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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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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学家梅因说,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
——罗翔《刑法学讲义》
如果司法权不与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离,自由也不会存在;如果立法和司法权合二为一,那么法官就是立法者,拥有实施专断的权力;如果司法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就掌握了压迫的力量,如果三权合一,那么一切都完了
——罗翔《刑法学讲义》
刑法如此严厉,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轻易使用刑法武器。刑法具有补充性,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如果其他部门法不认为行为违法,那在刑法上也不应该构成犯罪。刑法是补充法,不可能出现不是违法行为,却是犯罪行为的现象
——罗翔《刑法学讲义》
多年前,我曾反对死刑,但现在我的观点发生了变化。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为了假象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的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之人的泪水。
——罗翔《刑法学讲义》
法律不是机器,判决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天理人情。法律跟道德的冲突其实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来弥补法律跟道德良知的矛盾。法律一定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所以解释要朝着良善去解释,而不是朝着邪恶去解释。
——罗翔《刑法学讲义》
动机是不影响定罪的,在绝大多数犯罪中,动机只对量刑可能有影响,卑劣的动机和高尚的动机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所以量刑也有所不同,但并不绝对,有时基于所谓高尚的动机犯下严重的犯罪,也没有必要从宽。不少恐怖主义分子的恐怖袭击都自认为出于高尚的动机,但这种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做法本身就值得谴责,也没有必要在量刑上对他从宽处理。
——罗翔《刑法学讲义》
这里要提醒的是,刑法中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至于“可以”从宽则是可从宽,也可不从宽 法律对于自首,规定的是可减主义,而非必减主义。
——罗翔《刑法学讲义》
不可能指望刑法规定出犯罪成立要素的方方面面,刑法不可能明确规定“传染病的范围”,也不可能把需要保护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具体种类在法条中写明,所以不可避免地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这就是所谓的【空白罪状】,也即在刑法中对于某个犯罪要素留白,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
——罗翔《刑法学讲义》
刑法只能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不能制定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这是对行政权本身的限制。
——罗翔《刑法学讲义》
根据权力分立学说,只有立法者才能制定法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没有造法权;司法者只能根据法律去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超出刑法规范类推定罪。
——罗翔《刑法学讲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刑法原则。
——罗翔《刑法学讲义》
刑法有追诉时效,受害者超过这个时效范围报案,可能被判定案件不属于可以核准追诉的情节。可见如果只想惩罚犯罪的话,根本没必要制定刑法,刑法往往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
——罗翔《刑法学讲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换言之,任何一部法要被称为刑法,一定有两个部分:一个是犯罪论,一个是刑罚论。
——罗翔《刑法学讲义》
从现有法条中自然而然推导出来的解释叫做当然解释,虽然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但它其实已经包含于法条的意思之中。 当然解释表现为入罪和出罪两个方面: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轻的行为构成犯罪,那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轻的行为就自然不是犯罪。
——罗翔《刑法学讲义》
古典学派的罪行标尺是完全客观的,对于所有人一视同仁,不搞特殊化。但是社会学派则认为千人千面,刑罚应该根据人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
——罗翔《刑法学讲义》
基于法益侵犯说,一种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法益理论是对刑罚权在实质上的限制,它使得一个表面上符合法条的行为并不能理所当然被视为犯罪,司法者必须积极加以证明它侵害了一定的法益,否则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罗翔《刑法学讲义》
伪造货币罪所侵犯的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即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给人们提供的交易信心。
——罗翔《刑法学讲义》
民不畏死又奈何以刑惧之。
——罗翔《刑法学讲义》
打破死循环的主动权在强势的执法机关,而非弱势的普通百姓。几年以前,我入住酒店,正好遇到警察查房。出于职业习惯,我让警察出示工作证,他十分诧异,说未带证件,但警服警号就等同于证件。我说,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是查验居民身份证的必要条件。警察愣了一下,还是下楼去取证件了,半小时后,再次査房。警察出示证件后,我自然非常配合地让其査验身份证件,而这位警察的“克制”也让我对“法治”二字多了一分信心
——罗翔《刑法学讲义》
夫妻们原来不过是那么一回事,“将就”是必要的;不将就,只好根本取消婚姻制度.
——老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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