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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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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贪污是热门话题,舆论界八音连弹,有人说,贪污是潮流,众官不贪,一官难贪,众官皆贪,一官难清。有人说,贪污是人性,贪污不能根绝,因为人性无法改变。有人说,贪污使人乐业,增进祥和气氛。有人说,贪污使人效忠,凝聚向心力。有人说,国富则多贪,“寄主”肥壮,寄生虫营养良好,贪污是好现象。我至今不能分辨谁说了正言,谁说了反话,谁在规劝,谁在讽刺。遏息贪风,有人提出十二字真言,要做到官吏“不能贪,不敢贪,不愿贪,不必贪”,也就是制度足以预防,法律足以吓阻,道德操守足以自约,薪俸足以维持合理的生活水准。看来面面俱到,实际上药方很好,药剂永远配不齐。凡是文章做得太好,实行一定困难,但是好文章一定引人幻想,九十年代,中国共产党采用的生产方法奏效,但果然国富多贪,舆论又翻出这十二字真言来,念念有词。
——王鼎钧《关山夺路》
在中国,由于宫廷的重视文学,更由于考试制度的奖励,文学亦曾享一时之盛。在这种浓厚的文学气氛中,请注意,旗亭上的歌妓唱的是“黄河远上白云间”,不是“棒打鸳鸯两头飞”。我们常听人说,新诗如何如何不发达。那是因为唐代考试科目之中有诗一项,才有“省试湘灵鼓瑟”那样的好诗。如果今日的大专联考也要考写新诗,你看新诗会不会发达吧。当然,我绝不赞成那么做。
——余光中《逍遥游》
礼之主要内容,即是宗法,富自然性,与政府制定法律强人以必从者不同。
——钱穆《晚学盲言》
大学,这个制度是好的。比死亡制度差点,占第二名。它刚好在社会三大制度(强迫教育,强迫工作和强迫结婚)重叠交接的点上,这三大制度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三重伟大加乘在一起,反而得以暂时自沉重的伟大性中逃脱。它和死亡都是种类似安全门的逃脱制度,它占第二名的原因是,死亡通到的是太平间,大学却从单绳制度通到天罗地网的社会。并且,死亡是人人平等,大学则从某些人身上刮取不仁道的膏脂,仁道地涂在另一些人身上。
——邱妙津《鳄鱼手记》
如果刑法只强调惩罚犯罪,那么“刑法”迟早会沦为办案人员的“想法”。
——罗翔《法律的悖论》
二战前就有大量的刑法学者为国家主义背书有人就认为法益是国家所保护的利益,国家是最高位阶的法价值,只要是国家规定的犯罪,那它都是合理的,因为背后都有国家所需要保护的利益。刑法也就成为一种单纯维护社会稳定的控制手段,法治限制刑罚权的诫命被彻底放弃。
——罗翔《法律的悖论》
如果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视为一种形式上的社会契约,公共意志的形式保证了法律形式上的正义,那么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则是论证了法律实质上的正义。无论如何,法律都不能剥夺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因此现代社会不再允许酷刑,不允许游街示众,要把犯罪人当人。
——罗翔《法律的悖论》
北宋神宗年间,宋朝对西夏用兵,大败。神宗震怒,御笔一批要将一名督运粮食不利的官员给斩了。第二天,神宗问宰相蔡确,人斩了吗?蔡确说,不可斩。神宗问缘由。蔡确回答道:“按照祖宗之法,不可杀士大夫,不能从您这开这个风气。”神宗非常生气又无可奈何,提议将那人刺配边远地区。结果副宰相章惇说那还不如杀了,理由是士可杀不可辱。神宗极为生气地说:“快意事更做不得一件!”章惇直接回怼:“这种快意事,不做也好”。
——罗翔《法律的悖论》
按照当时的法律,丈夫死后女子未经官府允许私自嫁人,是要被判弃市,在闹市执行死刑的。
——罗翔《法律的悖论》
当初那些批评新法的人又来说新法的好处,“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商鞅认为这些人都是乱法的刁民,“此皆乱化之民也。”将他们全部流放到边疆,“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所以老百姓也就不敢再议论法律了。
——罗翔《法律的悖论》
商鞅变法时,当时有很多人反对,甚至太子也带头犯法,商鞅直接重拳出击,对太子老师处重刑。
——罗翔《法律的悖论》
“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霍布斯《利维坦》
——罗翔《法律的悖论》
对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对公权力而言,才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
——罗翔《法律的悖论》
刑法中有一种期待可能性理论,通俗来讲就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罗翔《法律的悖论》
在刑法中,类推是被禁止的。因为刑罚权恣意扩张可能导致灾难性后果。如果允许类推,司法机关就可创造新的规则,也就拥有事实上的立法权。这是司法对立法的僭越,明显违背三权分立的基本理念。
——罗翔《刑法学讲义》
英国法学家梅因说,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
——罗翔《刑法学讲义》
如果司法权不与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离,自由也不会存在;如果立法和司法权合二为一,那么法官就是立法者,拥有实施专断的权力;如果司法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就掌握了压迫的力量,如果三权合一,那么一切都完了
——罗翔《刑法学讲义》
刑法如此严厉,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轻易使用刑法武器。刑法具有补充性,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如果其他部门法不认为行为违法,那在刑法上也不应该构成犯罪。刑法是补充法,不可能出现不是违法行为,却是犯罪行为的现象
——罗翔《刑法学讲义》
多年前,我曾反对死刑,但现在我的观点发生了变化。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为了假象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的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之人的泪水。
——罗翔《刑法学讲义》
法律不是机器,判决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天理人情。法律跟道德的冲突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来弥补法律跟道德良知的矛盾。法律一定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所以解释要朝着良善去解释,而不是朝着邪恶去解释。
——罗翔《刑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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