族过去的政治责任,无论这个过去是功还是过。拿破仑在大革命之后夺取了法兰西政权,当时他曾说:我将对法兰西从圣路易到公安委员会时代做过的一切负责。但他强调的只是所有政治生活中最基本的事实之一。总而言之,他的意思无非是:每一代人生来就处在一个绵延不断的历史过程中,他们既分担父辈的罪孽,也受惠于历代祖先的功绩。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并不是这种责任,这种责任不关乎个体,而且当一个人说对父辈或同胞曾经的所作所为感到有罪,只能是个比喻的说法。(无论是对自己没有做过的行为怀有负罪感,还是对某件事情的确应承担罪责却毫无负罪感,从道德层面看都是错误的。)总有一天会有一个国际法庭来仲裁国家之间特定的政治责任,这一点完全可以想象;而无法想象的是,这样一个法庭会成为一个宣判个人有罪还是无辜的刑事法庭。刑事法庭上唯一重要的事情是,如何判定个人有罪还是无辜,如何对被告和受害者双方都给予正义的判决。艾希曼案也不例外,尽管法庭在这里遭遇的是一种在任何法律书籍中都找不到的罪,一种在任何法庭上(至少在纽伦堡审判之前)都没有见到过的罪犯。这份报告探讨的,只是耶路撒冷法庭在何种范围之内满足了伸张正义的要求。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国家利益理论——正当与否,视情况而定——诉诸紧迫性:以国家名义实施的犯罪(按该国的宪法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被视为是紧急措施,是面对现实政治(Realpolitik)中的严峻形势而作的让步,目的是维护权力,从而确保整个现存法律秩序能够持续运转。在一个普通的政法体系中,此种犯罪属于例外情形,不受法律惩罚(用德语来说,是免于起诉的[gerichtsfrei]);因为当一个国家处于生死存亡之际,没有哪个外邦政权有权否定这个国家的存在,或者教它如何做才能起死回生。然而,从第三帝国犹太政策史可见,在一个根基上就具有犯罪性质的国家,情况实则正相反。在这里,无罪行为(比如,1944年夏末,希姆莱下令停止驱逐犹太人)倒成了形势紧迫之际所作的让步——当时德国即将战败。于是问题来了:这样一个政治实体在主权上有何特征?难道它不是践踏了国际法规定的“地位平等者彼此无管辖权原则”吗?难道“地位平等”只是主权的附属品,一个政治花瓶?抑或它意味的是本质上平等或相似?在一个统治机器里,犯罪和暴力属于例外和边缘事件,而在另一个政治秩序下,犯罪是合法的,犯罪就是准则,那么,我们能把前者遵循的原则也付诸后者吗?在构成所有此类审判核心问题的犯罪事实面前,法学概念已经捉襟见肘。这种情况也许在“依照上级命令行事”这个概念上更显突出。为反驳辩护方的观点,耶路撒冷法庭从文明国家,尤其从德国的刑法典和军事法典中引经据典;因为,在希特勒统治时期,相关法律并没有被废除。所有这些法律有一点是一致的:不得服从公然具有犯罪性质的命令。不仅如此,法庭还列举了多年前在以色列发生的一件事:一些士兵因为屠杀边境线上一个阿拉伯村庄的平民百姓而受审。那是在西奈战争前不久,这些村民被发现违反军事宵禁令外出;但事实证明,他们并不知道宵禁这回事。很遗憾,稍作推敲便会发现,这种比较在两方面存在缺陷。首先,我们必须再次考虑到,艾希曼的所作所为颠倒了规则和...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耶路撒冷没能对这个问题展开充分的讨论,因为的确很难从法理上把握它。我们曾听到辩护方的抗议,说艾希曼毕竟只是“最终解决”这部机器上的一个“小齿轮”而已;我们也听到公诉方的抗议,说他们在艾希曼身上找到了那部机器的马达。我本人对这两种理论的看法同耶路撒冷法院一样,那就是不予重视;因为,既然整个“齿轮”理论在法律上毫无意义,那么这个叫作艾希曼的“齿轮”究竟是什么型号也完全不重要。法院当然在判决书中承认,只有一个动用政府资源的庞大官僚机制才可能实施这种犯罪。不过,只要是犯罪——当然,这是审判的前提——那么这部机器上的所有齿轮,不论其作用大小,在法庭上马上就变回行凶者,也就是说,还原成人。为了开脱罪责,被告说他并不是作为一个“人”,而只是出于职责所需行事,说任何处在这个职位上的人都会轻易就犯;这就好比一个罪犯指着犯罪统计表——从这个统计表可见,每天有形形色色的人在各种各样的地方犯罪——说,他只是做了人们预期的事情而已;换言之,既然毕竟得有人犯罪,那么只不过碰巧是他而不是别的什么人罢了。对政治学和社会学来说,有一点无疑非常重要:极权政府的本质,抑或每一种官僚(科层)制的本性,在于把人完全变成职员,变成行政机器上的小齿轮,从而令他们丧失人性。当然,人们可以对“无人统治”(the rule of Nobody)——它被认为是官僚制这种政治形式的真实面貌——进行深入而持久的讨论;但有一点必须清楚,司法管理层面只将这些因素作为犯罪的外因而酌情考量——就像在一个盗窃案中,法官固然会考虑盗窃犯经济上的困窘,但不会因此为盗窃行为开脱,更不可能撤销起诉。诚然,我们——借助于现代心理学和社会学,更不必说,还有现代科层制——已经非常习惯于用这样或那样的决定论来为某人的行为开脱责任。这些对人类行为貌似高深的解释,对错与否尚存在争议;不过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若是以这样的理论为基础,那么没有哪种司法活动能够待以...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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